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

中国钢铁行业

绿色信贷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北京

课题机构

编制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资助方

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全球繁荣基金

支持单位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

商道纵横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前 言

项目背景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在金融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绿色信贷政策”通过运用金融杠杆的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在“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挑战,比如基础薄弱、信息不全、标准缺乏操作性、缺少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和风险评级的标准等。

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商道纵横利用“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全球繁荣基金”的支持,在2009-2011年间,通过“试点+推广”的形式,组织研究中国节能减排潜力最大的行业之一的钢铁行业的能效投资潜力。在此基础上,课题机构为银行业制定钢铁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以促进环保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并为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在地方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方法,以达到运用金融手段在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推动节能减排的目的。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牵头,在中国银监会统计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商道纵横及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支持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积极配合下,经过近

两年与行业专家、重点钢铁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的调研、咨询和论证,首先完成《中国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能效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再根据研究的主要发现,进行本指南的框架设计、内容研究和最后定稿。

指南概要

课题机构多年来对中国钢铁行业发展有较深入的观察,对产业现状有较全面的分析。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的长期跟踪研究、对世界钢铁行业发展趋势的总体判断的基础上,课题专家运用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借鉴国外在推行可持续金融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针对中国钢铁行业现阶段总体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容量不足、资源环境难以支撑行业无序发展、盲目扩张等突出问题,在评估行业内企业或项目贷款环境风险评估、信贷审批流程优化,进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提供了有据可依的评估方法。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增长,能源消耗总量不断攀升。一方面要继续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的压力和挑战是长期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的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产能600万吨、水泥产能5000万吨,确保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当前中国对世界铁矿石的需求已经达到了总贸易量的60%,影响到了国际铁矿石贸易的价格定价,已经受到多方关注。可见,钢铁行业已经进入了发展环境复杂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并存

的特殊时期,商业银行对其的信贷风险正在聚积和显现。

基于上述情况,为帮助商业银行搞好对贷款企业或项目的环境评估,防范环境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在内容上尽可能帮助简化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优劣的判别工作,提高商业银行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贷款工作效率,本着简便、实用、可靠的原则,重点从政策和环境风险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环境行为,突出绿色信贷的特色。

贷款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偿贷能力等现行常规的判断暂不包括在本指南框架内,本指南供商业银行从业者参考执行。

一、适 用 范 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绿色信贷风险等级划分。

钢铁行业的范围包括采选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相关工艺。

二、制 定 依 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公布 1989-12-26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公布 2003-09-0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0-09-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08-06-0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主席令第31号公布 2005-04-0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72号公布 2003-01-01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77号公布 2008-04-01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公布 2009-01-01施行)

2、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7-01-01实施)

(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1992-05-18实施)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02-07-01实施)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2-07-01 实施)

(7)《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126-2003 2003-06-01实施)

(8)《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189-2006 2006-10-01实施)

(9)《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 2007-02-01实施)

(10)《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 2008-08-01实施)

(11)《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 2008-08-01实施)

(12)《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 2008-08-01实施)

(13)《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HJ 470—2009 2009-08-01实施)

(14)《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 2008-06-01实施)

(15)《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 2008-06-01实施)

3、政策

(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发布 2007-07-12实施)

(2)《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工信部产业[2008]第15号发布 2009-01-01实施)

(3)《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2008] 第13号发布 2008-03-01实施)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发布 2005-12-02实施)

(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5]第35号发布 2005-07-08实施)

(6)《关于公布的公告》(国家发改委[2008]36号公告 2008-05-29)

(7)《关于公布的公告》(国家发改委[2009]24号公告 2009-12-31)

(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2009-09-26实施)

(9)《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 2010-06-04实施)

(10)《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105号 2010-06-21实施)

三、评 价 方 法

钢铁行业项目名目繁多,从建设项目性质上分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建设项目名称看,有环保搬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发展规划等。

单纯从产品品种、项目名称对钢铁行业贷款项目进行划分比较困难,同时,我国钢铁行业分布广、采用技术差异较大,本指南主要从环境风险及环境政策风险的角度考虑,将钢铁行业贷款分为三类,详见“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分类流程指引”(表一)。

表一 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分类流程指引

四、评 价 指 标

本指南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钢铁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选定。

