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No.6.201l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BeijingElectricPowerCollege

法学探讨囤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万欣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324—02

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J。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义在一定的程度.卜与辛I: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

响力。

之义少,人们大多关心的是法作为一种治理人类的规则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那些关于价值层面的东西是人们永恒不变的追求,同时也是人们阐释法律的唯一通道。纵观自然法学派,从最古老的正义到自由,再到权利,人们赋予法律的精神都是漂浮在道德之.卜的价值,而没有人去探求法律,那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到底是什么?而奥斯丁则是从概念层面.卜去探求法律的第一人。如何科学的定义法律,关系到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科学的出发点是什么,对法律基本对象的特征的阐述,也是分析法学派毕生追求的任务“1。

在经历了两次旷世持久的论战之后,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阐释,都形成了更为完整的体系,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巾,哈特在肯定奥斯丁关于法律研究的范围之内,进一步细化,给法律下了具体的概念,法律规则说与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是丰Ij对的,虽然哈特在此并不赞同奥斯丁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哈特与奥斯丁的H{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他们都是从法律本身出发,希望能够明确的定义出法律是什么,因为他们在某一点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而这一点就是他们都认为,只有真切的解释出法律是什么,才能以此为基础研究其他‘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物。奥斯丁的理论被概括为三个主要观点中,哈特认可其中的两个,并且在方法论上都是以奥斯丁的学说为基础的。所以我ff]-pl以认定,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有着深刻的奥斯丁传统。也许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在这里要突出哈特与奥斯丁学说之『白J的渊源,因为我对于哈特这本书的理解以及我所有的观点都是与奥斯丁的观点密切相关的,包括下文中将会提到的,我对于哈特某些

观点的质疑。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

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干专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但他对奥斯J‘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对以上三个基本内容,哈特表示他反对第一个,支持第二个和尊重第i个“1,以表明他仍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19世纪是实证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阶段。实证主义的基本理想,在于观察、廓清和分析外在的“实际存在”。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和“关于法律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从而成为法学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观念。在这样的。一个意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基本仟务

二、哈特的几个核心理论(一)法律规则说

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哈特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哈特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也是幕于这个出发点,但是,与其理论是不一样的,奥斯丁理论表现出来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论是“有义务去做”,因此,“义务”的观念乃是哈特理论的出发点。哈特批判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认为奥

——“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在这种

思潮中,开启了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ol。

在此之前,我们能够觉察到的关于法的事实存在的内容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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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No.6.20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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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讨囤

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者”,只有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才能完整的阐释法律,次要规则通过承认、改变、审判等程序性的授权行为补充设定了义务的主要规则,消除了法律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社会压力无效性的缺点。哈特还认为,在所有的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熏要的,是用以评价这一制度的其他规则效力准则,这里则是继承了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学说嘲。

(二)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另一理论是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这里指的是对法律规则的两种观点,内在观点,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指他接受这种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人,而外在观点则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他本人并未接受,但是却观察这些规则的人。哈特特别批判了霍姆斯法官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的“法律预测说”定义,既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哈特认为,法律预测说仅仅从持有外在观点这一角度,去对法律下定义,完全忽略了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的人的存在。而在承认规则上,应该特别注意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之分,法律效力~词,一般是指对承认规则的一种内在观点。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上,虽然仍然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却又倾向于靠拢自然法学说。他认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说法律是符合或服从道德的。这仅仅说明法律和道德足有联系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足一个必然的真理。”这里的观点与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显然已经存在区别,跟凯尔森的观点(法与正义区分,正义不可知)相差更远,哈特的法律道德学说,在其提出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中,明显体现出向自然法靠拢的趋势。

三、我对于哈特理论的几个基本看法(一)规则说与命令说本质属性上的h‘致性

奥斯汀认为法(实在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主权、命令、制裁。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掌握主权者是指一个或一群受人习惯地服从的人,他或他们本人并不服从其他人。命令仅指一般命令,这种命令不一定来自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掌握主权者所授权的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掌握主权者会发布命令,这单的命令包括一种希望或一种恶。其次,命令又包含了责任、义务,它们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命令和责任是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最后,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邪恶,经常被称之为制裁。

哈特认为,主权命令说的结果过于简单,根本无法完全阐释出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他并就此提出了命令说的几个缺陷,首先是适用范围上的,认为命令说仅仪涵盖了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因为它仅仅代表了强制,其次就是主权者并没有被纳入被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而哈特认为规则说则完全不同,首先规则说强调的更多的是义务性,主要规则的义务性,让人们去发自内心的去遵守某些规

则,然后再通过次要规则的承认与改变,使主要规则成为法律并具有强制力.

