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三个阶段:1、传统医学伦理学:即医务伦理学;2、现代(生物)医学伦理学;3、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的具体任务是:面对道德难题,为人们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选择。 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1、做人道理的感悟;2、面对困惑的选择;3、幸福和谐道路的寻求。
作为科学的医学其任务是解决“能”或者“不能”的问题,而伦理学的任务是面对医学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提出“应该”还是“不应该” 的问题。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研究医学中的各种关系,以解决现实医学中种种道德难题和冲突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又称道德哲学,核心是医患关系问题。
临床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 :①尊重病人的生命及其价值是最基本的。② 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是最本质的。③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是尊重的具体体现。④ 对社会利益及人类健康利益的维护。
医学伦理学原则
(一)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伦理学的最基本原则)
1、尊重人的生命——道德义务
2、尊重生命的价值——道德责任
(二)有利无伤原则
1、有利与无伤的关系。
2、医疗伤害的种类 ①技术性伤害;②行为性伤害;③经济性伤害。
(三)尊重与自主原则
(四)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应用的主次序列:首位是生命价值原则,其次是有利无伤原则、尊重与自主原则、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人为了诊断和治疗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特定的医治关系。医—患关系包括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
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法律化,这就是医—患关系的现代特征。 建立人道医患关系的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3、发扬人类应有的同情心。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利的基本内容:1、病人的医疗权;2、病人的参与医疗权;3、病人的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 4、病人的隐私保密权;5、病人的拒绝治疗和拒绝实验权;6、病人的医疗监督权。
干涉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生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的职责与义务的权利。
医生干涉权使用的二个特点:1、医生的行为是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
2、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作出。 但是,医生行使干涉权必须合理且有所监督。
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义务是权利的前提;②医生权利与病利的关系:医生权利服从病人医疗权;③医生义务与病利的关系:医生义务与病利是统一体。 知情同意的含义:在医疗中,医务人员(医方)向病人提供有关诊疗方案及与此方案相关的足够的信息,由病人作出选择和决定。
知情同意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性。②意向性。③自愿性。④形式多样性。 知情同意的四个要素:①信息的揭示。②信息的理解。③自愿的同意。④同意的能力。
知情同意的意义:①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②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③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讲真话的原则与艺术医疗上讲真话的艺术应该在维护病人利益的原则前提下,考虑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讲真话。
医疗保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不良医疗后果的疾病有关信息的“信托行为”。
保密的意义:①是尊重病人自主权、病人人格尊严的重要形式。②是医—患关系维护的重要保证。
人体实验的原则:1、知情同意原则;2、有利无伤原则;3、为医学目的原则;
4、实验对照原则。
高医学技术的价值:①科学价值;②社会价值;③道德价值。
高技术运用的现实道德问题:(1)影响医疗资源的分配;(2)治疗代价与生命质量的矛盾。
临床技术运用的最优化原则:① 积极获取最佳疗效;② 确保诊疗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疗;③ 竭力减轻病人痛苦;④ 力求降低医疗费用。
器官资源的分配:(1)医学标准。(2)非治疗标准。(3)综合因素标准。 人的生命的本质特征: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 正是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使人在从受精卵开始到最后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从生物人的特征发展到具有人格人的特征。
人的自我意识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正常,这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
第二,人的社会关系是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社会环境条件)。
人的生命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一是生命自身的质量价值。这是生命的内在价值,这种质量越高,可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二是生命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这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人生命存在的目的。
强调生命的价值就是强调生命对社会、他人以及对人类的意义。
生命质量概念在临床上的应用:
①当维护生命需要必然要牺牲生命的某些质量时,应满足维护生命的需要。②当有可能谋求一定的生命质量,但又有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时,应在保证生命的前提下,绝不放弃谋求提高生命质量的努力。③有益于维护“生命”,但不能保持最低的生命质量的治疗措施,应予停止。④对严重残疾儿的处理要考虑生命质量与代价。
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指标是: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3、反射缺失。4、脑电波平坦。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2、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3、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安乐死概念: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下的病人,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提出理智而一贯的要求,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两个前提条件:1、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的病人;2、肉体和精神极端痛苦。
安乐死人道和伦理原则的分析:从医学伦理学的生命价值原则,自主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生命尊严等出发。
25、判断生命价值的高低或大小可从两个方面因素考虑:
(1)生命的内在价值,它是由生命的质量所决定的,它是判断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2)生命的外在价值,它是由人格生命来体现的,即某一生命对他人、对社会和人类的意义它是对生命价值做出判断的目的和归属。
26、生命的内在价值与生命的外在价值并非一定呈现出正比例发展的趋势。
27、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大小只能从生命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生命价值是一个价值过程的特性去判断。只有这样我们的行为才不偏离道德的轨迹,我们的职业才不偏离人道主义的航线。
28、现代医患关系的特点:
(1)医患关系的技术化
(2)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3)医患关系的民主化
(4)医患关系的法律化
29、生物医学最大的道德问题是临床医学的“失人性化”。如前所述,医患关系的物化、分解与分离等技术化的影响是临床医学失人性化的基础,而主要表现在临床活动的医患交往方面。
30、建立生物医学中的人道的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
(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
(3)发扬人类共有的同情心
一个医生既要做能够与病人交流情感的朋友,同时又要做超脱情感的冷静的科学家。
(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
(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
(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31、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次,要对病人尽义务需保护医生的权利的完整性,任何医疗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医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
