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5 06:09:34| 分类: 执法指导 |字号 订阅
本文转载自工商稽查《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
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的管理包括一般性的管理和处理,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势必会接触到一定数量的非法财物,对这些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效果,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的状况。我国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然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一般较长,涉嫌非法财物受办案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控制较多,同时,由于认定涉案财物非法、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等环节存在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涉案财物毁损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案财物由谁保管、怎样保管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考虑到各地罚没非法物资的情况有较大不同,为适应管理需要,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各地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具体情况,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罚没物资管理的具体办法。
1.建立公物仓制度。
公物仓是执法机关依法保存、管理、处理扣留及罚没票据、物品、工具以及现金的仓库。
2.落实责任制度。
执法机关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仓和罚没物资,设立登记台账,建立和健全物品交换、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对罚没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查验制度,加强对入仓罚没物资的核对管理。
4.贯彻依法处理制度。
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罚没物资一般按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1) 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按国家规定交专管机关处理。
(2) 毒品和吸毒用具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盘等物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交专管机关处理。
(3) 易腐物品、鲜活品,经检疫合格且不宜拍卖的,直接送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4) 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有偿调拨。
(5) 除以上4类外,其他罚没物资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拍卖。执法机关参与拍卖全过程。
(6) 应予销毁的物资,由执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财政部门派员监督销毁。
(7) 罚没物资处理完成后,执法机关应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报财政部门。
这些处理制度已由国家明确予以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的相关办法中可以细化实施措施,增加依法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罚没物品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这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情况所作的罚没物品处理列举性规定。
(一)销毁罚没物品。
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主要包括淫秽书刊、盗版光盘等违禁品,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腐烂食品、物品。这些物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经发现,必须没收并予以销毁。被销毁物品如果涉及国家专项规定,应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如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销毁规定。国家没有专项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销毁记录应当包括: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执行人等内容。参与销毁的执行人应对销毁记录进行鉴定或盖章,对销毁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存档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习惯上一烧了之或者一砸了之的应予销毁物品,现在从环保、节能、再利用的角度有了更为妥善的处理办法。焚烧塑料、橡胶、人造革和音像制品等会分解出100多种有毒气体,对水质、土壤和空气都会造成污染,如果采取物资回收或其他能够利用其价值的办法予以销毁意义则更大。例如,把地条钢运往钢厂熔炼,把玻璃制品送玻璃厂回炉,把劣质冰箱、彩电、电脑交物资回收部门分类处理,把侵犯商标权的服装、鞋帽、箱包等作必要的处理后捐赠给当地红十字会或救济中心等。不过,这种处理如果产生价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上缴国库。
(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罚没物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拍卖属于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1.公开拍卖。
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的,应当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签订拍卖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交付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法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其他处理方式。
对于无公开拍卖条件或不宜公开拍卖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对于鲜活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行政机关都必须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同样应制作清单。
三、罚没款项的上缴及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一)罚没款项的上缴。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为了保证廉洁行政、执法为民,我国实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政策及原则,即行政经费原则上完全由财政负担,行政收费包括行政罚没款项等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依据这一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人认领财物的概念及其处理。
无人认领财物是指财物所有权虽然完整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不明或所有权人不主张其权利,财物暂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占有。
(1)无人认领财物的产生。
根据相关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要退还当事人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依法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如果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不予领取,或者公告认领期届满后无人认领,所涉财物就成为无人认领财物。
在实践中,还会因为其他一些问题出现无人认领财物。例如,在执法检查中,当事人逃离现场,当事人留下的财物就可能成为无人认领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经调查取证,如果认定涉案财物是非法财物,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合法部分,应按照无人认领财物方式处理。
(2)变价保存。
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然后将变价款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
(3)变价款保留1年后,上缴财政。
如果当事人在物品处理之日起1年内前来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还变价款。如果无人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变价款上缴财政。无论是发还变价款还是上缴变价款,都应扣除保管、处理等必要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规定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制度的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期变价保存无人认领财物,并在1年内保留当事人对变价款的所有权。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涉案物品因长期存放毁损、变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大量涉案物品滞留公务仓。
