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江湖夜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己的生存空间、环境越来越重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并已积极付诸实践。我国政府亦大力提倡“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对生存权、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发展和深化,并有其独特的内涵,被人们关注并倡议入宪。人居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空气、水和阳光,清新的空气、充足的阳光、纯净的水源,同属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则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必将受到威胁或遭到严重破坏。因此,通风采光和日照权是为基本人权之一种。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剥夺邻地享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但城市发展和建筑物的建造与这一权利的行使又形成一种必然的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就要有一种解决问题的规范。下面仅就采光和日照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相邻采光、日照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处的原则和各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
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再次重申了相邻相处的原则。随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关系不断深入的认知,越来越关注生存与环境的关系,更深切地体会到:生产只是手段,生活才是目的。而要拥有更好更高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提高,才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必然条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规定了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明确了日照权的法定标准,提供了日照妨碍处理的法律依据。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相邻一方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既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这时候按照民法或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法条的规定,是对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张扬,同时也是对他人建筑物权的压抑和限制。但这同时也是人类高度发展的今天,对人居环境和自然的深度自省;是对过去那种只为发展,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做法的一种断然抛弃。空气、阳光、水是大自然对人的恩踢,任何人都有取得并保证自己生命健康的权利。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保障,并提出法定标准,我们就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相邻相处原则,和睦地处理好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二、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
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寸土寸金,节约土地资源必然要求提高土
地利用率,向空中发展,建造高层建筑。但日照权作为基本人权和人类对生存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的高要求,必然要保证人们生存环境中日照权利的实现。因为前者是为了生产而后者是为了生活,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有一种解决矛盾的规范和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表中所确定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即Ⅰ、Ⅱ、Ⅲ、Ⅶ气候区大城市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h ,中小城市大寒日大于或等于3h ,Ⅳ气候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3h (以上有效日照时间带上午8 h—下午16h );Ⅳ气候区中小城市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h ,Ⅴ、Ⅵ气候区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h (以上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h —15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东北三省处于第Ⅰ气候区,华北处于第Ⅱ气候区,华中华东包括四川盆地处于第Ⅲ气候区(河南处于第Ⅲ气候区),华南处于第Ⅳ气候区,云贵高原处于第Ⅴ气候区,青藏高原处于第Ⅵ气候区,内蒙古和西北高原处于第Ⅶ气候区。有了上述日照标准,那么怎么计算日照间距呢?下面就北半球冬至日(我国处于北半球)不低于1小时来计算一下日照间距系数。如图