在这里,哈特所提出的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听起来却是比主权命令说更有深度。也更容易让人接受,但是我想提到的是,关于这两个规则列底有没有土次之分,或者是说哪个规则更为重要?名义上,肯定是第一性规则是主要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如果没有第二性规则的承认、改变、补充,第一性规则根本无法成为法律,也就是说,真正决定一个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是所谓的第二性规则。在这里我们又要提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一性规则代表义务,这是毫无争议的事情,但是第二性规则,到底代表的是权利还是权力?这里明显就有了分歧,如果说代表权利,那毫无疑问足辅助作用,但是从功能上看,第二性规则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却是其“权力”的体现,所以我认为。哈特的第二性规则实质上指的足公权力。

所以。我认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在本质上也没有逃离主权说,他一直强调法律的义务性,而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属性。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的国家属性根本是无法被掩埋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根本上足因为被国家所确认与承认,而奥斯丁的主权说之不过是更为直接的点明了法律的本质而已,即使在表述上它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哈特对于命令说的批判则过于苛刻了。因为在本质上,规则说与命令说可以认为是如出一辙的。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与整个理论的相关性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以奥斯丁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的观点足相当明显的,它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应当严格区分的。从奥斯丁提出的法理学应该研究的范闱,以及后来凯尔森的传统法学中,提出的正义与法律的分野,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都可以明确的看出传统分析法学的立场。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与之前的分析法学相比,有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哈特并没有完全否认,道德与泫律之间的联系。哈特认为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这个观点从他“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中就可以明显的出。哈特为什么没有像其他传统分析法学家那样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分野,我认为这与他前面所提出的法律规则说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他已经指出了第一性规则是人们发自内心去遵守的义务性规则,那么在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前提下,这一性的规则指的是什么?是习惯还是道德?显然,我们根本无法完全区分开来,所以一旦完全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那么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架空,也就是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本身也难以自圃其说。所以,我认为,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带有自然法色彩.并不是因为哈特定的中间道路,而足因为学说的理论支撑,需要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予道德完全脱离。

参考文献:

【l】徐爱国分析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恰特,约翰・奥斯丁.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M】.1968,(1):471-472.

【3】哈辛等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J】.哈佛法律谇论,1958,(71):601.【4】奥斯丁,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

万方数据

325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万欣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BEIJING DIANLI GAODENG ZHUANKE XUEXIAO XUEBAO2011,28(6)

参考文献(5条)

1.哈特,约翰·奥斯丁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19682.徐爱国 分析法学 2005

3.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20064.奥斯丁;刘星 法理学的范围 2002

5.哈特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 1958(7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王旭.WANG Xu 法律的自恰、权威与正当——《法律的概念》批判性阅读[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7,25(7)2. 郑世英 浅议《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金田2011(8)

3. 何永红.HE Yong-hong "法律"的语境分析及其限度——以哈特及其《法律的概念》为考察重点[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11)

4. 雷桂军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1(5)

5. 何永红 法律“规则”的“内在”世界——哈特的问题意识及方法[学位论文]2007

6. 杨添翼 哈特法学理论中的参照系——《法律的概念》读后[期刊论文]-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9)

7. 何永红.HE Yong-hong 哈特法哲学的风格与方法——解读《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西部法学评论2008(5)8. 郑国玉 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正义或道德原则[期刊论文]-理论界2009(5)

9. 曾莉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期刊论文]-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10. 覃阳 试论哈特对奥斯丁法律思想的继承与超越[期刊论文]-开放时代2001(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jdlgdzkxxxb201106226.aspx

