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借鉴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借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巴曙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刘清涛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金融界的共识。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基金发展的经验表明,没有一个清晰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到2003年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总数已达34家,基金产品110只,基金规模接近1700亿份,基金规模净值达到1750亿元,基金净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超过12%。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工具,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是起步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基金税收体制,有利于支持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税收对基金业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扶持和优惠措施对吸引合格资金进入基金行业、进而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一般是在实施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过程中,通过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各种养老基金和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的。以美国为例,税务当局先后制定了相应的缓税计划,为鼓励企业养老金投入基金市场,美国政府规定个人退休账户内每年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美元、定额缴付计划每年不高于1万美元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养老基金源源不断地进入基金市场。据统计,美国共同基金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由1990年的2070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2.1万亿美元,占养老基金10.2万亿美元资产约20.6%的份额。在2002年个人退休账户中,共同基金、股票、银行存款和保险的资金规模分别为1067、795、262和208亿美元,可以看出,共同基金成为个人退休账户投资的首选品种。雇主赞助的定额缴付计划1.058万亿美元资产大约有45%的比例投资于共同基金市场。此外,近年来各种教育储蓄计划投资在美国盛行,1/3的美国家庭承认共同基金是其教育储蓄计划的重要投资品种。

从实施的效果看,美国的税收扶持政策迅速改变了美国居民的家庭资产结构,各种养老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引导促进了美国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后者的发展又给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繁荣。考察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税收政策扶持基金行业发展的历程,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和轨迹。

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基金征税方式和政策的变化讲对基金的运作效率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仍以美国为例,2001年以来,美国证券市场上对于共同基金的批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基金税收问题。美国证

监会投资管理部经理Paul Royee曾透露“税收可能是投资共同基金最大的代价”1。在有的基金研究机构看来,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基金行业最大的劣势之一,晨星公司(MorningStar)估计共同基金用于纳税的支出占总收益的25%,甚至更多。2001年,美国的基金行业的资本利得的分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3450亿美元,但股票型基金却平均损失了4.5%,其中税收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美国基金市场上,如何确立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收等问题已经引起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关注。据美国先锋资产管理集团的Joel Dickson估计,该两项分配产生的税收使美国股票基金的年收益率平均降低了2.5%。在这一趋势下,美国的基金市场上出现了税收管理型基金(Tax-Managed Funds),这些基金通过有效的交易和寻求最佳会计方法来提高税收效率。到2001年底,大约有66只基金定位于此,资产规模为350亿美元。美国证监会现在要求公布基金的税前税后收益,以更利于投资者比较选择。以强调积极管理的美国伊顿万斯管理基金(Eaton Vance)的收益表现为例,税收效率基本上达到100%。

基金税收的理论特性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形式,将投资者的信托财产运用于证券投资等领域而获得了资产收益,自然就要考虑到税收问题。从基金的运作角度来讲,征税对象行为分为:(1)投资活动本身应征收税种;(2)投资收益应征收税种;(3)资本利得应征收税种;(4)。其他方面应征收税种。第一,四方面都没有特别之处,相似于一般的证券投资业务,而第二点基金行业较为特殊。就一般的公司关系来讲,投资者以其投资获得收益,公司运用投资资金来创造收益,双方都应该纳所得税。基金公司并不是一般的法人公司,更严格讲只是一个委托代理机构,基金的资产由基金保管人名义持有,由基金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基金资金的日常运作,运用自己的投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获取了收益,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之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大部分都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在美国,一个开放式公司若符合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的“M附则”条款要求,则可避免被征收投资收益税2),事实上投资人才是收益的最终获得者。因而基金公司的利润不应该像一般工商企业扣除利润的所得税之后才进行分配。若分别对经理人和投资者征税,会引起重复课税。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而只对最终获取收益的投资人征税。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就像一根导管,将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收益传输给了个人投资者,则被称为“导管理论”(Condult Theory)。

基金的资本利得同样适用于“导管理论”,投资公司将资本利得或损失传递给基金持有人,但是就美国的税收政策而言,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应1

2 “如果基金的课税过重,投资者应该怎么办”,乔纳森﹒克莱门特,《华尔街日报》,2002年1月22日 “M附则”具体规定,投资公司至少应将90%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才能被免征投资收益税,如果某公司仅将89%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那么该公司100%的投资收益都将被征税。

