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区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相关手续流程第一章社保所办理档案登记流程用人单位或个人持相应材料到区职介中心综合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区职介中心综合部负责档案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之后,社保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档案登记:第一步:每周到区职介中心综合部领取待转移人员档案,包括档案转移花名册和个人档案;第二步:根据档案转移花名册,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入台账》,对档案进行编号;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登记”模块,选择“居委会”,填写“档案编号”,办理档案登记;第四步:打印《街道档案失业人员告知书》,告知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课;第五步:将档案转移花名册归档,个人档案放入档案库管理。第二章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流程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到档案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㈡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㈢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㈣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㈤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㈦符合㈠至㈥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㈧本市农转非劳动力;㈨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二、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㈠个人基本材料: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4、《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㈡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材料,包括: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㈢属于下列人员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㈣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三、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第一步: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查询该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对其失业状态进行确认;第二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表格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模块,填写身份证号办理失业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上打印标注;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管理-特殊身份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中打印标注;第六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第三章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流程一、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流程㈠时限和地点: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㈡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本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5)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2.实现就业人员身份材料:(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4)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就业前身份为登记失业人员的,以其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登记信息为准。3.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社保所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流程:第一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在经营地或注册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第二步:审核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网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管理-单位就业登记”模块中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标注,同时打印《提档通知单》,《提档通知单》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提档通知单》等交还用人单位。二、个人就业登记流程㈠时限和地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㈡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本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2.个人身份材料:(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4)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就业前身份为失业人员的,以其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登记信息为准。3.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社保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流程:第一步:确认实现就业人员是否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对个人所提交的材料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第二步:审核无误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网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管理-个人就业登记”模块中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标注,同时打印《提档通知单》,《提档通知单》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

第五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提档通知单》等交还实现就业人员。第三章社保所办理档案转出流程一、用人单位提取档案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后,应凭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及《提档通知单》,到档案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取实现就业人员个人档案;第二步: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存档的用人单位,社保所为其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及婚育表;第三步: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并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管理模块中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核查;第四步:核对无误的,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由提档人员在《**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及《提档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第五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办理档案转出相关操作,在《存档通知单》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六步:将《提档通知单》等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存档通知单》及实现就业人员档案交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实物档案的转移。二、个人提取档案流程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㈡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政策性存档人员,由各街乡社保所负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政策性存档人员,由本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㈢个人提取档案流程:第一步:个人应凭提档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到档案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取个人档案;第二步: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婚育表,告知本人携带《存档人员登记表》、婚育表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盖婚育章;第三步: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并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管理模块中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核查;第四步:核对无误的,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由实现就业人员在《**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及《提档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第五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办理档案转出相关操作,在《存档通知单》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六步:将《提档通知单》等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存档通知单》及个人档案交还实现就业人员,政策性存档人员由社保所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实物档案的转移。第四章社保所办理换证流程一、《求职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㈠换证范围:已持有《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㈡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原件;3.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7.《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换证流程:第一步: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中查询待换证人员名单,通过协管员入户、电话通知、社区公告栏发布等方式,将换证相关内容告知需换证人员;第二步:根据换证人员提交材料,核对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第三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依次点击“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选择“求职证换发就业失业证”进行信息录入相关操作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四步:在打印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本人两寸照片处加盖社保所钢印,在发证机构处加盖社保所公章,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在办理证件换发时,同时收回《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旧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二、《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㈠换证范围:1.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㈡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3.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最高学

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7.《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换证流程:第一步:根据换证人员提交材料,核对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第二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依次点击“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选择“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证”进行信息录入相关操作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三步:在打印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本人两寸照片处加盖社保所钢印,在发证机构处加盖社保所公章,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四步:在办理证件换发时,同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区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相关手续流程第一章社保所办理档案登记流程用人单位或个人持相应材料到区职介中心综合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区职介中心综合部负责档案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之后,社保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档案登记:第一步:每周到区职介中心综合部领取待转移人员档案,包括档案转移花名册和个人档案;第二步:根据档案转移花名册,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入台账》,对档案进行编号;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登记”模块,选择“居委会”,填写“档案编号”,办理档案登记;第四步:打印《街道档案失业人员告知书》,告知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课;第五步:将档案转移花名册归档,个人档案放入档案库管理。第二章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流程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到档案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㈡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㈢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㈣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㈤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㈦符合㈠至㈥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㈧本市农转非劳动力;㈨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二、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㈠个人基本材料: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4、《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㈡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材料,包括: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㈢属于下列人员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㈣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三、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第一步: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查询该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对其失业状态进行确认;第二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表格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模块,填写身份证号办理失业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上打印标注;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登记失业人员管理-特殊身份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中打印标注;第六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第三章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流程一、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流程㈠时限和地点: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㈡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本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5)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2.实现就业人员身份材料:(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4)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就业前身份为登记失业人员的,以其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登记信息为准。3.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社保所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流程:第一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在经营地或注册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第二步:审核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网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管理-单位就业登记”模块中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标注,同时打印《提档通知单》,《提档通知单》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提档通知单》等交还用人单位。二、个人就业登记流程㈠时限和地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㈡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本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2.个人身份材料:(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2)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4)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就业前身份为失业人员的,以其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登记信息为准。3.如果失业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社保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流程:第一步:确认实现就业人员是否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对个人所提交的材料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第二步:审核无误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三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网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管理-个人就业登记”模块中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标注,同时打印《提档通知单》,《提档通知单》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四步:为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证件的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

第五步: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提档通知单》等交还实现就业人员。第三章社保所办理档案转出流程一、用人单位提取档案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后,应凭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及《提档通知单》,到档案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取实现就业人员个人档案;第二步: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存档的用人单位,社保所为其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及婚育表;第三步: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并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管理模块中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核查;第四步:核对无误的,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由提档人员在《**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及《提档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第五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办理档案转出相关操作,在《存档通知单》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六步:将《提档通知单》等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身份证、《存档通知单》及实现就业人员档案交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实物档案的转移。二、个人提取档案流程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㈡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政策性存档人员,由各街乡社保所负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政策性存档人员,由本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㈢个人提取档案流程:第一步:个人应凭提档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到档案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取个人档案;第二步: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婚育表,告知本人携带《存档人员登记表》、婚育表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盖婚育章;第三步: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并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管理模块中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核查;第四步:核对无误的,填写《**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由实现就业人员在《**区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台账》及《提档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第五步: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办理档案转出相关操作,在《存档通知单》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第六步:将《提档通知单》等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存档通知单》及个人档案交还实现就业人员,政策性存档人员由社保所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实物档案的转移。第四章社保所办理换证流程一、《求职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㈠换证范围:已持有《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㈡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原件;3.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7.《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换证流程:第一步:通过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中查询待换证人员名单,通过协管员入户、电话通知、社区公告栏发布等方式,将换证相关内容告知需换证人员;第二步:根据换证人员提交材料,核对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第三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依次点击“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选择“求职证换发就业失业证”进行信息录入相关操作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四步:在打印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本人两寸照片处加盖社保所钢印,在发证机构处加盖社保所公章,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五步:在办理证件换发时,同时收回《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旧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二、《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㈠换证范围:1.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㈡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3.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最高学

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7.《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㈢换证流程:第一步:根据换证人员提交材料,核对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第二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依次点击“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证管理-证件换发”模块,选择“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证”进行信息录入相关操作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三步:在打印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本人两寸照片处加盖社保所钢印,在发证机构处加盖社保所公章,同时,填写**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台账;第四步:在办理证件换发时,同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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