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

2009年5月

第33卷第3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Anhu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May2009V01.33No.3

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

唐慧玲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22)

摘要: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代表性的观点,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

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具有非常强的现实价值。其理论困境主要表现在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最不利者的

最大利益、基本善的责任归属、自由与平等的博弈等方面。尽管很少有人同意差别原则的全部内容,但

对罗尔斯及其差别原则的认识已成为理解其他正义理论和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罗尔斯;差别原则;正义;

中图分类号:13'71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l一5019(2009)03—0041—05

一、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提出及其现实价值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富有理论创造力和现实价值的部分,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罗尔斯认为,社会成员的不同生活状况既受到特定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受到他们出生时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限制,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社会成员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舭61简言之,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是机会均等原则,第二部分为差别原则。就其本质而言,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为了通过社会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制度合法化和道德正当化的普遍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同时体现出一种伦理关怀: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在天赋和出身上的不平等只是一些自然事实,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我们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一种社会共同资产,使那些天赋较好者财富的增加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状况和前景为前提。这不仅是为了改善最不利者的物质生活,而且是为了确保他们获得地位和机会的平等。

差别原则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这一命题直指当代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建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现代民主社会,如何解决越来越大的社会差距。因而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经提}H便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首先,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目的在于改变社会的目标追求,主张建立互利互惠的社会合作体系。这种互惠互利是指:“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21简单地说,它是指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成员之间应该保持的一种理想关系,就像一个理想的家庭中每一成员通常只希望在促进家庭其他成员利益时获利

收稿日期:2009—02一15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2008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SJB8100006)

作者简介:唐慧玲(1978一),女,江苏金湖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41

一样。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成员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互依赖性,这就对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互惠互利关系的建立对于一个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按照罗尔斯的理念,理想的社会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而我国目前的阶层结构形态还是一个“洋葱型”的,这也是当前我国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结构性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政策,缩小两极分化,扩大中间阶层的比例,缓和社会矛盾,这既有利于增强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差别原则表现出对“最不利者”的强烈关注和偏爱。从根本上说,它仍是对每一个人自由平等价值的尊重,这就为当代政治哲学奠定了一种价值取向。这些“最不利者”是社会合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当他们的基本善得到实现和保障,这一合作体系才是公平的。对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罗尔斯没有诉诸同情、博爱的感情冲动,而是诉诸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制度正义,诉诸一种宪政民主的法律,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具有更普遍更实质的内容。这种关怀使当今政治哲学趋向理性,表现}“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使得差别原则成为二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表述。

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弱势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情况极为复杂,有的是长期处于相对弱势,有的是在改革过程中由过去的强势变成现在的弱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客观现象,体现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然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眼点不仅是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社会提供的利益,而且要看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只有把他们纳入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中来,才能更全面地认清社会发展的状况。弱势群体的地位与待遇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社会和谐的标志。按照差别原则理论的要求,我们必须尽量缩小差别和实现尽可能多的平等,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经济上的支援和情感上的关心,避免一切社会歧视,保证他们各项权利的实现,最终建立和谐正义的社会主义。

二、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理论困境

差别原则充分地体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普遍主义和社会道义论特征,然而,它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并受到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批评,因为这一命题本身内含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

罗尔斯认为,正义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调节。那么,谁来进行分配和调节呢?罗尔斯认为,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法律和政府必须有效地保证市场的竞争,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及其他形式保证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87

问题在于,罗尔斯赋予政府主导社会分配领域的权力,但并没有对政府的这一权力提出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担心:如果政府掌握了对财富和利益基于“不平等”原则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它会不会凌驾于社会之上变成一种专制力量呢?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按照西方传统的法律和政治理念,政府和法律的功能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差别原则很容易助长强势国家和强势政府的出现,并为国家以兼顾社会少数不利者利益和要求的名义,来干涉和剥夺另一些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道德借口。这样一来,为寻求达到尽可能的社会整体公平,国家政府机构必然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管理体系,甚至成为新的“利维坦”,使得个人自由行动的空间越来越小。