的税率并不相同,分别为40%和20%。资本利得无论是已经分派给投资者或者留存下来再投资,投资者都要纳税,只是作为公司投资者如果已经为再投资的资本利得纳税,那么基金持有人就不必重复纳税。

如果投资者清理其基金股份,那么其所得额的计税应确定成本基础(Cost Base)。成本基础是指已纳税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已缴纳的销售费用,加上任何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如果成本基础小于基金股份的金额,其差即为投资者申报应纳税的利润,反之则为资本亏损。即:基金股份总价值 — 成本基础 = 应纳税利润

对于资本亏损,美国相应法律的规定是,任何一年投资者可申报3000美元的净亏损以冲销其经常性收益。如果当年投资净亏损超过3000美元,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年度冲销受益,这一规定适用于长期短期资本亏损。但如果投资者在售出某证券并申报亏损的前、后30天内购入了实质上的同一证券

3(Substantially Identical Securities),那么亏损的申报是无效的。

税收征纳的会计方法同样重要。由于售出基金份额后要计算其总价值和成本基础,那么选择的计税会计方法包括先入先出法(FIFO),高入先出法(HIFO),平均成本法和个别辨认法。这集中不同的方法,对于出售的最后价值是相同的,只是先入出法(FIFO)以最先买入的股票价格作为成本计算依据,高入先出法(HIFO)以最高买入价格为成本计算依据,平均成本法按照买入证券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依据,个别辨认法则按投资者自己报税的需要(申报亏损或者申报一定的利润)来选择按哪一种买入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显然,高入先出法(HIFO)能申报最低的应税利润,个别辨认法能最大自主性,而如果投资者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美国税务部门会假定为先入先出法(FIFO)。

主要金融市场基金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

作为投资基金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最为完备,种类最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的规定都较为严格,因此不少美国的基金公司都避免在本国注册。总的来说,美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细致完善,往往被别的国家所借鉴。

3 Substantially Identical Securities:实质上的同一证券是指某一证券的衍生产品,如该证券的认股权,期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可以交换或代表该证券的任何证券。

4 “受控公司”应满足条件:1。公司90%以上的总收入来自于股息,利息以及证券销售所得;2。来自3个月内证券销售所得的总收入不得高于10%;3。至少有50%的资产是现金,政府证券和多样化证券;4。在任何一个应税年度,像应税股息那样的分配不得低于总投资收入的(利息和股息收入减去费用)和短期资本收益的90%。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相关内容整理

二、英国

英国也是基金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规定信托投资基金不用缴纳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但出资人的收益所得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转让,赎回受益凭证而获取的利益,亦应缴纳个人资本所得税。

三、日本

1986年底,日本特别税法采用一种可供选择的课税方式,主要内容有:

1.当受益人是个人时,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分配利润必须缴纳35%的所得

税,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不需要缴税,但是投资股票基金的转让需交纳0.55%的证券交易税,债券基金则缴纳0.45%的交易费。

2.投资者可以享受小额储蓄的免税制度,如果投资股票基金300万日元以下,

它的收益可免税;如果投资债券基金,则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不超过300万日元的可免税。

3.当受益人是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取的分配利润,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持有基金受益凭证式的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总扣除;对买卖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也应缴纳20%的所得税,同时还应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

4.对境外投资者来说,日本税法规定,股息税率统一为20%。5

四、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税收的优惠表现为:

1.从基金获取的利息和股息收入皆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这个限额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2.受益人得到的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法扣缴所得税后,无须由受益人并入其个人综合所得或法人所得申报所得税。

3.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时,应当由受让人代缴千分之一的证券交易税。

4.受益人申请赎回,或在基金清算时,缴回受益凭证注销时,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5.受益凭证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等有关单据皆免纳印花税。

6.开放式基金的资本利得免税,但股利收入需要缴税。

五、中国香港等金融市场

香港对基金税收作了大量的优惠,全部免收所得税。为与香港竞争东南亚金融中心,新加坡也对税收作了大量优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只对股利和股息收入按10%征税。卢森堡、巴哈马群岛、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均不对基金投资红利及资本利得征税。泰国对国内投资基金不征税赋,只对离岸投资基金征收20%的股息预提税。

总的来说,比较发达的基金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基金税收框架,在特定领域对于基金的税收扶持是相当清晰的;同时,不同发达市场的基金税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很注意研究各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税收对基金运行效率的影响,在选择注册地址、投资范围、投资领域的时候,都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一些新兴市场、或者是小的经济体,如卢森堡,印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等,或者一些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地区,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自己金融中心地位,往往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基金的流入。

