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审批程序: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一) 项目部领导请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单位主办以上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项目部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项目部调度室、组织部、安全科备案。
(三) 其他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其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两天及以上须持假条,由科室部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假条交项目部调度室、组织部、安全科备案。
第四条 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同级其他人员代替带班,报调度室、安全值班室,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分值、带班津补贴等处理。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审批程序: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一) 项目部领导请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单位主办以上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项目部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项目部调度室、组织部、安全科备案。
(三) 其他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其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两天及以上须持假条,由科室部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假条交项目部调度室、组织部、安全科备案。
第四条 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同级其他人员代替带班,报调度室、安全值班室,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分值、带班津补贴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