然而罗尔斯认为,市场经济本身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它不可能产生分配正义,自然资质的差异造成的不平等是可以纠正的,其办法就是按照差别原则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必须考虑对种种不平等状况采取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那些因为自然资质的缺陷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救济,对那些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而失去生活保障的群体提供适当的受教育机会或技术培训,对那些因为历史原因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而这一系列工作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那么国家权力何以能在经济领域,根据差别原则对“最不利者”提供经济再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或经济上尽可能的平等呢?其正当性基础何在?在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在构建正义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到底在哪里?按照契42

约论的理论逻辑,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让渡,如果国家违背了契约,它的权力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因而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都对国家权力规定了明确的边界。罗尔斯作为新契约论者,这个问题似乎被他忽视了。他立足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出由政府进行再分配来构建平等正义的社会,但对于如何防范政府跨越权力的边界从“天使”变成“野兽”,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此,罗尔斯没能解决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问题,而只是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且这个看法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

其实,抽象地谈论国家权力的大小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权力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限制的权力;社会正义与否不在于国家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是否实行了“善治”。换句话说,良善的治理才是实现正义的关键。强势的政府完全有可能因为其帮助社会成员摆脱困境而赢得信任,弱势的政府也常常因为在社会矛盾冲突甚至社会危机面前的无所作为而丧失民意。因而对罗尔斯而言,无所谓绝对的对或错,关键是在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如何科学、理性、灵活地将他的政治理论付诸实践。

(二)关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在差别原则中提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如何确定最不利者,二是何为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首先来看确定最不利者的问题。罗尔斯本人也认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困难,并提出两种方法:一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_丁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及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二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粥这个定义表明,当差别原则发挥作用时,它仅仅关注谁是收入和财富最少的成员,而不关注这些最不利者是如何形成的。只要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处于最低合法期望状态,作为平等合作的社会成员,他就有理由要求按照其最大利益获得补偿。这样一来,罗尔斯的方案实际上便默认了任意因素对人们命运的极大影响。换句话说,如果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社会基本资源,就算其中某人智力较低、有身体缺陷或精神障碍,两个人也有同样的利益处境。即使那稍微多出的一点点额外收入也并不足以抵消他为自己的自然劣势而负担的支出,如医治疾病的支出,或为残障添加特殊装置的支出。【3J133

这样人们不禁要问,当以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评判社会制度是否公正时,为什么只依据收入和财富界定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呢?人们的匮乏不只是由于外部自然所给定的限制,它也根源于人自身。MJ瑚其实,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和社会背景的不平等从道德角度看是任意的,仅当最不利者应该从分配中获益时,这些不平等才能以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方式影响分配。但差别原则却说,所有这些不平等都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如果我既不属于一个特权社会群体,又没有任何特殊天赋,但靠着自己的选择和努力获得了多于他人的财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待呢?【3j113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许多,因而罗尔斯本人也坦言,他对最不利者的两种界定方法都难免带有某种专断,所以最后情况可能变成这样:对最不利者更准确的定义似乎是不必要的。¨用

再看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最大的最小值问题。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论论证,罗尔斯像所有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假设了一个逻辑在先的最初状态,即“原初状态”,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原初状态中的签约者甚至不知道他们各自的价值取向或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原则就是在这样一种“无知之幕”中被选择的,这就可以保证任何人在选择中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获益或受害。罗尔斯相信,在这样的原初状态下,面对各式各样的选择,经过反复的权衡,理性自利的、相互冷淡的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虑必将一致选择他所给出的两个正义原则。…12。13

