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档案机构为何别称“兰台”? 答:“兰台”是汉代中央档案典籍库,位于宫中,隶属 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主管,置兰台史令。兰台典藏十分丰 富,包括皇帝诏令、臣僚章奏、国家重要律令、地图和郡县 计簿等。东汉时班固曾任兰台史令,奉诏修史,其时为兰台 典藏最盛时期。 今天, “兰台”成为档案和档案机构的代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 院批准修订,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 号令重新发布 施行。
一、 档案法规体系 自从《 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法制建设已 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档案行政管理也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一) 、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 (二)、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 互协调的统一体。 档案法规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 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 施办法》 第三层次: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 联合制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四层次:地方档案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层次: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 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五个层次的档案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 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
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不 得与之相抵触。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相抵触。 在《档案法》的促进下,档案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档 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在1996年和1999年相继经 过修改,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10 0多个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有35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16个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通 过了本地区地方性档案法规,有33个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 通过了近60件档案行政规章。同时,各级地方档案部门还 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一个以《档案法》为主体,以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档案事 业发展需要的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开展档案工作 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在目前的在新形势下,档案法规体系还有些不够 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空白点,造成档案行政管理(执法) “ 无法可依”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法》的内容不够完备,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 在档案法律责任方面。一 2《档案法》的配套性规定不完备,造成工作中某些地 方只有原则而无具体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
3.地方档案法规对国家档案法规的补充工作有待进一 步加强。 档案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当前档案工作不时发生不规 范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 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档案事业自身进一步 发展的要求, 《档案法》 修改 以适应新时期形势变化的呼声再次响起。
二、我国的《档案法》 我国的《档案法》 (一)、《档案法》概念 《档案法》 1、什么是档案法? 什么是档案法? 档案法就是关于档案的法律,也就是规范档案活动的法 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 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档案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法是一 切有关管理档案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档案法仅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法律关系 )、档案法律关系 所谓档案法律关系,是指档案法在调整或确定人们行为 规范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连的。一方的 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同时又是另一方的 权利。 1、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是档案
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是档案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能够成为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2)、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 (3)、政党、 )、政党、 政党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5)、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6)、公民 )、公民 2、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档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档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包括一切有关档案事项的行为。 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包括一切有关档案事项的行为。 三、档案法的制定
(一)档案法的性质、特点 1、档案法的性质:我国的《档案法》是社会主义性质 的《档案法》,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档案法》 的立法宗旨,也是档案事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2、特点――广义上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1)政治性; (2)专业性; (3)广泛性。 (二)《档案法》制定的依据 1、《档案法》以《宪法》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档 案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制定了《档案法》 2、《档案法》意义和作用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国家加 强档案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国家的历史文 化遗产,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服务,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 (1) 《档案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设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档案法》是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 事业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 供了法律保障。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 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成果,标志着我国的档案和档 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依法治档”的轨道,推动了国 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2) 《档案法》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 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它的问世,使档案事业的建 设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改变了过去仅靠政策、行政措施等 手段来推动档案事业的做法,同时,它又增强了全社会的档 案意识,保证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资源得到有 效利用,更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法》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 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三、 《档案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 1980 年开始起草,
先后历时 7 年,于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58 号公布,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决定,对 198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作出了修改,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 任务,具体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 和公民对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 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明确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贯彻执行 《档案法》的必要前提。《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在这里,一是 档案和图书、文物、情报资料等共同
具有的“历史记录”这一属性,用“直接形成”这一特定概念加
一限定和区别,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就是档案的特有属性。所谓直接形成“这一特定概念加一限定和 区别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确档案的特有属性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历史记录。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针对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档案。 (2)、《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 管理原则。 即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 国家档案由各级各类档案机构集中管理。档案工作由各级政 府领导下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 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3)、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我国档案机构包括: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各类档 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 的档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4)、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公布权限。国家档案馆保 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 延长期限开放。 (5)、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档案工作 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6)、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档案事务范围内特有的比 较突出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来看
第一章
总
则 共5条
第一条 是制订《档案法》的目的。 制订《档案法》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 制订《档案法》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 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档案法》的立法宗 旨,也是档案事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第二条 规定了档案的概念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 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有何作用?
