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条文 1.0.5 概要 总则
GB 50017-2003
内容 备注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 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 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 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 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 疲 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 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 影响结构、 构件和非结构构 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 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 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 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 定。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 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 标准组合, 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 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 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 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0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 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 0 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 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 屋面均布活荷 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
3.1.2
设计原则
3.1.3
设计原则
3.1.4
设计原则
3.1.5
设计原则
3.2.1
荷载
3.3.3
材料选用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 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 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 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 度设计值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 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 采用。
3.4.2
折减系数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 条规定的
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 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λ ,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λ ,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λ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 回转半径计算,当λ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0.90; 0.80。
8.1.4
构造要求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 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 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 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 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 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 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 施: 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 应采用砖或 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C以上或在短时 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 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
8.3.6 8.9.3
构造要求 防护
8.9.5
隔热
9.1.3
一般规定
f u / f y 1.2 ,伸长率 5 15% ,相应于抗拉强度 f u
的应变 u 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 y 。
钢结构设计规范
条文 1.0.5 概要 总则
GB 50017-2003
内容 备注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 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 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 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 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 疲 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 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 影响结构、 构件和非结构构 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 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 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 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 定。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 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 标准组合, 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 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 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 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0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 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 0 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 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 屋面均布活荷 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
3.1.2
设计原则
3.1.3
设计原则
3.1.4
设计原则
3.1.5
设计原则
3.2.1
荷载
3.3.3
材料选用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 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 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 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 度设计值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2采用。连接的 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4.1-3至表3.4.1-5 采用。
3.4.2
折减系数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4.1 条规定的
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 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λ ,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λ ,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λ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 回转半径计算,当λ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0.90; 0.80。
8.1.4
构造要求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 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 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 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 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 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 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 施: 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 应采用砖或 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C以上或在短时 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 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
8.3.6 8.9.3
构造要求 防护
8.9.5
隔热
9.1.3
一般规定
f u / f y 1.2 ,伸长率 5 15% ,相应于抗拉强度 f u
的应变 u 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