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焊缝检查、阀座与塞座检查、内部检查、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及卸压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
4.1 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4.1.1 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100或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2 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4.1.3 属于似改装的气瓶,根据LD96确定能否改装。不宜改装的应退回;宜于改装的作好记号,另存放在指定场所。
4.2 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 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4.4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同时卸下泄压阀和盲塞。
4.5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
5.1 瓶体外观检查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及其焊缝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以及焊缝缺陷。
5.1.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5.1.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判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此规定亦适用于
5.1.7条。
如受检气瓶属于GB5100-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
5.1.3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
5.1.4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1.5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5.1.6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5.1.7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5.1.8 护罩或底座破裂、脱焊、磨损而失去作用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1.9 主体焊缝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气瓶应报废:
a)焊缝不允许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
和不规则的突变;
b)主体焊缝上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焊缝不得低于母材;
c)主体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处修磨后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d)主体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最大深度不得大于6mm。
在检查中对有怀疑的部分应使用10倍放大镜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6 阀座、塞座检查
6.1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或塞座及其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2 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6.3 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轻微不影响使用的损伤,即允许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6.4 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7 内部检查
7.1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7.2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7.3 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杂或凹坑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7.4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参照5.1.6、5.1.7条评定。
8 壁厚测定
8.1 对气瓶除进行有缺陷部位的局部测厚外,还必须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8.2 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
8.3 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各测点应选于腐蚀深处。
8.4 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无论选定多少测点,只要有一点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则该瓶应判废。
9 容积测定
9.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容积测定。
9.2 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
1.5-3.0倍。衡器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 容积测定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9.4 现容积小于标准规定值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
10.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9251的要求。
10.2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10.3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瓶口、卸压阀口或盲塞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1 内部干燥
11.1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检验站进行一般干燥的基础上,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11.2 气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或塞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待瓶内残留的水沥净,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方法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11.3 内部一般干燥的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干燥时间不得少于20min。
11.4 从干燥装置上卸下气瓶后,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检验与装配
12.1 应逐只对瓶阀和泄压阀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伤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对弹簧式泄压阀应校验其启闭压力及排放量。
12.2 阀体及其零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第6章的规定。
12.3 更换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在装配瓶阀、泄压阀之前,必须对瓶阀、泄压阀的气密性进行试验。
12.4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阀座或塞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2牙。
13 气密性试验
13.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2 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可在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结束时,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13.3 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3.4 试验过程中若试验装置或瓶阀、泄压阀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14 检验后的工作
14.1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 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14.3 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判废气瓶可按LD96的规定降压使用或改装其他气体,不宜降压使用或改装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14.4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按GB7144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气瓶水容积测定法
气瓶容积测定必须在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其测定方法如下:
a)公称容积小于400L的气瓶
1)向设于检验室内的试验用水槽中注入洁净的淡水,并敞口静置一昼夜。
2)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直立于检验室内地坪上,向瓶内注满引自试验用水槽的清水,静置8h(一般应头一天注水,第二天测定容积),其间应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3)确认瓶内气泡排除、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时,将气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称出瓶与水的总重量。
4)以“瓶水总重”减去该瓶实测的重量(空瓶重量)得出瓶内容纳的水重。再乘以称重时瓶内水温下每公斤的体积数(见表A1),即得出气瓶的现容积值。
b)公称容积等于大于400L的气瓶
1)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直立牢固,向瓶内注满水静置24h,其间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2)按a)款的3)、4)称重并算出气瓶的现容积值。
表A1 不同水温下每公斤水的体积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
B1 凹陷深度(h)的测量方法
以凹陷的弦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高度游标卡尺或直尺,直尺应沿气瓶轴线放置,直尺长度应大于凹陷最大直径的三倍,如图B1a)所示。
以凹陷处瓶体外圆周的弧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弧形样板,弧形样板应沿圆周放置,样板弧长应大于气瓶周长的2/5,如图B1b)所示。
图 B1
B2 凹坑、磕伤、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
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
a)凹坑、磕伤、划伤深度值以最深处为准,测量用的专用量具如图B2所示。卡板的型面曲率半径与钢瓶外廓相吻合,千分表的针尖插入缺陷中测量其深度,针尖的楔角应小于等于30°,半径应小于等于0.25mm。测量过程中要定期校核千分表的读数,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图 B2