档案之所以需要保存,并且能够世代流传,是因为它具 备特有的作用。 1、是机关工作的凭据。档案是机关过去工作活动的记 录,又是机关日后继续工作的重要条件。利用档案,有助于 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是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档案反映了经济活动的情 况,能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档案信息,对 制订经济计划、 检查和总结、 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及防止自然灾害等方面,都是重要的参考材料。 3、科学研究的可靠材料。档案记录了前人科学研究成 果和历史史实的最真实、最可靠的内容,任何科学研究都离 不开档案,尤其是历史科学研究,在我国凡对历史研究有成 效者,莫不得力于档案。 4、是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档案中记载了社会、阶级、 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这些材料,自古以来就是 阶级统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机关形成 的档案,总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记录着统治阶级在统 治时期的各方面活动的历史真实。我们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利 用档案作为政治斗争的可靠依据和锐利武器。 5、是宣
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利用档案写回忆录、著书 立说、演讲报告、举办各种展览等,可以用来对人民进行革 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档案作用的性质: 档案作用的性质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 二是参考作用。 1、档案是历史的真实凭证 俗话说: “空口无凭, 立字为证”, 或说“口为空, 字为宗”, 这个“字”往往就是指文书,指的是档案。档案所以有凭证 作用, 这是由于档案的形成和档案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 从档案的形成来看,由于它是从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 来,它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 据。其次,从档案的形式上看,文件上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 记。如当事人的手稿,签署,机关或个人的印信,还有的是 原来形象的照片和原声的录音。 2、档案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 档案不仅记录了历史活动的事实经过,而且记录了人 们在各种活动中的思想发展、生产技术和政治斗争的经验教 训以及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中的创作成果。因此,它对于人 们查考既往情况, 掌握历史材料, 研究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 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 什么是档案价值? 什么是档案价值?
档案价值,通常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而言,档案作为知 识、信息的一种载体,可以满足人们察往知来的需要,档案 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需求的满足,就是档案的价值。 第三条 规定了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 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 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1、 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这是档案工作原则 的核心内容,其含义一是档案事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各级地 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档案工作的领导;二是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 导下和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 和指导;三是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对档案实体由各级档案机 构分别集中统一管理。
2、 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 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 源,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 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 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族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机构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机构的种类主要包括: (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设档 案机构; (4)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第七条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机关、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 《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 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档案; (四)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 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 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各类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①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档案; ②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③采
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 提供服务。
第九条规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和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 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 这是法律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的三方面的任职条件。 (1)忠于职守。由于档案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直 接关系到档案实体的完整、准确、安全管理和档案信息的有 效开发利用,所以它是档案工作人员任职的首要条件。 (2)遵守纪律。由于档案是记录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 貌的第一手材料,档案事业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大事业,所以对档案工作人员的 纪律要求比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严格。档案工作人员应该牢 固地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章守纪。 (3)具备专业知识。做一名称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应该具 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现代管理 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等。 第三章 第十条 档案的管理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 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 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档 在 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 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 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 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 胜举。 立档单位易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建档。这种行为容易发生在那些严重缺乏档案 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领导人所在、所辖的单位。这一行为构成 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二 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档案,不建立健全档案
管 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等;三是行为结果是妨碍了档案的 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建立,使单位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受到损
失;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五是不建档行为 一般出自过失,但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属于故意。 (2)不归档。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混乱的 单位,容易发生在重要的专业和职能部门及与文件产生有关 的人员中。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一是侵犯了国家立 卷归档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但据为己有、拒绝归 档的行为则是有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应归档材料的流 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危害;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 人,也有的是单位;五是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行为一般出 自过失,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出自故意。 (3)违反安全保管制度造成档案损失。这种违法行为 多发生在档案保管条件差、主管领导或档案人员责任心差的 单位。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的是档案安全 保管制度;二是行为方式一般是不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 成档案各种形式的损害、损毁,如火灾、霉变、虫害、被盗 等;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事故单位的领导或档案工作人员; 五是违法行为一般出于过失,但严重的失职行为和玩忽职 守,则是出于间接故意。 (4) 擅自销毁或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 这种行为多发 生在档案管理不严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甚至发生在档案保 管部门和档案人员中,有的则是发生在与档案内容有厉害关 系的人员中,由于监销不严造成档案在销毁过程中流失、泄
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 犯了《档案法》和国家关于销毁档案的规定;二是行为方式 是违规操作,一般出自过失,但有的是出于故意;三是行为 结果是致使档案未经鉴定或未经审批而被销毁,造成档案和 单位工作的损失,或造成档案流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失密问 题;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以 及参加监销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 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 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 单位自行管理。 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 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钓现代化。 实现档案管理钓现代化。 档案馆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 1、 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的档案。这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任务。收集是档案馆 根据各种线索到社会上找寻、征集有关档案的活动,接收是 档案馆对于公民捐献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按规定移交的档案收入、接纳的活动。 2、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档案收集、 接收进馆后,对其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安全保管是档案馆的一 项主要工作。 3、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 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 供服务。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 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 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毁档案。 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 保管。 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 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 全的 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 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 征购。 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 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 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 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 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 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和 出卖档案的复制件:①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 案;②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③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
需要; ④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⑤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⑥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 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 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 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施行。 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 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 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 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 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 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 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 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3、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 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 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合法证明是指哪些? 答:是指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
