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要点

《刑事诉讼法》要点

1、 刑事诉讼的特征: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

专门活动;⑵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⑶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⑷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⑴宪法;⑵刑事诉讼法典;⑶有关法律;⑷司法解释:《六

部委规定》、《最高院解释》、《检察院规则》、公安部《规定》;⑸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⑴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4、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⑴职权原则;⑵独立刑事司法权原则;⑶专门

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⑸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⑺法律监督原则;⑻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⑼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⑽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⑿依法不追究原则;⒀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5、 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⑴程序法定原则;⑵司法独立原则;⑶无罪推定原则;

⑷有效辩护原则;⑸平等对抗原则;⑹诉讼及时原则;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⑻国家追诉原则。

6、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

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⑴自行辩护;⑵委托辩护;⑶指

定辩护。

8、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9、 专门机关: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⑶公安机关;⑷国家安全机关;⑸军

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10、 诉讼参与人:⑴当事人(①被害人;②自诉人;③犯罪嫌疑人;④被告人;

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⑵其他诉讼参与人(①法定代理人;②诉讼代

理人;③辩护人;④证人;⑤鉴定人;⑥翻译人员)。 11、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⑴报案或控告;⑵委托诉讼代理人;⑶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立案意见;⑷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⑸提起公诉转自诉;⑹申请抗诉。 12、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⑴如实陈述;⑵按时出席法庭审判;⑶回答提问并接

受询问和调查。 13、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⑴贪污贿赂罪;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

犯罪;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5、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⑵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16、 审判管辖的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

工):⑴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⑵中级人民法院: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案件;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17、 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况: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⑵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18、 审判管辖的地区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⑴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⑵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9、 优先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审判。 20、 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1、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2、 回避适用的人员:⑴侦查人员;⑵检察人员;⑶审判人员;⑷书记员;⑸

翻译人员;⑹鉴定人;⑺勘验人员;⑻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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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回避的理由: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⑵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⑶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⑷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⑸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⑹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24、 回避的审查决定:⑴侦查阶段相关人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⑵检察

阶段相关人等,由检察长决定;⑶审判阶段相关人员,由法院院长决定;⑷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⑸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5、 回避的种类:⑴自行回避;⑵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⑶指定

回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26、 辩护人的范围:⑴律师;⑵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

荐的;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7、 辩护的种类:⑴自行辩护;⑵委托辩护;⑶指定辩护。 28、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⑴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⑵被告

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⑶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9、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⑴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⑷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⑸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⑹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30、 证据的基本特征:⑴客观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 31、 证据种类:⑴物证;⑵书证;⑶证人证言;⑷被害人陈述;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⑹鉴定结论;⑺勘验、检查笔录;⑻视听资料。 32、 强制措施的特点:⑴只有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有权采用;⑵只适用于特

定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继续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⑷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33、 强制措施的种类:⑴拘传;⑵取保候审;⑶监视居住;⑷拘留;⑸逮捕。 34、 拘传的期限:一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

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⑵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6、 取保候审的方式:⑴保证人形式;⑵保证金形式。 37、 保证人的条件:⑴与本案无牵连;⑵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⑶享有政治权

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⑷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8、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⑵

随传随到;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⑷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39、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0、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1、 拘留决定机关的特殊性: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包括人民法院。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42、 适用拘留的情形:⑴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3、 拘留的程序:⑴出示《拘留证》;⑵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或所在单位;⑶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4、 拘留的期限:⑴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一般为10日,案情比较复杂或者交

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下,可延长至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2人以上)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⑵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 45、 逮捕的条件:⑴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6、 逮捕的权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47、 逮捕的程序:⑴出示《逮捕证》;⑵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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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所在单位;⑶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8、 对于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⑴正

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通缉在案的;⑶越狱逃跑的;⑷正在被追捕的。 49、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⑴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⑵有明确

的被告人;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⑷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⑸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0、 期间的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51、 立案的条件:⑴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⑵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2、 通缉:⑴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⑵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

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⑶无通缉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53、 补充侦查的期限:⑴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内完毕,2次为限;⑵法庭审

理阶段:1个月内完毕。 54、 提起公诉的条件: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⑵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⑶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55、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

已经构成犯罪;⑵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56、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起诉:⑴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7、 第一审程序包括:⑴庭前审查;⑵庭前准备;⑶法庭审判。 58、 庭前审查的基本条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59、 审查的期限:⑴普通程序7日;⑵简易程序3日;⑶审查期限计入法院审

理期限。 60、 法庭调查的程序: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⑵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

告人;⑶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61、 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⑴询问证人、鉴定人;⑵出示与核实证物、书

证及其他证据文书;⑶调取新证据;⑷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62、 法庭辩论程序:⑴公诉人发言;⑵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⑶被告人

自行辩护;⑷辩护人辩护;⑸控辩双方辩论。 63、 自诉案件的范围: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⑵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 ;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4、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⑴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

以否认的;⑵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⑷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⑸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6、 简易程序的特点:⑴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⑵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

出庭;⑶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⑷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67、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和基层法院。 68、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⑴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⑵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⑷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9、 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⑴被告人;⑵自诉人;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

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搭理人。 70、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在正的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诉,其实质是代

表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上诉权。 71、 刑事第二审审理程序的特点:⑴强化审判组织;⑵坚持全面审查原则;⑶

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⑷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⑸参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72、 第二审审理期限:同第一审审理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73、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在各高级

人民法院。 74、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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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75、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⑴认定事实确有错误;⑵适用法律错误;⑶严

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⑷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76、 执行程序的依据:⑴已过法定上诉、控诉期限的判决、裁定;⑵终审的判

决和裁定;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以及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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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要点

