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品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3
一.什么是发票?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3
二.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3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4
四.发票违法有什么严重后果?...........................................................................................................4
五.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4
六.什么机构有权代开发票? ..............................................................................................................4
七.发票保管有什么要求?..................................................................................................................4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印制发票吗? ................................................................................................5
九.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5
十.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5
十一.发票印制人和使用人如何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6
十二.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6
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 ............................................................................................................6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1、失业人员再就业 .....................................................................................................................6
2、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和军转干部自主择业........................................................................7
3、大学生自主创业 .....................................................................................................................7
4、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7
二、支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7
三、助力“三农”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8
1、支持农业生产.........................................................................................................................8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8
3、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保护耕地 .........................................................................................9
4、支持农村金融.........................................................................................................................9
如何行使税收法律救济权利.......................................................................................................................9
一、什么是税收法律救济? ................................................................................................................9
二、税务行政复议 ..............................................................................................................................9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9
三、税务行政诉讼 ............................................................................................................................ 11
1.什么是税务行政诉讼? .......................................................................................................... 11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和条件是什么? .............................................................................. 11
4.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 11
四、税务行政赔偿 ............................................................................................................................ 12
1.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 .......................................................................................................... 12
2.对哪些行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 12
3.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 12
4.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 12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一、您的权利 ................................................................................................................................... 13
1.知情权 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 13
2.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对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
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 13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
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13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14
10.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
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14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
检查。 ...................................................................................................................................... 14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14
二、您的义务 ................................................................................................................................... 14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发票?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又称发货票,是财物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原始凭证。
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业务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等;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教育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
发票分为定额发票、订本式无碳复写手工开具发票、电脑发票、卷筒发票等。
二.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开具发票的要求有:(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物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4)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
需报送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发票违法有什么严重后果?
发票违法是指以发票为对象,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票违法历来是税收违法中最普遍、最猖獗的行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大都涉及发票违法。尤其是非法印制发票,兜售虚假发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行为严重侵蚀国家税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巨大。国家对发票违法与犯罪的打击是严厉的。一般发票违法有7类,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2个罪名中,有8个罪名都是发票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票违法与犯罪的主要界限体现在行为种类和数额标准上。在行为种类上,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等行为都构成犯罪,针对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针对普通发票的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在犯罪数额标准上,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68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五.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即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或者虽发生经营业务但在数额上不如实开具。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种情形。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机构有权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职权只能由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行使,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带开发票。
对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票保管有什么要求?
保管发票的要求有:(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发票丢失,应予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措施:
(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印制发票吗?
不能。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制。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1)私自印制发票,包括无权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发票(实践中一般为用票单位,如收取门票单位),以及有权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或者跨规定区域印制发票;(2)伪造发票;(3)变造发票;(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伪造发票监制章。
对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2)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的发票,包括真发票和假发票;转让包括无偿转让和有偿出售。兜售假发票、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属于该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
不可以。除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一.发票印制人和使用人如何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在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中,要求做到:(1)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3)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网站、防伪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对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公平收入分配、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积极就业政策,扶持农民工、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再就业。
1、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实行按人定额税收减免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此标准上下浮动2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实体,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
2、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和军转干部自主择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大学生自主创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单位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减免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支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对养老院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2000年10月1日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在2000年10月1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助力“三农”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目前,广袤的农村大地已开始走上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康庄大道,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的负担得到了切实减轻,现代农业发展展现出巨大的活力。同时,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农业生产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农机,部分复混肥,大多数饲料,以及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对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销售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保护耕地
对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门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牧草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支持农村金融
对金融机构农户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城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行使税收法律救济权利
一、什么是税收法律救济?