罗尔斯之所以认定“最大的最小值”方案是最佳选择,是因为他认为别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容忍的后果,而这一方案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这样,各方都知道即使他们处在最不利者的地位,也不至于成为别人获取更大利益的牺牲品,从这个角度说,差别原则实际上成了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它的作用是为了满足人类获得保障以对抗市场经济固有的不安全性的本能欲望。正像政府提供人身安全一样,差别原则保障的是经济安全。[51318

这里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契约论的论证方式上。正义原则都是有其历史传统的,罗尔斯把具体的个43

人从所有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使其成为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偏见、完全中立的抽象个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正义的内容由各个社会的独特传统和历史文化所规定,并与各独特社会的实践合理性相联系,因而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剥离了人类文化传统、历史语境和道德共同体的规范约束,是无法真正理解现代人的自由权利及其实践的。

再者,“原初状态”的订约者们即使具有他所赋予的那些特征,也有可能理性地选择其他原则,或者对这两个原则持有不同的选择次序。就最大的最小值而言,为什么是差别原则而不是一个仅在上下限之间有着少许差别的最高平均效用原则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如果差别原则被接受的话,为什么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之间就不能有一个边际的权衡?比如,有没有可能在略微侵犯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情况下,极大地改善包括最劣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个人的经济福利?怕Jl鲫

另外,就个体选择而言,由于原初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契约各方就必须仔细衡量契约是否能够在所有环境里都被他们所坚持。…174因而笔者认为,平均化的分配方案也应能够被人接受。罗尔斯之所以否认平均分配主要在于认为它与效率原则不相容,是非理性的,但对于“相互冷淡”的理性人而言,平均值远远大于最大的最小值,在冒险的合理性与寻求安全的合理性之间,为什么他就不能选择这样一个更有保障的结果呢?因而更为妥当的说法是,差别原则只是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下可能选择的若干原则中的一种,旧J122将其作为唯一选择似乎有些勉强。【6

(三)关于基本善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善。所谓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1]93善可以分为基本善和非基本的善,基本善主要是指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它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拍2那么,谁应该对一个人的基本善负责呢?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逻辑,政府应在差别原则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因而对那些最不利者来说,基本善的满足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的责任。另外,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罗尔斯也排除了个人责任原则,在其中完全看不到对一个人成为最不利者之原因的考虑,看不到一个人对其选择和非选择应该负什么责任的考虑。在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下,当事人完全不考虑一个人获得收入和财富的多少是否应与他的贡献、努力、能力、选择挂钩,而只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

这显然难以接受。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如果一个人的选择要由他人来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他就永远不会严肃地对待自己的选择,而如果所有人都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那么整个社会就将无法运转。当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时,企图消除不公平的差别原则反而会制造新的不公平。因为平等待人意味着人们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不应该为不平等的境况付出代价。如果仅仅因为境况的不平等就使人们处于不利地位是不公平的,那么,要求他人为我的选择承担代价也同样不公平。难道那些不愿意做任何工作的人也有权利从别人的能力和努力中获益吗?人们的命运应该取决于自己的志向,而不应该取决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o[3]139幸福、自我实现或个人的人道这些人们最终为之生活的东西,最终还是应由人们自己来完成。[4]332。333

实际上,就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来说,让政府承担个人选择的后果并非他的本意,他只是认为一个人不应该为非选择因素负任何责任,这个责任要由社会来承担。“社会,也就是作为集体的公民,有责任维持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为体制内成员提供一份公平的资源”。[71在他看来,对于同等数量的基本善,偏好奢侈的人从中获得的福利就会少于偏好俭朴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俭朴的人就应该为奢侈的人提供补贴,因为我们拥有为自己的目标承担责任的能力。事实上,罗尔斯常说,自己的正义观旨在调节影响人们生活机会的那些不平等,而不打算调节源于人们生活选择的不平等,因为人们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然而不幸的是,差别原则却没有能够在选择的不平等和非选择的不平等之间作出任何区分。因此,它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人要为另一些人的选择承担责任。罗尔斯希望差别原则能够缓和自然劣势和社会劣势对人们造成的不公正影响,然而事实上却削弱了个人选择和个人努力的正当效果。【3]139。140

