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文件
四教体通字„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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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下发教育督导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各民办学校、各幼儿园: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水平和评估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下发《四方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四方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2、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
3、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4、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5、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6、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四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为规范督导评估行为,保证有序、有效地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提高督导水平和评估效益,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四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
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督导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属部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组织对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
3、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督导工作;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督导评估任务。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1、树立“发展为本”的评价观,推动每一所学校在已有基础上不断发展。
2、坚持“以校为本”的理念,确立学校在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3、引导学校树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打造学校文化,创建办学特色。
4、激发学校内驱力和能动性,把督导评估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动力,推进学校实现新发展。
三、从我区实际出发,每年督导评估学校及幼儿园不少于18所,一般三年期间普遍督导评估一次;
四、每年初督导室需根据本年度的督导重点工作安排,并经
研究确定,对被督导评估单位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五、评估程序及基本方法,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六、督导评估人员由督导机构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同时聘请教育行政、教研、科研等部门及专家参加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人员要经过培训,熟悉督导评估方案及督导评估方法;督导评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七、督导评估人员应以平等、坦诚、尊重、关心的态度对待被督导评估单位,并在评估工作的全过程中遵循认真负责、科学、公正的原则;
八、被督导评估单位要认真建立自评制度,建立自评档案,实事求是地写好自评报告,并以此作为加强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
九、评估结果在正式书面反馈或公布前,一般先给评估成绩不及格单位做口头反馈,如被督导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明显异议,经督导室研究后可组织复评,并以复评结果为准;
十、关于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
1、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除用督导报告的形式反馈学校,报告上级部门,将作为对校长年度考核和对学校文明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结果应成为幼儿园升类的基本依据和基础。
十一、每年督导评估的重要资料,需立卷、建档,内容包括:
1、督导评估通知书;
2、被督导评估单位自查报告;
3、督导评估人员组成、工作日程;
4、督导评估得分表;
5、督导评估报告;
6、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的有关督导评估工作文件; 十二、督导评估工作中督学及其他评估人员须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
十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弄虚作假,有意欺瞒实情或干扰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经评估组集体研究,可以暂时停止评估工作,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予以通报。
附件2:
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经研究,自2009年2月,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
一、教育督导通报的主要内容
1、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结果;
2、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
3、全区高标准、高质量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测结果;
4、区属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
5、全区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调研结果。
二、教育督导通报内容和发放范围,由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教育督导通报,须严格发放范围并按规定加以注明;
三、教育督导通报内容要具有真实性、严肃性和实效性,做到真实可靠、准确、及时;
四、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实行跟踪调查制度。凡通报涉及到重大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需限期向教育督导室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写出处理意见,教育督导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复查。
附件3:
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为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和规范性,确保督查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到位,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自2009年2月,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一、规范教育督导结果的反馈工作。在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活动中,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或随访督导的现场督导活动后,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的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
二、督导评估意见书是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性文件,具有行政效力。综合督导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初稿应在现场督导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听取其意见,再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正式书面稿。
三、督导评估意见书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写出整改报告或方案的时限必须明确规定;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必须明确要求;对应限期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时限。
四、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书后,要对督导评估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督导评估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五、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六、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七、督导评估意见书要及时送交被督导单位,并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附件4:
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为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职能,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自2009年2月起,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一、教育督导限期整改是指在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组织的督政、督学活动过程中,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意见书中所提的整改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的行为。
二、在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活动中,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或随访督导的现场督导活动后,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的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报告意见书需明确规定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成整改报告或方案的时限、整改的具体项目及内容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时限,并及时送交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后,要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如无正当理由,应针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所提出的整改项目和要求,制订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或方案,并在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规定时限内,交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根据督导评
估报告意见书的要求,按照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措施和期限,纠正存在错误或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四、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方案后,可根据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整改措施和期限,视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跟踪督导的目的是以查促改,促进被督导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和对整改问题的认真妥善解决或处理。参加跟踪督导的督学不少于两人,督导程序可以简化,主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
五、规范对整改情况的处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和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要报送或发送给被督导单位。对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5:
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兼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兼职督学在促进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精神,制定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一、四方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置兼职督学,配合专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二、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区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三、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4、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兼职督学的聘任范围:
1、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2、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3、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4、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5、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五、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四方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六、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七、兼职督学必须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
九、兼职督学督导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优秀、业绩特别显著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称职者,将随时予以免聘,考核结果返回所在单位。
附件6:
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和政务公开,使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经研究,立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范围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的有关督政、督学的区级督导评估结果,包括四方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督导评估,四方区一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四方区合格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及其他专项督导评估的结果。
二、公示的要求
1、凡上述公示范围内的项目在督导评估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须在四方教育信息网上将其结果进行公示后才能正式发文,区教育督导室要同时向被督导单位发督导评估通报。
2、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
3、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致相关联系人。非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
4、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督导评估有关规定的,将取消相应的评估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5、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符合督导评估的相关规定,则正式发文确认其评估结果并授予相应荣誉。
三、本公示制度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督导 工作 制度 通知 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
