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支农资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统一项目申报、审核、确认和验收程序,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和验收标准,确保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推荐申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单位,优先从我省已通过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中选择,同时对于已解决建设用地、自有资金能够满足建设要求,拟养殖品种符合我省畜禽品种区域布局总体规划要求的招商引资类项目,可予以申报。
2、建设单位必须已落实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建设用地,且自有资金能够满足建设要求,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要求和防疫要求,不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的用地范围内;
3、对于已通过认定、且与农户联系紧密,通过订单方式引导农户调整种植业结构、进行饲草料种植、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二)申报和审核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我局关于项目申报的基本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经县(区)农(畜)牧局对申报条件把关、审核后,确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单位,行文申报,海东市农牧局将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筛选、调整后上报上级项目确定单位。要求各县(区)农(畜)牧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严格做好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审查筛选工作,由各县(区)农(畜)牧局调查登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现有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和饲养存栏牲畜规模数量和建设用地数量,并拍照存档,杜绝谎报生产规模。要求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提供相应的自有资金证明,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建后补”和报账制的资金管理程序产生的实施单位先前垫付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
三、项目审查及管理
(一)严格审查
经确定确认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在项目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本次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并附具土地使用证明、当地国土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建设的证明、环境部门允许建设的证明、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银行验资报告)、建设规划设计图和场区平面布局图。编制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前认真做好项目方案设计中当前相关设施和设备等建设单位单价的调查、参考、分析、计算、确定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单位
造价的合理,排除因方案设计单位造价不切实际发生套取项目资金或完不成项目建设等隐患。项目经海东市牧局审核后由上级项目确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上级项目确定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项目管理
1、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以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为方向整合畜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各规模养殖场新增基础设施布局,必须符合省农牧厅青农牧„2010‟180号文件要求,做到各功能区划分明确、分区合理、布局科学,同时须绘制布局规划图,并经所在县(区)农(畜)牧局批准。
2、严格按批复内容进行建设。批复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设中不得随意变更、压减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和地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和地点的,应采取逐级上报方式提请变更,同时需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3、确保建设质量。
各县(区)农(畜)牧局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工作,选派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检查、指导过程中要求县(区)农(畜)牧局做好相关记录和建设情况拍照存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为,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同时,确
保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达到设计生产规模,保证项目总体质量。
4、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县(区)农(畜)牧局和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分别要设立明细账,对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养殖规模要进行详细登记、拍照、造册、建立档案;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建设档案;完成项目建设后,对新增基础设施、新增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造册,用标识标清,写清项目名称。由县(区)农(畜)牧局进行清点、核实并做好做好备案工作,作为项目验收重要依据。
6、提高污染物综合治理能力。各县(区)要将建设单位污染物综合治理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养殖场建设中,统一进行规划,积极争取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有机肥开发利用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进行污染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避免建成的养殖场成为当地的污染源。
7、实行建设进度月报制。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按月报表要求,每月19日前,将各项目建设进度上报至海东市农牧局畜牧科。
8、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由海东市农牧局与县(区)农(畜)牧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海东市农牧局对各县(区)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效益实行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制,作为下年度
安排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9、实行合同约束制。由县(区)农(畜)牧局与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单位为责任单位,双方负责人为责任人,要写清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分工。由县(区)农(畜)牧局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负责建设,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要求,土建工程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建设,设备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进行采购安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如若违反合同造成损失或出现重大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严格后续管理。项目建成后,由县(区)农(畜)牧局与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签订责任书,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五年内由区农牧局负责管理,建设单位不能私自处置。
四、项目资金管理
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要求,县(区)农(畜)牧局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在各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把好建设单位资金拨付关,坚决防止未建先拨资金或未经验收资金已全额拨付现象出现,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要求“先建后
补”的原则发放的项目,按建设任务完成80%,经阶段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建设任务完成100%,经阶段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30%;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并经项目终期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20%。要求“报账制”的原则发放的项目,要求实施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核实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并签字证明后按报账程序进行报账。项目资金支付要求逐级资金审批的方式进行支付,即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资金申请表,项目督促检查人员签字,实施单位相关领导逐级签字后经行支付。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积极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
五、项目绩效考评
县(区)农(畜)牧局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时海东市农牧局将按照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项目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分别从月报质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设计生产能力达到情况、项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等5方面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附表:
海东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评分表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支农资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统一项目申报、审核、确认和验收程序,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和验收标准,确保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推荐申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单位,优先从我省已通过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中选择,同时对于已解决建设用地、自有资金能够满足建设要求,拟养殖品种符合我省畜禽品种区域布局总体规划要求的招商引资类项目,可予以申报。
2、建设单位必须已落实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建设用地,且自有资金能够满足建设要求,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要求和防疫要求,不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的用地范围内;
3、对于已通过认定、且与农户联系紧密,通过订单方式引导农户调整种植业结构、进行饲草料种植、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二)申报和审核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我局关于项目申报的基本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经县(区)农(畜)牧局对申报条件把关、审核后,确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单位,行文申报,海东市农牧局将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筛选、调整后上报上级项目确定单位。要求各县(区)农(畜)牧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严格做好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审查筛选工作,由各县(区)农(畜)牧局调查登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现有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和饲养存栏牲畜规模数量和建设用地数量,并拍照存档,杜绝谎报生产规模。要求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提供相应的自有资金证明,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建后补”和报账制的资金管理程序产生的实施单位先前垫付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
三、项目审查及管理
(一)严格审查
经确定确认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在项目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本次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并附具土地使用证明、当地国土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建设的证明、环境部门允许建设的证明、自有资金证明材料(银行验资报告)、建设规划设计图和场区平面布局图。编制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前认真做好项目方案设计中当前相关设施和设备等建设单位单价的调查、参考、分析、计算、确定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单位
造价的合理,排除因方案设计单位造价不切实际发生套取项目资金或完不成项目建设等隐患。项目经海东市牧局审核后由上级项目确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上级项目确定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项目管理
1、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以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为方向整合畜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各规模养殖场新增基础设施布局,必须符合省农牧厅青农牧„2010‟180号文件要求,做到各功能区划分明确、分区合理、布局科学,同时须绘制布局规划图,并经所在县(区)农(畜)牧局批准。
2、严格按批复内容进行建设。批复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设中不得随意变更、压减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和地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和地点的,应采取逐级上报方式提请变更,同时需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3、确保建设质量。
各县(区)农(畜)牧局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工作,选派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建设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检查、指导过程中要求县(区)农(畜)牧局做好相关记录和建设情况拍照存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为,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同时,确
保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达到设计生产规模,保证项目总体质量。
4、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县(区)农(畜)牧局和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分别要设立明细账,对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养殖规模要进行详细登记、拍照、造册、建立档案;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建设档案;完成项目建设后,对新增基础设施、新增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造册,用标识标清,写清项目名称。由县(区)农(畜)牧局进行清点、核实并做好做好备案工作,作为项目验收重要依据。
6、提高污染物综合治理能力。各县(区)要将建设单位污染物综合治理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养殖场建设中,统一进行规划,积极争取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有机肥开发利用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进行污染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避免建成的养殖场成为当地的污染源。
7、实行建设进度月报制。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制,按月报表要求,每月19日前,将各项目建设进度上报至海东市农牧局畜牧科。
8、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由海东市农牧局与县(区)农(畜)牧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海东市农牧局对各县(区)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效益实行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制,作为下年度
安排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9、实行合同约束制。由县(区)农(畜)牧局与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单位为责任单位,双方负责人为责任人,要写清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分工。由县(区)农(畜)牧局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负责建设,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要求,土建工程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建设,设备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认证标准进行采购安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如若违反合同造成损失或出现重大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严格后续管理。项目建成后,由县(区)农(畜)牧局与建设单位(各养殖企业、场、小区、户)签订责任书,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五年内由区农牧局负责管理,建设单位不能私自处置。
四、项目资金管理
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要求,县(区)农(畜)牧局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在各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把好建设单位资金拨付关,坚决防止未建先拨资金或未经验收资金已全额拨付现象出现,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要求“先建后
补”的原则发放的项目,按建设任务完成80%,经阶段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建设任务完成100%,经阶段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30%;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并经项目终期验收后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20%。要求“报账制”的原则发放的项目,要求实施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核实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并签字证明后按报账程序进行报账。项目资金支付要求逐级资金审批的方式进行支付,即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资金申请表,项目督促检查人员签字,实施单位相关领导逐级签字后经行支付。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积极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
五、项目绩效考评
县(区)农(畜)牧局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时海东市农牧局将按照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项目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分别从月报质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设计生产能力达到情况、项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等5方面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附表:
海东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