在网络上有一计算日照间距系数的公式:
日照间距系数:
tanh=D/(H-H 1),
由此得出日照间距应为:
D= tanh/(H-H 1);
式中:h —当地太阳高度角 ;D —房屋间距;H —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 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在这里出现两个错误:
1、根据三角函数正切tan=对边:邻边可知,在这里D 是房屋间距,由上图可知D 是h 的邻边,H-H 1是h 的对边,故日照间距系数应为:
coth (即ctgh )=D/(H-H 1);2、第二个式子换算后应为D=coth×(H-H 1),而不是D=coth/(H-H 1),这是一个简单的运算,竟至于错。由上述运
算我们可知,日照间距系数是一个地区常用的标准,即同一太阳高度角下的地区均可使用同一标准系数。我们设定日照间距系数为L ,太阳高度角为h ,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注意,是檐口而不是楼层面)为H ,后幢房屋(即日照权人的房屋)窗台面至地面高度为H1,日照间距(即两房屋相距间距)为D 。根据上图所示,则:
日照间距系数L=coth=日照间距/(H-H 1)=D/(H-H 1)
即D=L·(H-H 1)。
太阳高度角h 如何求得呢?根据地理知识,我们知道地球绕太阳运行叫公转,其路径叫公转轨道。地球公转轨道面叫黄道面(是个椭圆)。
地球的赤道面与黄道面之间的夹角叫黄赤交角,约为23°26′(23. 5°)。黄赤交角的存在,使得地球位于公转轨道的不同位置时,
太阳光线直射点的纬度位置不同,从而导致太阳直射点的南北移动、各地正午太阳高度的变化、昼夜长短的变化以及四季更替、五带的划分等一系列地理现象。
地球公转过程中,太阳光线直射点可能达到的最南和最北的纬度位置,称为南、北回归线。它们的纬度分别是23°26′S和23°26′N。太阳相对于地平面的高度角叫太阳高度角(也即太阳高度),太阳高度的最大值为90度。各地太阳高度在地方时12时最大,称为正午太阳高度。正午太阳高度在太阳光直射的纬线最大,向南、北两侧逐渐降低。正午太阳高度越大,日影越短,正午太阳高度角越小,日影越长,对他楼影响越大。一般说来,纬度较低的地区,楼距较近;纬度较高的地区,楼距较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冬至日北半球太阳高度为:
h=90°-(φ-δ)
太阳高度角公式是:
h= 90°-φ+δ
式中h —正午太阳高度角;φ—当地地理纬度,永远取正值;δ—太阳直射点的地理纬度,当地夏半年取正值,冬半年取负值,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地带,夏至日太阳高度角为:
180°-h
北半球冬至日太阳直射南回归线(23°26′S)。光山法院的李敏生在其《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诸问题探讨》一文中的太阳高度计算有误,李文说光山地处北纬 32°,L =ctg55.5°(32°+23.5°)
=1.57;其实h =90°-32°-23.5°=34.5°;L =cot34.5°=tan55.5°≈1.46。李文中ctg55.5°=1.57, 实际ctg (cot )55.5°=0.66。上饶的周罡红犯了同样的错误, 周文中称上饶市地处28°N, L =ctg52.5°(28°+23.5°)=1.303;而28°+23.5°=51.5°,cot(ctg)51.5°=tan (tg )38.5°≈0.79。其实依周文给出的上饶纬度28°N,则太阳高度h =90°-28°-23.5°=38.5°,日照间距系数L =cot38.5°=tan51.5°≈1.26。两文错误都是错算了太阳高度,同时又错算了三角函数值,但结果却接近正确数据,呵呵。二文犯同样的错误是因为二文基本上是互相转用的。
河南省固始县属第Ⅲ气候区,县城地处
32°08′54″N—32°11′32″N,可以取32°10′,则固始县城冬至日太阳高度h =90°-32°10′-23°26′=34°24′,则日照间距系数为:
L 固始=cot34°24′= tan55°36′≈1.46。
D =L·(H-H 1)=cot34°24′·(H-H 1)=1.46·(H-H 1)。 因郑州没有日照间距系数标准,而合肥采用的是 1.2,固始接近合肥, 故常用1.2;但实际上固始纬度(32°10′N)与南京的纬度是相近(32°08′N),南京采用的标准是1.0(应是大城市) 、1-1.8(应为中小城市), 故采用南京标准应更合理些。
三、损害赔偿。
住宅如有日照妨碍,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很大的。因为一幢房屋因为采光差,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大多数人都不愿购买一处通风、
采光受影响的房屋。因此,日照妨碍赔偿也应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却缺乏可供操作的标准。根据有效日照时间可知,冬至日不低于1小时的标准计,其所占的日照时间比例很低,从上述可知有效日照时间带是上午9时(h )—下午15时(h ),共计是6个小时的时间。所以如采用计算出的标准,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日照权仅只为1/6,受损5/6。而且价格也无从确定,这就需要专业机构通过市场调查,进行评估和鉴定,方能给出合理数据,以供审理案件时作为证据参考。
─────
附注:
本文参考资料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②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④郭瑞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⑤网络数据资料,如《中国建筑气候分区图》等。
