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比较分析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出资人数
(一)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
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即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四、出资流转
(一)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
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
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五、组织机构
(一)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
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八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
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在决策机制方式上更为灵活,有利于形成以管理人为核心的基金制度,但有限公司的机构设臵更加完善。
六、税收缴纳
(一)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七项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七、利润分配
(一)有限合伙企业:
1.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并不禁止合伙企业派发利润。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以利润形式返还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2.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
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六十条、
六十九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我国《公司法》没有就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事项作出规
范,而有“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因而,公司制基金通过回购股东权益来返还资本金的作法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制基金以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形式返还资本金,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公司制基金也可以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将所得的资金
留存继续投资,但这可能会造成资金闲臵,降低基金收益率。
由此看来,在资本退出方面,公司制基金处于不利地位。
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八、债务承担
(一)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第三条
九、对外投资
(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公司法》第十六条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比较分析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出资人数
(一)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
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即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四、出资流转
(一)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
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
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五、组织机构
(一)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
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八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
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在决策机制方式上更为灵活,有利于形成以管理人为核心的基金制度,但有限公司的机构设臵更加完善。
六、税收缴纳
(一)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七项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七、利润分配
(一)有限合伙企业:
1.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并不禁止合伙企业派发利润。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以利润形式返还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2.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
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六十条、
六十九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我国《公司法》没有就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事项作出规
范,而有“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因而,公司制基金通过回购股东权益来返还资本金的作法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制基金以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形式返还资本金,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公司制基金也可以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将所得的资金
留存继续投资,但这可能会造成资金闲臵,降低基金收益率。
由此看来,在资本退出方面,公司制基金处于不利地位。
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八、债务承担
(一)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第三条
九、对外投资
(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公司法》第十六条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