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电力的定位和法规政策

四川省地方电力的定位和法规政策

李其道

(2004.1.15)

(一)地方电力定位

四川省凡属省及以下结合防洪、灌溉兴建的水电站;市(州)及以下主要由地方、群众举办和经营管理的水(火)电站及配套电网;为趸售国家电力由地方、群众兴建的输变电工程统称地方电力。它有着显著的基础性、公益性、扶贫性、生态性作用。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是地方电力的电源主体,它源于农村,旨在消除贫困,是中小河流治理的产物,是法律鼓励发展的绿色可再生能源,也是中共中央[2004]1号文件要求增加投资、扩大范围、加快速度的“六小工程”。地方电网是保障农村水电就近服务地方、服务“三农”的关键。

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水电,是适应和满足我省盆周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丘陵大县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为盆周山区深丘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发展道路,必将为我省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物质、政治、精神、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一个方面的较大贡献。 (二)管理机构和职能

早在建国初期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水利厅即设置了农村水电专管机构。1958年设立农村电站处。1965年设立农村电力管理处,1978年改为地方电力管理处。1991省编委以[1991]37号文批复成立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2000年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川办发[2000]103号文),明确水利厅对地方电力行使以下职能:

——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州、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

——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

——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

——实施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此外,为了水电事业的发展,省计委和水利厅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厅继续负责地方电力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文批准水利部水利行业第4号技能鉴定站由四川省水利厅组建(设在地方电力局),负责38个水利行业水电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厅属地方电力局坚持政企分开,代厅行使行业管电职能,在职能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格局和地方电力供电范围

四川电力工业形成的国家电力、地方电力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是由四川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的,是由国情省情决定的。是改革的产物。是历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怀、重视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指引、支持的结果。也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广大群众的参与下,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

截至2003年底,四川181个县(市、区)中,有146个县(含代管县39个)主要由地方电力供电,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0%。这些县的地电企业,除少部分代管县的地电企业是以外购电为主供电外,其余都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配电端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建国后头30年(1949~1979年)的方针政策。

1955年根据中央指示,全国水利会议要求各地积极试办小型水电站;接着中央在公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的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1956年水利部在四川崇庆县,四川省水利厅配合水利部在灌县(今都江堰市),分别举办了全国第一期和四川省第一期农村水电训练班,为我省培训了第一批建设农村水电的力量。此后在四川、山东、河南等省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提出了“小型为主、社办为主、服务生产为主”的

“三主”方针和“先动力后电力”的“两步走”原则。1958年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建设农村水电的方针是:“小型为主,社办为主,生产为主,动力与电力并举,兴修与管理并重,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倡议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乡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而后以点带面,不断发展。50年代发展农村水电,主要解决生活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电站容量小,设备简单,多为群众投资举办,国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投资补助,即民办公助。

1963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提出农电发展方针是:“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供电并举”。四川省提出了“以机电提灌为主,提蓄结合,综合利用”的水利建设方针,为了解决提水灌溉的动力问题,除了大电网供电和使用柴油机外,重点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电,最大单机容量达1万千瓦,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均主要为水利投资)和社队投劳的“三三制”办电,并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股份制办电的开始。这时的小水电,不仅用于照明、加工,而且用于排灌和县乡工业。

1969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关省区政府负责人带队出席的“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会议制定了“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和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的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小水电发展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提出了小流域开发规划实施方案和地方自制设备专业化协作布点,推动了小水电的大发展。我省

在凉山州雷波县召开了贯彻永春会议精神的全省小水电工作会议。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全国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规划上,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上,发动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政策;

——资金上,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500千瓦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千瓦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总投资的20%;单机500千瓦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40~60%;

——设备上,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本省自产自用,此外,骨干机组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设上,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管理上,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大小电网关系上,要求大电网本着支援农业的精神,积极支持小电站联网,小电站并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自身保本不赚的原则确定小水电上网电价,制止“大电网一到,小水电砍掉(或收走)”的倾向。