(2)医生权利与病利的关系
首先,医生的权利和病人医疗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的权利服从于病人的医疗权利。其次,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也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于病利与医生义务冲突时造成的。
(3)医生义务与病利的关系
医生义务与病利在总体上讲应该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医生的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
32、概括医疗伤害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技术性伤害
(2)行为性伤害
(3)经济性伤害
33、临床医疗最优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技术性的,更是伦理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获取最佳疗效
(2)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学
(3)竭力减轻病人痛苦
(4)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34、要解决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来源,必须切实解决脑死亡标准和与此相关的观念、文化这两方面的问题。
35、受体的选择
医学标准是器官移植选择病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的容观评价标准。
36、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基因工程。
37、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从理论上讲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它实际上是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更为有效、彻底的治疗方法。
38、何谓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某种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血、缺氧、坏死,致使脑组织机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死亡。
39、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四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病人完全丧失了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的所有感受能力
(2)自主呼吸停止:人工呼吸停3分钟(或19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恢复的迹象,即为不可逆的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眼球——前庭、眼球——头部运动等)均消失,以及吞咽、喷嚏、发音、软腭反射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一律丧失。
(4)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一致者,即可宣告其死亡。
40、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首先,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机体各个器官不久都会出现死亡。 其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人生命本质特征立即消失。 再次,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41、临终关怀的道德责任
(1)控制症状、减轻痛苦
(2)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
(3)掌握说明病情的最佳方式
(4)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
(5)照顾好病人亲属
42、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以给安乐死下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包括脑死亡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43、安乐死的前提与个人意愿
一是对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楚的病人,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区别是有重要道德意义的;二是如果生命对于病人除了痛苦已无意义,而本人又没有行为能力,由别人代表他做出安乐死的决断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
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三个阶段:1、传统医学伦理学:即医务伦理学;2、现代(生物)医学伦理学;3、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的具体任务是:面对道德难题,为人们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选择。 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1、做人道理的感悟;2、面对困惑的选择;3、幸福和谐道路的寻求。
作为科学的医学其任务是解决“能”或者“不能”的问题,而伦理学的任务是面对医学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提出“应该”还是“不应该” 的问题。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研究医学中的各种关系,以解决现实医学中种种道德难题和冲突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又称道德哲学,核心是医患关系问题。
临床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 :①尊重病人的生命及其价值是最基本的。② 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是最本质的。③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是尊重的具体体现。④ 对社会利益及人类健康利益的维护。
医学伦理学原则
(一)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伦理学的最基本原则)
1、尊重人的生命——道德义务
2、尊重生命的价值——道德责任
(二)有利无伤原则
1、有利与无伤的关系。
2、医疗伤害的种类 ①技术性伤害;②行为性伤害;③经济性伤害。
(三)尊重与自主原则
(四)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应用的主次序列:首位是生命价值原则,其次是有利无伤原则、尊重与自主原则、公正与公益原则。
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人为了诊断和治疗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特定的医治关系。医—患关系包括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
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法律化,这就是医—患关系的现代特征。 建立人道医患关系的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3、发扬人类应有的同情心。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利的基本内容:1、病人的医疗权;2、病人的参与医疗权;3、病人的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 4、病人的隐私保密权;5、病人的拒绝治疗和拒绝实验权;6、病人的医疗监督权。
干涉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生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的职责与义务的权利。
医生干涉权使用的二个特点:1、医生的行为是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
2、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作出,而不是由病人作出。 但是,医生行使干涉权必须合理且有所监督。
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义务是权利的前提;②医生权利与病利的关系:医生权利服从病人医疗权;③医生义务与病利的关系:医生义务与病利是统一体。 知情同意的含义:在医疗中,医务人员(医方)向病人提供有关诊疗方案及与此方案相关的足够的信息,由病人作出选择和决定。
知情同意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性。②意向性。③自愿性。④形式多样性。 知情同意的四个要素:①信息的揭示。②信息的理解。③自愿的同意。④同意的能力。
知情同意的意义:①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②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③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讲真话的原则与艺术医疗上讲真话的艺术应该在维护病人利益的原则前提下,考虑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讲真话。
医疗保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不良医疗后果的疾病有关信息的“信托行为”。
保密的意义:①是尊重病人自主权、病人人格尊严的重要形式。②是医—患关系维护的重要保证。
人体实验的原则:1、知情同意原则;2、有利无伤原则;3、为医学目的原则;