评价指标主要从产业政策符合性、环评审批情况、项目所在地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及项目技术先进性、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环境管理情况、企业环境绩效等方面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表二,采用规定起始分,根据判定条件加减分的操作方式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将最终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企业或项目申请贷款的绿色信贷评价分。

五、成 果 运 用

本指南表二的判定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的情况,对绿色信贷的等级分为三级,即优先贷款、可以贷款、不予贷款。

90分以上为优秀,属于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轻微,纳入正常贷款审批流程即可,建议优先贷款;

60~90分(含60分和90分)为良好,需要根据得分比较低的项目要求企业进一步整改或者提供材料,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可控,进行整改或者提供材料之后,纳入正常贷款审批流程即可,建议可以贷款;

60分以下属于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不能接受,建议不予贷款。

六、实 施 建 议

1、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估的参与方拓展

本指南将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政策风险涉及的各因素进行了简化,主要为了便于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行判断与评分。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知识面和信息可得性等原因,仍会存在一定困难。

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同行的普遍做法,即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独立的环境风险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这样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科学,能更加有效地控制环境风险。

2、项目风险评分与银行调控手段具体结合

基于表二对贷款项目及贷款企业的评价得分,对于得分高的项目,建议银行优先放贷;对于得分低的项目,建议商业银行在贷款同时可以通过环境保险金融等衍生品,分散风险;对于得分不合格的不予放贷。同时在信贷过程中,可以将项目得分与项目的信贷利率的具体额度挂钩。

建议在绿色信贷政策逐步成熟之后,各商业银行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习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将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信息搜集成本高,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联合构建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以积极而公开、透明的态度,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接受公众、环保组织、监管部门和同行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尽快启动企业可持续报告规范,要求借款企业发布各项环境绩效及社会绩效指标,通过社会监督促使借款企

业承担环境及社会责任。

4、绿色信贷指南及配套政策的定期更新

在绿色信贷指南的编写过程中,仅考虑了已经在实施的环保要求,这对于时刻处于变化中的环保政策风险控制不够。因此,在风险评级的过程中,还需要预测、跟进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的环保标准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这一定程度上给风险评定带来了困难。本指南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指南本身及周边配套政策进行定期更新,充分发挥“绿色信贷”的引导资源流向的作用,在持续提升商业银行可持续金融业务水平的同时,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表二 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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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判定条件”指标解释 1、产业政策符合性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业结构调整是钢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需要确认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考虑到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的不同,将该项分为长流程及短流程两种情况分别判断;同时考虑到铁前系统(烧结、焦化、炼铁)为整个钢铁流程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工序,环境风险比较大,所以在赋分时给予其较大比例。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

要求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获得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复。

3、环境敏感程度

环境敏感程度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风险大小,本指南选择了其中几个简单指标进行表征,包括:厂址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及主导风向上风向、是否位于缺水地区等。

4、技术先进性

判断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是否采用现行国家鼓励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采用国家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是否采用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等。如果采用了这些技术,将很大程度上降低该项目的环境风险。

5、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要求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

受到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罚,未发生群众上访等事件。若发生上述事件则需要妥善处置。

6.企业环境管理情况

要求企业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认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配置的人力资源;对于使用、生产、加工、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补充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的验证。

7、企业环境绩效

若环保部门对企业下达了SO2、COD总量控制指标及减排要求,企业须按要求执行达到总量控制减排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需达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企业吨钢可比能耗和企业吨产品新水消耗是钢铁企业两个比较重要的基本指标。其中,吨钢可比能耗是指在生产结构不同的各企业之间以及我国钢铁工业和国外钢铁工业之间进行能耗对比的一个能耗指标。以生产1吨合格钢作为基准,只考虑一下工序:焦化、烧结、球团、炼铁(铁前系统)、炼钢、铁锭、初轧、轧钢、企业燃料加工、厂区运输及能源亏损分摊在每吨钢上的能耗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附录一 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备、技术清单(截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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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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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钢铁行业现阶段重点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汇总表(截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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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2000年2月15日)、(第二批)(2003年2月27日)、(第三批)(2006年12月14日);《国

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2008年5月)、(第二批)(2009年12月);《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2009年12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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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行业

