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4 10:31 来源: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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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小贴士: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贴士: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4-04-14 10:31 来源: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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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4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小贴士: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贴士: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