No.6.20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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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讨囤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万欣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324—02

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J。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义在一定的程度.卜与辛I: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

响力。

之义少,人们大多关心的是法作为一种治理人类的规则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那些关于价值层面的东西是人们永恒不变的追求,同时也是人们阐释法律的唯一通道。纵观自然法学派,从最古老的正义到自由,再到权利,人们赋予法律的精神都是漂浮在道德之.卜的价值,而没有人去探求法律,那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到底是什么?而奥斯丁则是从概念层面.卜去探求法律的第一人。如何科学的定义法律,关系到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科学的出发点是什么,对法律基本对象的特征的阐述,也是分析法学派毕生追求的任务“1。

在经历了两次旷世持久的论战之后,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阐释,都形成了更为完整的体系,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巾,哈特在肯定奥斯丁关于法律研究的范围之内,进一步细化,给法律下了具体的概念,法律规则说与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是丰Ij对的,虽然哈特在此并不赞同奥斯丁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哈特与奥斯丁的H{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他们都是从法律本身出发,希望能够明确的定义出法律是什么,因为他们在某一点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而这一点就是他们都认为,只有真切的解释出法律是什么,才能以此为基础研究其他‘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物。奥斯丁的理论被概括为三个主要观点中,哈特认可其中的两个,并且在方法论上都是以奥斯丁的学说为基础的。所以我ff]-pl以认定,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有着深刻的奥斯丁传统。也许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在这里要突出哈特与奥斯丁学说之『白J的渊源,因为我对于哈特这本书的理解以及我所有的观点都是与奥斯丁的观点密切相关的,包括下文中将会提到的,我对于哈特某些

观点的质疑。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

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干专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但他对奥斯J‘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对以上三个基本内容,哈特表示他反对第一个,支持第二个和尊重第i个“1,以表明他仍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19世纪是实证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阶段。实证主义的基本理想,在于观察、廓清和分析外在的“实际存在”。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和“关于法律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从而成为法学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观念。在这样的。一个意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基本仟务

二、哈特的几个核心理论(一)法律规则说

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哈特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哈特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也是幕于这个出发点,但是,与其理论是不一样的,奥斯丁理论表现出来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论是“有义务去做”,因此,“义务”的观念乃是哈特理论的出发点。哈特批判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认为奥

——“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在这种

思潮中,开启了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ol。

在此之前,我们能够觉察到的关于法的事实存在的内容是少

324

万方数据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No.6.20ll

BeijingElectricPowerCollege

法学探讨囤

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者”,只有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才能完整的阐释法律,次要规则通过承认、改变、审判等程序性的授权行为补充设定了义务的主要规则,消除了法律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社会压力无效性的缺点。哈特还认为,在所有的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熏要的,是用以评价这一制度的其他规则效力准则,这里则是继承了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学说嘲。

(二)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另一理论是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这里指的是对法律规则的两种观点,内在观点,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指他接受这种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人,而外在观点则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他本人并未接受,但是却观察这些规则的人。哈特特别批判了霍姆斯法官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的“法律预测说”定义,既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哈特认为,法律预测说仅仅从持有外在观点这一角度,去对法律下定义,完全忽略了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的人的存在。而在承认规则上,应该特别注意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之分,法律效力~词,一般是指对承认规则的一种内在观点。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说上,虽然仍然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却又倾向于靠拢自然法学说。他认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说法律是符合或服从道德的。这仅仅说明法律和道德足有联系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足一个必然的真理。”这里的观点与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显然已经存在区别,跟凯尔森的观点(法与正义区分,正义不可知)相差更远,哈特的法律道德学说,在其提出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中,明显体现出向自然法靠拢的趋势。

三、我对于哈特理论的几个基本看法(一)规则说与命令说本质属性上的h‘致性

奥斯汀认为法(实在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在下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主权、命令、制裁。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掌握主权者是指一个或一群受人习惯地服从的人,他或他们本人并不服从其他人。命令仅指一般命令,这种命令不一定来自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掌握主权者所授权的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掌握主权者会发布命令,这单的命令包括一种希望或一种恶。其次,命令又包含了责任、义务,它们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命令和责任是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最后,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邪恶,经常被称之为制裁。

哈特认为,主权命令说的结果过于简单,根本无法完全阐释出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他并就此提出了命令说的几个缺陷,首先是适用范围上的,认为命令说仅仪涵盖了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因为它仅仅代表了强制,其次就是主权者并没有被纳入被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而哈特认为规则说则完全不同,首先规则说强调的更多的是义务性,主要规则的义务性,让人们去发自内心的去遵守某些规

则,然后再通过次要规则的承认与改变,使主要规则成为法律并具有强制力.