份证。 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手续? (1)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 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 保存单位同意。
档案的利用的概念
档案的利用,是指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 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 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 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 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 (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 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 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答: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 等的效力。 何为档案的公布?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何为档案的公布?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法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 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公布档案的法 定形式是: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其复制件。 第二十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 机关、 团体、 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 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 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 们的合法权益。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机关、企事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国 家所有。因为列入向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中,大部 分档案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国家,只是在不同的时间内档案 的保存地不同而已,即移交前由档案形成单位自行保管,而
向档案馆移交后即出国家档案馆保管;即便是由非国有机构 形成的部分档案(如部分市政建设项目档案),由于其属于政 府管理项目,由公共财政或国有机构投资,且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重要利用价值,是国家加强档案监督的重点,随着向国 家档案馆移交,其所有权归国家。此外,捐赠的档案所有权 也归国家所有,虽然这些档案原本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的,但随着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的行为生效, 这些档案的所有权也随即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集体或个人 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 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 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 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 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 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档案的; 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或者转让档案的; 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 的;
(六)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成档案损失的; 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 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事责任。
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 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 答: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 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 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档案违法行为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档案违法行为是危害档案安全、影响国家或社会利益 的行为; 3、 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 能力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 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 为,其主要特征有: 1、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 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 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3、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 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档案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档案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第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负 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各类档案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中依 法应于行政处罚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直接对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则可向有关组织 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有关组织予以处理;对 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按 照法定管辖和职权实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立案查 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认为应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的档案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 别管辖和查处本地区的档案违法行为。 第三,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处理档案违法行 为。如凡属应予行政处分的档案违法行为,由相关组织对当 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携运、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档案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 责任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 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 责任性质: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可 以给予何种处分? 答: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
下简称 《档案法》 ) 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 二十五条,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 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 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的;(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 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7)拒 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8)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9)不按照国家 规定开放档案的;(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 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 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12)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13)抢夺、窃 取国有档案的。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档案分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和其他国有单 位、组织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总的原则是, 国有档案不得擅自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一 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携带出境。其 他档案如需出境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 被确定为二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
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三级和未列 入等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出海关凭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 20、问: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 一般情况下, 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 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 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方面《 档案法》对行政相对方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责任 追
究偏重于对国家所有的档案,国家所有的档案又偏重于对 档案馆中保存的那部分档案。相对忽视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和档案 室保存的国有档案。如,在《 档案法》的法律责任部分, 只对“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集体所有和私人 所有的档案, 被所有者擅自公布, 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害的,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如,《 档案法》虽然在第 十六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 管”,但在法律责任中只规定“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的档案”的人员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 规定对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以及涂改、 伪造档案的人员实施档案行政处罚,也只适用于档案馆的国
有档案。另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 档案法》在赋 予档案行政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必须行政和必须合法、合理行政的法定 义务, 以及违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就导致一种“ 有 权而无责”的状态。
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义务?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①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②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 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 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 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 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 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
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 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 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 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 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 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 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 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
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 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 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档案分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和其他国有单位、组 织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总的原则是,国有档 案不得擅自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一级的档 案及其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携带出境。其他档案 如需出境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 为二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 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三级和未列入等级 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出海关凭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十四、 十四、
