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孔令欣
Focus
i关注
●泌
车三包政策I解孽.鹊.凰.燕.
◎文/李敬超
一、主要内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9章48条。分为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的定义采用了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规定。汽车三包规章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信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
包责任免除、争议的处理、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规章的调整范围、三包责任的承担、各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有关制度建设、配套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条款等内容。第二、三、四章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修理的出厂检验、信息备案、配备随车文件、进货检查验收、修理记录存档等义务要求。第五章三包责任,重点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及实施、修理时限、补偿标准等内容。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主要规定了销售者、生产者不承担本规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因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后的处理途径。第八章为罚则。第九章为附则,对本规章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需要另行配套制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分散等原
因,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纠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jj}l,行。
规章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进行了特别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规章所称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但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相关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
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
(下转第25页)
万方数据
t~
,《认证技术》2013・04
编辑/孔令欣
F。cus
i关注
①
修订《汽车管理法》,开始引入汽车免费修理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汽车管理法》,消费者在购买新车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之内,汽车发动机或传动装置出现问题时,汽车生产商应提供免费修理服务。对于其他装置和零部件,消费者可在购买新车两年或行驶里程4万公里之内,享受免费修理服务。为了防止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因零部件短缺出现修理困难,新修订的((汽车管理法》还规定,汽车生产商在新车进行销售后,必须保证相应零部件8年以上市场供给,汽车厂商的免费修理服务就成了必须履行的
义务。基于指令规定,在欧盟国家里汽车等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两年
三、欧洲
根据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1999/44/EC)(简称“指令”)的规定,销售者应对产品交付时存在的任何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负责。在产品交付两年内发现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根据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或就该商品进行合理减价或解除合同。消费者自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销售者。对于二手产品,双方可以合同约定责任期限,但不得少于1年。
内,若发现汽车质量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销售者免费修理或更换汽车,且任何修理或更换都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如果在合理期限中无法修复或更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或部分退款。有的欧盟国家,消费者还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在不少欧洲国家,销售者往往会给客户提供延期保修。欧盟汽车市场一
般通行延保1年的规矩。圆
(上接第21页)
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5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申请仲裁。消费者可以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便于争议的处理,规章规定了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技术咨询人员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时,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
执行。
6.需要配套出台的内容规章发布后的顺利贯彻实施,有赖于相关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出台。附则列举了需要与规章配套的具体工作要求。具体包括有关信息系统、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定、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
等。此外,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
围,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等,国
家质检总局也将另行规定。圆
万方数据
《认证技术》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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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
车三包政策I解孽.鹊.凰.燕.
◎文/李敬超
一、主要内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9章48条。分为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的定义采用了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规定。汽车三包规章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信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
包责任免除、争议的处理、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规章的调整范围、三包责任的承担、各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有关制度建设、配套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密条款等内容。第二、三、四章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修理的出厂检验、信息备案、配备随车文件、进货检查验收、修理记录存档等义务要求。第五章三包责任,重点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及实施、修理时限、补偿标准等内容。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主要规定了销售者、生产者不承担本规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因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后的处理途径。第八章为罚则。第九章为附则,对本规章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需要另行配套制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分散等原
因,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纠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jj}l,行。
规章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进行了特别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规章所称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但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相关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
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
(下转第25页)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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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技术》2013・04
编辑/孔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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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关注
①
修订《汽车管理法》,开始引入汽车免费修理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汽车管理法》,消费者在购买新车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之内,汽车发动机或传动装置出现问题时,汽车生产商应提供免费修理服务。对于其他装置和零部件,消费者可在购买新车两年或行驶里程4万公里之内,享受免费修理服务。为了防止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因零部件短缺出现修理困难,新修订的((汽车管理法》还规定,汽车生产商在新车进行销售后,必须保证相应零部件8年以上市场供给,汽车厂商的免费修理服务就成了必须履行的
义务。基于指令规定,在欧盟国家里汽车等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两年
三、欧洲
根据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1999/44/EC)(简称“指令”)的规定,销售者应对产品交付时存在的任何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负责。在产品交付两年内发现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根据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或就该商品进行合理减价或解除合同。消费者自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销售者。对于二手产品,双方可以合同约定责任期限,但不得少于1年。
内,若发现汽车质量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销售者免费修理或更换汽车,且任何修理或更换都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不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如果在合理期限中无法修复或更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或部分退款。有的欧盟国家,消费者还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在不少欧洲国家,销售者往往会给客户提供延期保修。欧盟汽车市场一
般通行延保1年的规矩。圆
(上接第21页)
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5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申请仲裁。消费者可以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便于争议的处理,规章规定了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技术咨询人员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时,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
执行。
6.需要配套出台的内容规章发布后的顺利贯彻实施,有赖于相关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出台。附则列举了需要与规章配套的具体工作要求。具体包括有关信息系统、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定、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
等。此外,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
围,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等,国
家质检总局也将另行规定。圆
万方数据
《认证技术》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