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作者:在水e方

说到甲供材料,自然会联系到甲供材料相应的建筑营业税金,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额。而什么是营业额呢?这是相对于销售额的说法,其实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只是因为应税税种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某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了合同价款100万的劳务费,这就是它的营业额,也是它的计税依据,因此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为100万,但是,国家为了严控某些施工企业利用甲供材料方式透漏税款,因此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条款的规定,规避了甲供材料漏税的可能,将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转化成了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实际承担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为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施工造价总额。存在甲供材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只能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而不能开具含有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甲供材料的发票金额。《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计税营业额中的甲供材料部分的建安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呢?该由谁承担那缴纳呢?谈到这里,有必要说说施工造价总额。根据国家造价管理和施工规范,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包含以下组成: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税金是在前三项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税率计算而来的,四项的合计就组成了工程造价。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许多是要求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报告里也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由于税金的取费基数有材料部分,因此,当材料不再作为施工的合同造价的时候,该部分的材料税金也不再包含在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额里,该甲供材料与相应的税金就只存在于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从上述知道,再结合工程造价的组成看(附后),这甲供材料的建筑税金理应由甲方承担缴纳或由施工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者是代劳行为方,被代扣代缴者是实际承担方,正如开发商收取购房业主的代收税费一样,只是帮业主代缴,但自己并不是该税费的承担者。

既然如此,那么这甲供材料的税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由于实际实行了甲供,那么该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与施工方的施工营业额有些微差别,即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相应建安税金,施工金额包含相应建安税金。如果不采用甲供,则施工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则为:施工合同额+甲供材料金额*(1+3.3%),即甲供金额需还原为含税的营业额。因此,甲供材料缴纳的建安税金应是还原后的金额,它是施工营业额的组成部分,此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都是和材料一样,计入相应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甲供税金)300*3.3%

贷: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300*3.3%

缴纳后,将税票复印件给施工方,原件甲方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

贷:银行存款

施工方的处理:如果是甲方自行申报缴纳,则施工方只需取得甲方的完税票复印件备查,不做会计处理;如果代扣代缴,则要处理,收到甲方税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缴纳后

借: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贷:银行存款

也许有人要问,施工企业与甲方在合同谈判时,如果实行综合清单计价,那么应该按相应取费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材料甲供了,甲方肯定会让施工方剔除计提管理费和利润的材料基数,意思就是不让你施工方赚这一笔了,那么税金应该要按甲供材料金额提取吧?可以啊,如果施工方提取了材料部分的税金,那么你施工方就自己申报缴纳所有计税营业额的税金就是。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也应按以上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也只能是实际营业额。即: 收到甲方的含甲供税金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开出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供材料税金的计算,很多地方是简单乘以税率得来,如果不还原计算,则开发成本与施工营业额成本会有误差,数据不一致。比如,施工合同额500,甲供150,两种计算结果如下:

第一种,简单加减:总成本=500+150=650,总营业税金=650*3%=19.5 ,第二种,还原加减:总成本=500+150/(1-3%)=654.64,总营业税金=654.64*3%=19.64还原后的税金计算虽然比简单加减的税金支出大,但这样的计算才能为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提供了法理依据。

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作者:在水e方

说到甲供材料,自然会联系到甲供材料相应的建筑营业税金,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额。而什么是营业额呢?这是相对于销售额的说法,其实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只是因为应税税种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某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了合同价款100万的劳务费,这就是它的营业额,也是它的计税依据,因此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为100万,但是,国家为了严控某些施工企业利用甲供材料方式透漏税款,因此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条款的规定,规避了甲供材料漏税的可能,将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转化成了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实际承担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为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施工造价总额。存在甲供材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只能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而不能开具含有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甲供材料的发票金额。《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计税营业额中的甲供材料部分的建安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呢?该由谁承担那缴纳呢?谈到这里,有必要说说施工造价总额。根据国家造价管理和施工规范,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包含以下组成: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税金是在前三项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税率计算而来的,四项的合计就组成了工程造价。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许多是要求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报告里也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由于税金的取费基数有材料部分,因此,当材料不再作为施工的合同造价的时候,该部分的材料税金也不再包含在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额里,该甲供材料与相应的税金就只存在于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从上述知道,再结合工程造价的组成看(附后),这甲供材料的建筑税金理应由甲方承担缴纳或由施工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者是代劳行为方,被代扣代缴者是实际承担方,正如开发商收取购房业主的代收税费一样,只是帮业主代缴,但自己并不是该税费的承担者。

既然如此,那么这甲供材料的税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由于实际实行了甲供,那么该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与施工方的施工营业额有些微差别,即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相应建安税金,施工金额包含相应建安税金。如果不采用甲供,则施工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则为:施工合同额+甲供材料金额*(1+3.3%),即甲供金额需还原为含税的营业额。因此,甲供材料缴纳的建安税金应是还原后的金额,它是施工营业额的组成部分,此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都是和材料一样,计入相应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甲供税金)300*3.3%

贷: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300*3.3%

缴纳后,将税票复印件给施工方,原件甲方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

贷:银行存款

施工方的处理:如果是甲方自行申报缴纳,则施工方只需取得甲方的完税票复印件备查,不做会计处理;如果代扣代缴,则要处理,收到甲方税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缴纳后

借: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贷:银行存款

也许有人要问,施工企业与甲方在合同谈判时,如果实行综合清单计价,那么应该按相应取费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材料甲供了,甲方肯定会让施工方剔除计提管理费和利润的材料基数,意思就是不让你施工方赚这一笔了,那么税金应该要按甲供材料金额提取吧?可以啊,如果施工方提取了材料部分的税金,那么你施工方就自己申报缴纳所有计税营业额的税金就是。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也应按以上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也只能是实际营业额。即: 收到甲方的含甲供税金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开出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供材料税金的计算,很多地方是简单乘以税率得来,如果不还原计算,则开发成本与施工营业额成本会有误差,数据不一致。比如,施工合同额500,甲供150,两种计算结果如下:

第一种,简单加减:总成本=500+150=650,总营业税金=650*3%=19.5 ,第二种,还原加减:总成本=500+150/(1-3%)=654.64,总营业税金=654.64*3%=19.64还原后的税金计算虽然比简单加减的税金支出大,但这样的计算才能为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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