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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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

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津贴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4﹞17号

【发文日期】2004-02-0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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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

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津贴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4﹞17号

【发文日期】2004-02-0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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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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