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论文

2012级新闻班 魏滨 学号:[1**********]4

有偿新闻的危害及治理措施初探

摘要:有偿新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是一种屡禁不止的现象。有偿新闻已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和社会法律道德产生了恶劣影响。而有偿新闻现象的存在和屡禁不止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本文旨在讨论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分析其危害性,并针对其防范和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有偿新闻 权钱交易 批判 危害 防范治理

一.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新闻事业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全面改革,新闻界内的不正之风开始悄然生长。有偿新闻开始在我国出现,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闻事业的发展愈演愈烈,在行业内和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采编记者和新闻从业人员被“拉下水”,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信誉和形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不耻。

究竟什么是有偿新闻呢?有偿新闻的定义,学术界至今尚未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1 它既可以是希望(或不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从而获得宣传报道1 [1]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 1994./ 34-35

(或不报道)的行为,也可以是新闻从业人员以为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报道(或不进行宣传报道)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主动索要钱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腐败行为的加剧,有偿新闻展现出五花八门的表现形态,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类似职务犯罪中的收受贿赂。2.变相获取各类消费和好处,如免费就餐娱乐、旅游。3.利用掌握的报道权向采访对象提出诸如解决亲友入学、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要求问题等。4.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5.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6.广告新闻化,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地成为经营创收手段,采编人员同时拉广告吃回扣,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等。7.不同媒体、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交换新闻一个口径对外。8.某些个人和单位为私利收买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

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一,但是从根本上说,有偿新闻都是一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其本质都一样,就是新闻报道权的商品化。“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提出的这一论断直击问题要害。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构成对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权益的侵害。搞有偿新闻使正常的新闻报道演变为一种特别的“权钱交易”,这种关系同行贿索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有偿新闻盛行的原因

有偿新闻能够在我国出现并且盛行,说明这里有适合其生长和滋

养的土壤。那么有偿新闻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身什么呢,笔者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各类媒体大量涌现,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达,其对传统媒介产生强烈冲击。再由于我国现在对媒介机构实行“事业性单位,企业化管理”,把媒介机构推向市场自负盈亏,生存发展基本依靠自己。同时,在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领域的消费压力沉重,以及社会保障不很健全,迫使新闻工作者想法设法增加自己收入,利用新闻资源收取钱财就成为首选。这是有偿新闻在我国出现和盛行的根本原因。

其次,新闻报道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话语权巨大。新闻报道不但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还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一些对企业的积极报道促使这个企业高速发展,而对企业的曝光则会让这个企业立刻陷入破产的边缘。因此,讨好新闻单位、希望它们对本企业多进行积极报道,就成为企业、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理性的选择。

再次,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新闻工作者年纪较轻,经受的党性锻炼和考验少,对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没有深切了解,对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缺乏深刻认识,加之社会所提供的诱惑太多,因而在金钱面前大搞有偿新闻。

最后,重视不够,处罚不力也是某些新闻单位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处理下级违纪现象有顾虑,怕影响单位的声誉和经济效益,因而对监督部门的工作言行不一,这往往造成对有偿新闻的监督不够和查处不力。

三.有偿新闻案例及其法律法规批判

近年来,社会上有偿新闻的案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2012年出现的“陈永洲事件”是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和影响最大的一次。

2012年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从2012年9月起,《新快报》刊发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联重科,10月26日,陈永洲向民警坦诚,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陈永洲事件”之所以影响力巨大,是因为事件的发展曲曲折折,充满戏剧化。《新快报》的“快放人”的头版吸引了众多的社会目光,而寄托了千千万万社会大众同情的记者陈永洲,最终承认自己是收人钱财,发布了虚假的报道,他发表的连续的披露是不折不扣的有偿新闻。

“陈永洲事件”发生后,中国记者协会等单位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同声谴责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进行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就查处新闻敲诈采取专项行动。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应该说,当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时,其接受的金钱或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偿新闻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常明显,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标准和情节与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相同。即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即以犯罪论处,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可见,有偿新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失范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成为一个犯罪的问题。

除《刑法》有相关内容的涉及外,我国对于“有偿新闻”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2005年,中宣部、广

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将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四.有偿新闻危害

有偿新闻违反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降低大众对传媒的公信度,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极大。关于有偿新闻的危害,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偿新闻首先践踏了社会公正原则。新闻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它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通过深入生活去发现,去挖掘。因此,对于有正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即闻”,“无偿不闻”或对于有负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不闻”,“无偿即闻”都是极大的社会不公。

第二, 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有偿新闻的实施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新闻从业人员常常会夸大事实,或仅仅揭露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隐瞒那些关键的实质性问题,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实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是一种虚假新闻。

第三,有偿新闻败坏社会风气,涣散社会凝聚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极强的破坏力。在当代,人民群众感到最不公正、最不满意的问题是屡禁不止的腐败问题, 有偿新闻是腐败现象在传播领域的表现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形态,有偿新闻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较