(四)自由与平等的博弈

不少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平等主义的,然而,作为一名新自由主义者,自由在罗尔斯心目中的地位依然很高,那么,在自由和平等之间罗尔斯是如何调节的呢?44J168

从理论上讲,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参政和财产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异而导致很悬殊的不平等,处于较低阶层的人也理所当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乃至暴力来抗议自己的不幸状况和待遇。反之,如果一昧追求平等,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因此,“形式地讨论自由平等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自由和平等还需要一种历史和辩证的领悟”。…刁

就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而言,它既非纯粹的平等主义,也不是完全的自由主义,而是介于自由和平等之间。那么,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调和是否成功呢?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全部问题呢?其实在他的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虽然罗尔斯对它们作了词典式排序:在差别原则起作用之前,必须充分地满足平等的自由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差别原则发挥作用时,如何防止它不会触及平等的自由原则呢?[0]169事实上,罗尔斯确实受到了质疑:对最不利者的偏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将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将影响平等和正义的实现,这种理论仍然是偏向于富有者和剥削阶层的。…26特别是罗尔斯把自然天赋能力的社会分配作为公共财产,要求自然天赋高的人通过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水平而获利,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能够解决自由的形式化问题?罗尔斯似乎也感觉到这些矛盾,因而在其后期的两部著作中他逐步完善了相关论断,特别体现在《万民法》中。因为,如果差别原则是实现国家政治框架内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它就不能成为适用于国际政治框架内的万民正义呢?¨1

因此笔者认为,差别原则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确实也带来了另一些问题,因而对其具体内容应该辩证地看待。比如,那些终生不工作的人,社会是不是也要供养他们呢?怕p”再比如,有些具有较好天赋的人不是凭借其先天自然条件,而主要是由于后天努力创造的财富也应该纳入待分配的社会公共资源吗?尽管如此,差别原则对于我们思考和探讨自由和平等的合理结合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结语

虽然差别原则存在种种理论困境,也受到许多批评和指责,但对它的客观评价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时,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危机面前他探讨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等问题,特别是差别原则的提出对当时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建议。罗尔斯正视传统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并敏锐地抓住了这种局限性的核心:平等的自由权利产生了结果的不平等。于是,他以思辨的形式,探寻大量不平等、不正义现象存在的社会政治根源,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差别原则的提出也将当代自由主义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

尽管很少有人同意差别原则的全部内容,正像罗尔斯自己一再申明的那样,现代民主社会具有一种互不相容而又合乎理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多元化特征,任何人也不应期盼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中的某一种学说,将会得到所有公民的肯定。但后来的理论家正是在反对罗尔斯的过程中才确立了自己的理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不理解罗尔斯及其差别原则,也就无法理解其他后续的正义理论,甚至也无法更好地理解当代政治哲学。¨"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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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国平45

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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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唐慧玲, TANG Hui-ling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22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09,33(3)2次

参考文献(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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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世民 罗尔斯与社会正义的场域 2005

8.万俊人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期刊论文]-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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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和佳.马晓艳 罗尔斯自由主义理论的三个限制及其批判[期刊论文]-江淮论坛2010(6)

5. 李志江 试析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在困境[期刊论文]-南京社会科学2007(10)

6. 高瑞鹏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期刊论文]-东岳论丛2009,30(4)

7. 姚大志.Yao Dazhi 重叠共识观念能证明什么?——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期刊论文]-天津社会科学2009(6)

8. 贾可卿 罗尔斯正义条件论批判[期刊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6)

9. 万俊人.WAN Jun-ren 罗尔斯问题[期刊论文]-求是学刊2007,34(1)

10. 姚大志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期刊论文]-浙江学刊2001(4)

引证文献(2条)

1.王秀岗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与局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4)

