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产权 经营权
在现代企业,通常会见到所谓的两权分离制度,即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运作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运作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
所有权和经营权,我们能够清晰的辨别两者的差异,但是作为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本质为与生产相关系的财产支配权与责任的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之间的界线我们往往容易混淆,或者更多的是把产权简单的视作所有权。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刘伟与平新乔两位教授于1988年在05期《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上发表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根据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企业财产关系》,就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三权关系以及三权对于中国改革深化的意义进行了深刻探讨。
以下是该论文第一部分摘要——当代商品经济与产权:
严格地说,“产权”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产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所有权,二是债权,前者指财产的归属以及与这种归属相关的利益要求,后者指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后者是前者在市场中的延伸和实现从狭义上讲,产权实际上就是债权,即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其本质是与生产相关系的财产支配权与责任。因此,狭义的产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采取的运动方式,或者说是所有权在市场运动中的一种动态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在市场运动中采取的动态运动形式与所有权本身是不同的,产权狭义的作为这种动态形式本质上强调的是市场交易者对财产的市场支配权以及与这种支配权直接相联系的风险责任。本文所论述的产权指狭义的产权。其原因在于人们通常把所有权等同于产权,而忽略产权作为规定市场交易界区的内涵,而这种忽略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中国改革的深入。在我们看来,对于财产关系的认识和重构,困难的不在于讨论财产的归属问题,即通常的所有权问题,而在于探讨市场交易的界区问题,使财产成为商品经济中可操作的权力,即狭义的产权问题。
现代的商品生产者之所以有别于古典式的商品生产者,就在于在现代商品生产者那里,所有权已不等于产权了,而在古典的企业家或商品生产者那里,所有权和产权是合一的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由此,产权不能不至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产权作为市场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某种权利,其存在是以商品经济存在为前提的,即是说,自然经济中不存在产权,在产品经济中也不存在产权,尽管在上述经济中存在所有制与所有权。因为在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中都不存在市场,所以,也就不存在财产的市场交易,从而不可能存在所有权在市场中的运动及运动形式。产权是在市场交易中体现的,产权规定财产在市场上转让的规则,这种市场转让的代价或条件即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价格运动的内容就是产权运动。即是说,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相互让渡的条件集中体现在财产的市场价格上,这种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动,完全是由财产的市场交易支配权所有权本身并不直接到市场上规定交易价格—产权—所规定,并体现产权的要求。产权作为财产转让的规则,其察斌的要求就是排它性。产权将这种排它性的界区明确化,它不一定能明确规定市场当事人能干什么,但它必须明确指出市场当事人不能干什么。市场交易总是相互的,且是
错综复杂的。因而,产权—交易界区的明确化,必须以企业间契约关系或合同的形式来保证,这种契约关系又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因此,产权的当事人必须是法人,在现代商品经济中,产权的基本载体是作为法,人的企业。
由此可见,产权与所有权有不同之处。没有商品经济可以有也确实有所有权,但不可能存在产权即使在商品经济中,所有权明确,而产权一交易中的财产权利界区却可能不明确,这时可以说产权不明确所以,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而产权则强调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则。也就是说,没有市场,所有权虽然存在,但它却不可能采取市场交易的运动形式,而一旦有了市场机制,所有权的运动采取市场交易方式,即有了产权制度,所有权便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和凭借所有权取得利益分配权方面,而不是体现在对财产交易规则的直接规定方面,对财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是产权的基本职能,实际上,在一定所有权基础之上,谁握有源于所有权而又不同于所有权的财产市场交易支配权,即握有产权,谁就有权力也有责任制定并贯彻财产市场交易规则。
产权也不等于经营权。如果说产权是明确市场交易界区,规定交易规则的话,那么,经营权则是在产权规定的界区内,遵循产权规则,以财产增殖为基本目标开展的决策活动的基本权利。因此,经营权不能不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经营权以产权为基础,但又不同于产权。经营权是法人展开法人活动的权利,而法人资格、地位、权限是由产权规定的,经营活动不能超越产权的界限,否则,或者原有产权本身被产权制度破坏,或者经营权本身被产权否定。运用经营权的基本目标和责任在于使财产增殖,且盈利最大化,经营权运用的成功与否,是以产权扩大程度为直接检测指标的。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决策权,其层次较产权更为明显,更为具体,与市场活动粤近。
可见,所有权、产权、经营权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却又受所有权规定经营权有别于产权却又受产权规定。所有权一产权一经营权范畴的区别,实际上不过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不同层次的反映。它把商品经济下人类的经济活动,从抽象的财产关系一步步地推向市场交易活动。
以上仅是关于三权之间内在联系与差异的讨论,论文的后半部分进一步讨论了对产权的认识对于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两权分离理论的缺陷性等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下载相关文章进行阅读研究。
所有权 产权 经营权