依法合理、妥善处置无人认领财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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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的管理包括一般性的管理和处理,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势必会接触到一定数量的非法财物,对这些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效果,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的状况。我国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然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一般较长,涉嫌非法财物受办案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控制较多,同时,由于认定涉案财物非法、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等环节存在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涉案财物毁损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案财物由谁保管、怎样保管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考虑到各地罚没非法物资的情况有较大不同,为适应管理需要,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各地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具体情况,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罚没物资管理的具体办法。
1.建立公物仓制度。
公物仓是执法机关依法保存、管理、处理扣留及罚没票据、物品、工具以及现金的仓库。
2.落实责任制度。
执法机关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仓和罚没物资,设立登记台账,建立和健全物品交换、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对罚没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查验制度,加强对入仓罚没物资的核对管理。
4.贯彻依法处理制度。
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罚没物资一般按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1) 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按国家规定交专管机关处理。
(2) 毒品和吸毒用具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盘等物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交专管机关处理。
(3) 易腐物品、鲜活品,经检疫合格且不宜拍卖的,直接送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4) 对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有偿调拨。
(5) 除以上4类外,其他罚没物资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拍卖。执法机关参与拍卖全过程。
(6) 应予销毁的物资,由执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财政部门派员监督销毁。
(7) 罚没物资处理完成后,执法机关应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报财政部门。
这些处理制度已由国家明确予以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的相关办法中可以细化实施措施,增加依法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罚没物品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这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情况所作的罚没物品处理列举性规定。
(一)销毁罚没物品。
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主要包括淫秽书刊、盗版光盘等违禁品,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劣质腐烂食品、物品。这些物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经发现,必须没收并予以销毁。被销毁物品如果涉及国家专项规定,应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如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销毁规定。国家没有专项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销毁记录应当包括: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执行人等内容。参与销毁的执行人应对销毁记录进行鉴定或盖章,对销毁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存档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习惯上一烧了之或者一砸了之的应予销毁物品,现在从环保、节能、再利用的角度有了更为妥善的处理办法。焚烧塑料、橡胶、人造革和音像制品等会分解出100多种有毒气体,对水质、土壤和空气都会造成污染,如果采取物资回收或其他能够利用其价值的办法予以销毁意义则更大。例如,把地条钢运往钢厂熔炼,把玻璃制品送玻璃厂回炉,把劣质冰箱、彩电、电脑交物资回收部门分类处理,把侵犯商标权的服装、鞋帽、箱包等作必要的处理后捐赠给当地红十字会或救济中心等。不过,这种处理如果产生价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上缴国库。
(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罚没物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拍卖属于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1.公开拍卖。
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的,应当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签订拍卖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交付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法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其他处理方式。
对于无公开拍卖条件或不宜公开拍卖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对于鲜活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行政机关都必须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涉案非法财物,同样应制作清单。
三、罚没款项的上缴及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一)罚没款项的上缴。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为了保证廉洁行政、执法为民,我国实行行政机关“收支两条线”政策及原则,即行政经费原则上完全由财政负担,行政收费包括行政罚没款项等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依据这一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人认领财物的概念及其处理。
无人认领财物是指财物所有权虽然完整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不明或所有权人不主张其权利,财物暂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占有。
(1)无人认领财物的产生。
根据相关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要退还当事人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依法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如果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不予领取,或者公告认领期届满后无人认领,所涉财物就成为无人认领财物。
在实践中,还会因为其他一些问题出现无人认领财物。例如,在执法检查中,当事人逃离现场,当事人留下的财物就可能成为无人认领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经调查取证,如果认定涉案财物是非法财物,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合法部分,应按照无人认领财物方式处理。
(2)变价保存。
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然后将变价款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
(3)变价款保留1年后,上缴财政。
如果当事人在物品处理之日起1年内前来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还变价款。如果无人认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变价款上缴财政。无论是发还变价款还是上缴变价款,都应扣除保管、处理等必要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规定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制度的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期变价保存无人认领财物,并在1年内保留当事人对变价款的所有权。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涉案物品因长期存放毁损、变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大量涉案物品滞留公务仓。
依法合理、妥善处置无人认领财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王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