当前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及其改进

中国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在基金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如投资者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措施对引导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调整金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 5投资基金的税收,《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第157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它的收益可免税;如果投资债券基金,则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不超过300万日元的可免税。

3.当受益人是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取的分配利润,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持有基金受益凭证式的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总扣除;对买卖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也应缴纳20%的所得税,同时还应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

4.对境外投资者来说,日本税法规定,股息税率统一为20%。5

四、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税收的优惠表现为:

1.从基金获取的利息和股息收入皆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这个限额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2.受益人得到的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法扣缴所得税后,无须由受益人并入其个人综合所得或法人所得申报所得税。

3.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时,应当由受让人代缴千分之一的证券交易税。

4.受益人申请赎回,或在基金清算时,缴回受益凭证注销时,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5.受益凭证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等有关单据皆免纳印花税。

6.开放式基金的资本利得免税,但股利收入需要缴税。

五、中国香港等金融市场

香港对基金税收作了大量的优惠,全部免收所得税。为与香港竞争东南亚金融中心,新加坡也对税收作了大量优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只对股利和股息收入按10%征税。卢森堡、巴哈马群岛、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均不对基金投资红利及资本利得征税。泰国对国内投资基金不征税赋,只对离岸投资基金征收20%的股息预提税。

总的来说,比较发达的基金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基金税收框架,在特定领域对于基金的税收扶持是相当清晰的;同时,不同发达市场的基金税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很注意研究各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税收对基金运行效率的影响,在选择注册地址、投资范围、投资领域的时候,都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一些新兴市场、或者是小的经济体,如卢森堡,印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等,或者一些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地区,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自己金融中心地位,往往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基金的流入。

当前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及其改进

中国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在基金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如投资者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措施对引导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调整金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 5投资基金的税收,《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第157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从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角度来看,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

1.在所得税方面,相似于很多国家,为了避免造成重复征税现象,我国对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税,而对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所得税指出: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营业税方面,《通知》指出:(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001年又专门下发通知,将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延长至2003年,反映了国家对基金行业发展的支持。

3.在印花税方面,通常认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税会抑制频繁交易,但实际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短期的,股市持续非理性上涨时,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机。因此,尽管《通知》将印花税税率降至0.4%,双向税率调至0.8%,但是实际税率仍旧偏高,使基金的投资操作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另外,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也值得探讨,《通知》和后来的补充条例规定了税收暂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开放式基金的四个优惠措施: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中国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缺陷

总的说来,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1.税收优惠规则制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不强,特别是

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补充渠道这个大的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引入的作用不明显。具体来说,中国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的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上的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那样投入于投资基金领域。

2.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规范,税则的解读不明确,优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规,各个地方执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时,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一项重要成本,系统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相对稳定的征税规则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3.随着中国基金创新的加快,相应的税收政策往往难以及时跟上基金创新的进程,往往是在基金创新产品推出一两年后才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使得新产品在一开始面世时就面临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4.因为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清晰监管框架,使得当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税收体制覆盖之外运作,显然会形成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基金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1. 合理界定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参照成熟市场基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制定我国基金行业合理的税收范围和比率,在金融市场开放环境下,不能以过高的税率阻碍自身发展,降低与外资基金的竞争力。在征税环节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以公允的税收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

2.要通过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基金市场形成稳定的资金补充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例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税政策。

3.在所得税方面,按照虚拟法人理论基础,避免重复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上建议采用代扣制,实行源头控制;营业税方面,当前税率过高,可适当降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应当加以研究,对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区别对待。

4.着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5.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应该重视税收在基金运作中的调节作用,关注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税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税则在某些领域的优惠而进行产品创新,以税收的减免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手段。

参考文献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等。

2.王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华尔街基金投资》,《华尔街金融与投资百科全书》第六分册,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

4.Charles P.Jones,《Mutual Fund》,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5.徐卫宇、代天宇编著:《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6.肖鹏:《论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美国的经验与启示》,《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1期

