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水平,规范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以下简称“十大精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十大精品”评选由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国家文物局指导。主办单位负责组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三条 “十大精品”评选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文物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博物馆事业的导向,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公众,鼓励博物馆展览在新形式、新技术领域的创新,促进博物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发挥。
第四条 “十大精品”评选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十大精品”每年评选一届,届次延续。
第六条 “十大精品”每届设精品奖10个,优胜奖、进步奖若干。
第七条 参加“十大精品”评选的陈列展览必须是博物馆在境内自主策划、举办的原创性展览,包括:
1. 评选年当年对社会正式开放的常设展览;
2. 展览延续开放至评选年12月31日的且未参加过评选的往年常设展览;
3. 连续展期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展览(因文物保护需要而限制展期的临时展览,连续展期应不少于1个月)。
一个展览只能参加一届次评选。引进展览(含交流、巡回展览)不在参评之列。
第八条 “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个阶段。
第九条 参评博物馆按本章程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参评陈列展览的相关材料。中央部委及其有关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军队系统所属博物馆参评,材料直接报送评选活动办公室。
每馆每届限报一个陈列展览。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择优向评选活动办公室推荐本省(区、市)参评的陈列展览名单及相关材料。每省每届申报不超过6个陈列展览。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在评选活动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指导协调下组建十大精品评委会。
评委会成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博物馆、教育、文化、艺术、媒体界等代表15人组成。除指导单位及两个主办单位各选派
一位代表担任评委外,其余评委从专家库按类别随机抽选产生。
除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评委外,初评、终评评委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参评陈列展览有直接关系或密切关系者,不得受聘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选章程和纪律。
第十三条 初评评委会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初评入围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评入围陈列展览实地复核,提出实地复核报告。
第十五条 终评评委会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精品奖和优胜奖、进步奖,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十大精品”终评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第十七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按本章程规定,制定当届“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水平,规范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以下简称“十大精品”)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十大精品”评选由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国家文物局指导。主办单位负责组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三条 “十大精品”评选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文物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博物馆事业的导向,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公众,鼓励博物馆展览在新形式、新技术领域的创新,促进博物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发挥。
第四条 “十大精品”评选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十大精品”每年评选一届,届次延续。
第六条 “十大精品”每届设精品奖10个,优胜奖、进步奖若干。
第七条 参加“十大精品”评选的陈列展览必须是博物馆在境内自主策划、举办的原创性展览,包括:
1. 评选年当年对社会正式开放的常设展览;
2. 展览延续开放至评选年12月31日的且未参加过评选的往年常设展览;
3. 连续展期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展览(因文物保护需要而限制展期的临时展览,连续展期应不少于1个月)。
一个展览只能参加一届次评选。引进展览(含交流、巡回展览)不在参评之列。
第八条 “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个阶段。
第九条 参评博物馆按本章程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参评陈列展览的相关材料。中央部委及其有关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军队系统所属博物馆参评,材料直接报送评选活动办公室。
每馆每届限报一个陈列展览。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择优向评选活动办公室推荐本省(区、市)参评的陈列展览名单及相关材料。每省每届申报不超过6个陈列展览。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在评选活动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指导协调下组建十大精品评委会。
评委会成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博物馆、教育、文化、艺术、媒体界等代表15人组成。除指导单位及两个主办单位各选派
一位代表担任评委外,其余评委从专家库按类别随机抽选产生。
除指导单位、主办单位的评委外,初评、终评评委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参评陈列展览有直接关系或密切关系者,不得受聘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选章程和纪律。
第十三条 初评评委会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初评入围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评入围陈列展览实地复核,提出实地复核报告。
第十五条 终评评委会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精品奖和优胜奖、进步奖,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十大精品”终评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第十七条 评选活动办公室按本章程规定,制定当届“十大精品”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