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服务手册(2014版)
本服务手册旨在维护全体租户的利益,并为租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使服务日臻完善,尽可能体现广大租户的意愿,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将保留对本服务手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本服务手册主要内容有:
一、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二、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三、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文明公约; 四、人才公寓有偿服务收费价目表; 五、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六、人才公寓退租流程; 七、常见问题解答; 八、常用信息。
本服务手册中的内容如与租赁协议有不符之处,当以租赁协议为准。
本服务手册解释权属于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一、《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人才强市战略,制定本办法。
前 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用于保障全市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
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受理、
条件认定、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凡本市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符合市委市政府《关
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张委发〔2009〕34号)规定条件的领军型创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产业、重要载体引进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以作为人才公寓重点保障供应对象。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包括创业人才自办企业,下同)凭下列材料向市人社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局提出书面申请:
1.获得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资助的证明文件; 2.《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见附表);
3.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创新类人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二)轮候分配。市人社局根据创新人才引进时间、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时间、企业申请总量、投资额度、获得资助等次及房源情况等要素,对入住人才公寓进行排序。
(三)登记入住。用人单位凭经市人社局批准的《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到服务中心办理人才公寓租赁登记。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三方租赁协议,用人单位向服务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服务中心向租住人发放人才公寓钥匙。
第一次租赁人才公寓的,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须重新向市
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人才公寓的基本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具体租金标准
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领军型创业人才的租金,租期内由市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创新型人才的租金,按其获得资助等次等条件分层次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才公寓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服务中心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租住人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及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
业管理等费用。
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
(一)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本市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违反租赁协议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市人社局、财政局、房产管理中心和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租赁中的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人才周转
房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124号)同时废止。
二、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全力促使各类人才扎根我市、建设港城,同时
为入住人员提供一个优美、整洁、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加强对小区入住人员的管理和引导,保护入住人员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管理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用于保障全市新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
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
理,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一章 居住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凡符合张家港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愿意遵守本办法的人员方可入住人才公寓。 入住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未经本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入住或更换房间、转租和允许他人留宿,或变更房屋用途。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和留宿他人合住将参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入住人员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并说明原因。入住人员要求提前退房和到期续租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公共安全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小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入住人员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小区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物业服务人员出面处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物业人员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平时养成离房锁门、关窗等习惯;妥善保管钥匙,不将房门钥匙借予他人,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租住房屋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租住房屋内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或者拆卸,使用
额定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须向物业提出申请,由物业检查其总用电量情况后,确认能否使用。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由于
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电器使用者(入住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颁
发的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禁止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租住房屋。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租住房间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时,入住人员应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和物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业进行整改。当入住人员房间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着火、漏水、漏气等),无法联系或者不能及时联系入住人员时,小区物业有权进入入住人员房间进行处置。
第三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
重、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道清洁;禁止向窗外倾倒垃圾,禁止将垃圾放置在走廊和楼梯间。自觉保护小区文明卫生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爱护小区绿化,不破坏树木花草。
严禁入住人员在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未经本中心批准,
任何入住人员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制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人才公寓内的配套设施、水电设施、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及其他各项设施、设
备等是政府财产,入住人员应按照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
房间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和配套设施由入住人员保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擅
自改建扩建,不允许将任何家具家电转借他人和将房内家具拆卸改装,不得擅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家电及设施设备。
入住人员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到物业登记保修。人为损坏的,相关责
任人要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五章 出入管理
入住人员进出小区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门禁卡等),主动配合门卫的
管理。外来访客进入小区需持有效证件在门岗办理登记手续并留存证件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取回。
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服从物业人员指挥,于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及时上锁,不
得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任意停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进入小区,须办理专用出入证或经门卫登记查验。进入小区后应服从物
业服务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位停放,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章 其他禁止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员居住和使用租住房屋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一)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 (二)在公共空间私拉乱接线路; (三)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自2011 年 11月 1 日起执行。
三、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文明公约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的环境,张家港人才公寓全体入住人员一致约定,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 自觉遵守《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和小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小区服 务
人员工作,履行文明公约。
二、 诚实、守信,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和入
室清洁等费用,不私自将住房转让他人居住和留宿他人合住。
三、 自觉遵守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安全;不损坏安全消防设施;不私拉电线、有
线电视;不违章用电,使用电炉、热电快等有潜在危险的大功率电器;不得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小区。
四、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不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
圾杂物。
五、 爱护公共设施,不私拉乱建,不损坏、拆卸、移动房屋设施、家具和家电。 六、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小区内禁止赌博、吸毒、酗酒、吵架、斗殴等行为的规定。生活
健康,举止文明,不讲脏话。
七、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通畅及体育器材设施的完好,不乱停车辆,不损坏
绿化带、树木花草。
八、 自觉遵守小区管理制度,接待来访人员时主动配合门卫做好出入登记和车辆停放工作。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礼貌待人、和睦相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敢于纠正不文明行为,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人才公寓有偿服务收费价目表
五、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若价格变动,以实际价格为准。
六、人才公寓退租流程
七、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人可以申请人才公寓房?