7.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借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巴曙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刘清涛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金融界的共识。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基金发展的经验表明,没有一个清晰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到2003年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总数已达34家,基金产品110只,基金规模接近1700亿份,基金规模净值达到1750亿元,基金净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超过12%。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工具,基金在中国的发展还是起步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基金税收体制,有利于支持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税收对基金业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扶持和优惠措施对吸引合格资金进入基金行业、进而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一般是在实施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过程中,通过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各种养老基金和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的。以美国为例,税务当局先后制定了相应的缓税计划,为鼓励企业养老金投入基金市场,美国政府规定个人退休账户内每年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美元、定额缴付计划每年不高于1万美元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养老基金源源不断地进入基金市场。据统计,美国共同基金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由1990年的2070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2.1万亿美元,占养老基金10.2万亿美元资产约20.6%的份额。在2002年个人退休账户中,共同基金、股票、银行存款和保险的资金规模分别为1067、795、262和208亿美元,可以看出,共同基金成为个人退休账户投资的首选品种。雇主赞助的定额缴付计划1.058万亿美元资产大约有45%的比例投资于共同基金市场。此外,近年来各种教育储蓄计划投资在美国盛行,1/3的美国家庭承认共同基金是其教育储蓄计划的重要投资品种。

从实施的效果看,美国的税收扶持政策迅速改变了美国居民的家庭资产结构,各种养老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引导促进了美国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后者的发展又给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繁荣。考察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税收政策扶持基金行业发展的历程,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和轨迹。

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基金征税方式和政策的变化讲对基金的运作效率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仍以美国为例,2001年以来,美国证券市场上对于共同基金的批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基金税收问题。美国证

监会投资管理部经理Paul Royee曾透露“税收可能是投资共同基金最大的代价”1。在有的基金研究机构看来,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基金行业最大的劣势之一,晨星公司(MorningStar)估计共同基金用于纳税的支出占总收益的25%,甚至更多。2001年,美国的基金行业的资本利得的分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3450亿美元,但股票型基金却平均损失了4.5%,其中税收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美国基金市场上,如何确立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收等问题已经引起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关注。据美国先锋资产管理集团的Joel Dickson估计,该两项分配产生的税收使美国股票基金的年收益率平均降低了2.5%。在这一趋势下,美国的基金市场上出现了税收管理型基金(Tax-Managed Funds),这些基金通过有效的交易和寻求最佳会计方法来提高税收效率。到2001年底,大约有66只基金定位于此,资产规模为350亿美元。美国证监会现在要求公布基金的税前税后收益,以更利于投资者比较选择。以强调积极管理的美国伊顿万斯管理基金(Eaton Vance)的收益表现为例,税收效率基本上达到100%。

基金税收的理论特性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形式,将投资者的信托财产运用于证券投资等领域而获得了资产收益,自然就要考虑到税收问题。从基金的运作角度来讲,征税对象行为分为:(1)投资活动本身应征收税种;(2)投资收益应征收税种;(3)资本利得应征收税种;(4)。其他方面应征收税种。第一,四方面都没有特别之处,相似于一般的证券投资业务,而第二点基金行业较为特殊。就一般的公司关系来讲,投资者以其投资获得收益,公司运用投资资金来创造收益,双方都应该纳所得税。基金公司并不是一般的法人公司,更严格讲只是一个委托代理机构,基金的资产由基金保管人名义持有,由基金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基金资金的日常运作,运用自己的投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获取了收益,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之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大部分都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在美国,一个开放式公司若符合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的“M附则”条款要求,则可避免被征收投资收益税2),事实上投资人才是收益的最终获得者。因而基金公司的利润不应该像一般工商企业扣除利润的所得税之后才进行分配。若分别对经理人和投资者征税,会引起重复课税。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而只对最终获取收益的投资人征税。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就像一根导管,将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收益传输给了个人投资者,则被称为“导管理论”(Condult Theory)。

基金的资本利得同样适用于“导管理论”,投资公司将资本利得或损失传递给基金持有人,但是就美国的税收政策而言,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对应1

2 “如果基金的课税过重,投资者应该怎么办”,乔纳森﹒克莱门特,《华尔街日报》,2002年1月22日 “M附则”具体规定,投资公司至少应将90%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才能被免征投资收益税,如果某公司仅将89%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那么该公司100%的投资收益都将被征税。

的税率并不相同,分别为40%和20%。资本利得无论是已经分派给投资者或者留存下来再投资,投资者都要纳税,只是作为公司投资者如果已经为再投资的资本利得纳税,那么基金持有人就不必重复纳税。