《档案法》对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法》对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法》第 5 章第 24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⑵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⑶涂改、伪造档案的; ⑷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⑸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⑹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6、 《档案法》规定哪些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现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不按 期移交档案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3、 23、问: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 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 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4、 24、问: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 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义务。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 刑事责任三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的惩罚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两种。行 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 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罚是指由 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犯有一般违 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作的一种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 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 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 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政处 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 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0、 10、问: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 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5、档案机构为何别称“兰台”? 答:“兰台”是汉代中央档案典籍库,位于宫中,隶属 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主管,置兰台史令。兰台典藏十分丰 富,包括皇帝诏令、臣僚章奏、国家重要律令、地图和郡县 计簿等。东汉时班固曾任兰台史令,奉诏修史,其时为兰台 典藏最盛时期。 今天, “兰台”成为档案和档案机构的代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 院批准修订,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 号令重新发布 施行。
一、 档案法规体系 自从《 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法制建设已 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档案行政管理也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一) 、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 (二)、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 互协调的统一体。 档案法规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 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 施办法》 第三层次: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 联合制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四层次:地方档案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层次: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 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五个层次的档案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 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
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不 得与之相抵触。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相抵触。 在《档案法》的促进下,档案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档 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在1996年和1999年相继经 过修改,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10 0多个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有35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16个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通 过了本地区地方性档案法规,有33个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 通过了近60件档案行政规章。同时,各级地方档案部门还 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一个以《档案法》为主体,以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档案事 业发展需要的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开展档案工作 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在目前的在新形势下,档案法规体系还有些不够 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空白点,造成档案行政管理(执法) “ 无法可依”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法》的内容不够完备,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 在档案法律责任方面。一 2《档案法》的配套性规定不完备,造成工作中某些地 方只有原则而无具体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
3.地方档案法规对国家档案法规的补充工作有待进一 步加强。 档案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当前档案工作不时发生不规 范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 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档案事业自身进一步 发展的要求, 《档案法》 修改 以适应新时期形势变化的呼声再次响起。
二、我国的《档案法》 我国的《档案法》 (一)、《档案法》概念 《档案法》 1、什么是档案法? 什么是档案法? 档案法就是关于档案的法律,也就是规范档案活动的法 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 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档案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法是一 切有关管理档案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档案法仅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法律关系 )、档案法律关系 所谓档案法律关系,是指档案法在调整或确定人们行为 规范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连的。一方的 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同时又是另一方的 权利。 1、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是档案
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是档案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能够成为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2)、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 (3)、政党、 )、政党、 政党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5)、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6)、公民 )、公民 2、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档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档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包括一切有关档案事项的行为。 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包括一切有关档案事项的行为。 三、档案法的制定
(一)档案法的性质、特点 1、档案法的性质:我国的《档案法》是社会主义性质 的《档案法》,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档案法》 的立法宗旨,也是档案事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2、特点――广义上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 (1)政治性; (2)专业性; (3)广泛性。 (二)《档案法》制定的依据 1、《档案法》以《宪法》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档 案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制定了《档案法》 2、《档案法》意义和作用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国家加 强档案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国家的历史文 化遗产,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服务,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 (1) 《档案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建设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档案法》是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 事业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 供了法律保障。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 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成果,标志着我国的档案和档 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依法治档”的轨道,推动了国 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2) 《档案法》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 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它的问世,使档案事业的建 设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改变了过去仅靠政策、行政措施等 手段来推动档案事业的做法,同时,它又增强了全社会的档 案意识,保证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资源得到有 效利用,更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法》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 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三、 《档案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 1980 年开始起草,
先后历时 7 年,于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58 号公布,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决定,对 198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作出了修改,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 任务,具体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 和公民对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 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明确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贯彻执行 《档案法》的必要前提。《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在这里,一是 档案和图书、文物、情报资料等共同
具有的“历史记录”这一属性,用“直接形成”这一特定概念加
一限定和区别,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就是档案的特有属性。所谓直接形成“这一特定概念加一限定和 区别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确档案的特有属性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历史记录。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针对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档案。 (2)、《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 管理原则。 即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 国家档案由各级各类档案机构集中管理。档案工作由各级政 府领导下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 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3)、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我国档案机构包括: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职责:
各级各类档 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 的档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4)、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公布权限。国家档案馆保 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 延长期限开放。 (5)、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档案工作 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6)、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档案事务范围内特有的比 较突出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来看
第一章
总
则 共5条
第一条 是制订《档案法》的目的。 制订《档案法》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 制订《档案法》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 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档案法》的立法宗 旨,也是档案事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第二条 规定了档案的概念 什么是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 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有何作用?