凡我市新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目前在我市没有现房可居住的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已经发放过安家补贴的紧缺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不再另外安排租住人才公寓。领军型创业类人才已经落户的,并已获得引进资助的可申请租住。领军型创新类人才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租住。
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符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1)在本市已经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 (2)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3)已取得公积金登记证。
3.单身合租房和家庭房申请条件有什么类别?
单身合租房是满足未婚人才短期居住需求的;家庭房是满足已婚人才及其家人短期居住需求的。
4.怎样申请人才公寓房?
通过我服务中心网站(张家港领军人才网)在线申请系统完成人才公寓的申请,并下载《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经单位及所在区镇的审核盖章后,交至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5.到底由单位还是由个人来申请人才公寓房?
原则上由申请人先向单位提出租房申请,再由单位统一申报。即单位内有指定的专职人员(一般为行政或HR)办理人才公寓房业务。如单位内未明确指定专职人员,申请人可在单位同意承担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担保责任(即同意在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上签章)的前提下,取得单位相关信息,暂时作为专职人员为自己申报。
6.签订租房协议时,需缴交哪些费用?
租户与我中心签订租房协议时,需以现金支付的有以下费用:租金(领军型创业人才除外)、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另外,租户至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时,仍需缴纳钥匙、门卡等物品的押金费用。
7.退租时费用如何结算?
服务中心根据租户退租时的退款项和扣款项与租户进行结算,结算金额=退款项-扣款项。
退款项包括:租房保证金。
扣款项包括:未缴租金及水、电费,房间人为损坏等需修缮的费用。 租户入住时缴纳的钥匙、门禁卡等押金由物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
8.物业管理费必须缴纳吗?
物业管理费是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门禁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为所有封闭式小区住户均应缴纳的费用。
9.人才公寓房最长可租多少年?
根据《张家港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一次租赁人才公寓的,租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续租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10.曾经住过人才公寓房,因故离开我市后如再回我市工作,还能再申请人才公寓房吗? 判断是否能申请人才公寓房取决于2个因素,一是资格条件是否满足;二是人才公寓房优惠政策是否享受完毕。离开我市后,如果再回我市工作,只要资格条件满足,同时人才公寓房政策没有享受完毕,仍可申请。
11.人才公寓房政策剩余享受年限如何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署,在租户提前退租或租户因违反合同规定等导致退租的情形下,即视同一年期限享受完毕。据此推算。
12.合同期内在我市工作变动还能居住人才公寓房吗?该办理什么手续?
租户只需至我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合同主体变更,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即可;但 如果新单位不愿为租户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则只能办理退租手续,视同租户违约。
13.合同期内离开我市工作是否还能居住人才公寓房?该办理什么手续?
合同期内离开我市工作,租户即不符合人才公寓房申请条件,视同违约,按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14.不满意分配到的户型、朝向或楼层,能申请更换吗?
