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建材有限公司由自然人xx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
第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公共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电工器材、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农畜产品收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 ,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出资期限: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并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二)聘任和解聘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公司终止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资产;
(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一)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核准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聘任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一人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是否连任,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决定
有关报酬事宜;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
理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股东的议事规则:
股东所作出的决议,一律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文件上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情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等。
股东签字:
2014年3月X日
XX建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建材有限公司由自然人xx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
第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公共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电工器材、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农畜产品收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姓名: ,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出资期限: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并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二)聘任和解聘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公司终止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资产;
(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一)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核准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聘任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一人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是否连任,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决定
有关报酬事宜;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
理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股东的议事规则:
股东所作出的决议,一律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文件上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情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等。
股东签字:
2014年3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