2.王志刚 当代中国初次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基于约翰·罗默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期刊论文]-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ahdxxb-zxsh200903008.aspx

2009年5月

第33卷第3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Anhu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May2009V01.33No.3

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

唐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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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及其差别原则的认识已成为理解其他正义理论和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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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提出及其现实价值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富有理论创造力和现实价值的部分,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罗尔斯认为,社会成员的不同生活状况既受到特定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受到他们出生时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限制,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社会成员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舭61简言之,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是机会均等原则,第二部分为差别原则。就其本质而言,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为了通过社会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制度合法化和道德正当化的普遍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同时体现出一种伦理关怀: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在天赋和出身上的不平等只是一些自然事实,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我们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一种社会共同资产,使那些天赋较好者财富的增加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状况和前景为前提。这不仅是为了改善最不利者的物质生活,而且是为了确保他们获得地位和机会的平等。

差别原则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这一命题直指当代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建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现代民主社会,如何解决越来越大的社会差距。因而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经提}H便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首先,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目的在于改变社会的目标追求,主张建立互利互惠的社会合作体系。这种互惠互利是指:“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21简单地说,它是指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成员之间应该保持的一种理想关系,就像一个理想的家庭中每一成员通常只希望在促进家庭其他成员利益时获利

收稿日期:2009—02一15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2008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SJB8100006)

作者简介:唐慧玲(1978一),女,江苏金湖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41

一样。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成员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互依赖性,这就对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互惠互利关系的建立对于一个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按照罗尔斯的理念,理想的社会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而我国目前的阶层结构形态还是一个“洋葱型”的,这也是当前我国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结构性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政策,缩小两极分化,扩大中间阶层的比例,缓和社会矛盾,这既有利于增强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基础,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次,差别原则表现出对“最不利者”的强烈关注和偏爱。从根本上说,它仍是对每一个人自由平等价值的尊重,这就为当代政治哲学奠定了一种价值取向。这些“最不利者”是社会合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当他们的基本善得到实现和保障,这一合作体系才是公平的。对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罗尔斯没有诉诸同情、博爱的感情冲动,而是诉诸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制度正义,诉诸一种宪政民主的法律,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具有更普遍更实质的内容。这种关怀使当今政治哲学趋向理性,表现}“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使得差别原则成为二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表述。

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弱势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情况极为复杂,有的是长期处于相对弱势,有的是在改革过程中由过去的强势变成现在的弱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客观现象,体现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然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眼点不仅是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社会提供的利益,而且要看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只有把他们纳入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中来,才能更全面地认清社会发展的状况。弱势群体的地位与待遇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社会和谐的标志。按照差别原则理论的要求,我们必须尽量缩小差别和实现尽可能多的平等,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经济上的支援和情感上的关心,避免一切社会歧视,保证他们各项权利的实现,最终建立和谐正义的社会主义。

二、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理论困境

差别原则充分地体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普遍主义和社会道义论特征,然而,它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并受到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批评,因为这一命题本身内含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

罗尔斯认为,正义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调节。那么,谁来进行分配和调节呢?罗尔斯认为,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法律和政府必须有效地保证市场的竞争,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及其他形式保证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87

问题在于,罗尔斯赋予政府主导社会分配领域的权力,但并没有对政府的这一权力提出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担心:如果政府掌握了对财富和利益基于“不平等”原则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它会不会凌驾于社会之上变成一种专制力量呢?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按照西方传统的法律和政治理念,政府和法律的功能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差别原则很容易助长强势国家和强势政府的出现,并为国家以兼顾社会少数不利者利益和要求的名义,来干涉和剥夺另一些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道德借口。这样一来,为寻求达到尽可能的社会整体公平,国家政府机构必然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管理体系,甚至成为新的“利维坦”,使得个人自由行动的空间越来越小。

