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八下"的雇工之争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放个体户创业,解禁乡村家庭工业,恢复城乡小商品市场――私营经济开始在中国大陆萌动。1979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随之而来的是, “雇工”这个在中国绝迹的、在以往被视为有剥削色彩的词汇出现了。   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辛苦一年,稍有斩获,第二年,陈志雄扩大再生产,承包141亩鱼塘,夫妻俩干不过来,就只好雇人,雇请固定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第三年,陈继续扩大经营,承包面积达497亩,雇请固定工5人,临时1000个工日。   在当年,像陈志雄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广州第一批个体户之一的高德良,1980年4月下海创办“周生记太爷鸡”,做了不到半年就雇了6个帮工。而安徽著名的“傻子瓜子”年广久,自挂牌以后生意就很兴旺,也雇请了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到1979年底,雇工达12个。   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的举动,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于是,陈志雄的事情,一下子闹到了《人民日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一文,并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展开讨论,历时三个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雇工算不算剥削?”   讨论中,有人引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断,“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明确地划分的“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也就是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   争论并没有就此打住。1982年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两位与会者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认为,陈志雄行为的资本主义性质非常明显。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了一份题为《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雇佣劳动基础的承包大户》的内参,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一位高层领导批示:“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做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肯定了陈志雄的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认为“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报告同时强调: “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   广东省委的态度,为私营企业的雇工政策撕开了第一道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私营企业命运的小口子。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两年到了,邓小平还是说:“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雇工也随之合法化。   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股份制经济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下同)的工业产值已占当年国内工业产值的50.88%,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2.1%;非公有制经济的出口创汇已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47.8%;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已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5左右。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放个体户创业,解禁乡村家庭工业,恢复城乡小商品市场――私营经济开始在中国大陆萌动。1979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随之而来的是, “雇工”这个在中国绝迹的、在以往被视为有剥削色彩的词汇出现了。   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辛苦一年,稍有斩获,第二年,陈志雄扩大再生产,承包141亩鱼塘,夫妻俩干不过来,就只好雇人,雇请固定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第三年,陈继续扩大经营,承包面积达497亩,雇请固定工5人,临时1000个工日。   在当年,像陈志雄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广州第一批个体户之一的高德良,1980年4月下海创办“周生记太爷鸡”,做了不到半年就雇了6个帮工。而安徽著名的“傻子瓜子”年广久,自挂牌以后生意就很兴旺,也雇请了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到1979年底,雇工达12个。   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的举动,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于是,陈志雄的事情,一下子闹到了《人民日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一文,并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展开讨论,历时三个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雇工算不算剥削?”   讨论中,有人引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断,“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明确地划分的“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也就是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   争论并没有就此打住。1982年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两位与会者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认为,陈志雄行为的资本主义性质非常明显。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了一份题为《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雇佣劳动基础的承包大户》的内参,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一位高层领导批示:“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做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肯定了陈志雄的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认为“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报告同时强调: “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   广东省委的态度,为私营企业的雇工政策撕开了第一道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私营企业命运的小口子。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两年到了,邓小平还是说:“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雇工也随之合法化。   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股份制经济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下同)的工业产值已占当年国内工业产值的50.88%,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2.1%;非公有制经济的出口创汇已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47.8%;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已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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