1970年代中后期,省政府连续下发了[76]24号、[76]31号、[77]71号、[78]82号、[79]156号、[80]178号等6个文件。这些文件分别对发展地方电力的方针政

策、管理体制、建设资金筹集、经营管理方式、大小电网联网等问题,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除扩大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外,明确提出:实行地、县、社、队四级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级举办的电站电网,各级都不准上收,过去改变了所有制的,一律按照隶属关系尽快划转回来。1976年我省对地方电力管理体制作出的明确规定(省政府[76]31号)是: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

2.改革开放20年(1980~2000年)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为了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经验,1980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1982年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82)水电农电字21号),转发全国参照执行。部、省联合文件明确指出:电力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地方电力“要贯彻‘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要坚持“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对地方电力的规划发展以及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并(联)网形式、运行方式、产权和管理权限,调度管理、电量交换、有无功平衡、电价和电费结算等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

放思想”。1982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1983年李鹏同志以“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为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阐述了“三自”方针的涵义和发展小水电建设“四化”的重大意义。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1983年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中小水电资源,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把加强农村水电及初级电气化建设列入中央全会决议。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指出:“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为全国建设一、二、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而下发的国发

[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三个文件,对全国各地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总结、深化和完善。以国务院三个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主要有:

——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建立水利(水电)部门“建、管统一”、中小水电(地方电力)公司“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地方电力企业和转供电企业普遍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

——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2.5万千瓦的中型水电站和电压等级高于35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1992年国家计委行文规定,凡是由中央水利补助投资的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农村水电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其审批文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划为小水电,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

——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

——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地方电站电网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地方电力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将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中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用来建立地方电力发展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地方水电企业执行“6%增值税率”政策。

——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1990年代中后期,分别由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资局、水利厅(联合),连续下发了川府发[1994]130号、川财工[1994]84号、川国资三[1994]12号、川水地电[1995]100号、川府发[1996]151号、川委厅[1996]145号、川水地电[1998]277号等7个文件,对实行新税制后继续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加强水利地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代管、平调、转移、流失等现象的发生;继续执行促进地方电力、电气化建设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大小电网联网保持行业管理关系、产权关系、供电营业区和经营管理权不变,不再推行“代管”模式,已经“代管”的,水电部门仍有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企业产权监管权限等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国家国资局、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监督和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99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规定水电为乙类水利建设项目,改革投资体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水电价格,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组织水平,建立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水利产业化。

1999年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各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此外,1997年水利部《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办水电[1997]95号),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提出:理清思路,转变职能;加快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百龙工程”,壮大水电企业规模。实施“百龙工程”在于优化结构,重组资产,盘活存量,取得增量。1999年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对贯彻国发[1999]2号文件提出实施意见:“有电网的县或地区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交叉供电县以及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由大电网趸售的县,要按照《公司法》来规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供区的电站(厂)可以组建独立发电公司竞价上网”,“省级水电公司可以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目前还没有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或水电投资公司的省

(区、市)可以争取由地、县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自贷自还”,“加强农村水电企业管理和农村供用电营销管理,全面推行‘五统一’和‘三公开’,逐步实现‘四到户’管理”,“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3.新时期国家领导人的有关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

进入21世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人类生活的头等大事。江泽民同志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朱镕基同志多次讲话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农村水电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志的指示,以及世纪之初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启动,标志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实现伟大转折,经过建国后头30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20年的第二阶段,进入

新时期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的第三个阶段。

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重点支持。中发[2003]3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颁布的新《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订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02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小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10号)指出,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小水电等。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指出,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

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对于掀起新一轮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高潮,取得装机规模上新台阶,电气化水平有新突破;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继续搞好农村水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供用电提高到新水平;抓紧实施无电乡村光明工程,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加快现代化建设;以及农村水电行业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发供电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