在现代企业,通常会见到所谓的两权分离制度,即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运作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运作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
所有权和经营权,我们能够清晰的辨别两者的差异,但是作为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本质为与生产相关系的财产支配权与责任的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之间的界线我们往往容易混淆,或者更多的是把产权简单的视作所有权。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带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刘伟与平新乔两位教授于1988年在05期《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上发表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根据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企业财产关系》,就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三权关系以及三权对于中国改革深化的意义进行了深刻探讨。
以下是该论文第一部分摘要——当代商品经济与产权:
严格地说,“产权”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产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所有权,二是债权,前者指财产的归属以及与这种归属相关的利益要求,后者指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后者是前者在市场中的延伸和实现从狭义上讲,产权实际上就是债权,即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其本质是与生产相关系的财产支配权与责任。因此,狭义的产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采取的运动方式,或者说是所有权在市场运动中的一种动态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在市场运动中采取的动态运动形式与所有权本身是不同的,产权狭义的作为这种动态形式本质上强调的是市场交易者对财产的市场支配权以及与这种支配权直接相联系的风险责任。本文所论述的产权指狭义的产权。其原因在于人们通常把所有权等同于产权,而忽略产权作为规定市场交易界区的内涵,而这种忽略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中国改革的深入。在我们看来,对于财产关系的认识和重构,困难的不在于讨论财产的归属问题,即通常的所有权问题,而在于探讨市场交易的界区问题,使财产成为商品经济中可操作的权力,即狭义的产权问题。
现代的商品生产者之所以有别于古典式的商品生产者,就在于在现代商品生产者那里,所有权已不等于产权了,而在古典的企业家或商品生产者那里,所有权和产权是合一的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由此,产权不能不至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产权作为市场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某种权利,其存在是以商品经济存在为前提的,即是说,自然经济中不存在产权,在产品经济中也不存在产权,尽管在上述经济中存在所有制与所有权。因为在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中都不存在市场,所以,也就不存在财产的市场交易,从而不可能存在所有权在市场中的运动及运动形式。产权是在市场交易中体现的,产权规定财产在市场上转让的规则,这种市场转让的代价或条件即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价格运动的内容就是产权运动。即是说,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相互让渡的条件集中体现在财产的市场价格上,这种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动,完全是由财产的市场交易支配权所有权本身并不直接到市场上规定交易价格—产权—所规定,并体现产权的要求。产权作为财产转让的规则,其察斌的要求就是排它性。产权将这种排它性的界区明确化,它不一定能明确规定市场当事人能干什么,但它必须明确指出市场当事人不能干什么。市场交易总是相互的,且是
错综复杂的。因而,产权—交易界区的明确化,必须以企业间契约关系或合同的形式来保证,这种契约关系又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因此,产权的当事人必须是法人,在现代商品经济中,产权的基本载体是作为法,人的企业。
由此可见,产权与所有权有不同之处。没有商品经济可以有也确实有所有权,但不可能存在产权即使在商品经济中,所有权明确,而产权一交易中的财产权利界区却可能不明确,这时可以说产权不明确所以,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而产权则强调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则。也就是说,没有市场,所有权虽然存在,但它却不可能采取市场交易的运动形式,而一旦有了市场机制,所有权的运动采取市场交易方式,即有了产权制度,所有权便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和凭借所有权取得利益分配权方面,而不是体现在对财产交易规则的直接规定方面,对财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是产权的基本职能,实际上,在一定所有权基础之上,谁握有源于所有权而又不同于所有权的财产市场交易支配权,即握有产权,谁就有权力也有责任制定并贯彻财产市场交易规则。
产权也不等于经营权。如果说产权是明确市场交易界区,规定交易规则的话,那么,经营权则是在产权规定的界区内,遵循产权规则,以财产增殖为基本目标开展的决策活动的基本权利。因此,经营权不能不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经营权以产权为基础,但又不同于产权。经营权是法人展开法人活动的权利,而法人资格、地位、权限是由产权规定的,经营活动不能超越产权的界限,否则,或者原有产权本身被产权制度破坏,或者经营权本身被产权否定。运用经营权的基本目标和责任在于使财产增殖,且盈利最大化,经营权运用的成功与否,是以产权扩大程度为直接检测指标的。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决策权,其层次较产权更为明显,更为具体,与市场活动粤近。
可见,所有权、产权、经营权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却又受所有权规定经营权有别于产权却又受产权规定。所有权一产权一经营权范畴的区别,实际上不过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不同层次的反映。它把商品经济下人类的经济活动,从抽象的财产关系一步步地推向市场交易活动。
以上仅是关于三权之间内在联系与差异的讨论,论文的后半部分进一步讨论了对产权的认识对于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两权分离理论的缺陷性等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下载相关文章进行阅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