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国家丧葬礼制与地方丧葬习俗初探

明清国家丧葬礼制与地方丧葬习俗初探

[摘 要]丧葬礼制,是中国传统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丧葬方式、方法和习俗也多种多样。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百姓,都把“入土为安”当做对死者最好的尊敬。明清时期国家和地方礼制亦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上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就该时期广东广惠两府的丧葬习俗和国家礼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关键词]明清;丧葬;广东

1 明清时期丧葬礼制的规定

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然盛行火葬。“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顶投其骨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民贫无地者,许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以瘗之”。同时在明清的律例中也严令禁止火葬。《大明律例》中“丧礼”篇规定: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二等。

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从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可能与丧礼相关的人员如停柩者、火化者、富者及僧道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反对奢华,提倡节俭,特别反对火化。同时对盗墓者更是严惩,在“盗贼律”中规定: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毁弃家长死尸者斩;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仗一百,烧棺椁者仗一百、徙三年,烧尸者绞。

清朝中丧礼的规定基本承袭明代,《大清律例》中对丧礼的规定和明代一致,只是对旗民和葬礼的奢华作了补充。清代康熙时《新会县志》对丧礼分为七条,以教育百姓。其具体内容如下:

居丧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

乡俗赴奠不用香烛、酒果,而代以楮币,此惑于浮屠之教,不可用也。

停柩逾时不葬者,罪之。

用鼓吹杂剧送殡者,罪之。

……

一、三等之下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都老率闾里科少钱助之,毋令暴露。

虽然明清统治者多次严令火葬,鼓励士绅帮助贫者来使死者入土为安,火葬的风气也呈现减弱态势。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这种火葬习俗并未因统治者的禁令而消失,相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在这些地区(如广东)仍然流行。

2 明清广东广惠地区的丧葬习俗初探

传统的丧葬习俗皆强调入土为安,“葬死,大事也,古人甚重之,惟恐不及时焉。”

孝子当以安其亲为要,故有士逾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诸侯五月、天子七月而葬的要求,但在明代中叶以后的广东部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中的奢靡之风盛行、风水迷信和火葬依然在不少地方流行。

下面笔者就以这一时期广州府和惠州府为例,对这一地区此时的丧葬风俗作一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下是《古今图书集成》中对两府丧葬风尚的记载。

广州府:

丧葬旧颇不循礼,富家出殡用箫鼓、旛旐;有官者或结楮为神像,多具酒食于墓,所以待客谓之冈头酒。今渐追古,惟火葬始于贫民,人寖效之,有司严禁,尤未能尽革也。

惠州府:

丧礼在宋多用鼓乐或作佛事,故姑苏子有“钟鼓不分哀乐事”之句,言婚丧皆用乐也。归善之俗,沿革不变。惟士大夫持礼者遵行,丘文庄仪节不用鼓乐,朝夕多行奠礼或作佛事。近时尤从简约,亲朋往吊,相答以帛。初丧七日一奠至四十九日乃止曰应七,或十日一奠至百日乃止曰应旬。海丰、河源、龙川、长乐则置酒作乐惑于佛事。长乐、和平溺不忍弃亲于土之说,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

数年惑于风水,启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县志兴宁亲丧,凡七日饭僧度厄,名曰报本。击鼓屠牛待宾,名曰看斋。以金珥、珠翠结棉绷缨络导僧过市闾,布银牌、红帛于地,拍少年走马,垂手取之如拾芥,观者一邑毕至,名门抢红。以大轿尾其后,设死者魂帛冠裳于轿中。盖生虽屠贩于台,死必张盖褥,仪名曰:导憎至水滨,鬻禽鱼纵之,名曰放生,为死者修福减罪。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倘贫乏不能举或阻于日制不得举,久之,赀赢禁驰,必补。以偿夙志,有待子孙者,有未死此预作生斋者……坟废百金,炫人观美葬。数岁,子孙有疾厄则曰葬地独不利于我,清明岁暮发出之,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

从材料中我们比较容易看出,广惠两府丧葬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丧葬奢靡之风盛行。

这两个地区丧葬礼仪自古就“颇不循礼”,与政府所倡导的节俭、反对奢华的政策相背离。他们中有官员之家丧礼中“酒食于墓”,士绅及平民百姓家“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与韶州仁化县“丧侈宴食,猥云从厚”之说相差无几。

第二,佛事在丧葬中广为流行。

佛教自唐代六祖慧能大师在广东传法以后,在民间亦广为传播。佛事成为一种超度死者亡魂的活动,时间长短不一,一般为七天,多则可达四十九天,甚至一百天。参加法事的僧道,多则成千上万,少则也有数人。内容是诵经设斋、礼佛拜忏、追荐亡灵。时人认为,替死者超度可“死者修福减罪”,实则颇费不少。