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坚持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导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省地方电力的定位和法规政策

李其道

(2004.1.15)

(一)地方电力定位

四川省凡属省及以下结合防洪、灌溉兴建的水电站;市(州)及以下主要由地方、群众举办和经营管理的水(火)电站及配套电网;为趸售国家电力由地方、群众兴建的输变电工程统称地方电力。它有着显著的基础性、公益性、扶贫性、生态性作用。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是地方电力的电源主体,它源于农村,旨在消除贫困,是中小河流治理的产物,是法律鼓励发展的绿色可再生能源,也是中共中央[2004]1号文件要求增加投资、扩大范围、加快速度的“六小工程”。地方电网是保障农村水电就近服务地方、服务“三农”的关键。

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水电,是适应和满足我省盆周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丘陵大县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为盆周山区深丘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发展道路,必将为我省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物质、政治、精神、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一个方面的较大贡献。 (二)管理机构和职能

早在建国初期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水利厅即设置了农村水电专管机构。1958年设立农村电站处。1965年设立农村电力管理处,1978年改为地方电力管理处。1991省编委以[1991]37号文批复成立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2000年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川办发[2000]103号文),明确水利厅对地方电力行使以下职能:

——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州、县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

——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

——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

——实施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此外,为了水电事业的发展,省计委和水利厅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厅继续负责地方电力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文批准水利部水利行业第4号技能鉴定站由四川省水利厅组建(设在地方电力局),负责38个水利行业水电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厅属地方电力局坚持政企分开,代厅行使行业管电职能,在职能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格局和地方电力供电范围

四川电力工业形成的国家电力、地方电力并举共存、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是由四川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的,是由国情省情决定的。是改革的产物。是历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怀、重视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指引、支持的结果。也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广大群众的参与下,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

截至2003年底,四川181个县(市、区)中,有146个县(含代管县39个)主要由地方电力供电,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0%。这些县的地电企业,除少部分代管县的地电企业是以外购电为主供电外,其余都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配电端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建国后头30年(1949~1979年)的方针政策。

1955年根据中央指示,全国水利会议要求各地积极试办小型水电站;接着中央在公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的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1956年水利部在四川崇庆县,四川省水利厅配合水利部在灌县(今都江堰市),分别举办了全国第一期和四川省第一期农村水电训练班,为我省培训了第一批建设农村水电的力量。此后在四川、山东、河南等省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提出了“小型为主、社办为主、服务生产为主”的

“三主”方针和“先动力后电力”的“两步走”原则。1958年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建设农村水电的方针是:“小型为主,社办为主,生产为主,动力与电力并举,兴修与管理并重,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倡议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乡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而后以点带面,不断发展。50年代发展农村水电,主要解决生活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电站容量小,设备简单,多为群众投资举办,国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投资补助,即民办公助。

1963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提出农电发展方针是:“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供电并举”。四川省提出了“以机电提灌为主,提蓄结合,综合利用”的水利建设方针,为了解决提水灌溉的动力问题,除了大电网供电和使用柴油机外,重点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电,最大单机容量达1万千瓦,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均主要为水利投资)和社队投劳的“三三制”办电,并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股份制办电的开始。这时的小水电,不仅用于照明、加工,而且用于排灌和县乡工业。

1969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关省区政府负责人带队出席的“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会议制定了“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和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的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小水电发展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提出了小流域开发规划实施方案和地方自制设备专业化协作布点,推动了小水电的大发展。我省

在凉山州雷波县召开了贯彻永春会议精神的全省小水电工作会议。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全国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规划上,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上,发动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政策;

——资金上,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500千瓦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千瓦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总投资的20%;单机500千瓦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40~60%;

——设备上,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本省自产自用,此外,骨干机组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设上,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管理上,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大小电网关系上,要求大电网本着支援农业的精神,积极支持小电站联网,小电站并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自身保本不赚的原则确定小水电上网电价,制止“大电网一到,小水电砍掉(或收走)”的倾向。

