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收优惠

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免税管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车辆优惠其他管理、其他税收优惠管理、税收优惠创新处理。

4.1减免税管理

减免税管理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的审批或备案的申请,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审批意见或接收备案的过程。

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备案仅仅是针对资格的审批和备案,不涉及税额。 地方税务局实施的税收优惠事项,在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的改革政策出台前,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政策自行确定、执行。

4.1.1减免税审批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审批即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受理申请。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齐全,政策依据准确,申请事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经过调查核实等。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不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不全,政策依据不准确,申请事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未经过调查核实等。

3.发放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5.办结时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务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印花税减免税务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务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审批 2. 同城通办

附件:《减免税审批及备案事项与报送资料、归档资料》

4.1.2减免税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备案即指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备案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3.办结时限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使用企业(退)免消费税税务事项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个人销

售超过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税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其余税务事项即时办结。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 同城通办

附件:《减免税审批及备案事项与报送资料、归档资料》

4.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关于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税收业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包括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4.2.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税务机关应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

2.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报告责任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报告义务;或者需要报告责任人在其已提供资料以外补充提供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可限期要求报告责任人提供相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原暂停享受税收待遇的非居民纳税能够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时,经有权审查的税机关做出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评估、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复核或复查内容包括: (1)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

(3)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4)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办法规定的审查职责,审查决定是否恰当; (5)暂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是否已经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 (6)是否存在其他未正确执行办法的情况。

税务人员从上述方面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发放

发放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1)经审核,发现非居民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给纳税人。

(2)经审核,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查决定的,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有权撤销原审查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给纳税人。 (3)经审核,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经审核,税务机关发现原暂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能够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恢复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2.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等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2.纳税人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真实申报责任。

4.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为企业;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为个人;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未报送的;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的报送条件为以前未报送的;

5.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时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信息。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

审批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进行审核,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批时按同一项所得审批。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2)审批人员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相互协商的,转磋商环节。

(3)审批人员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情报交换的,转发出税收情报管理环节。

(4)相互协商、情报交换及调查巡查完成后,将执行结果传递给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根据执行结果签署意见。

(5)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对按程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经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6)非居民符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按程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退还补征税款的,转退抵税(费)审批环节。

(7)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的下列时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①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 ②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③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3.发放

发放时,允许税务机关对相同审批意见的不同项目不同所得发放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允许针对同一所得分别下达通知书。

(1)审批同意的,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送达给纳税人。

(2)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延期审批通知)送达给纳税人。若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延期审批通知)情形的,此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然处于审批状态。

(3)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进行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发起相应程序。

(4)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审批不同意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送达给纳税人。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5.办结时限

(1)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无纸化管理

4.2.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和其他相关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业务人员受理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条件。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备案后,按照规定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要多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有关合同复印件;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的;

2.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且提供境内劳务的;

3.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及复印件;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的报送条件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备案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对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转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审批环节,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

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无纸化管理

4.3车辆优惠其他管理

车辆优惠其他管理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备案、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4.3.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省局

【业务概述】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编制并报送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后采集数据并归档。

2.归档

归档人员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3.2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地市级

【业务概述】

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

容。

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采集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的购置计划。

2.归档

归档人员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3.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审批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生产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接收其申请资料。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汇审

汇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完成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资料的汇审工作。根据审批意见为同意的车型,制作《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

4.发布

发布人员根据汇审结果,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版本信息。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同城通办

4.4其他税收优惠管理

其他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日常管理、职工名册采集、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4.4.1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施后续跟踪管理。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并提出管理建议。

2.审批

根据审核、调查结果,审批人员对税收优惠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3.发放

发放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4.归档

归档人员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4.2职工名册采集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等工作时采集职工信息。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为了提高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等工作的准确性,由税务人员办理职工名册采集业务。当企业职工名册发生变动时,由税务人员重新办理本业务,将从企业采集的职工信息采集入职工名册。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4.3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纳税人身份证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办理规范】

1.备案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备案通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同城通办

4.4.4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取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审批 2.同城通办

3.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可以从如下方面对税收优惠业务进行创新处理:

1. 网上审批备案。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 免填单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订、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3. 同城通办。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逐步将同城通办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市或全省。

4. 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优惠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5. 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探索建立风险监控指标,比对分析纳税人税收优惠资质

和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疑点,跟踪分析后续动态变化,对风险疑点进行评估处理,并依法据实调整或取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

6. 鼓励纳税人引入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纳税人可以在有关税收优惠资质(如:各税种优惠资质、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等)认定申请业务中,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

7. 无纸化管理。依托网上办税,对采用电子签名的纳税人,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或备案、网上反馈或通知送达全流程无纸化。

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免税管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车辆优惠其他管理、其他税收优惠管理、税收优惠创新处理。