申请人的具体房型、楼层、房号等均由我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租赁申请顺序进行统一分配。除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居住的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申请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请慎重考虑,合同签署后如对此有异议申请退房的,视同合同违约,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5.可以申请换小区吗?
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前,可在网上申请退回原小区的租房申请后,发起新小区的租房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小区间任何形式的变更,我服务中心暂不予受理。但租户可在原合同续租期(原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明确放弃续租转而申请其他小区。放弃续租前请先与我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咨询其他小区的“房源情况”,以防止放弃后又申请不到其他小区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16.提交申请后很长时间都没审核是怎么回事?
租房申请后,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正常审核周期为3-4个工作日;若无房源,我中心将暂停审核,如提交申请后长时间都未审核的,一般情况都是暂无房源。申请人可视情况自行处理。
17.人才公寓房内是否可以留宿亲戚朋友?
单身合租型仅供租户本人租住使用,他人不可同住。亲戚朋友来访,可参照《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来访手续。家庭型租户可带家眷随住,在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时,填写《随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即可。
18.合同开始日期能自行选择吗?
合同开始日期由申请人在填写租房申请时自行选择,但我服务中心只接受起租日之前二个月内的租房申请,即合同开始日期最晚为提交申请当天两个月后的日期。
19.合同日期能否修改?
租房合同已签订的,合同日期无法更改;租房合同仅生成但尚未签订的,可与我中心联系修改合同日期。
20.可否提前办理入住?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入住,最多可提前三天。
21.如何续租?
租户合同到期前二个月,我中心会对其进行资格年审,若审核通过,我服务中心将于合同到期一个半月前向租户发放《租户续租意见征询书》,租户若同意续签的,则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至我服务中心办理续租手续。租户若不同意续租,则合同到期至服务中心办理退租手续。
八、常用信息
1. 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电话:0512-58171330 58179330 58679075 传真:0512-58179330 地址:张家港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303A 网址(表格下载):张家港领军人才网http://www.330.gov.cn
2. 常用电话:
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服务手册(2014版)
本服务手册旨在维护全体租户的利益,并为租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使服务日臻完善,尽可能体现广大租户的意愿,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将保留对本服务手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本服务手册主要内容有:
一、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二、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三、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文明公约; 四、人才公寓有偿服务收费价目表; 五、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六、人才公寓退租流程; 七、常见问题解答; 八、常用信息。
本服务手册中的内容如与租赁协议有不符之处,当以租赁协议为准。
本服务手册解释权属于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一、《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人才强市战略,制定本办法。
前 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用于保障全市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
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受理、
条件认定、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凡本市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符合市委市政府《关
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张委发〔2009〕34号)规定条件的领军型创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产业、重要载体引进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以作为人才公寓重点保障供应对象。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包括创业人才自办企业,下同)凭下列材料向市人社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局提出书面申请:
1.获得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资助的证明文件; 2.《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见附表);
3.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创新类人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二)轮候分配。市人社局根据创新人才引进时间、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时间、企业申请总量、投资额度、获得资助等次及房源情况等要素,对入住人才公寓进行排序。
(三)登记入住。用人单位凭经市人社局批准的《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到服务中心办理人才公寓租赁登记。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三方租赁协议,用人单位向服务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服务中心向租住人发放人才公寓钥匙。
第一次租赁人才公寓的,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须重新向市
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人才公寓的基本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具体租金标准
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领军型创业人才的租金,租期内由市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创新型人才的租金,按其获得资助等次等条件分层次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才公寓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服务中心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租住人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及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
业管理等费用。
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
(一)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本市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违反租赁协议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市人社局、财政局、房产管理中心和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租赁中的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人才周转
房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124号)同时废止。
二、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全力促使各类人才扎根我市、建设港城,同时
为入住人员提供一个优美、整洁、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加强对小区入住人员的管理和引导,保护入住人员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管理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用于保障全市新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
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
