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章程
目 录
序言………………………………………………………4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学校主要职能…………………………………5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7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15
第五章 教职员工………………………………………17
第六章 学生……………………………………………19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21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23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24
第十章 附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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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是一所工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1953年建立的杭州水力发电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浙江省杭州市水利学校。1960年在两校基础上组建浙江水利电力学校。1984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2013年学校升格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4年12月,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博学求实”的校训,弘扬“自强、务实、尚德、求真”的学校精神,致力于建成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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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简称为“浙江水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缩写为ZJWEU。
第四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大街508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zjweu.edu.cn。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定战略目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实施目标管理;学院(教学部)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章 学校主要职能
第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坚持发展战略引领,科学编制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促进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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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持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立足水利,服务浙江,面向全国,以工学学科门类为主体,水利水电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开放办学原则,重视与社会的融合,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产学研用一体,不断加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开放办学。学校鼓励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应用学科建设和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质量,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注重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足水利、特色兴校原则。发挥学校已有学科优势,做强水利学科,发展海洋相关学科,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传承、培育与发展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和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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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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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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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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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讨论研究和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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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校长提名和学科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数量为单数,由校长聘任。委员一般由本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新当选委员不得少于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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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务的副校长,学院负责学位管理的领导,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组成,任期4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均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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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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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学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并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作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教学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教学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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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本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负责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负责师生的教育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决策的主要形式,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对学院的教学、学生管理、思政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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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学院(教学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校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教育交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学校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科研及科技服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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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学校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四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编制数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比例;适当聘用外籍教师、兼职教师。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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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职员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分配及津贴调整办法,积极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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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考评结果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申诉委员会等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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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提升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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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努力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困难资助与帮扶、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或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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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共建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办学、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或其他社会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著名专家等方面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组成,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习者和教职工,获得学校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向为母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纪念标志。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办学、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建立研究基地,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活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办学状况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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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的监督与评估。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条 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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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绩效考核评价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妥善安置学生与教职工。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名“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的中文字样为沙孟海书法作品集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图案设计以篆书“水”为形体参考,三个“S”构成的图形展示“水”的韵律和运动美感,又形似正在茁壮成长的新苗,以表达学校作为育人场所的基本含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求实”,含义为:博于问学,笃于务实;多学真知,多干实事。“博学”侧重学习,向各种人学,学各种知识;“求实”侧重实践,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之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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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燕作词,杨清宇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浙江省水利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行使。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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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校标
一、学校校徽
二、学校中英文校名标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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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校歌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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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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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学校主要职能…………………………………5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7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15
第五章 教职员工………………………………………17
第六章 学生……………………………………………19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21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23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24
第十章 附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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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是一所工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1953年建立的杭州水力发电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浙江省杭州市水利学校。1960年在两校基础上组建浙江水利电力学校。1984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2013年学校升格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4年12月,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博学求实”的校训,弘扬“自强、务实、尚德、求真”的学校精神,致力于建成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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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简称为“浙江水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缩写为ZJWEU。
第四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大街508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zjweu.edu.cn。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定战略目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公共关系、实施目标管理;学院(教学部)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章 学校主要职能
第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坚持发展战略引领,科学编制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促进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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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章程,实施招生计划;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持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立足水利,服务浙江,面向全国,以工学学科门类为主体,水利水电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开放办学原则,重视与社会的融合,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产学研用一体,不断加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开放办学。学校鼓励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应用学科建设和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质量,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注重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足水利、特色兴校原则。发挥学校已有学科优势,做强水利学科,发展海洋相关学科,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传承、培育与发展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和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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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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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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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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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讨论研究和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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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校长提名和学科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数量为单数,由校长聘任。委员一般由本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新当选委员不得少于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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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务的副校长,学院负责学位管理的领导,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代表组成,任期4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均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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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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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学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并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作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教学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教学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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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本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负责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负责师生的教育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决策的主要形式,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对学院的教学、学生管理、思政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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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学院(教学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校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教育交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学校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科研及科技服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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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学校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四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编制数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比例;适当聘用外籍教师、兼职教师。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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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职员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分配及津贴调整办法,积极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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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考评结果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申诉委员会等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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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提升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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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努力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困难资助与帮扶、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或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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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共建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办学、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或其他社会单位代表,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杰出校友、著名专家等方面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组成,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习者和教职工,获得学校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向为母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纪念标志。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办学、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建立研究基地,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活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办学状况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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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的监督与评估。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条 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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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绩效考核评价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及终止,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妥善安置学生与教职工。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名“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的中文字样为沙孟海书法作品集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图案设计以篆书“水”为形体参考,三个“S”构成的图形展示“水”的韵律和运动美感,又形似正在茁壮成长的新苗,以表达学校作为育人场所的基本含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求实”,含义为:博于问学,笃于务实;多学真知,多干实事。“博学”侧重学习,向各种人学,学各种知识;“求实”侧重实践,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之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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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燕作词,杨清宇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浙江省水利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行使。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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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校标
一、学校校徽
二、学校中英文校名标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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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校歌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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