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总则,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权、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管理、违反规定的责任、附则。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和合作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2、《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3、《香港会计实务准则》、《香港核数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 总 则

1、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3、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集团予以保证。

4、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会同企业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

1、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施打击报复。

2、内部审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置财务、工程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内部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

4、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5、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经济利益关系。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承办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7、内部审计机构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权

1、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1)向董事会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2)接受董事会的授权,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控的健全有效、经济责任(离任)、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

(3)负责制订与实施审计计划,建立审计档案;

(4)参与邀请中介机构审计,协调、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制订和决策。

(3)审核凭证、帐表、预决算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

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和资料,审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集团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在内部审计期间强制休假回避。

第六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1、审计范围:集团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各地区、国家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和合作项目。

2、审计内容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4)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5)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6)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7)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8)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章 审计程序

1、根据董事会指示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2、计划阶段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2)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3)编制审计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3、实施审计阶段

(1)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4、审计完成阶段

审计终结,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二周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部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报告酌情做出修改,报送董事会,并负责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5、经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和主要管理层人员,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的要求落实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提出。

7、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指令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

8、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实行审计档案管理及统一审计文书格式。

对已获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按有关规定分送,并立卷归档。

第八章 内部审计管理

1、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应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3、集团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专题报告。

5、审计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董事会或集团行政领导的同意,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不得公开。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

1、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集团给予行政和经济处

罚。

(1)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2、集团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根据集团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

2、本制度由集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总则,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权、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管理、违反规定的责任、附则。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和合作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2、《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3、《香港会计实务准则》、《香港核数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 总 则

1、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3、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集团予以保证。

4、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会同企业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

1、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施打击报复。

2、内部审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置财务、工程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内部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

4、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5、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经济利益关系。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承办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7、内部审计机构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权

1、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1)向董事会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2)接受董事会的授权,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控的健全有效、经济责任(离任)、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

(3)负责制订与实施审计计划,建立审计档案;

(4)参与邀请中介机构审计,协调、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制订和决策。

(3)审核凭证、帐表、预决算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

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和资料,审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集团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在内部审计期间强制休假回避。

第六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1、审计范围:集团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各地区、国家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和合作项目。

2、审计内容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4)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5)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6)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7)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8)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章 审计程序

1、根据董事会指示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2、计划阶段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2)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3)编制审计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3、实施审计阶段

(1)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4、审计完成阶段

审计终结,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二周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部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报告酌情做出修改,报送董事会,并负责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5、经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和主要管理层人员,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的要求落实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提出。

7、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指令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

8、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实行审计档案管理及统一审计文书格式。

对已获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按有关规定分送,并立卷归档。

第八章 内部审计管理

1、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应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3、集团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专题报告。

5、审计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董事会或集团行政领导的同意,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不得公开。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

1、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集团给予行政和经济处

罚。

(1)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2、集团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根据集团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

2、本制度由集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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