1970年代中后期,省政府连续下发了[76]24号、[76]31号、[77]71号、[78]82号、[79]156号、[80]178号等6个文件。这些文件分别对发展地方电力的方针政

策、管理体制、建设资金筹集、经营管理方式、大小电网联网等问题,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除扩大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外,明确提出:实行地、县、社、队四级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级举办的电站电网,各级都不准上收,过去改变了所有制的,一律按照隶属关系尽快划转回来。1976年我省对地方电力管理体制作出的明确规定(省政府[76]31号)是: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

2.改革开放20年(1980~2000年)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为了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经验,1980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1982年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82)水电农电字21号),转发全国参照执行。部、省联合文件明确指出:电力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地方电力“要贯彻‘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要坚持“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对地方电力的规划发展以及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并(联)网形式、运行方式、产权和管理权限,调度管理、电量交换、有无功平衡、电价和电费结算等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

放思想”。1982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1983年李鹏同志以“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为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阐述了“三自”方针的涵义和发展小水电建设“四化”的重大意义。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1983年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中小水电资源,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把加强农村水电及初级电气化建设列入中央全会决议。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指出:“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为全国建设一、二、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而下发的国发

[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三个文件,对全国各地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总结、深化和完善。以国务院三个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主要有:

——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建立水利(水电)部门“建、管统一”、中小水电(地方电力)公司“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地方电力企业和转供电企业普遍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

——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2.5万千瓦的中型水电站和电压等级高于35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1992年国家计委行文规定,凡是由中央水利补助投资的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农村水电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其审批文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划为小水电,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

——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

——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地方电站电网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地方电力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将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中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用来建立地方电力发展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地方水电企业执行“6%增值税率”政策。

——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1990年代中后期,分别由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资局、水利厅(联合),连续下发了川府发[1994]130号、川财工[1994]84号、川国资三[1994]12号、川水地电[1995]100号、川府发[1996]151号、川委厅[1996]145号、川水地电[1998]277号等7个文件,对实行新税制后继续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加强水利地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代管、平调、转移、流失等现象的发生;继续执行促进地方电力、电气化建设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大小电网联网保持行业管理关系、产权关系、供电营业区和经营管理权不变,不再推行“代管”模式,已经“代管”的,水电部门仍有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企业产权监管权限等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国家国资局、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监督和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99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规定水电为乙类水利建设项目,改革投资体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水电价格,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组织水平,建立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水利产业化。

1999年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各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此外,1997年水利部《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办水电[1997]95号),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提出:理清思路,转变职能;加快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百龙工程”,壮大水电企业规模。实施“百龙工程”在于优化结构,重组资产,盘活存量,取得增量。1999年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对贯彻国发[1999]2号文件提出实施意见:“有电网的县或地区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交叉供电县以及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由大电网趸售的县,要按照《公司法》来规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供区的电站(厂)可以组建独立发电公司竞价上网”,“省级水电公司可以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目前还没有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或水电投资公司的省

(区、市)可以争取由地、县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自贷自还”,“加强农村水电企业管理和农村供用电营销管理,全面推行‘五统一’和‘三公开’,逐步实现‘四到户’管理”,“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3.新时期国家领导人的有关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

进入21世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人类生活的头等大事。江泽民同志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朱镕基同志多次讲话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农村水电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志的指示,以及世纪之初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启动,标志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实现伟大转折,经过建国后头30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20年的第二阶段,进入

新时期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的第三个阶段。

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重点支持。中发[2003]3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颁布的新《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订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02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小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10号)指出,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小水电等。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指出,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

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对于掀起新一轮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高潮,取得装机规模上新台阶,电气化水平有新突破;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继续搞好农村水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供用电提高到新水平;抓紧实施无电乡村光明工程,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加快现代化建设;以及农村水电行业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发供电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

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坚持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导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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