大寒日(元月二十一) 太阳直射位置20°16′s ,δ=20°16′。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江湖夜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自己的生存空间、环境越来越重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并已积极付诸实践。我国政府亦大力提倡“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对生存权、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发展和深化,并有其独特的内涵,被人们关注并倡议入宪。人居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空气、水和阳光,清新的空气、充足的阳光、纯净的水源,同属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则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必将受到威胁或遭到严重破坏。因此,通风采光和日照权是为基本人权之一种。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剥夺邻地享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但城市发展和建筑物的建造与这一权利的行使又形成一种必然的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就要有一种解决问题的规范。下面仅就采光和日照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相邻采光、日照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处的原则和各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
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再次重申了相邻相处的原则。随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关系不断深入的认知,越来越关注生存与环境的关系,更深切地体会到:生产只是手段,生活才是目的。而要拥有更好更高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提高,才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必然条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规定了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明确了日照权的法定标准,提供了日照妨碍处理的法律依据。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相邻一方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既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这时候按照民法或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法条的规定,是对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的张扬,同时也是对他人建筑物权的压抑和限制。但这同时也是人类高度发展的今天,对人居环境和自然的深度自省;是对过去那种只为发展,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做法的一种断然抛弃。空气、阳光、水是大自然对人的恩踢,任何人都有取得并保证自己生命健康的权利。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保障,并提出法定标准,我们就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相邻相处原则,和睦地处理好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二、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
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寸土寸金,节约土地资源必然要求提高土
地利用率,向空中发展,建造高层建筑。但日照权作为基本人权和人类对生存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的高要求,必然要保证人们生存环境中日照权利的实现。因为前者是为了生产而后者是为了生活,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有一种解决矛盾的规范和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表中所确定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即Ⅰ、Ⅱ、Ⅲ、Ⅶ气候区大城市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h ,中小城市大寒日大于或等于3h ,Ⅳ气候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3h (以上有效日照时间带上午8 h—下午16h );Ⅳ气候区中小城市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h ,Ⅴ、Ⅵ气候区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h (以上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h —15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东北三省处于第Ⅰ气候区,华北处于第Ⅱ气候区,华中华东包括四川盆地处于第Ⅲ气候区(河南处于第Ⅲ气候区),华南处于第Ⅳ气候区,云贵高原处于第Ⅴ气候区,青藏高原处于第Ⅵ气候区,内蒙古和西北高原处于第Ⅶ气候区。有了上述日照标准,那么怎么计算日照间距呢?下面就北半球冬至日(我国处于北半球)不低于1小时来计算一下日照间距系数。如图