4.1减免税管理

减免税管理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的审批或备案的申请,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审批意见或接收备案的过程。

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备案仅仅是针对资格的审批和备案,不涉及税额。 地方税务局实施的税收优惠事项,在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的改革政策出台前,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政策自行确定、执行。

4.1.1减免税审批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审批即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受理申请。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齐全,政策依据准确,申请事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经过调查核实等。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不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不全,政策依据不准确,申请事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未经过调查核实等。

3.发放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5.办结时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务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印花税减免税务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务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审批 2. 同城通办

附件:《减免税审批及备案事项与报送资料、归档资料》

4.1.2减免税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备案即指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备案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3.办结时限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使用企业(退)免消费税税务事项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个人销

售超过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税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其余税务事项即时办结。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 同城通办

附件:《减免税审批及备案事项与报送资料、归档资料》

4.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关于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税收业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包括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4.2.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税务机关应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

2.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报告责任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报告义务;或者需要报告责任人在其已提供资料以外补充提供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可限期要求报告责任人提供相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原暂停享受税收待遇的非居民纳税能够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时,经有权审查的税机关做出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评估、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征管或监督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复核或复查内容包括: (1)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

(3)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4)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办法规定的审查职责,审查决定是否恰当; (5)暂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是否已经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格; (6)是否存在其他未正确执行办法的情况。

税务人员从上述方面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发放

发放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1)经审核,发现非居民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给纳税人。

(2)经审核,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查决定的,有权审查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有权撤销原审查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给纳税人。 (3)经审核,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经审核,税务机关发现原暂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能够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恢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恢复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2.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等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2.纳税人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真实申报责任。

4.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为企业;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为个人;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本年度未报送的;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的报送条件为以前未报送的;

5.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时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信息。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

审批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进行审核,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批时按同一项所得审批。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2)审批人员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相互协商的,转磋商环节。

(3)审批人员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情报交换的,转发出税收情报管理环节。

(4)相互协商、情报交换及调查巡查完成后,将执行结果传递给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根据执行结果签署意见。

(5)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对按程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经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

(6)非居民符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按程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退还补征税款的,转退抵税(费)审批环节。

(7)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的下列时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①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 ②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③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3.发放

发放时,允许税务机关对相同审批意见的不同项目不同所得发放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允许针对同一所得分别下达通知书。

(1)审批同意的,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送达给纳税人。

(2)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延期审批通知)送达给纳税人。若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延期审批通知)情形的,此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然处于审批状态。

(3)经审核,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进行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发起相应程序。

(4)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审批不同意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送达给纳税人。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5.办结时限

(1)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无纸化管理

4.2.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和其他相关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业务人员受理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条件。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备案后,按照规定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要多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有关合同复印件;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的;

2.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且提供境内劳务的;

3.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及复印件;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的报送条件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填写备案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对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转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审批环节,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

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无纸化管理

4.3车辆优惠其他管理

车辆优惠其他管理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备案、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4.3.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省局

【业务概述】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编制并报送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备案后采集数据并归档。

2.归档

归档人员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3.2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地市级

【业务概述】

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

容。

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采集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的购置计划。

2.归档

归档人员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3.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税

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审批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生产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接收其申请资料。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核

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汇审

汇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完成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资料的汇审工作。根据审批意见为同意的车型,制作《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

4.发布

发布人员根据汇审结果,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版本信息。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同城通办

4.4其他税收优惠管理

其他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日常管理、职工名册采集、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4.4.1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施后续跟踪管理。

【业务流程】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并提出管理建议。

2.审批

根据审核、调查结果,审批人员对税收优惠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3.发放

发放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4.归档

归档人员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4.2职工名册采集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职权 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等工作时采集职工信息。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为了提高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等工作的准确性,由税务人员办理职工名册采集业务。当企业职工名册发生变动时,由税务人员重新办理本业务,将从企业采集的职工信息采集入职工名册。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

4.4.3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纳税人身份证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办理规范】

1.备案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备案通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备案 2.同城通办

4.4.4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依申请 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 适用范围:国地税 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取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网上审批 2.同城通办

3.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4.5税收优惠创新处理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可以从如下方面对税收优惠业务进行创新处理:

1. 网上审批备案。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 免填单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订、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3. 同城通办。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逐步将同城通办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市或全省。

4. 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优惠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5. 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探索建立风险监控指标,比对分析纳税人税收优惠资质

和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疑点,跟踪分析后续动态变化,对风险疑点进行评估处理,并依法据实调整或取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

6. 鼓励纳税人引入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纳税人可以在有关税收优惠资质(如:各税种优惠资质、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等)认定申请业务中,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鉴证报告。

7. 无纸化管理。依托网上办税,对采用电子签名的纳税人,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或备案、网上反馈或通知送达全流程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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