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均等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管理向服务的重大转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确保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计生工作新兴建设,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要求,并就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工作开展的六项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等地方和场所通过免费发放宣传品、举办婚育知识讲座、刷新标语口号、开辟宣传专栏等措施,加强面向流动人口的宣传、咨询和倡导,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家庭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宣传传媒作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和谐的人口文化氛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户籍地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其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同等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建立健全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每年至少享有2次以上孕情环情检查和1次以上生殖健康检查。充分利用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在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将流动人口纳入覆盖人群。

(三)全面推进避孕药具供应和随访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药具服务管理纳入药具工作全局,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不断推进避孕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以流动人口药具可及性为目标,按需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形成领取方便、满足需求的供应渠道,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服务。在农村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药具发放网络建设,以服务网络为依托,满足流动人

口对药具的需求,同时要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在药具资源配置上,要加快存量调剂,增量倾斜,实现区域平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实施、经费保障和责任落实。

(四)全面推进生育政策服务均等化。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并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因婚姻关系形成的流动人员,夫妻一方户籍在我省,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由双方提出申请,根据另一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执行我省的生育政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再生育证明。

(五)全面推进生育关怀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流动人口生育关怀关爱活动,牢固树立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认真受理流动人口利益诉求,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各地实行的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政策,应当覆盖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育龄人员。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切实关怀、救助留守儿童和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

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六)全面推进便民维权服务均等化。坚持政务公开,落实便民维权措施。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电话和人口计生维权监督电话,公布辖区内计生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监督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定点服务单位”标识牌,并注明免费服务的项目。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和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措施,帮助流动人口解决计划生育、生产生活、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我**将利用五年时间,通过实施试点、有序推进和逐步深化相关工作,力争在2012年实现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覆盖90%以上,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部门公共服务到位率、流入育龄群众满意率四项重要指标达90%以上的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公共服务制度实现统一、标准和规范,在财政投入均等化基础上,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

昭仁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3日

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均等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管理向服务的重大转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确保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计生工作新兴建设,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要求,并就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工作开展的六项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等地方和场所通过免费发放宣传品、举办婚育知识讲座、刷新标语口号、开辟宣传专栏等措施,加强面向流动人口的宣传、咨询和倡导,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家庭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宣传传媒作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和谐的人口文化氛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户籍地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其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同等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建立健全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每年至少享有2次以上孕情环情检查和1次以上生殖健康检查。充分利用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在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将流动人口纳入覆盖人群。

(三)全面推进避孕药具供应和随访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药具服务管理纳入药具工作全局,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不断推进避孕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以流动人口药具可及性为目标,按需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形成领取方便、满足需求的供应渠道,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服务。在农村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药具发放网络建设,以服务网络为依托,满足流动人

口对药具的需求,同时要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在药具资源配置上,要加快存量调剂,增量倾斜,实现区域平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实施、经费保障和责任落实。

(四)全面推进生育政策服务均等化。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并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因婚姻关系形成的流动人员,夫妻一方户籍在我省,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由双方提出申请,根据另一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执行我省的生育政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再生育证明。

(五)全面推进生育关怀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流动人口生育关怀关爱活动,牢固树立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认真受理流动人口利益诉求,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各地实行的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政策,应当覆盖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育龄人员。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切实关怀、救助留守儿童和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

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六)全面推进便民维权服务均等化。坚持政务公开,落实便民维权措施。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电话和人口计生维权监督电话,公布辖区内计生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监督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定点服务单位”标识牌,并注明免费服务的项目。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和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措施,帮助流动人口解决计划生育、生产生活、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我**将利用五年时间,通过实施试点、有序推进和逐步深化相关工作,力争在2012年实现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覆盖90%以上,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部门公共服务到位率、流入育龄群众满意率四项重要指标达90%以上的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公共服务制度实现统一、标准和规范,在财政投入均等化基础上,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

昭仁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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