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核算投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研发经费投入管理,促进企业研发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发经费投入是企业用于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三、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国家、省、市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四、公司研发中心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五、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六、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部门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七、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八、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公司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九、项目承担部门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研发中心按公司制度规定每三个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研发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十、各部门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部门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公司财务部核销。
十一、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
十二、项目承担部门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部门固定资产,并经部门主管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十三、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十四、各部门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十五、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研发核算投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研发经费投入管理,促进企业研发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发经费投入是企业用于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三、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国家、省、市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四、公司研发中心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五、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六、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部门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七、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八、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公司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九、项目承担部门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研发中心按公司制度规定每三个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研发中心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十、各部门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部门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公司财务部核销。
十一、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
十二、项目承担部门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部门固定资产,并经部门主管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十三、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十四、各部门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十五、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