4、实验对照原则。
高医学技术的价值:①科学价值;②社会价值;③道德价值。
高技术运用的现实道德问题:(1)影响医疗资源的分配;(2)治疗代价与生命质量的矛盾。
临床技术运用的最优化原则:① 积极获取最佳疗效;② 确保诊疗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疗;③ 竭力减轻病人痛苦;④ 力求降低医疗费用。
器官资源的分配:(1)医学标准。(2)非治疗标准。(3)综合因素标准。 人的生命的本质特征: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 正是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使人在从受精卵开始到最后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从生物人的特征发展到具有人格人的特征。
人的自我意识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正常,这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
第二,人的社会关系是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社会环境条件)。
人的生命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一是生命自身的质量价值。这是生命的内在价值,这种质量越高,可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二是生命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这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人生命存在的目的。
强调生命的价值就是强调生命对社会、他人以及对人类的意义。
生命质量概念在临床上的应用:
①当维护生命需要必然要牺牲生命的某些质量时,应满足维护生命的需要。②当有可能谋求一定的生命质量,但又有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时,应在保证生命的前提下,绝不放弃谋求提高生命质量的努力。③有益于维护“生命”,但不能保持最低的生命质量的治疗措施,应予停止。④对严重残疾儿的处理要考虑生命质量与代价。
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没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指标是: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3、反射缺失。4、脑电波平坦。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2、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3、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域的工作都有实际意义。 安乐死概念: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下的病人,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提出理智而一贯的要求,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两个前提条件:1、患不治之症处于频死状态的病人;2、肉体和精神极端痛苦。
安乐死人道和伦理原则的分析:从医学伦理学的生命价值原则,自主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生命尊严等出发。
25、判断生命价值的高低或大小可从两个方面因素考虑:
(1)生命的内在价值,它是由生命的质量所决定的,它是判断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2)生命的外在价值,它是由人格生命来体现的,即某一生命对他人、对社会和人类的意义它是对生命价值做出判断的目的和归属。
26、生命的内在价值与生命的外在价值并非一定呈现出正比例发展的趋势。
27、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大小只能从生命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生命价值是一个价值过程的特性去判断。只有这样我们的行为才不偏离道德的轨迹,我们的职业才不偏离人道主义的航线。
28、现代医患关系的特点:
(1)医患关系的技术化
(2)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3)医患关系的民主化
(4)医患关系的法律化
29、生物医学最大的道德问题是临床医学的“失人性化”。如前所述,医患关系的物化、分解与分离等技术化的影响是临床医学失人性化的基础,而主要表现在临床活动的医患交往方面。
30、建立生物医学中的人道的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确立临床医学人的价值原则
(2)坚持对患者全面负责
(3)发扬人类共有的同情心
一个医生既要做能够与病人交流情感的朋友,同时又要做超脱情感的冷静的科学家。
(4)避免“科学主义”的影响
(5)努力学习人文科学知识
(6)提高人际关系交往能力
31、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次,要对病人尽义务需保护医生的权利的完整性,任何医疗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医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
(2)医生权利与病利的关系
首先,医生的权利和病人医疗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的权利服从于病人的医疗权利。其次,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也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于病利与医生义务冲突时造成的。
(3)医生义务与病利的关系
医生义务与病利在总体上讲应该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医生的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
32、概括医疗伤害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技术性伤害
(2)行为性伤害
(3)经济性伤害
33、临床医疗最优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技术性的,更是伦理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获取最佳疗效
(2)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提倡微创医学
(3)竭力减轻病人痛苦
(4)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34、要解决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来源,必须切实解决脑死亡标准和与此相关的观念、文化这两方面的问题。
35、受体的选择
医学标准是器官移植选择病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的容观评价标准。
36、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基因工程。
37、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从理论上讲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它实际上是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更为有效、彻底的治疗方法。
38、何谓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某种病理原因引起脑组织缺血、缺氧、坏死,致使脑组织机能和呼吸中枢功能达到了不可逆转的消失阶段,最终必然导致的病理死亡。
39、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四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病人完全丧失了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的所有感受能力
(2)自主呼吸停止:人工呼吸停3分钟(或19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恢复的迹象,即为不可逆的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眼球——前庭、眼球——头部运动等)均消失,以及吞咽、喷嚏、发音、软腭反射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一律丧失。
(4)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一致者,即可宣告其死亡。
40、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首先,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机体各个器官不久都会出现死亡。 其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并且在脑死亡之后人生命本质特征立即消失。 再次,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41、临终关怀的道德责任
(1)控制症状、减轻痛苦
(2)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
(3)掌握说明病情的最佳方式
(4)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
(5)照顾好病人亲属
42、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以给安乐死下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包括脑死亡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43、安乐死的前提与个人意愿
一是对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楚的病人,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区别是有重要道德意义的;二是如果生命对于病人除了痛苦已无意义,而本人又没有行为能力,由别人代表他做出安乐死的决断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