b)将软铅锤满凹坑、磕伤、划伤之中,取出软铅,用卡尺量得最大软铅高度即为所测深度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焊缝检查、阀座与塞座检查、内部检查、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及卸压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
4.1 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4.1.1 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100或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2 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4.1.3 属于似改装的气瓶,根据LD96确定能否改装。不宜改装的应退回;宜于改装的作好记号,另存放在指定场所。
4.2 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 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4.4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同时卸下泄压阀和盲塞。
4.5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
5.1 瓶体外观检查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及其焊缝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以及焊缝缺陷。
5.1.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5.1.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判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此规定亦适用于
5.1.7条。
如受检气瓶属于GB5100-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
5.1.3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
5.1.4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1.5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5.1.6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5.1.7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5.1.8 护罩或底座破裂、脱焊、磨损而失去作用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1.9 主体焊缝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气瓶应报废:
a)焊缝不允许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
和不规则的突变;
b)主体焊缝上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焊缝不得低于母材;
c)主体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处修磨后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d)主体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最大深度不得大于6mm。
在检查中对有怀疑的部分应使用10倍放大镜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6 阀座、塞座检查
6.1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或塞座及其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2 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6.3 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轻微不影响使用的损伤,即允许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6.4 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7 内部检查
7.1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7.2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7.3 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杂或凹坑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7.4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参照5.1.6、5.1.7条评定。
8 壁厚测定
8.1 对气瓶除进行有缺陷部位的局部测厚外,还必须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8.2 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
8.3 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各测点应选于腐蚀深处。
8.4 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无论选定多少测点,只要有一点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则该瓶应判废。
9 容积测定
9.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容积测定。
9.2 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
1.5-3.0倍。衡器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 容积测定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9.4 现容积小于标准规定值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
10.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9251的要求。
10.2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10.3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瓶口、卸压阀口或盲塞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1 内部干燥
11.1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检验站进行一般干燥的基础上,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11.2 气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或塞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待瓶内残留的水沥净,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方法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11.3 内部一般干燥的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干燥时间不得少于20min。
11.4 从干燥装置上卸下气瓶后,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检验与装配
12.1 应逐只对瓶阀和泄压阀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伤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对弹簧式泄压阀应校验其启闭压力及排放量。
12.2 阀体及其零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第6章的规定。
12.3 更换瓶阀、泄压阀及盲塞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在装配瓶阀、泄压阀之前,必须对瓶阀、泄压阀的气密性进行试验。
12.4 瓶阀、泄压阀及盲塞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阀座或塞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2牙。
13 气密性试验
13.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2 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可在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结束时,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13.3 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3.4 试验过程中若试验装置或瓶阀、泄压阀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14 检验后的工作
14.1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 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14.3 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判废气瓶可按LD96的规定降压使用或改装其他气体,不宜降压使用或改装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14.4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按GB7144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气瓶水容积测定法
气瓶容积测定必须在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其测定方法如下:
a)公称容积小于400L的气瓶
1)向设于检验室内的试验用水槽中注入洁净的淡水,并敞口静置一昼夜。
2)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直立于检验室内地坪上,向瓶内注满引自试验用水槽的清水,静置8h(一般应头一天注水,第二天测定容积),其间应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3)确认瓶内气泡排除、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时,将气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称出瓶与水的总重量。
4)以“瓶水总重”减去该瓶实测的重量(空瓶重量)得出瓶内容纳的水重。再乘以称重时瓶内水温下每公斤的体积数(见表A1),即得出气瓶的现容积值。
b)公称容积等于大于400L的气瓶
1)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直立牢固,向瓶内注满水静置24h,其间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2)按a)款的3)、4)称重并算出气瓶的现容积值。
表A1 不同水温下每公斤水的体积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
B1 凹陷深度(h)的测量方法
以凹陷的弦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高度游标卡尺或直尺,直尺应沿气瓶轴线放置,直尺长度应大于凹陷最大直径的三倍,如图B1a)所示。
以凹陷处瓶体外圆周的弧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弧形样板,弧形样板应沿圆周放置,样板弧长应大于气瓶周长的2/5,如图B1b)所示。
图 B1
B2 凹坑、磕伤、划伤深度的测量方法
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
a)凹坑、磕伤、划伤深度值以最深处为准,测量用的专用量具如图B2所示。卡板的型面曲率半径与钢瓶外廓相吻合,千分表的针尖插入缺陷中测量其深度,针尖的楔角应小于等于30°,半径应小于等于0.25mm。测量过程中要定期校核千分表的读数,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图 B2
b)将软铅锤满凹坑、磕伤、划伤之中,取出软铅,用卡尺量得最大软铅高度即为所测深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