第三,停柩和改葬也时有发生。

停柩不葬虽说是“溺不忍弃亲于土”,但就停柩时间来说 “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有“停柩十年不葬”者,时间颇长而且也违背政府和地方礼制,笔者认为更多人会认为其原因大多是为觅吉壤佳穴而停柩不葬。风水迷信的盛行,在当时不少人更是以原葬地风水不佳为由起尸改葬。像材料中所说,“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不过材料中更是有着火葬后改葬的气息。

第四,经济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火葬。

火葬与土葬的奢华相比,具有两大明显优势,即节约土地和相对减少大量丧葬经费,自然成为贫民的一种丧葬方式。三水县,“丧用鼓乐,贫民多火葬,所从来矣”;清远县,“小民喜火葬,视他邑为盛”;新宁县,“丧葬尚尊礼制,火亲之陋,小民安之矣”;连山县,“旧志地接怀贺,居杂民,彝故……丧唱哀歌、淫犯火葬,狃于故习”等这些县都存在因贫困而进行的火葬。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与中国儒家历来在丧葬上强调“入土为安”,注重尸体的保护,把“慎护”先人发肤作为自己“扬名后世”的行孝方式相违背,同时与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强调的“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的本意相抵触,统治者都严禁火葬,并且还要追究相关

人的责任(如上)。在政府的律令严格管制下,部分地区的火葬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据《光绪清远县志》载:“又按旧志载小民喜火葬,今四属并无火葬之事,即询诸故老亦未见火葬者,此俗变移想必在数百年前矣”。当然火葬是否真的消失,我们还不能肯定,但在一些地区开始减少还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广东省的广惠地区在丧葬习俗上和政府规定的礼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的奢靡之风盛行、佛事仿佛成为丧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停柩和改葬也时有发生,而且还夹杂着大量的火葬。虽然政府提倡节俭,反对火葬,但在富裕之家却免不了讲究排场,而贫困之家却无奈的只有选择火葬。一切如《增城县志》所云:“死修佛事,或武断以逞顽,多酒醪而靡谷;贫民亲死则积薪而焚之,风俗大略如是”。通过对广东广惠地区的丧葬风俗的初步研究,进而说明当时的国家礼制和地方风俗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清)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陈確.陈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徐吉军.中国丧葬史[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

[4](清)李文烜.清远县志[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

[5](明)文章.增城县志[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

明清国家丧葬礼制与地方丧葬习俗初探

[摘 要]丧葬礼制,是中国传统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丧葬方式、方法和习俗也多种多样。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百姓,都把“入土为安”当做对死者最好的尊敬。明清时期国家和地方礼制亦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上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就该时期广东广惠两府的丧葬习俗和国家礼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关键词]明清;丧葬;广东

1 明清时期丧葬礼制的规定

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然盛行火葬。“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顶投其骨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民贫无地者,许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以瘗之”。同时在明清的律例中也严令禁止火葬。《大明律例》中“丧礼”篇规定: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二等。

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从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可能与丧礼相关的人员如停柩者、火化者、富者及僧道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反对奢华,提倡节俭,特别反对火化。同时对盗墓者更是严惩,在“盗贼律”中规定: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毁弃家长死尸者斩;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仗一百,烧棺椁者仗一百、徙三年,烧尸者绞。

清朝中丧礼的规定基本承袭明代,《大清律例》中对丧礼的规定和明代一致,只是对旗民和葬礼的奢华作了补充。清代康熙时《新会县志》对丧礼分为七条,以教育百姓。其具体内容如下:

居丧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

乡俗赴奠不用香烛、酒果,而代以楮币,此惑于浮屠之教,不可用也。

停柩逾时不葬者,罪之。

用鼓吹杂剧送殡者,罪之。

……

一、三等之下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都老率闾里科少钱助之,毋令暴露。

虽然明清统治者多次严令火葬,鼓励士绅帮助贫者来使死者入土为安,火葬的风气也呈现减弱态势。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这种火葬习俗并未因统治者的禁令而消失,相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在这些地区(如广东)仍然流行。

2 明清广东广惠地区的丧葬习俗初探

传统的丧葬习俗皆强调入土为安,“葬死,大事也,古人甚重之,惟恐不及时焉。”

孝子当以安其亲为要,故有士逾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诸侯五月、天子七月而葬的要求,但在明代中叶以后的广东部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中的奢靡之风盛行、风水迷信和火葬依然在不少地方流行。

下面笔者就以这一时期广州府和惠州府为例,对这一地区此时的丧葬风俗作一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下是《古今图书集成》中对两府丧葬风尚的记载。

广州府:

