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程序
1、 编制采购预算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
2、 组织政府采购,选择采购方式,确认采购范围和供应商。
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5、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 采购资金结算并付款。
7、 政府采购效益评估。
1、2、3 合同形成阶段
4、5、6、7 合同管理阶段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能够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政府相关的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工作还必须覆盖到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特别是一些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主要环节要加强监督力度,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开标评标管理、中标后供应商的交货及验收等,这些关键环节必须重点监察,决不能轻易放过。
强化预算编制的监督效力。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是采购的首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的约束力还不强,相关人员擅自变更合同项目、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论证工作。由于政府采购所用资金为公共性的财政资金,为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编制预算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和科学的立项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征集方案,并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在提高预算透明度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监督政府采购的执行方法。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公开招投标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执行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采购单位经常违规。比如招标文件不规范、项目要求不具体、招投标信息不公开等,这些都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
监督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开展招投标活动。首先,根据采购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来明确采购方式。各地方首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具体的招投标限额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所有采购项目坚决使用招投标管理程序。其次,各级采购单位在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时,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严格遵守招投标运作规则,确保评标、验收、结算相分离。
建立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及绩效评定制度。为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化、公开化,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供应商评审制度来审核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并对合格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考评和记录。具体的操作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规定,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标准,如纳税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生产规模情况、是否有过违法违纪的历史等;审查后及时整理编目并提出分析报告或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对于中标供应商,相关部门要监督其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标供应商是否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和监督,是否存在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单位串通,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获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建立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评标小组的组建,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核外,还要求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占到评标小组总人数的相应比例,以增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制定评标的标准时要尽可能地量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采购部门在评标过程中除了介绍项目要求、内容和招标过程外,严禁参与评标。评标过程、评标方法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确定的途径公开发布。
建立交货验货监查制。必须严格分离采购与验收两个环节,对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应有第三方和使用者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成为质量验收者。为了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中标货物必须在第三方验收完毕之后才能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我国政府采购程序
1、 编制采购预算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
2、 组织政府采购,选择采购方式,确认采购范围和供应商。
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5、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 采购资金结算并付款。
7、 政府采购效益评估。
1、2、3 合同形成阶段
4、5、6、7 合同管理阶段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能够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政府相关的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工作还必须覆盖到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特别是一些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主要环节要加强监督力度,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开标评标管理、中标后供应商的交货及验收等,这些关键环节必须重点监察,决不能轻易放过。
强化预算编制的监督效力。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是采购的首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的约束力还不强,相关人员擅自变更合同项目、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论证工作。由于政府采购所用资金为公共性的财政资金,为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编制预算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和科学的立项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征集方案,并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在提高预算透明度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监督政府采购的执行方法。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公开招投标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执行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采购单位经常违规。比如招标文件不规范、项目要求不具体、招投标信息不公开等,这些都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
监督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开展招投标活动。首先,根据采购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来明确采购方式。各地方首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具体的招投标限额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所有采购项目坚决使用招投标管理程序。其次,各级采购单位在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时,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严格遵守招投标运作规则,确保评标、验收、结算相分离。
建立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及绩效评定制度。为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透明化、公开化,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供应商评审制度来审核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并对合格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考评和记录。具体的操作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局的规定,确定对本国和外国供应商审查的项目、标准,如纳税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生产规模情况、是否有过违法违纪的历史等;审查后及时整理编目并提出分析报告或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对于中标供应商,相关部门要监督其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标供应商是否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和监督,是否存在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单位串通,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获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建立政府采购评标管理制度。评标小组的组建,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核外,还要求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占到评标小组总人数的相应比例,以增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制定评标的标准时要尽可能地量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采购部门在评标过程中除了介绍项目要求、内容和招标过程外,严禁参与评标。评标过程、评标方法和中标结果必须通过确定的途径公开发布。
建立交货验货监查制。必须严格分离采购与验收两个环节,对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应有第三方和使用者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成为质量验收者。为了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中标货物必须在第三方验收完毕之后才能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