理,包括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一章 居住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凡符合张家港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愿意遵守本办法的人员方可入住人才公寓。 入住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未经本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入住或更换房间、转租和允许他人留宿,或变更房屋用途。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和留宿他人合住将参照本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入住人员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并说明原因。入住人员要求提前退房和到期续租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公共安全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小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入住人员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小区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物业服务人员出面处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物业人员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平时养成离房锁门、关窗等习惯;妥善保管钥匙,不将房门钥匙借予他人,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租住房屋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租住房屋内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或者拆卸,使用
额定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须向物业提出申请,由物业检查其总用电量情况后,确认能否使用。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由于
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电器使用者(入住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颁
发的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禁止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租住房屋。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租住房间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时,入住人员应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和物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业进行整改。当入住人员房间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着火、漏水、漏气等),无法联系或者不能及时联系入住人员时,小区物业有权进入入住人员房间进行处置。
第三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
重、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道清洁;禁止向窗外倾倒垃圾,禁止将垃圾放置在走廊和楼梯间。自觉保护小区文明卫生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爱护小区绿化,不破坏树木花草。
严禁入住人员在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未经本中心批准,
任何入住人员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制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人才公寓内的配套设施、水电设施、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及其他各项设施、设
备等是政府财产,入住人员应按照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
房间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和配套设施由入住人员保管,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擅
自改建扩建,不允许将任何家具家电转借他人和将房内家具拆卸改装,不得擅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家电及设施设备。
入住人员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到物业登记保修。人为损坏的,相关责
任人要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五章 出入管理
入住人员进出小区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门禁卡等),主动配合门卫的
管理。外来访客进入小区需持有效证件在门岗办理登记手续并留存证件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取回。
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服从物业人员指挥,于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及时上锁,不
得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任意停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进入小区,须办理专用出入证或经门卫登记查验。进入小区后应服从物
业服务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位停放,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章 其他禁止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员居住和使用租住房屋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一)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 (二)在公共空间私拉乱接线路; (三)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自2011 年 11月 1 日起执行。
三、张家港市人才公寓文明公约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的环境,张家港人才公寓全体入住人员一致约定,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 自觉遵守《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和小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小区服 务
人员工作,履行文明公约。
二、 诚实、守信,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和入
室清洁等费用,不私自将住房转让他人居住和留宿他人合住。
三、 自觉遵守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安全;不损坏安全消防设施;不私拉电线、有
线电视;不违章用电,使用电炉、热电快等有潜在危险的大功率电器;不得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小区。
四、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不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
圾杂物。
五、 爱护公共设施,不私拉乱建,不损坏、拆卸、移动房屋设施、家具和家电。 六、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小区内禁止赌博、吸毒、酗酒、吵架、斗殴等行为的规定。生活
健康,举止文明,不讲脏话。
七、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通畅及体育器材设施的完好,不乱停车辆,不损坏
绿化带、树木花草。
八、 自觉遵守小区管理制度,接待来访人员时主动配合门卫做好出入登记和车辆停放工作。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礼貌待人、和睦相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敢于纠正不文明行为,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人才公寓有偿服务收费价目表
五、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若价格变动,以实际价格为准。
六、人才公寓退租流程
七、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人可以申请人才公寓房?
凡我市新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目前在我市没有现房可居住的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已经发放过安家补贴的紧缺高层次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不再另外安排租住人才公寓。领军型创业类人才已经落户的,并已获得引进资助的可申请租住。领军型创新类人才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租住。
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符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1)在本市已经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 (2)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3)已取得公积金登记证。
3.单身合租房和家庭房申请条件有什么类别?
单身合租房是满足未婚人才短期居住需求的;家庭房是满足已婚人才及其家人短期居住需求的。
4.怎样申请人才公寓房?
通过我服务中心网站(张家港领军人才网)在线申请系统完成人才公寓的申请,并下载《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经单位及所在区镇的审核盖章后,交至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5.到底由单位还是由个人来申请人才公寓房?