在网络上有一计算日照间距系数的公式:
日照间距系数:
tanh=D/(H-H 1),
由此得出日照间距应为:
D= tanh/(H-H 1);
式中:h —当地太阳高度角 ;D —房屋间距;H —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 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在这里出现两个错误:
1、根据三角函数正切tan=对边:邻边可知,在这里D 是房屋间距,由上图可知D 是h 的邻边,H-H 1是h 的对边,故日照间距系数应为:
coth (即ctgh )=D/(H-H 1);2、第二个式子换算后应为D=coth×(H-H 1),而不是D=coth/(H-H 1),这是一个简单的运算,竟至于错。由上述运
算我们可知,日照间距系数是一个地区常用的标准,即同一太阳高度角下的地区均可使用同一标准系数。我们设定日照间距系数为L ,太阳高度角为h ,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注意,是檐口而不是楼层面)为H ,后幢房屋(即日照权人的房屋)窗台面至地面高度为H1,日照间距(即两房屋相距间距)为D 。根据上图所示,则:
日照间距系数L=coth=日照间距/(H-H 1)=D/(H-H 1)
即D=L·(H-H 1)。
太阳高度角h 如何求得呢?根据地理知识,我们知道地球绕太阳运行叫公转,其路径叫公转轨道。地球公转轨道面叫黄道面(是个椭圆)。
地球的赤道面与黄道面之间的夹角叫黄赤交角,约为23°26′(23. 5°)。黄赤交角的存在,使得地球位于公转轨道的不同位置时,
太阳光线直射点的纬度位置不同,从而导致太阳直射点的南北移动、各地正午太阳高度的变化、昼夜长短的变化以及四季更替、五带的划分等一系列地理现象。
地球公转过程中,太阳光线直射点可能达到的最南和最北的纬度位置,称为南、北回归线。它们的纬度分别是23°26′S和23°26′N。太阳相对于地平面的高度角叫太阳高度角(也即太阳高度),太阳高度的最大值为90度。各地太阳高度在地方时12时最大,称为正午太阳高度。正午太阳高度在太阳光直射的纬线最大,向南、北两侧逐渐降低。正午太阳高度越大,日影越短,正午太阳高度角越小,日影越长,对他楼影响越大。一般说来,纬度较低的地区,楼距较近;纬度较高的地区,楼距较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冬至日北半球太阳高度为:
h=90°-(φ-δ)
太阳高度角公式是:
h= 90°-φ+δ
式中h —正午太阳高度角;φ—当地地理纬度,永远取正值;δ—太阳直射点的地理纬度,当地夏半年取正值,冬半年取负值,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地带,夏至日太阳高度角为:
180°-h
北半球冬至日太阳直射南回归线(23°26′S)。光山法院的李敏生在其《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诸问题探讨》一文中的太阳高度计算有误,李文说光山地处北纬 32°,L =ctg55.5°(32°+23.5°)
=1.57;其实h =90°-32°-23.5°=34.5°;L =cot34.5°=tan55.5°≈1.46。李文中ctg55.5°=1.57, 实际ctg (cot )55.5°=0.66。上饶的周罡红犯了同样的错误, 周文中称上饶市地处28°N, L =ctg52.5°(28°+23.5°)=1.303;而28°+23.5°=51.5°,cot(ctg)51.5°=tan (tg )38.5°≈0.79。其实依周文给出的上饶纬度28°N,则太阳高度h =90°-28°-23.5°=38.5°,日照间距系数L =cot38.5°=tan51.5°≈1.26。两文错误都是错算了太阳高度,同时又错算了三角函数值,但结果却接近正确数据,呵呵。二文犯同样的错误是因为二文基本上是互相转用的。
河南省固始县属第Ⅲ气候区,县城地处
32°08′54″N—32°11′32″N,可以取32°10′,则固始县城冬至日太阳高度h =90°-32°10′-23°26′=34°24′,则日照间距系数为:
L 固始=cot34°24′= tan55°36′≈1.46。
D =L·(H-H 1)=cot34°24′·(H-H 1)=1.46·(H-H 1)。 因郑州没有日照间距系数标准,而合肥采用的是 1.2,固始接近合肥, 故常用1.2;但实际上固始纬度(32°10′N)与南京的纬度是相近(32°08′N),南京采用的标准是1.0(应是大城市) 、1-1.8(应为中小城市), 故采用南京标准应更合理些。
三、损害赔偿。
住宅如有日照妨碍,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很大的。因为一幢房屋因为采光差,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大多数人都不愿购买一处通风、
采光受影响的房屋。因此,日照妨碍赔偿也应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却缺乏可供操作的标准。根据有效日照时间可知,冬至日不低于1小时的标准计,其所占的日照时间比例很低,从上述可知有效日照时间带是上午9时(h )—下午15时(h ),共计是6个小时的时间。所以如采用计算出的标准,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日照权仅只为1/6,受损5/6。而且价格也无从确定,这就需要专业机构通过市场调查,进行评估和鉴定,方能给出合理数据,以供审理案件时作为证据参考。
─────
附注:
本文参考资料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②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④郭瑞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⑤网络数据资料,如《中国建筑气候分区图》等。
大寒日(元月二十一) 太阳直射位置20°16′s ,δ=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