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琪律师

被告:颜某、杨某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原系朋友。自2012年3月17日,两被告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万元,分别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据和借条为证。原告向两被告支付借款后,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有借款13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为了追回借款,找到具备法院实务经验济南刘琪律师向法院起诉。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

为了证实原告的主张,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借据及借条六份,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据和备注为杨某所写;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条为颜某所写;2012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上述借款共计1300000元。

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个人业务凭证三份、银行卡取款凭条三份、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2012年3月17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140000元;2012年4月2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子骞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89000元;2012年5月13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子骞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288000元;2012年7月8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账户打款336000元;2012年8月1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打款192000元;2012年9月2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打款200000元,六次汇款共计1245000元,剩余55000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两被告的。

证据3、录音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7月8日、2012年8月19日、2012年9月29日原告孙某虽然是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某打款,但实际的借款人为杨某;

证据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杨某与被告颜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诉讼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并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判决,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颜某、杨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刘律师手记】

本案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某某县敏感度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有了新的精神。故本案有如下几点值得回味:

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方面的作用,帮助完善相应的证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该会议纪要的出台,改变了民间借贷案件仅需借条就可结案的情况。但老百姓并不懂,认为我借了钱,有借条,其就应该还钱。该案件的原告来得时候仅有6张借据和借条,我们向当事人讲明了现在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精神,帮助当事人向银行打印出相应的个人业务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但通过打印上述证据,我们也从中发现,6笔借款中有三笔并不是打到了被告的账户而是打到了一个名叫朱某的人名下。在我们的引导下,原告的丈夫给被告杨某做了录音,引导杨某说出这三笔借款虽然打到了朱某名下,但是是按照被告杨某的指示打款,实际的借款人是被告杨某,从此完善了证据链。

二、法制不完善,立案难。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某县人民法院数量多、敏感度高,某县人民政府干扰司法独立,命法院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严格控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我从2013年8月4日接手该案子,多次去法院立案,虽然证据完善,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条件,但是某县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后多次与立案庭的法官沟通才立上案,反映了我国法制不完善,立案困难。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开庭时考验律师的经验和技巧,且也从侧面反映出作为一名律师需要高度的敬业精神。

该案件立案后,我拿着法院的立案证明到某县民政局查两被告的婚姻状况并打印婚姻证明。但经查询,两被告并非原告说的借款的时候是夫妻,而是2012年5月12日结婚登记,2012年3月17日的15万元借款、2012年4月30日的10万元借款在登记之前。且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我便开始担心2012年3月17日和4月30日的两笔借款供25万元被法院驳回。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尽全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始之前,我认真研究了案件,确定了代理主思路: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案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作如下应对:

1、共六笔借款,但婚前有两笔

在庭上不主动提示有两笔借款在婚前。如果法官问应对如下:两被告借款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这两笔结算虽然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但是是两被告共同借款,这从2011年4月30日的借款,借条是颜某出具,但是借款打到了杨某的卡上可以看出。

2、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

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是因为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借款时先扣除了利息,这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但我在庭上将主张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支付,这从银行转账在前而出具借条在后可以证实。

最终,我们的庭审观点得到了采纳,法官支持了我们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琪律师

被告:颜某、杨某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原系朋友。自2012年3月17日,两被告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万元,分别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据和借条为证。原告向两被告支付借款后,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有借款13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为了追回借款,找到具备法院实务经验济南刘琪律师向法院起诉。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

为了证实原告的主张,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借据及借条六份,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据和备注为杨某所写;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条为颜某所写;2012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条为杨某所写;上述借款共计1300000元。

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个人业务凭证三份、银行卡取款凭条三份、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2012年3月17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140000元;2012年4月2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子骞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89000元;2012年5月13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子骞支行向被告杨某打款288000元;2012年7月8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账户打款336000元;2012年8月1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打款192000元;2012年9月29日,原告孙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行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国芳打款200000元,六次汇款共计1245000元,剩余55000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两被告的。

证据3、录音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7月8日、2012年8月19日、2012年9月29日原告孙某虽然是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向朱某打款,但实际的借款人为杨某;

证据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杨某与被告颜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诉讼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并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判决,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颜某、杨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刘律师手记】

本案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某某县敏感度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有了新的精神。故本案有如下几点值得回味:

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方面的作用,帮助完善相应的证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该会议纪要的出台,改变了民间借贷案件仅需借条就可结案的情况。但老百姓并不懂,认为我借了钱,有借条,其就应该还钱。该案件的原告来得时候仅有6张借据和借条,我们向当事人讲明了现在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精神,帮助当事人向银行打印出相应的个人业务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但通过打印上述证据,我们也从中发现,6笔借款中有三笔并不是打到了被告的账户而是打到了一个名叫朱某的人名下。在我们的引导下,原告的丈夫给被告杨某做了录音,引导杨某说出这三笔借款虽然打到了朱某名下,但是是按照被告杨某的指示打款,实际的借款人是被告杨某,从此完善了证据链。

二、法制不完善,立案难。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某县人民法院数量多、敏感度高,某县人民政府干扰司法独立,命法院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严格控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我从2013年8月4日接手该案子,多次去法院立案,虽然证据完善,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条件,但是某县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后多次与立案庭的法官沟通才立上案,反映了我国法制不完善,立案困难。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开庭时考验律师的经验和技巧,且也从侧面反映出作为一名律师需要高度的敬业精神。

该案件立案后,我拿着法院的立案证明到某县民政局查两被告的婚姻状况并打印婚姻证明。但经查询,两被告并非原告说的借款的时候是夫妻,而是2012年5月12日结婚登记,2012年3月17日的15万元借款、2012年4月30日的10万元借款在登记之前。且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我便开始担心2012年3月17日和4月30日的两笔借款供25万元被法院驳回。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尽全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始之前,我认真研究了案件,确定了代理主思路: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案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作如下应对:

1、共六笔借款,但婚前有两笔

在庭上不主动提示有两笔借款在婚前。如果法官问应对如下:两被告借款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这两笔结算虽然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但是是两被告共同借款,这从2011年4月30日的借款,借条是颜某出具,但是借款打到了杨某的卡上可以看出。

2、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

借条中显示的数额和银行转账的数额不一致是因为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借款时先扣除了利息,这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但我在庭上将主张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支付,这从银行转账在前而出具借条在后可以证实。

最终,我们的庭审观点得到了采纳,法官支持了我们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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