然而罗尔斯认为,市场经济本身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它不可能产生分配正义,自然资质的差异造成的不平等是可以纠正的,其办法就是按照差别原则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必须考虑对种种不平等状况采取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那些因为自然资质的缺陷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救济,对那些因为受教育程度较低而失去生活保障的群体提供适当的受教育机会或技术培训,对那些因为历史原因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而这一系列工作只能由国家来完成。

那么国家权力何以能在经济领域,根据差别原则对“最不利者”提供经济再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或经济上尽可能的平等呢?其正当性基础何在?在国家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在构建正义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到底在哪里?按照契42

约论的理论逻辑,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让渡,如果国家违背了契约,它的权力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因而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都对国家权力规定了明确的边界。罗尔斯作为新契约论者,这个问题似乎被他忽视了。他立足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出由政府进行再分配来构建平等正义的社会,但对于如何防范政府跨越权力的边界从“天使”变成“野兽”,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此,罗尔斯没能解决国家权力的合法限度问题,而只是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且这个看法本身也是存在争议的。

其实,抽象地谈论国家权力的大小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权力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限制的权力;社会正义与否不在于国家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是否实行了“善治”。换句话说,良善的治理才是实现正义的关键。强势的政府完全有可能因为其帮助社会成员摆脱困境而赢得信任,弱势的政府也常常因为在社会矛盾冲突甚至社会危机面前的无所作为而丧失民意。因而对罗尔斯而言,无所谓绝对的对或错,关键是在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如何科学、理性、灵活地将他的政治理论付诸实践。

(二)关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在差别原则中提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如何确定最不利者,二是何为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首先来看确定最不利者的问题。罗尔斯本人也认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困难,并提出两种方法:一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_丁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及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二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粥这个定义表明,当差别原则发挥作用时,它仅仅关注谁是收入和财富最少的成员,而不关注这些最不利者是如何形成的。只要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处于最低合法期望状态,作为平等合作的社会成员,他就有理由要求按照其最大利益获得补偿。这样一来,罗尔斯的方案实际上便默认了任意因素对人们命运的极大影响。换句话说,如果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社会基本资源,就算其中某人智力较低、有身体缺陷或精神障碍,两个人也有同样的利益处境。即使那稍微多出的一点点额外收入也并不足以抵消他为自己的自然劣势而负担的支出,如医治疾病的支出,或为残障添加特殊装置的支出。【3J133

这样人们不禁要问,当以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评判社会制度是否公正时,为什么只依据收入和财富界定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呢?人们的匮乏不只是由于外部自然所给定的限制,它也根源于人自身。MJ瑚其实,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和社会背景的不平等从道德角度看是任意的,仅当最不利者应该从分配中获益时,这些不平等才能以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方式影响分配。但差别原则却说,所有这些不平等都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如果我既不属于一个特权社会群体,又没有任何特殊天赋,但靠着自己的选择和努力获得了多于他人的财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待呢?【3j113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许多,因而罗尔斯本人也坦言,他对最不利者的两种界定方法都难免带有某种专断,所以最后情况可能变成这样:对最不利者更准确的定义似乎是不必要的。¨用

再看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最大的最小值问题。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论论证,罗尔斯像所有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假设了一个逻辑在先的最初状态,即“原初状态”,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原初状态中的签约者甚至不知道他们各自的价值取向或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原则就是在这样一种“无知之幕”中被选择的,这就可以保证任何人在选择中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获益或受害。罗尔斯相信,在这样的原初状态下,面对各式各样的选择,经过反复的权衡,理性自利的、相互冷淡的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虑必将一致选择他所给出的两个正义原则。…12。13

罗尔斯之所以认定“最大的最小值”方案是最佳选择,是因为他认为别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容忍的后果,而这一方案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这样,各方都知道即使他们处在最不利者的地位,也不至于成为别人获取更大利益的牺牲品,从这个角度说,差别原则实际上成了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它的作用是为了满足人类获得保障以对抗市场经济固有的不安全性的本能欲望。正像政府提供人身安全一样,差别原则保障的是经济安全。[51318

