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
两类儿童指的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社会散居孤儿这两类孩子。那么,您是否知道当有爱心人士想要帮助两类儿童想要收养他们时,收养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呢?接下来,就由律伴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二、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 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 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 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 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三)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 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 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四) 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被收养人照片;
2.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3. 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体检报告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办理。被收养人成长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儿童的情况,包括儿童生父母简要情况、儿童成长发育情况、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等。7岁以上儿童的成长报告应着重反映儿童心理发育、学习、与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报送,同时附两套上述涉外送养材料的复制件以及被收养人照片。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
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导送养人将收养人的情况如实告诉7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帮助送养人做好被收养人的心理辅导。
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的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执行。
综上所述,两类儿童的收养应满足以上三个大点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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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
两类儿童指的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社会散居孤儿这两类孩子。那么,您是否知道当有爱心人士想要帮助两类儿童想要收养他们时,收养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呢?接下来,就由律伴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二、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 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 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 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 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三)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 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 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四) 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被收养人照片;
2.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3. 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体检报告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办理。被收养人成长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儿童的情况,包括儿童生父母简要情况、儿童成长发育情况、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等。7岁以上儿童的成长报告应着重反映儿童心理发育、学习、与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报送,同时附两套上述涉外送养材料的复制件以及被收养人照片。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
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导送养人将收养人的情况如实告诉7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帮助送养人做好被收养人的心理辅导。
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的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执行。
综上所述,两类儿童的收养应满足以上三个大点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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