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
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
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
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
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
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
应原则。
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
赔权。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
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
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
心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
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5.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7.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18.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9.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1.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23.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24.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2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26.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2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6.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
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
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
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
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
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
应原则。
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
赔权。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
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
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
心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
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5.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7.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18.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9.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1.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23.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24.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2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26.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2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 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2.安全标准的作用: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6.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