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

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目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为适应山东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状,《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予以明确,并规定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根据新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总量控制

据介绍,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为此,《规定》确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山东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原规定没有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新规对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等。”省编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规定》提出,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针对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情况,新规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外,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元旦起施行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获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根据改革方向,《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目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行改革。为适应山东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现状,《规定》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说。

《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予以明确,并规定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根据新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总量控制

据介绍,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为此,《规定》确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山东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原规定没有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新规对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等。”省编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规定》提出,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针对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情况,新规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另外,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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