之一般的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新闻媒体这种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机构,为了自己的私利都可以放弃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那么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就会丧失殆尽,其结果,则会加重现代社会的信任危机。

第四,“有偿新闻”削弱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领导的事业,新闻媒介是党和群众沟通的“桥梁”。有偿新闻的盛行,破坏了这一“桥梁”的作用,使公众对于新闻报道的有些事件产生怀疑和不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五.有偿新闻的防范治理措施

从上述内容来看,有偿新闻在我国存在普遍,危害巨大,对它的防范和治理迫在眉睫。有偿新闻在我国的盛行有着多方面的复杂的原因,因此在讨论其防范和治理措施时,应该溯本清源,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首先,从根本上看,“有偿新闻”的产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够合理以及经济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才能切断“有偿新闻”的根。

其次,“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新闻宣传领导部门要加强对各新闻单位的监督,对社会各界公布举报有偿新闻问题的热线电话,并设专人负责处理举报的有关问题,并对经查实属有偿新闻的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新闻单位要对举报和发现的有偿新闻问题坚决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这样做,既能保护社会各界对新闻单位进行监督和爱护的积极性,也可有效地教育和保护新闻工作者。

再次,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新闻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每一个新闻工作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做到一身正气,不要见利忘义,坚决抵制有偿新闻,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自己,使禁止有偿新闻成为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最后,媒体单位要坚决将“新闻报道”和“广告经营”两个部门和职能分开。新闻部门和媒体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和内容为企业和个人做广告和宣传,新闻报道不能收取任何的费用。经营部门所办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媒体部门的广告经营应由专人专门负责,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治理和杜绝有偿新闻是我国新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建议权的基本的条件。有偿新闻在我国的防范和治理任重道远,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媒体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不断采取新对策新措施来应对新问题,新情况。只有未雨绸缪,加强防范,坚持不懈,狠抓到底才能使有偿新闻得到根本的治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 1994.

[2]高金萍.正气与铜臭的较量.[J].新闻记者.2009

[3]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I.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4]胡正荣.媒介寻租的背后.[J].新闻周刊.2003

[5]邓晓旭.媒体公信力缺失与加强新闻伦理探析[J].新闻知识2005

[6]张允若.关于新闻商品性的几个认识问题.[j].新闻记者.1994

2012级新闻班 魏滨 学号:[1**********]4

有偿新闻的危害及治理措施初探

摘要:有偿新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是一种屡禁不止的现象。有偿新闻已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和社会法律道德产生了恶劣影响。而有偿新闻现象的存在和屡禁不止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本文旨在讨论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分析其危害性,并针对其防范和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有偿新闻 权钱交易 批判 危害 防范治理

一.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及实质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新闻事业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全面改革,新闻界内的不正之风开始悄然生长。有偿新闻开始在我国出现,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闻事业的发展愈演愈烈,在行业内和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采编记者和新闻从业人员被“拉下水”,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信誉和形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不耻。

究竟什么是有偿新闻呢?有偿新闻的定义,学术界至今尚未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1 它既可以是希望(或不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从而获得宣传报道1 [1]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 1994./ 34-35

(或不报道)的行为,也可以是新闻从业人员以为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报道(或不进行宣传报道)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主动索要钱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腐败行为的加剧,有偿新闻展现出五花八门的表现形态,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类似职务犯罪中的收受贿赂。2.变相获取各类消费和好处,如免费就餐娱乐、旅游。3.利用掌握的报道权向采访对象提出诸如解决亲友入学、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要求问题等。4.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5.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6.广告新闻化,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地成为经营创收手段,采编人员同时拉广告吃回扣,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等。7.不同媒体、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交换新闻一个口径对外。8.某些个人和单位为私利收买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

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一,但是从根本上说,有偿新闻都是一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其本质都一样,就是新闻报道权的商品化。“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提出的这一论断直击问题要害。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构成对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权益的侵害。搞有偿新闻使正常的新闻报道演变为一种特别的“权钱交易”,这种关系同行贿索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有偿新闻盛行的原因

有偿新闻能够在我国出现并且盛行,说明这里有适合其生长和滋

养的土壤。那么有偿新闻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身什么呢,笔者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各类媒体大量涌现,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达,其对传统媒介产生强烈冲击。再由于我国现在对媒介机构实行“事业性单位,企业化管理”,把媒介机构推向市场自负盈亏,生存发展基本依靠自己。同时,在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领域的消费压力沉重,以及社会保障不很健全,迫使新闻工作者想法设法增加自己收入,利用新闻资源收取钱财就成为首选。这是有偿新闻在我国出现和盛行的根本原因。