丧葬旧颇不循礼,富家出殡用箫鼓、旛旐;有官者或结楮为神像,多具酒食于墓,所以待客谓之冈头酒。今渐追古,惟火葬始于贫民,人寖效之,有司严禁,尤未能尽革也。

惠州府:

丧礼在宋多用鼓乐或作佛事,故姑苏子有“钟鼓不分哀乐事”之句,言婚丧皆用乐也。归善之俗,沿革不变。惟士大夫持礼者遵行,丘文庄仪节不用鼓乐,朝夕多行奠礼或作佛事。近时尤从简约,亲朋往吊,相答以帛。初丧七日一奠至四十九日乃止曰应七,或十日一奠至百日乃止曰应旬。海丰、河源、龙川、长乐则置酒作乐惑于佛事。长乐、和平溺不忍弃亲于土之说,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

数年惑于风水,启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县志兴宁亲丧,凡七日饭僧度厄,名曰报本。击鼓屠牛待宾,名曰看斋。以金珥、珠翠结棉绷缨络导僧过市闾,布银牌、红帛于地,拍少年走马,垂手取之如拾芥,观者一邑毕至,名门抢红。以大轿尾其后,设死者魂帛冠裳于轿中。盖生虽屠贩于台,死必张盖褥,仪名曰:导憎至水滨,鬻禽鱼纵之,名曰放生,为死者修福减罪。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倘贫乏不能举或阻于日制不得举,久之,赀赢禁驰,必补。以偿夙志,有待子孙者,有未死此预作生斋者……坟废百金,炫人观美葬。数岁,子孙有疾厄则曰葬地独不利于我,清明岁暮发出之,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

从材料中我们比较容易看出,广惠两府丧葬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丧葬奢靡之风盛行。

这两个地区丧葬礼仪自古就“颇不循礼”,与政府所倡导的节俭、反对奢华的政策相背离。他们中有官员之家丧礼中“酒食于墓”,士绅及平民百姓家“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与韶州仁化县“丧侈宴食,猥云从厚”之说相差无几。

第二,佛事在丧葬中广为流行。

佛教自唐代六祖慧能大师在广东传法以后,在民间亦广为传播。佛事成为一种超度死者亡魂的活动,时间长短不一,一般为七天,多则可达四十九天,甚至一百天。参加法事的僧道,多则成千上万,少则也有数人。内容是诵经设斋、礼佛拜忏、追荐亡灵。时人认为,替死者超度可“死者修福减罪”,实则颇费不少。

第三,停柩和改葬也时有发生。

停柩不葬虽说是“溺不忍弃亲于土”,但就停柩时间来说 “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有“停柩十年不葬”者,时间颇长而且也违背政府和地方礼制,笔者认为更多人会认为其原因大多是为觅吉壤佳穴而停柩不葬。风水迷信的盛行,在当时不少人更是以原葬地风水不佳为由起尸改葬。像材料中所说,“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不过材料中更是有着火葬后改葬的气息。

第四,经济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火葬。

火葬与土葬的奢华相比,具有两大明显优势,即节约土地和相对减少大量丧葬经费,自然成为贫民的一种丧葬方式。三水县,“丧用鼓乐,贫民多火葬,所从来矣”;清远县,“小民喜火葬,视他邑为盛”;新宁县,“丧葬尚尊礼制,火亲之陋,小民安之矣”;连山县,“旧志地接怀贺,居杂民,彝故……丧唱哀歌、淫犯火葬,狃于故习”等这些县都存在因贫困而进行的火葬。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与中国儒家历来在丧葬上强调“入土为安”,注重尸体的保护,把“慎护”先人发肤作为自己“扬名后世”的行孝方式相违背,同时与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强调的“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的本意相抵触,统治者都严禁火葬,并且还要追究相关

人的责任(如上)。在政府的律令严格管制下,部分地区的火葬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据《光绪清远县志》载:“又按旧志载小民喜火葬,今四属并无火葬之事,即询诸故老亦未见火葬者,此俗变移想必在数百年前矣”。当然火葬是否真的消失,我们还不能肯定,但在一些地区开始减少还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广东省的广惠地区在丧葬习俗上和政府规定的礼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的奢靡之风盛行、佛事仿佛成为丧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停柩和改葬也时有发生,而且还夹杂着大量的火葬。虽然政府提倡节俭,反对火葬,但在富裕之家却免不了讲究排场,而贫困之家却无奈的只有选择火葬。一切如《增城县志》所云:“死修佛事,或武断以逞顽,多酒醪而靡谷;贫民亲死则积薪而焚之,风俗大略如是”。通过对广东广惠地区的丧葬风俗的初步研究,进而说明当时的国家礼制和地方风俗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清)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陈確.陈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徐吉军.中国丧葬史[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

[4](清)李文烜.清远县志[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

[5](明)文章.增城县志[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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