档案之所以需要保存,并且能够世代流传,是因为它具 备特有的作用。 1、是机关工作的凭据。档案是机关过去工作活动的记 录,又是机关日后继续工作的重要条件。利用档案,有助于 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是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档案反映了经济活动的情 况,能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档案信息,对 制订经济计划、 检查和总结、 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及防止自然灾害等方面,都是重要的参考材料。 3、科学研究的可靠材料。档案记录了前人科学研究成 果和历史史实的最真实、最可靠的内容,任何科学研究都离 不开档案,尤其是历史科学研究,在我国凡对历史研究有成 效者,莫不得力于档案。 4、是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档案中记载了社会、阶级、 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这些材料,自古以来就是 阶级统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机关形成 的档案,总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记录着统治阶级在统 治时期的各方面活动的历史真实。我们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利 用档案作为政治斗争的可靠依据和锐利武器。 5、是宣
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利用档案写回忆录、著书 立说、演讲报告、举办各种展览等,可以用来对人民进行革 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档案作用的性质: 档案作用的性质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 二是参考作用。 1、档案是历史的真实凭证 俗话说: “空口无凭, 立字为证”, 或说“口为空, 字为宗”, 这个“字”往往就是指文书,指的是档案。档案所以有凭证 作用, 这是由于档案的形成和档案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 从档案的形成来看,由于它是从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 来,它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 据。其次,从档案的形式上看,文件上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 记。如当事人的手稿,签署,机关或个人的印信,还有的是 原来形象的照片和原声的录音。 2、档案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 档案不仅记录了历史活动的事实经过,而且记录了人 们在各种活动中的思想发展、生产技术和政治斗争的经验教 训以及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中的创作成果。因此,它对于人 们查考既往情况, 掌握历史材料, 研究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 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 什么是档案价值? 什么是档案价值?
档案价值,通常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而言,档案作为知 识、信息的一种载体,可以满足人们察往知来的需要,档案 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需求的满足,就是档案的价值。 第三条 规定了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 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 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1、 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这是档案工作原则 的核心内容,其含义一是档案事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各级地 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档案工作的领导;二是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 导下和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 和指导;三是按照国家统一
规定,对档案实体由各级档案机 构分别集中统一管理。
2、 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 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 源,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 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 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族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机构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机构的种类主要包括: (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设档 案机构; (4)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第七条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机关、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 《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 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档案; (四)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 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 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各类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①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档案; ②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③采
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 提供服务。
第九条规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和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 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 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足政府给予奖励。 这是法律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的三方面的任职条件。 (1)忠于职守。由于档案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直 接关系到档案实体的完整、准确、安全管理和档案信息的有 效开发利用,所以它是档案工作人员任职的首要条件。 (2)遵守纪律。由于档案是记录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 貌的第一手材料,档案事业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大事业,所以对档案工作人员的 纪律要求比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严格。档案工作人员应该牢 固地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章守纪。 (3)具备专业知识。做一名称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应该具 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现代管理 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等。 第三章 第十条 档案的管理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 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 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档 在 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 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 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 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 胜举。 立档单位易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建档。这种行为容易发生在那些严重缺乏档案 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领导人所在、所辖的单位。这一行为构成 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二 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档案,不建立健全档案
管 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等;三是行为结果是妨碍了档案的 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建立,使单位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受到损
失;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五是不建档行为 一般出自过失,但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属于故意。 (2)不归档。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混乱的 单位,容易发生在重要的专业和职能部门及与文件产生有关 的人员中。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一是侵犯了国家立 卷归档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但据为己有、拒绝归 档的行为则是有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应归档材料的流 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危害;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 人,也有的是单位;五是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行为一般出 自过失,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出自故意。 (3)违反安全保管制度造成档案损失。这种违法行为 多发生在档案保管条件差、主管领导或档案人员责任心差的 单位。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的是档案安全 保管制度;二是行为方式一般是不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 成档案各种形式的损害、损毁,如火灾、霉变、虫害、被盗 等;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事故单位的领导或档案工作人员; 五是违法行为一般出于过失,但严重的失职行为和玩忽职 守,则是出于间接故意。 (4) 擅自销毁或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 这种行为多发 生在档案管理不严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甚至发生在档案保 管部门和档案人员中,有的则是发生在与档案内容有厉害关 系的人员中,由于监销不严造成档案在销毁过程中流失、泄
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 犯了《档案法》和国家关于销毁档案的规定;二是行为方式 是违规操作,一般出自过失,但有的是出于故意;三是行为 结果是致使档案未经鉴定或未经审批而被销毁,造成档案和 单位工作的损失,或造成档案流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失密问 题;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以 及参加监销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 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 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 单位自行管理。 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 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钓现代化。 实现档案管理钓现代化。 档案馆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 1、 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的档案。这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任务。收集是档案馆 根据各种线索到社会上找寻、征集有关档案的活动,接收是 档案馆对于公民捐献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按规定移交的档案收入、接纳的活动。 2、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档案收集、 接收进馆后,对其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安全保管是档案馆的一 项主要工作。 3、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 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 供服务。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 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 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毁档案。 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 保管。 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 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 全的 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 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 征购。 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 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 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 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 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 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和 出卖档案的复制件:①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 案;②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③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
需要; ④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⑤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⑥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 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 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 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 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施行。 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 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 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 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 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 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 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 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3、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 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 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合法证明是指哪些? 答:是指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
份证。 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手续? (1)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 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 保存单位同意。
档案的利用的概念