其次,新闻报道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话语权巨大。新闻报道不但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还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一些对企业的积极报道促使这个企业高速发展,而对企业的曝光则会让这个企业立刻陷入破产的边缘。因此,讨好新闻单位、希望它们对本企业多进行积极报道,就成为企业、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理性的选择。

再次,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新闻工作者年纪较轻,经受的党性锻炼和考验少,对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没有深切了解,对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缺乏深刻认识,加之社会所提供的诱惑太多,因而在金钱面前大搞有偿新闻。

最后,重视不够,处罚不力也是某些新闻单位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处理下级违纪现象有顾虑,怕影响单位的声誉和经济效益,因而对监督部门的工作言行不一,这往往造成对有偿新闻的监督不够和查处不力。

三.有偿新闻案例及其法律法规批判

近年来,社会上有偿新闻的案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2012年出现的“陈永洲事件”是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和影响最大的一次。

2012年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从2012年9月起,《新快报》刊发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联重科,10月26日,陈永洲向民警坦诚,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陈永洲事件”之所以影响力巨大,是因为事件的发展曲曲折折,充满戏剧化。《新快报》的“快放人”的头版吸引了众多的社会目光,而寄托了千千万万社会大众同情的记者陈永洲,最终承认自己是收人钱财,发布了虚假的报道,他发表的连续的披露是不折不扣的有偿新闻。

“陈永洲事件”发生后,中国记者协会等单位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同声谴责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进行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就查处新闻敲诈采取专项行动。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应该说,当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时,其接受的金钱或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偿新闻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常明显,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标准和情节与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相同。即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即以犯罪论处,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可见,有偿新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失范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成为一个犯罪的问题。

除《刑法》有相关内容的涉及外,我国对于“有偿新闻”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2005年,中宣部、广

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将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四.有偿新闻危害

有偿新闻违反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降低大众对传媒的公信度,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极大。关于有偿新闻的危害,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偿新闻首先践踏了社会公正原则。新闻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它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通过深入生活去发现,去挖掘。因此,对于有正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即闻”,“无偿不闻”或对于有负面效应的新闻实行“有偿不闻”,“无偿即闻”都是极大的社会不公。

第二, 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有偿新闻的实施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新闻从业人员常常会夸大事实,或仅仅揭露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隐瞒那些关键的实质性问题,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实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是一种虚假新闻。

第三,有偿新闻败坏社会风气,涣散社会凝聚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有着极强的破坏力。在当代,人民群众感到最不公正、最不满意的问题是屡禁不止的腐败问题, 有偿新闻是腐败现象在传播领域的表现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形态,有偿新闻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较

之一般的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新闻媒体这种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机构,为了自己的私利都可以放弃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那么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就会丧失殆尽,其结果,则会加重现代社会的信任危机。

第四,“有偿新闻”削弱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领导的事业,新闻媒介是党和群众沟通的“桥梁”。有偿新闻的盛行,破坏了这一“桥梁”的作用,使公众对于新闻报道的有些事件产生怀疑和不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五.有偿新闻的防范治理措施

从上述内容来看,有偿新闻在我国存在普遍,危害巨大,对它的防范和治理迫在眉睫。有偿新闻在我国的盛行有着多方面的复杂的原因,因此在讨论其防范和治理措施时,应该溯本清源,从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

首先,从根本上看,“有偿新闻”的产生,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够合理以及经济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才能切断“有偿新闻”的根。

其次,“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新闻宣传领导部门要加强对各新闻单位的监督,对社会各界公布举报有偿新闻问题的热线电话,并设专人负责处理举报的有关问题,并对经查实属有偿新闻的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新闻单位要对举报和发现的有偿新闻问题坚决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这样做,既能保护社会各界对新闻单位进行监督和爱护的积极性,也可有效地教育和保护新闻工作者。

再次,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新闻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每一个新闻工作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做到一身正气,不要见利忘义,坚决抵制有偿新闻,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自己,使禁止有偿新闻成为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最后,媒体单位要坚决将“新闻报道”和“广告经营”两个部门和职能分开。新闻部门和媒体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和内容为企业和个人做广告和宣传,新闻报道不能收取任何的费用。经营部门所办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媒体部门的广告经营应由专人专门负责,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治理和杜绝有偿新闻是我国新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建议权的基本的条件。有偿新闻在我国的防范和治理任重道远,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媒体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的参与和支持,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不断采取新对策新措施来应对新问题,新情况。只有未雨绸缪,加强防范,坚持不懈,狠抓到底才能使有偿新闻得到根本的治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年鉴[M].北京:中国新闻年鉴社, 1994.

[2]高金萍.正气与铜臭的较量.[J].新闻记者.2009

[3]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I.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4]胡正荣.媒介寻租的背后.[J].新闻周刊.2003

[5]邓晓旭.媒体公信力缺失与加强新闻伦理探析[J].新闻知识2005

[6]张允若.关于新闻商品性的几个认识问题.[j].新闻记者.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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