这里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契约论的论证方式上。正义原则都是有其历史传统的,罗尔斯把具体的个43

人从所有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使其成为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偏见、完全中立的抽象个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正义的内容由各个社会的独特传统和历史文化所规定,并与各独特社会的实践合理性相联系,因而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剥离了人类文化传统、历史语境和道德共同体的规范约束,是无法真正理解现代人的自由权利及其实践的。

再者,“原初状态”的订约者们即使具有他所赋予的那些特征,也有可能理性地选择其他原则,或者对这两个原则持有不同的选择次序。就最大的最小值而言,为什么是差别原则而不是一个仅在上下限之间有着少许差别的最高平均效用原则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如果差别原则被接受的话,为什么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之间就不能有一个边际的权衡?比如,有没有可能在略微侵犯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情况下,极大地改善包括最劣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个人的经济福利?怕Jl鲫

另外,就个体选择而言,由于原初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契约各方就必须仔细衡量契约是否能够在所有环境里都被他们所坚持。…174因而笔者认为,平均化的分配方案也应能够被人接受。罗尔斯之所以否认平均分配主要在于认为它与效率原则不相容,是非理性的,但对于“相互冷淡”的理性人而言,平均值远远大于最大的最小值,在冒险的合理性与寻求安全的合理性之间,为什么他就不能选择这样一个更有保障的结果呢?因而更为妥当的说法是,差别原则只是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下可能选择的若干原则中的一种,旧J122将其作为唯一选择似乎有些勉强。【6

(三)关于基本善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善。所谓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1]93善可以分为基本善和非基本的善,基本善主要是指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它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拍2那么,谁应该对一个人的基本善负责呢?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逻辑,政府应在差别原则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因而对那些最不利者来说,基本善的满足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的责任。另外,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罗尔斯也排除了个人责任原则,在其中完全看不到对一个人成为最不利者之原因的考虑,看不到一个人对其选择和非选择应该负什么责任的考虑。在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下,当事人完全不考虑一个人获得收入和财富的多少是否应与他的贡献、努力、能力、选择挂钩,而只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

这显然难以接受。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如果一个人的选择要由他人来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他就永远不会严肃地对待自己的选择,而如果所有人都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那么整个社会就将无法运转。当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时,企图消除不公平的差别原则反而会制造新的不公平。因为平等待人意味着人们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不应该为不平等的境况付出代价。如果仅仅因为境况的不平等就使人们处于不利地位是不公平的,那么,要求他人为我的选择承担代价也同样不公平。难道那些不愿意做任何工作的人也有权利从别人的能力和努力中获益吗?人们的命运应该取决于自己的志向,而不应该取决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o[3]139幸福、自我实现或个人的人道这些人们最终为之生活的东西,最终还是应由人们自己来完成。[4]332。333

实际上,就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来说,让政府承担个人选择的后果并非他的本意,他只是认为一个人不应该为非选择因素负任何责任,这个责任要由社会来承担。“社会,也就是作为集体的公民,有责任维持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为体制内成员提供一份公平的资源”。[71在他看来,对于同等数量的基本善,偏好奢侈的人从中获得的福利就会少于偏好俭朴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俭朴的人就应该为奢侈的人提供补贴,因为我们拥有为自己的目标承担责任的能力。事实上,罗尔斯常说,自己的正义观旨在调节影响人们生活机会的那些不平等,而不打算调节源于人们生活选择的不平等,因为人们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然而不幸的是,差别原则却没有能够在选择的不平等和非选择的不平等之间作出任何区分。因此,它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人要为另一些人的选择承担责任。罗尔斯希望差别原则能够缓和自然劣势和社会劣势对人们造成的不公正影响,然而事实上却削弱了个人选择和个人努力的正当效果。【3]139。140