在这里,哈特所提出的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听起来却是比主权命令说更有深度。也更容易让人接受,但是我想提到的是,关于这两个规则列底有没有土次之分,或者是说哪个规则更为重要?名义上,肯定是第一性规则是主要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如果没有第二性规则的承认、改变、补充,第一性规则根本无法成为法律,也就是说,真正决定一个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是所谓的第二性规则。在这里我们又要提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一性规则代表义务,这是毫无争议的事情,但是第二性规则,到底代表的是权利还是权力?这里明显就有了分歧,如果说代表权利,那毫无疑问足辅助作用,但是从功能上看,第二性规则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却是其“权力”的体现,所以我认为。哈特的第二性规则实质上指的足公权力。

所以。我认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在本质上也没有逃离主权说,他一直强调法律的义务性,而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属性。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的国家属性根本是无法被掩埋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根本上足因为被国家所确认与承认,而奥斯丁的主权说之不过是更为直接的点明了法律的本质而已,即使在表述上它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哈特对于命令说的批判则过于苛刻了。因为在本质上,规则说与命令说可以认为是如出一辙的。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与整个理论的相关性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以奥斯丁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的观点足相当明显的,它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应当严格区分的。从奥斯丁提出的法理学应该研究的范闱,以及后来凯尔森的传统法学中,提出的正义与法律的分野,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都可以明确的看出传统分析法学的立场。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与之前的分析法学相比,有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哈特并没有完全否认,道德与泫律之间的联系。哈特认为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这个观点从他“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中就可以明显的出。哈特为什么没有像其他传统分析法学家那样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分野,我认为这与他前面所提出的法律规则说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他已经指出了第一性规则是人们发自内心去遵守的义务性规则,那么在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前提下,这一性的规则指的是什么?是习惯还是道德?显然,我们根本无法完全区分开来,所以一旦完全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那么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架空,也就是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本身也难以自圃其说。所以,我认为,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带有自然法色彩.并不是因为哈特定的中间道路,而足因为学说的理论支撑,需要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予道德完全脱离。

参考文献:

【l】徐爱国分析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恰特,约翰・奥斯丁.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M】.1968,(1):471-472.

【3】哈辛等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J】.哈佛法律谇论,1958,(71):601.【4】奥斯丁,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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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万欣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BEIJING DIANLI GAODENG ZHUANKE XUEXIAO XUEBAO2011,28(6)

参考文献(5条)

1.哈特,约翰·奥斯丁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19682.徐爱国 分析法学 2005

3.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20064.奥斯丁;刘星 法理学的范围 2002

5.哈特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 1958(71)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王旭.WANG Xu 法律的自恰、权威与正当——《法律的概念》批判性阅读[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7,25(7)2. 郑世英 浅议《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金田2011(8)

3. 何永红.HE Yong-hong "法律"的语境分析及其限度——以哈特及其《法律的概念》为考察重点[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11)

4. 雷桂军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1(5)

5. 何永红 法律“规则”的“内在”世界——哈特的问题意识及方法[学位论文]2007

6. 杨添翼 哈特法学理论中的参照系——《法律的概念》读后[期刊论文]-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9)

7. 何永红.HE Yong-hong 哈特法哲学的风格与方法——解读《法律的概念》[期刊论文]-西部法学评论2008(5)8. 郑国玉 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正义或道德原则[期刊论文]-理论界2009(5)

9. 曾莉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期刊论文]-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10. 覃阳 试论哈特对奥斯丁法律思想的继承与超越[期刊论文]-开放时代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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