绿色信贷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北京

课题机构

编制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资助方

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全球繁荣基金

支持单位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

商道纵横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前 言

项目背景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在金融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绿色信贷政策”通过运用金融杠杆的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在“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挑战,比如基础薄弱、信息不全、标准缺乏操作性、缺少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和风险评级的标准等。

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商道纵横利用“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全球繁荣基金”的支持,在2009-2011年间,通过“试点+推广”的形式,组织研究中国节能减排潜力最大的行业之一的钢铁行业的能效投资潜力。在此基础上,课题机构为银行业制定钢铁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以促进环保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并为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在地方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方法,以达到运用金融手段在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推动节能减排的目的。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牵头,在中国银监会统计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商道纵横及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支持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积极配合下,经过近

两年与行业专家、重点钢铁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的调研、咨询和论证,首先完成《中国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能效投资潜力研究报告》,再根据研究的主要发现,进行本指南的框架设计、内容研究和最后定稿。

指南概要

课题机构多年来对中国钢铁行业发展有较深入的观察,对产业现状有较全面的分析。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的长期跟踪研究、对世界钢铁行业发展趋势的总体判断的基础上,课题专家运用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借鉴国外在推行可持续金融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针对中国钢铁行业现阶段总体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容量不足、资源环境难以支撑行业无序发展、盲目扩张等突出问题,在评估行业内企业或项目贷款环境风险评估、信贷审批流程优化,进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提供了有据可依的评估方法。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增长,能源消耗总量不断攀升。一方面要继续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的压力和挑战是长期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的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产能600万吨、水泥产能5000万吨,确保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当前中国对世界铁矿石的需求已经达到了总贸易量的60%,影响到了国际铁矿石贸易的价格定价,已经受到多方关注。可见,钢铁行业已经进入了发展环境复杂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并存

的特殊时期,商业银行对其的信贷风险正在聚积和显现。

基于上述情况,为帮助商业银行搞好对贷款企业或项目的环境评估,防范环境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在内容上尽可能帮助简化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优劣的判别工作,提高商业银行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贷款工作效率,本着简便、实用、可靠的原则,重点从政策和环境风险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环境行为,突出绿色信贷的特色。

贷款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偿贷能力等现行常规的判断暂不包括在本指南框架内,本指南供商业银行从业者参考执行。

一、适 用 范 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绿色信贷风险等级划分。

钢铁行业的范围包括采选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相关工艺。

二、制 定 依 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公布 1989-12-26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公布 2003-09-0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0-09-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08-06-0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主席令第31号公布 2005-04-0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72号公布 2003-01-01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77号公布 2008-04-01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公布 2009-01-01施行)

2、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7-01-01实施)

(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1992-05-18实施)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02-07-01实施)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2-07-01 实施)

(7)《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HJ/T126-2003 2003-06-01实施)

(8)《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189-2006 2006-10-01实施)

(9)《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 2007-02-01实施)

(10)《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 2008-08-01实施)

(11)《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 2008-08-01实施)

(12)《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 2008-08-01实施)

(13)《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HJ 470—2009 2009-08-01实施)

(14)《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 2008-06-01实施)

(15)《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 2008-06-01实施)

3、政策

(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发布 2007-07-12实施)

(2)《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工信部产业[2008]第15号发布 2009-01-01实施)

(3)《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2008] 第13号发布 2008-03-01实施)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发布 2005-12-02实施)

(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5]第35号发布 2005-07-08实施)

(6)《关于公布的公告》(国家发改委[2008]36号公告 2008-05-29)

(7)《关于公布的公告》(国家发改委[2009]24号公告 2009-12-31)

(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2009-09-26实施)

(9)《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 2010-06-04实施)

(10)《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105号 2010-06-21实施)

三、评 价 方 法

钢铁行业项目名目繁多,从建设项目性质上分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建设项目名称看,有环保搬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发展规划等。

单纯从产品品种、项目名称对钢铁行业贷款项目进行划分比较困难,同时,我国钢铁行业分布广、采用技术差异较大,本指南主要从环境风险及环境政策风险的角度考虑,将钢铁行业贷款分为三类,详见“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分类流程指引”(表一)。

表一 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分类流程指引

四、评 价 指 标

本指南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钢铁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选定。