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文件
四教体通字„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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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下发教育督导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各民办学校、各幼儿园: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水平和评估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下发《四方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四方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2、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
3、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4、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5、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6、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四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为规范督导评估行为,保证有序、有效地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提高督导水平和评估效益,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四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
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督导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属部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组织对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
3、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督导工作;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督导评估任务。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1、树立“发展为本”的评价观,推动每一所学校在已有基础上不断发展。
2、坚持“以校为本”的理念,确立学校在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3、引导学校树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打造学校文化,创建办学特色。
4、激发学校内驱力和能动性,把督导评估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动力,推进学校实现新发展。
三、从我区实际出发,每年督导评估学校及幼儿园不少于18所,一般三年期间普遍督导评估一次;
四、每年初督导室需根据本年度的督导重点工作安排,并经
研究确定,对被督导评估单位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五、评估程序及基本方法,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六、督导评估人员由督导机构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同时聘请教育行政、教研、科研等部门及专家参加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人员要经过培训,熟悉督导评估方案及督导评估方法;督导评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七、督导评估人员应以平等、坦诚、尊重、关心的态度对待被督导评估单位,并在评估工作的全过程中遵循认真负责、科学、公正的原则;
八、被督导评估单位要认真建立自评制度,建立自评档案,实事求是地写好自评报告,并以此作为加强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
九、评估结果在正式书面反馈或公布前,一般先给评估成绩不及格单位做口头反馈,如被督导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明显异议,经督导室研究后可组织复评,并以复评结果为准;
十、关于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
1、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除用督导报告的形式反馈学校,报告上级部门,将作为对校长年度考核和对学校文明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结果应成为幼儿园升类的基本依据和基础。
十一、每年督导评估的重要资料,需立卷、建档,内容包括:
1、督导评估通知书;
2、被督导评估单位自查报告;
3、督导评估人员组成、工作日程;
4、督导评估得分表;
5、督导评估报告;
6、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的有关督导评估工作文件; 十二、督导评估工作中督学及其他评估人员须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
十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弄虚作假,有意欺瞒实情或干扰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经评估组集体研究,可以暂时停止评估工作,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予以通报。
附件2:
四方区教育督导通报制度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经研究,自2009年2月,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
一、教育督导通报的主要内容
1、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结果;
2、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
3、全区高标准、高质量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测结果;
4、区属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结果;
5、全区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的督导调研结果。
二、教育督导通报内容和发放范围,由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教育督导通报,须严格发放范围并按规定加以注明;
三、教育督导通报内容要具有真实性、严肃性和实效性,做到真实可靠、准确、及时;
四、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实行跟踪调查制度。凡通报涉及到重大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需限期向教育督导室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写出处理意见,教育督导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复查。
附件3:
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为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和规范性,确保督查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到位,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自2009年2月,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反馈制度。
一、规范教育督导结果的反馈工作。在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活动中,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或随访督导的现场督导活动后,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的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
二、督导评估意见书是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性文件,具有行政效力。综合督导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初稿应在现场督导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听取其意见,再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正式书面稿。
三、督导评估意见书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写出整改报告或方案的时限必须明确规定;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必须明确要求;对应限期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时限。
四、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书后,要对督导评估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督导评估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五、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六、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七、督导评估意见书要及时送交被督导单位,并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附件4:
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为规范教育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职能,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自2009年2月起,建立四方区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制度。
一、教育督导限期整改是指在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组织的督政、督学活动过程中,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意见书中所提的整改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的行为。
二、在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活动中,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或随访督导的现场督导活动后,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的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报告意见书需明确规定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成整改报告或方案的时限、整改的具体项目及内容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时限,并及时送交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在收到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后,要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如无正当理由,应针对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所提出的整改项目和要求,制订整改措施和明确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或方案,并在督导评估报告意见书规定时限内,交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根据督导评
估报告意见书的要求,按照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措施和期限,纠正存在错误或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四、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方案后,可根据整改报告或方案所订整改措施和期限,视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跟踪督导的目的是以查促改,促进被督导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和对整改问题的认真妥善解决或处理。参加跟踪督导的督学不少于两人,督导程序可以简化,主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
五、规范对整改情况的处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和整改情况的督导意见书要报送或发送给被督导单位。对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5:
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兼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兼职督学在促进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精神,制定四方区兼职督学聘任制度。
一、四方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置兼职督学,配合专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二、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区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三、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4、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兼职督学的聘任范围:
1、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2、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3、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4、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5、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五、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四方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六、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七、兼职督学必须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
九、兼职督学督导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优秀、业绩特别显著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称职者,将随时予以免聘,考核结果返回所在单位。
附件6:
四方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和政务公开,使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经研究,立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范围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的有关督政、督学的区级督导评估结果,包括四方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督导评估,四方区一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四方区合格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及其他专项督导评估的结果。
二、公示的要求
1、凡上述公示范围内的项目在督导评估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须在四方教育信息网上将其结果进行公示后才能正式发文,区教育督导室要同时向被督导单位发督导评估通报。
2、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
3、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致相关联系人。非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
4、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确有违反有关督导评估有关规定的,将取消相应的评估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5、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符合督导评估的相关规定,则正式发文确认其评估结果并授予相应荣誉。
三、本公示制度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督导 工作 制度 通知 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