税收法律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活动。税收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即税务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救济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复议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申请进行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2.对哪些行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均不包含规章)
3.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管辖机关
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申请期限和条件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审查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纳税人应注意的复议事项
(1)复议不加重原则。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一级复议原则。对同一申请的行政复议只进行一次即终结,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被申请的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5)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
1.什么是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司法活动。
2.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1、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4、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和条件是什么?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1、起诉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2、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予以立案。
3、审理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5、上诉和二审判决
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双方均有权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裁判是终局判决。
6、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次审理。
7、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强制、督促税务机关执行。
四、税务行政赔偿
1.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对哪些行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4.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1、提出赔偿申请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3)申请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申请审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由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对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二、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第二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品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3
一.什么是发票?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3
二.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3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4
四.发票违法有什么严重后果?...........................................................................................................4
五.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4
六.什么机构有权代开发票? ..............................................................................................................4
七.发票保管有什么要求?..................................................................................................................4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印制发票吗? ................................................................................................5
九.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5
十.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5
十一.发票印制人和使用人如何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6
十二.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6
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 ............................................................................................................6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1、失业人员再就业 .....................................................................................................................6
2、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和军转干部自主择业........................................................................7
3、大学生自主创业 .....................................................................................................................7
4、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7
二、支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7
三、助力“三农”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8
1、支持农业生产.........................................................................................................................8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8
3、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保护耕地 .........................................................................................9
4、支持农村金融.........................................................................................................................9
如何行使税收法律救济权利.......................................................................................................................9
一、什么是税收法律救济? ................................................................................................................9
二、税务行政复议 ..............................................................................................................................9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9
三、税务行政诉讼 ............................................................................................................................ 11
1.什么是税务行政诉讼? .......................................................................................................... 11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和条件是什么? .............................................................................. 11
4.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 11
四、税务行政赔偿 ............................................................................................................................ 12
1.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 .......................................................................................................... 12
2.对哪些行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 12
3.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 12
4.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 12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一、您的权利 ................................................................................................................................... 13
1.知情权 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 13
2.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对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
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 13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
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13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14
10.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
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14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
检查。 ...................................................................................................................................... 14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14
二、您的义务 ................................................................................................................................... 14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发票?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又称发货票,是财物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原始凭证。
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业务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等;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教育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
发票分为定额发票、订本式无碳复写手工开具发票、电脑发票、卷筒发票等。
二.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开具发票的要求有:(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物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4)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
需报送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发票违法有什么严重后果?
发票违法是指以发票为对象,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票违法历来是税收违法中最普遍、最猖獗的行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大都涉及发票违法。尤其是非法印制发票,兜售虚假发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行为严重侵蚀国家税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巨大。国家对发票违法与犯罪的打击是严厉的。一般发票违法有7类,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2个罪名中,有8个罪名都是发票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票违法与犯罪的主要界限体现在行为种类和数额标准上。在行为种类上,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等行为都构成犯罪,针对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针对普通发票的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在犯罪数额标准上,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68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五.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即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或者虽发生经营业务但在数额上不如实开具。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种情形。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机构有权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职权只能由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行使,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带开发票。
对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票保管有什么要求?
保管发票的要求有:(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发票丢失,应予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措施:
(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印制发票吗?
不能。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制。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1)私自印制发票,包括无权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发票(实践中一般为用票单位,如收取门票单位),以及有权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或者跨规定区域印制发票;(2)伪造发票;(3)变造发票;(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伪造发票监制章。
对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2)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的发票,包括真发票和假发票;转让包括无偿转让和有偿出售。兜售假发票、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属于该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
不可以。除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一.发票印制人和使用人如何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在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中,要求做到:(1)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3)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网站、防伪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对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公平收入分配、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积极就业政策,扶持农民工、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再就业。
1、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实行按人定额税收减免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此标准上下浮动20%。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实体,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
2、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和军转干部自主择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大学生自主创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单位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减免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支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对养老院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2000年10月1日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在2000年10月1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助力“三农”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目前,广袤的农村大地已开始走上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康庄大道,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的负担得到了切实减轻,现代农业发展展现出巨大的活力。同时,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农业生产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农机,部分复混肥,大多数饲料,以及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对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销售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提高农用土地使用效率、保护耕地
对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门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牧草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支持农村金融
对金融机构农户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城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行使税收法律救济权利
一、什么是税收法律救济?
税收法律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活动。税收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即税务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救济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复议
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申请进行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2.对哪些行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均不包含规章)
3.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管辖机关
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申请期限和条件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审查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纳税人应注意的复议事项
(1)复议不加重原则。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一级复议原则。对同一申请的行政复议只进行一次即终结,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被申请的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5)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
1.什么是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司法活动。
2.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1、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4、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和条件是什么?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1、起诉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2、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予以立案。
3、审理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5、上诉和二审判决
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双方均有权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裁判是终局判决。
6、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次审理。
7、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强制、督促税务机关执行。
四、税务行政赔偿
1.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对哪些行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请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4.如何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1、提出赔偿申请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3)申请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申请审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由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对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二、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