1、 刑事诉讼的特征: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

专门活动;⑵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⑶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⑷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⑴宪法;⑵刑事诉讼法典;⑶有关法律;⑷司法解释:《六

部委规定》、《最高院解释》、《检察院规则》、公安部《规定》;⑸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⑴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4、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⑴职权原则;⑵独立刑事司法权原则;⑶专门

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⑸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⑺法律监督原则;⑻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⑼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⑽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⑿依法不追究原则;⒀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5、 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⑴程序法定原则;⑵司法独立原则;⑶无罪推定原则;

⑷有效辩护原则;⑸平等对抗原则;⑹诉讼及时原则;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⑻国家追诉原则。

6、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

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⑴自行辩护;⑵委托辩护;⑶指

定辩护。

8、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9、 专门机关: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⑶公安机关;⑷国家安全机关;⑸军

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10、 诉讼参与人:⑴当事人(①被害人;②自诉人;③犯罪嫌疑人;④被告人;

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⑵其他诉讼参与人(①法定代理人;②诉讼代

理人;③辩护人;④证人;⑤鉴定人;⑥翻译人员)。 11、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⑴报案或控告;⑵委托诉讼代理人;⑶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立案意见;⑷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⑸提起公诉转自诉;⑹申请抗诉。 12、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⑴如实陈述;⑵按时出席法庭审判;⑶回答提问并接

受询问和调查。 13、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⑴贪污贿赂罪;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

犯罪;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5、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⑵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16、 审判管辖的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

工):⑴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⑵中级人民法院: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案件;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17、 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况: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⑵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18、 审判管辖的地区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⑴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⑵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9、 优先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审判。 20、 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1、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2、 回避适用的人员:⑴侦查人员;⑵检察人员;⑶审判人员;⑷书记员;⑸

翻译人员;⑹鉴定人;⑺勘验人员;⑻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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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回避的理由: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⑵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⑶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⑷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⑸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⑹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24、 回避的审查决定:⑴侦查阶段相关人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⑵检察

阶段相关人等,由检察长决定;⑶审判阶段相关人员,由法院院长决定;⑷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⑸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5、 回避的种类:⑴自行回避;⑵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⑶指定

回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26、 辩护人的范围:⑴律师;⑵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

荐的;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7、 辩护的种类:⑴自行辩护;⑵委托辩护;⑶指定辩护。 28、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⑴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⑵被告

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⑶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9、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⑴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⑷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⑸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⑹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30、 证据的基本特征:⑴客观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 31、 证据种类:⑴物证;⑵书证;⑶证人证言;⑷被害人陈述;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⑹鉴定结论;⑺勘验、检查笔录;⑻视听资料。 32、 强制措施的特点:⑴只有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有权采用;⑵只适用于特

定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继续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⑷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33、 强制措施的种类:⑴拘传;⑵取保候审;⑶监视居住;⑷拘留;⑸逮捕。 34、 拘传的期限:一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

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⑵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6、 取保候审的方式:⑴保证人形式;⑵保证金形式。 37、 保证人的条件:⑴与本案无牵连;⑵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⑶享有政治权

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⑷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8、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⑵

随传随到;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⑷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39、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0、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1、 拘留决定机关的特殊性: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包括人民法院。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42、 适用拘留的情形:⑴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3、 拘留的程序:⑴出示《拘留证》;⑵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或所在单位;⑶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4、 拘留的期限:⑴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一般为10日,案情比较复杂或者交

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下,可延长至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2人以上)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⑵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 45、 逮捕的条件:⑴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6、 逮捕的权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47、 逮捕的程序:⑴出示《逮捕证》;⑵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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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所在单位;⑶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8、 对于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⑴正

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通缉在案的;⑶越狱逃跑的;⑷正在被追捕的。 49、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⑴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⑵有明确

的被告人;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⑷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⑸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0、 期间的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51、 立案的条件:⑴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⑵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2、 通缉:⑴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⑵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

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⑶无通缉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53、 补充侦查的期限:⑴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内完毕,2次为限;⑵法庭审

理阶段:1个月内完毕。 54、 提起公诉的条件: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⑵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⑶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55、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

已经构成犯罪;⑵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56、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起诉:⑴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7、 第一审程序包括:⑴庭前审查;⑵庭前准备;⑶法庭审判。 58、 庭前审查的基本条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59、 审查的期限:⑴普通程序7日;⑵简易程序3日;⑶审查期限计入法院审

理期限。 60、 法庭调查的程序: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⑵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

告人;⑶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61、 出示核实证据的主要内容:⑴询问证人、鉴定人;⑵出示与核实证物、书

证及其他证据文书;⑶调取新证据;⑷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62、 法庭辩论程序:⑴公诉人发言;⑵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⑶被告人

自行辩护;⑷辩护人辩护;⑸控辩双方辩论。 63、 自诉案件的范围: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⑵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 ;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4、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⑴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⑴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

以否认的;⑵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⑷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⑸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6、 简易程序的特点:⑴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⑵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

出庭;⑶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⑷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67、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和基层法院。 68、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⑴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⑵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⑷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9、 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⑴被告人;⑵自诉人;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

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搭理人。 70、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在正的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诉,其实质是代

表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上诉权。 71、 刑事第二审审理程序的特点:⑴强化审判组织;⑵坚持全面审查原则;⑶

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⑷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⑸参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72、 第二审审理期限:同第一审审理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73、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在各高级

人民法院。 74、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⑴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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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75、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⑴认定事实确有错误;⑵适用法律错误;⑶严

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⑷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76、 执行程序的依据:⑴已过法定上诉、控诉期限的判决、裁定;⑵终审的判

决和裁定;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以及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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