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许多贷款人在向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都要求其在贷款同时办理房贷综合保险。在缴纳了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房贷保险金后,几乎没什么人会再去关心这个保险了。然而当意外来临的时候,有时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保险却能发挥雪中送炭的功效。 刚刚遭受丧夫之痛的胡小薇最近总算松了一口气,因为她终于不必再面对丈夫去世后房子也要被银行没收的风险。而这一切都幸亏当初贷款买房时所购买的房贷险。丈夫吃请被殴意外身亡 胡小薇(化名)和丈夫殷俊(化名)都是上海人,2003年结婚。2005年,两人爱情的结晶――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诞生了,为此,夫妻两人决定贷款买一套大房子。 2005年4月,夫妻两人以殷俊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129万元,贷款期限20年,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约定在20年保险期内,如殷俊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对出险时殷俊的借款余额承担全部还贷责任。为此,殷俊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3700余元保险费。 2006年,为了照顾两个年幼的女儿,胡小薇就把原来的工作辞了,做起了专职家庭主妇,全家人的衣食开支和房贷负担全都落在了殷俊一人的身上。好在殷俊平时做服装批发生意,收入还算不错,因此一家人的生活压力还不算太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月的一个深夜,殷俊一个生意上的朋友董国定(化名)请他去吃饭,两人一边喝酒一边谈生意。然而酒过三巡,董国定便口无遮拦。过去生意七的一些过节也被重新提了出来,同时也已经“喝高了”的殷俊听了自然很不高兴,饭局上的气氛骤然紧张了起来。 两人吃到11点多时,董国定便表示开车送殷俊回家,然而此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殷俊想到了两人之前的过节,便借机发起了酒疯。刚走出饭店,就拿起脚边的钢制广告牌朝董国定的丰田轿车的右后视镜砸去,随后还拉开驾驶座车门殴打董国定。同样喝醉了的董国定也不甘示弱,两人便在马路上扭打了起来。扭打中殷俊被推倒在地。大脑受创昏迷过去,然而董国定却继续发疯似地殴打殷俊,直到殷俊死亡。 警方尸检结论显示:殷俊系生前因头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该刑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董国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房贷险理赔遭拒 殷俊的意外死亡,对妻子胡小薇来说可谓晴天霹雳。然而办完了丈夫的丧事后,没有经济收入的胡小薇还不得不继续面对银行每月的房贷催款单。此时,殷俊的房贷账户上还有119.4万余元没有还清。此时,胡小薇便想到了丈夫当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便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所有的贷款余额,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胡小薇便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阐述了拒赔的理由: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有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殷俊在死亡前有主动寻衅行为,其严重醉酒,挑起事端,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引发最终自身死亡结果,不符合保单上的意外事故界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这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主审法官,长宁区法院民二庭钱卫年法官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的辩称意见作了这样的分析: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时除列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外,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故其保险金依法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经查明,胡小薇及两个女儿是殷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三原告主体适格。第二,虽然被保险人有首先挑起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其先行侵害行为应与故意犯罪有所区别,被告主张的被保险人系因犯罪致其自身死亡的辩称缺乏充分依据。第三,被保险人并非因酒精过量致死,如果董某在其倒地后不再继续殴打,他就不会死亡,被告主张的被保险人死亡与其醉酒有关的辩称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 总之法院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殷俊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他人殴打,而不是本人主观意愿下的自杀身亡,不是饮酒过度致死,也不是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因此,从保险的近因原则出发,殷俊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被保险人死亡时银行借款余额的100%赔偿额,并直接支付给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过去许多贷款人在向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都要求其在贷款同时办理房贷综合保险。在缴纳了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房贷保险金后,几乎没什么人会再去关心这个保险了。然而当意外来临的时候,有时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保险却能发挥雪中送炭的功效。 刚刚遭受丧夫之痛的胡小薇最近总算松了一口气,因为她终于不必再面对丈夫去世后房子也要被银行没收的风险。而这一切都幸亏当初贷款买房时所购买的房贷险。丈夫吃请被殴意外身亡 胡小薇(化名)和丈夫殷俊(化名)都是上海人,2003年结婚。2005年,两人爱情的结晶――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诞生了,为此,夫妻两人决定贷款买一套大房子。 2005年4月,夫妻两人以殷俊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129万元,贷款期限20年,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约定在20年保险期内,如殷俊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对出险时殷俊的借款余额承担全部还贷责任。为此,殷俊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3700余元保险费。 2006年,为了照顾两个年幼的女儿,胡小薇就把原来的工作辞了,做起了专职家庭主妇,全家人的衣食开支和房贷负担全都落在了殷俊一人的身上。好在殷俊平时做服装批发生意,收入还算不错,因此一家人的生活压力还不算太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月的一个深夜,殷俊一个生意上的朋友董国定(化名)请他去吃饭,两人一边喝酒一边谈生意。然而酒过三巡,董国定便口无遮拦。过去生意七的一些过节也被重新提了出来,同时也已经“喝高了”的殷俊听了自然很不高兴,饭局上的气氛骤然紧张了起来。 两人吃到11点多时,董国定便表示开车送殷俊回家,然而此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殷俊想到了两人之前的过节,便借机发起了酒疯。刚走出饭店,就拿起脚边的钢制广告牌朝董国定的丰田轿车的右后视镜砸去,随后还拉开驾驶座车门殴打董国定。同样喝醉了的董国定也不甘示弱,两人便在马路上扭打了起来。扭打中殷俊被推倒在地。大脑受创昏迷过去,然而董国定却继续发疯似地殴打殷俊,直到殷俊死亡。 警方尸检结论显示:殷俊系生前因头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该刑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董国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房贷险理赔遭拒 殷俊的意外死亡,对妻子胡小薇来说可谓晴天霹雳。然而办完了丈夫的丧事后,没有经济收入的胡小薇还不得不继续面对银行每月的房贷催款单。此时,殷俊的房贷账户上还有119.4万余元没有还清。此时,胡小薇便想到了丈夫当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便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所有的贷款余额,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胡小薇便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阐述了拒赔的理由: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有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殷俊在死亡前有主动寻衅行为,其严重醉酒,挑起事端,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引发最终自身死亡结果,不符合保单上的意外事故界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这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主审法官,长宁区法院民二庭钱卫年法官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的辩称意见作了这样的分析: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时除列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外,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故其保险金依法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经查明,胡小薇及两个女儿是殷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三原告主体适格。第二,虽然被保险人有首先挑起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其先行侵害行为应与故意犯罪有所区别,被告主张的被保险人系因犯罪致其自身死亡的辩称缺乏充分依据。第三,被保险人并非因酒精过量致死,如果董某在其倒地后不再继续殴打,他就不会死亡,被告主张的被保险人死亡与其醉酒有关的辩称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 总之法院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殷俊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他人殴打,而不是本人主观意愿下的自杀身亡,不是饮酒过度致死,也不是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因此,从保险的近因原则出发,殷俊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被保险人死亡时银行借款余额的100%赔偿额,并直接支付给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