评价指标主要从产业政策符合性、环评审批情况、项目所在地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及项目技术先进性、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环境管理情况、企业环境绩效等方面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表二,采用规定起始分,根据判定条件加减分的操作方式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将最终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企业或项目申请贷款的绿色信贷评价分。

五、成 果 运 用

本指南表二的判定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的情况,对绿色信贷的等级分为三级,即优先贷款、可以贷款、不予贷款。

90分以上为优秀,属于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轻微,纳入正常贷款审批流程即可,建议优先贷款;

60~90分(含60分和90分)为良好,需要根据得分比较低的项目要求企业进一步整改或者提供材料,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可控,进行整改或者提供材料之后,纳入正常贷款审批流程即可,建议可以贷款;

60分以下属于环境风险或者环境政策风险不能接受,建议不予贷款。

六、实 施 建 议

1、绿色信贷环境风险评估的参与方拓展

本指南将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政策风险涉及的各因素进行了简化,主要为了便于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行判断与评分。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知识面和信息可得性等原因,仍会存在一定困难。

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同行的普遍做法,即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独立的环境风险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这样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科学,能更加有效地控制环境风险。

2、项目风险评分与银行调控手段具体结合

基于表二对贷款项目及贷款企业的评价得分,对于得分高的项目,建议银行优先放贷;对于得分低的项目,建议商业银行在贷款同时可以通过环境保险金融等衍生品,分散风险;对于得分不合格的不予放贷。同时在信贷过程中,可以将项目得分与项目的信贷利率的具体额度挂钩。

建议在绿色信贷政策逐步成熟之后,各商业银行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习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将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信息搜集成本高,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联合构建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以积极而公开、透明的态度,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接受公众、环保组织、监管部门和同行机构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尽快启动企业可持续报告规范,要求借款企业发布各项环境绩效及社会绩效指标,通过社会监督促使借款企

业承担环境及社会责任。

4、绿色信贷指南及配套政策的定期更新

在绿色信贷指南的编写过程中,仅考虑了已经在实施的环保要求,这对于时刻处于变化中的环保政策风险控制不够。因此,在风险评级的过程中,还需要预测、跟进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的环保标准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这一定程度上给风险评定带来了困难。本指南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指南本身及周边配套政策进行定期更新,充分发挥“绿色信贷”的引导资源流向的作用,在持续提升商业银行可持续金融业务水平的同时,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表二 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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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绿色信贷判定条件”指标解释 1、产业政策符合性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业结构调整是钢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需要确认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考虑到长流程企业和短流程企业的不同,将该项分为长流程及短流程两种情况分别判断;同时考虑到铁前系统(烧结、焦化、炼铁)为整个钢铁流程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工序,环境风险比较大,所以在赋分时给予其较大比例。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

要求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获得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复。

3、环境敏感程度

环境敏感程度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风险大小,本指南选择了其中几个简单指标进行表征,包括:厂址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及主导风向上风向、是否位于缺水地区等。

4、技术先进性

判断贷款企业及贷款项目是否采用现行国家鼓励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采用国家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是否采用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等。如果采用了这些技术,将很大程度上降低该项目的环境风险。

5、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要求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

受到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罚,未发生群众上访等事件。若发生上述事件则需要妥善处置。

6.企业环境管理情况

要求企业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认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配置的人力资源;对于使用、生产、加工、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补充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的验证。

7、企业环境绩效

若环保部门对企业下达了SO2、COD总量控制指标及减排要求,企业须按要求执行达到总量控制减排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需达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企业吨钢可比能耗和企业吨产品新水消耗是钢铁企业两个比较重要的基本指标。其中,吨钢可比能耗是指在生产结构不同的各企业之间以及我国钢铁工业和国外钢铁工业之间进行能耗对比的一个能耗指标。以生产1吨合格钢作为基准,只考虑一下工序:焦化、烧结、球团、炼铁(铁前系统)、炼钢、铁锭、初轧、轧钢、企业燃料加工、厂区运输及能源亏损分摊在每吨钢上的能耗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附录一 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备、技术清单(截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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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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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钢铁行业现阶段重点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汇总表(截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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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2000年2月15日)、(第二批)(2003年2月27日)、(第三批)(2006年12月14日);《国

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2008年5月)、(第二批)(2009年12月);《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2009年12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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