原则上由申请人先向单位提出租房申请,再由单位统一申报。即单位内有指定的专职人员(一般为行政或HR)办理人才公寓房业务。如单位内未明确指定专职人员,申请人可在单位同意承担人才公寓租赁协议担保责任(即同意在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上签章)的前提下,取得单位相关信息,暂时作为专职人员为自己申报。
6.签订租房协议时,需缴交哪些费用?
租户与我中心签订租房协议时,需以现金支付的有以下费用:租金(领军型创业人才除外)、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另外,租户至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时,仍需缴纳钥匙、门卡等物品的押金费用。
7.退租时费用如何结算?
服务中心根据租户退租时的退款项和扣款项与租户进行结算,结算金额=退款项-扣款项。
退款项包括:租房保证金。
扣款项包括:未缴租金及水、电费,房间人为损坏等需修缮的费用。 租户入住时缴纳的钥匙、门禁卡等押金由物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
8.物业管理费必须缴纳吗?
物业管理费是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门禁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为所有封闭式小区住户均应缴纳的费用。
9.人才公寓房最长可租多少年?
根据《张家港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一次租赁人才公寓的,租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续租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10.曾经住过人才公寓房,因故离开我市后如再回我市工作,还能再申请人才公寓房吗? 判断是否能申请人才公寓房取决于2个因素,一是资格条件是否满足;二是人才公寓房优惠政策是否享受完毕。离开我市后,如果再回我市工作,只要资格条件满足,同时人才公寓房政策没有享受完毕,仍可申请。
11.人才公寓房政策剩余享受年限如何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署,在租户提前退租或租户因违反合同规定等导致退租的情形下,即视同一年期限享受完毕。据此推算。
12.合同期内在我市工作变动还能居住人才公寓房吗?该办理什么手续?
租户只需至我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合同主体变更,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即可;但 如果新单位不愿为租户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则只能办理退租手续,视同租户违约。
13.合同期内离开我市工作是否还能居住人才公寓房?该办理什么手续?
合同期内离开我市工作,租户即不符合人才公寓房申请条件,视同违约,按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14.不满意分配到的户型、朝向或楼层,能申请更换吗?
申请人的具体房型、楼层、房号等均由我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租赁申请顺序进行统一分配。除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居住的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申请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请慎重考虑,合同签署后如对此有异议申请退房的,视同合同违约,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5.可以申请换小区吗?
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前,可在网上申请退回原小区的租房申请后,发起新小区的租房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小区间任何形式的变更,我服务中心暂不予受理。但租户可在原合同续租期(原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明确放弃续租转而申请其他小区。放弃续租前请先与我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咨询其他小区的“房源情况”,以防止放弃后又申请不到其他小区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16.提交申请后很长时间都没审核是怎么回事?
租房申请后,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正常审核周期为3-4个工作日;若无房源,我中心将暂停审核,如提交申请后长时间都未审核的,一般情况都是暂无房源。申请人可视情况自行处理。
17.人才公寓房内是否可以留宿亲戚朋友?
单身合租型仅供租户本人租住使用,他人不可同住。亲戚朋友来访,可参照《张家港市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来访手续。家庭型租户可带家眷随住,在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时,填写《随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即可。
18.合同开始日期能自行选择吗?
合同开始日期由申请人在填写租房申请时自行选择,但我服务中心只接受起租日之前二个月内的租房申请,即合同开始日期最晚为提交申请当天两个月后的日期。
19.合同日期能否修改?
租房合同已签订的,合同日期无法更改;租房合同仅生成但尚未签订的,可与我中心联系修改合同日期。
20.可否提前办理入住?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入住,最多可提前三天。
21.如何续租?
租户合同到期前二个月,我中心会对其进行资格年审,若审核通过,我服务中心将于合同到期一个半月前向租户发放《租户续租意见征询书》,租户若同意续签的,则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至我服务中心办理续租手续。租户若不同意续租,则合同到期至服务中心办理退租手续。
八、常用信息
1. 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电话:0512-58171330 58179330 58679075 传真:0512-58179330 地址:张家港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303A 网址(表格下载):张家港领军人才网http://www.330.gov.cn
2. 常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