档案的利用,是指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 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 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 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 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 (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 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 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答: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 等的效力。 何为档案的公布?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何为档案的公布?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法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 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公布档案的法 定形式是: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其复制件。 第二十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 机关、 团体、 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 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 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 们的合法权益。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机关、企事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国 家所有。因为列入向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中,大部 分档案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国家,只是在不同的时间内档案 的保存地不同而已,即移交前由档案形成单位自行保管,而
向档案馆移交后即出国家档案馆保管;即便是由非国有机构 形成的部分档案(如部分市政建设项目档案),由于其属于政 府管理项目,由公共财政或国有机构投资,且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重要利用价值,是国家加强档案监督的重点,随着向国 家档案馆移交,其所有权归国家。此外,捐赠的档案所有权 也归国家所有,虽然这些档案原本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的,但随着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的行为生效, 这些档案的所有权也随即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集体或个人 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 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 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 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 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 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档案的; 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或者转让档案的; 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 的;
(六)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成档案损失的; 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 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 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事责任。
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 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 答: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 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 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档案违法行为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档案违法行为是危害档案安全、影响国家或社会利益 的行为; 3、 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 能力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 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 为,其主要特征有: 1、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 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 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3、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 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档案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档案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第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负 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各类档案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中依 法应于行政处罚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直接对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则可向有关组织 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有关组织予以处理;对 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按 照法定管辖和职权实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立案查 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认为应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的档案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 别管辖和查处本地区的档案违法行为。 第三,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处理档案违法行 为。如凡属应予行政处分的档案违法行为,由相关组织对当 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携运、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档案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 责任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 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 责任性质: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可 以给予何种处分? 答: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
下简称 《档案法》 ) 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 二十五条,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 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 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的;(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 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7)拒 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8)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9)不按照国家 规定开放档案的;(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 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 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12)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13)抢夺、窃 取国有档案的。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档案分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和其他国有单 位、组织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总的原则是, 国有档案不得擅自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一 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携带出境。其 他档案如需出境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 被确定为二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
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三级和未列 入等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出海关凭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 20、问: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 一般情况下, 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 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 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方面《 档案法》对行政相对方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责任 追
究偏重于对国家所有的档案,国家所有的档案又偏重于对 档案馆中保存的那部分档案。相对忽视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和档案 室保存的国有档案。如,在《 档案法》的法律责任部分, 只对“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集体所有和私人 所有的档案, 被所有者擅自公布, 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害的,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如,《 档案法》虽然在第 十六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 管”,但在法律责任中只规定“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的档案”的人员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 规定对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以及涂改、 伪造档案的人员实施档案行政处罚,也只适用于档案馆的国
有档案。另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 档案法》在赋 予档案行政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必须行政和必须合法、合理行政的法定 义务, 以及违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就导致一种“ 有 权而无责”的状态。
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义务?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①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②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 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 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 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 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 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
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 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 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 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 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 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 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 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
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 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 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国家所有档案分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和其他国有单位、组 织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总的原则是,国有档 案不得擅自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一级的档 案及其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携带出境。其他档案 如需出境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 为二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 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三级和未列入等级 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出海关凭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十四、 十四、
《档案法》对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法》对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档案法》第 5 章第 24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⑵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⑶涂改、伪造档案的; ⑷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⑸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⑹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6、 《档案法》规定哪些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现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不按 期移交档案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3、 23、问: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 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 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4、 24、问: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 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义务。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 刑事责任三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的惩罚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两种。行 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 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罚是指由 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犯有一般违 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作的一种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 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 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 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政处 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 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10、 10、问: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哪一级人民政府档案行 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 政管理部门有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