如果投资者清理其基金股份,那么其所得额的计税应确定成本基础(Cost Base)。成本基础是指已纳税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已缴纳的销售费用,加上任何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如果成本基础小于基金股份的金额,其差即为投资者申报应纳税的利润,反之则为资本亏损。即:基金股份总价值 — 成本基础 = 应纳税利润

对于资本亏损,美国相应法律的规定是,任何一年投资者可申报3000美元的净亏损以冲销其经常性收益。如果当年投资净亏损超过3000美元,超过的部分留待以后年度冲销受益,这一规定适用于长期短期资本亏损。但如果投资者在售出某证券并申报亏损的前、后30天内购入了实质上的同一证券

3(Substantially Identical Securities),那么亏损的申报是无效的。

税收征纳的会计方法同样重要。由于售出基金份额后要计算其总价值和成本基础,那么选择的计税会计方法包括先入先出法(FIFO),高入先出法(HIFO),平均成本法和个别辨认法。这集中不同的方法,对于出售的最后价值是相同的,只是先入出法(FIFO)以最先买入的股票价格作为成本计算依据,高入先出法(HIFO)以最高买入价格为成本计算依据,平均成本法按照买入证券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依据,个别辨认法则按投资者自己报税的需要(申报亏损或者申报一定的利润)来选择按哪一种买入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显然,高入先出法(HIFO)能申报最低的应税利润,个别辨认法能最大自主性,而如果投资者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美国税务部门会假定为先入先出法(FIFO)。

主要金融市场基金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

作为投资基金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最为完备,种类最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的规定都较为严格,因此不少美国的基金公司都避免在本国注册。总的来说,美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细致完善,往往被别的国家所借鉴。

3 Substantially Identical Securities:实质上的同一证券是指某一证券的衍生产品,如该证券的认股权,期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可以交换或代表该证券的任何证券。

4 “受控公司”应满足条件:1。公司90%以上的总收入来自于股息,利息以及证券销售所得;2。来自3个月内证券销售所得的总收入不得高于10%;3。至少有50%的资产是现金,政府证券和多样化证券;4。在任何一个应税年度,像应税股息那样的分配不得低于总投资收入的(利息和股息收入减去费用)和短期资本收益的90%。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相关内容整理

二、英国

英国也是基金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规定信托投资基金不用缴纳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但出资人的收益所得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转让,赎回受益凭证而获取的利益,亦应缴纳个人资本所得税。

三、日本

1986年底,日本特别税法采用一种可供选择的课税方式,主要内容有:

1.当受益人是个人时,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分配利润必须缴纳35%的所得

税,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不需要缴税,但是投资股票基金的转让需交纳0.55%的证券交易税,债券基金则缴纳0.45%的交易费。

2.投资者可以享受小额储蓄的免税制度,如果投资股票基金300万日元以下,

它的收益可免税;如果投资债券基金,则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不超过300万日元的可免税。

3.当受益人是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取的分配利润,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持有基金受益凭证式的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总扣除;对买卖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也应缴纳20%的所得税,同时还应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

4.对境外投资者来说,日本税法规定,股息税率统一为20%。5

四、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税收的优惠表现为:

1.从基金获取的利息和股息收入皆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这个限额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2.受益人得到的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法扣缴所得税后,无须由受益人并入其个人综合所得或法人所得申报所得税。

3.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时,应当由受让人代缴千分之一的证券交易税。

4.受益人申请赎回,或在基金清算时,缴回受益凭证注销时,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5.受益凭证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等有关单据皆免纳印花税。

6.开放式基金的资本利得免税,但股利收入需要缴税。

五、中国香港等金融市场

香港对基金税收作了大量的优惠,全部免收所得税。为与香港竞争东南亚金融中心,新加坡也对税收作了大量优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只对股利和股息收入按10%征税。卢森堡、巴哈马群岛、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均不对基金投资红利及资本利得征税。泰国对国内投资基金不征税赋,只对离岸投资基金征收20%的股息预提税。

总的来说,比较发达的基金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基金税收框架,在特定领域对于基金的税收扶持是相当清晰的;同时,不同发达市场的基金税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很注意研究各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税收对基金运行效率的影响,在选择注册地址、投资范围、投资领域的时候,都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一些新兴市场、或者是小的经济体,如卢森堡,印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等,或者一些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地区,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自己金融中心地位,往往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基金的流入。