(四)自由与平等的博弈

不少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平等主义的,然而,作为一名新自由主义者,自由在罗尔斯心目中的地位依然很高,那么,在自由和平等之间罗尔斯是如何调节的呢?44J168

从理论上讲,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参政和财产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异而导致很悬殊的不平等,处于较低阶层的人也理所当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乃至暴力来抗议自己的不幸状况和待遇。反之,如果一昧追求平等,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因此,“形式地讨论自由平等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自由和平等还需要一种历史和辩证的领悟”。…刁

就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实质而言,它既非纯粹的平等主义,也不是完全的自由主义,而是介于自由和平等之间。那么,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调和是否成功呢?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全部问题呢?其实在他的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虽然罗尔斯对它们作了词典式排序:在差别原则起作用之前,必须充分地满足平等的自由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差别原则发挥作用时,如何防止它不会触及平等的自由原则呢?[0]169事实上,罗尔斯确实受到了质疑:对最不利者的偏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将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将影响平等和正义的实现,这种理论仍然是偏向于富有者和剥削阶层的。…26特别是罗尔斯把自然天赋能力的社会分配作为公共财产,要求自然天赋高的人通过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水平而获利,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能够解决自由的形式化问题?罗尔斯似乎也感觉到这些矛盾,因而在其后期的两部著作中他逐步完善了相关论断,特别体现在《万民法》中。因为,如果差别原则是实现国家政治框架内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它就不能成为适用于国际政治框架内的万民正义呢?¨1

因此笔者认为,差别原则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确实也带来了另一些问题,因而对其具体内容应该辩证地看待。比如,那些终生不工作的人,社会是不是也要供养他们呢?怕p”再比如,有些具有较好天赋的人不是凭借其先天自然条件,而主要是由于后天努力创造的财富也应该纳入待分配的社会公共资源吗?尽管如此,差别原则对于我们思考和探讨自由和平等的合理结合问题,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结语

虽然差别原则存在种种理论困境,也受到许多批评和指责,但对它的客观评价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时,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危机面前他探讨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等问题,特别是差别原则的提出对当时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建议。罗尔斯正视传统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并敏锐地抓住了这种局限性的核心:平等的自由权利产生了结果的不平等。于是,他以思辨的形式,探寻大量不平等、不正义现象存在的社会政治根源,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差别原则的提出也将当代自由主义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

尽管很少有人同意差别原则的全部内容,正像罗尔斯自己一再申明的那样,现代民主社会具有一种互不相容而又合乎理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多元化特征,任何人也不应期盼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中的某一种学说,将会得到所有公民的肯定。但后来的理论家正是在反对罗尔斯的过程中才确立了自己的理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不理解罗尔斯及其差别原则,也就无法理解其他后续的正义理论,甚至也无法更好地理解当代政治哲学。¨"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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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国平45

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罗尔斯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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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唐慧玲, TANG Hui-ling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22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09,33(3)2次

参考文献(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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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俊人.Wan Junren 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思[期刊论文]-哲学动态2005(6)

4. 李和佳.马晓艳 罗尔斯自由主义理论的三个限制及其批判[期刊论文]-江淮论坛2010(6)

5. 李志江 试析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在困境[期刊论文]-南京社会科学2007(10)

6. 高瑞鹏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期刊论文]-东岳论丛2009,30(4)

7. 姚大志.Yao Dazhi 重叠共识观念能证明什么?——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期刊论文]-天津社会科学2009(6)

8. 贾可卿 罗尔斯正义条件论批判[期刊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6)

9. 万俊人.WAN Jun-ren 罗尔斯问题[期刊论文]-求是学刊2007,34(1)

10. 姚大志 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期刊论文]-浙江学刊2001(4)

引证文献(2条)

1.王秀岗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与局限[期刊论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4)

2.王志刚 当代中国初次分配正义原则的建构——基于约翰·罗默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期刊论文]-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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