当前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及其改进

中国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在基金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如投资者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措施对引导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调整金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 5投资基金的税收,《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第157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它的收益可免税;如果投资债券基金,则投资额连同其他储蓄面额不超过300万日元的可免税。

3.当受益人是法人时,对从基金投资中获取的分配利润,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可依持有基金受益凭证式的时间,按比率从法人税总扣除;对买卖转让受益凭证的利润也应缴纳20%的所得税,同时还应缴纳0.55%或0.45的证券交易税。

4.对境外投资者来说,日本税法规定,股息税率统一为20%。5

四、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税收的优惠表现为:

1.从基金获取的利息和股息收入皆有一定额度的免税优惠,超过这个限额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2.受益人得到的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法扣缴所得税后,无须由受益人并入其个人综合所得或法人所得申报所得税。

3.受益人转让受益凭证时,应当由受让人代缴千分之一的证券交易税。

4.受益人申请赎回,或在基金清算时,缴回受益凭证注销时,无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5.受益凭证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等有关单据皆免纳印花税。

6.开放式基金的资本利得免税,但股利收入需要缴税。

五、中国香港等金融市场

香港对基金税收作了大量的优惠,全部免收所得税。为与香港竞争东南亚金融中心,新加坡也对税收作了大量优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只对股利和股息收入按10%征税。卢森堡、巴哈马群岛、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均不对基金投资红利及资本利得征税。泰国对国内投资基金不征税赋,只对离岸投资基金征收20%的股息预提税。

总的来说,比较发达的基金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基金税收框架,在特定领域对于基金的税收扶持是相当清晰的;同时,不同发达市场的基金税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很注意研究各个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税收对基金运行效率的影响,在选择注册地址、投资范围、投资领域的时候,都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一些新兴市场、或者是小的经济体,如卢森堡,印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等,或者一些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地区,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自己金融中心地位,往往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基金的流入。

当前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及其改进

中国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在基金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如投资者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措施对引导储蓄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调整金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 5投资基金的税收,《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第157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从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角度来看,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

1.在所得税方面,相似于很多国家,为了避免造成重复征税现象,我国对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税,而对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所得税指出: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营业税方面,《通知》指出:(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001年又专门下发通知,将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延长至2003年,反映了国家对基金行业发展的支持。

3.在印花税方面,通常认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税会抑制频繁交易,但实际上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短期的,股市持续非理性上涨时,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机。因此,尽管《通知》将印花税税率降至0.4%,双向税率调至0.8%,但是实际税率仍旧偏高,使基金的投资操作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另外,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也值得探讨,《通知》和后来的补充条例规定了税收暂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国家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开放式基金的四个优惠措施: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中国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缺陷

总的说来,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1.税收优惠规则制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对特定领域的引导性不强,特别是

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补充渠道这个大的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引入的作用不明显。具体来说,中国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的资金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无法像美国等成熟市场上的个人退休投资基金或者教育储蓄投资基金那样投入于投资基金领域。

2.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规范,税则的解读不明确,优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规,各个地方执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时,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一项重要成本,系统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相对稳定的征税规则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3.随着中国基金创新的加快,相应的税收政策往往难以及时跟上基金创新的进程,往往是在基金创新产品推出一两年后才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使得新产品在一开始面世时就面临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4.因为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清晰监管框架,使得当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税收体制覆盖之外运作,显然会形成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基金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1. 合理界定中国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参照成熟市场基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制定我国基金行业合理的税收范围和比率,在金融市场开放环境下,不能以过高的税率阻碍自身发展,降低与外资基金的竞争力。在征税环节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以公允的税收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

2.要通过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基金市场形成稳定的资金补充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例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税政策。

3.在所得税方面,按照虚拟法人理论基础,避免重复课税,在纳税环节的选择上建议采用代扣制,实行源头控制;营业税方面,当前税率过高,可适当降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应当加以研究,对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区别对待。

4.着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

5.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应该重视税收在基金运作中的调节作用,关注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税收会成为基金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税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税则在某些领域的优惠而进行产品创新,以税收的减免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手段。

参考文献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等。

2.王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华尔街基金投资》,《华尔街金融与投资百科全书》第六分册,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

4.Charles P.Jones,《Mutual Fund》,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5.徐卫宇、代天宇编著:《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南》,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

6.肖鹏:《论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美国的经验与启示》,《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1期

7.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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