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

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收入分配实现的机制,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了解收入分配的过程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的总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都存在公平与效率问题,重要的是要动态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本章的第一节考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第二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第三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第四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和收入调节分配,第五节考察考察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最后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一节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

一、传统一体化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个人收入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这种经济体制的特征。传统的个人收入收入制度是以国家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就其基本规定来看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首先要交由国家集中控制,国家在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后,直接对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二是收入分配过程不是通过微观主体间的相互等价交换,而是通过纵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国家确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渠道来实现的;三是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收入分配过程和收入调节过程被统一为一个过程,因此,国家确定的收入分配标准即为可支配收入分配的标准,劳动者个人按此标准取得的收入即为可支配收入。由此看来,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带有集中性、统一性、单一性的特点。所谓集中性,就是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集中控制;所谓统一性,就是国家在对国民收入(社会产品)作了统一的社会扣除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所谓单一性,就是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渠道是单一的。因此,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实质上是一体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在一体化收入分配制度下,工资是个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因此工资制度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具有决定性意义。传统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等级制度、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其他辅助工资制度等。而工资等级制度构成整个工资制度的基础,也是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这种工资等级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起来的。解放初期,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相适应,存在多种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1952年前后,全国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工资制度,在各大行政区分别建立了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把供给制该为工资制。1956年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部门统一了职工的工资制度。根据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在企业工人中普遍实行七、八级工资制度,在干部中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这种工资等级

制度形成后,一直到我国改革开放之前,都没有大的变动。不可否认,这种工资等级制度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割裂了收入分配与劳动成果之间的联系,以事实上的“大锅饭”工资分配制度替代了按劳分配,扭曲了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因此不仅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经济失去活力。

一体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尽管也存在一些辅助工资形式,如奖励工资、计件工资等,但它们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大,而且曾几度被取消。从理论上讲,奖励工资或奖金是超额劳动的报酬,它可以与计时工资结合,也可以与计件工资结合,以鼓励劳动者更多地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计件工资则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其完成的产品量或作业量直接联系在一起,有利于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奖励工资、计件工资作为必要的工资形式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理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这些工资形式同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并不相容,因为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具有集中性、统一性的特点,而奖励工资、计件工资制度则以收入分配的非集中性和非统一性为条件。因而传统收入分配制度下,奖励工资、计件工资制度不可能占据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后,除个别年份外,奖励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基本上被废除了。

二、分配制度的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和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单一的分配方式转变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过去单一的收入分配方式是与传统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或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有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应引起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单一的收入分配方式为多种分配方式所取代。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既存在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有体现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既有体现市场经济一般特性的分配方式,也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收入分配方式。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按劳分配;二是按资分配;三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四是按资产分配;五是其他方式,如国家按公平原则进行的再分配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集中统一的收入分配过程变成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在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生产出来之后由政府集中控制,政府直接决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在调节资源配臵的同时,调节着微观收入的分配,收入分配与生产要素的分配相联系,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收入收入分配的流程;在市场化分配的基础上,政府借助于税收、转移性支付等手段进行再分配,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中,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条件过程是相对独立的,尽管宏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但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在收入分配的规则、标准、方式、调节机制等方面都不同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这一点我们将在之后加以分析。

第三,收入分配标准由单一劳动标准改变为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并存。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尽管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其实质依然是以劳动作为收入的分配依据和标准;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劳动不能成为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标准,在这里通行的只能是所有权标准。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相结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理论概括。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生产力还不可能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不可能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同时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在这一阶段上,对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就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①这是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经典说明。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阶段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社会所有的,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劳动成为支配生产资料和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同时在这一阶段上,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还是一种谋生手段,人们的劳动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质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之后,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分配原则,是对各种剥削制度的否定。

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因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转化为社会劳动,而是作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存在着,因而可以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从社会领取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

②消费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很大差异,在所有制关系上,不仅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断趋于多样化,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中,社会不可能按同一劳动标准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不能通过社会直接计算和分配劳动时间来实现,只能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形式以迂回曲折的形式来实现。因而,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情况存在很大。

第一,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第304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

第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而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相应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就会越多,反之,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容就越少。因此企业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主要是工资,而不是劳动券。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还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工资形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工资有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之分。货币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实际工资则是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实际工资是用货币工资购买到的实际商品量来衡量的。因而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会由于物价的变动而出现差异。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工资会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这些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是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和发展,不能把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对立起来,否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可能性和重大意义。应当把按劳分配的本质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以劳动作分配的根据和尺度,它否定剥削,也是对平均主义的否定,它承认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收入差别;按劳分配的形式则涉及的只是这一原则的实现方式问题。从马克思非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发展成为市场型按劳分配不是对按劳分配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型的按劳分配中,一方面,消灭了阶级剥削,消灭了靠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分配关系,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了按劳分配本质的劳动计量方式,使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不仅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单一的分配方式逐步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取代。收入分配方式的这种变化是同我国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首先,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由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存在多种非公有制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应要求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与之相适应。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生产要素或市场化了的要素都有了自己的价格,因此与要素价格相联系的收入分配范畴和分配形式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作为劳动力价值等必然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再次,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使

得同一所有制形式内部不同企业制度也具有了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促进了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可见,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是我国生产条件和资源配臵方式改变的必然结果。

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形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应在分配上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个体经济中,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产品并通过出售产品取得收入。个体经济劳动者收入是由个体劳动者劳动效率决定的。劳动效率高,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劳动者就会由于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取得较高收入,反之,只能取得较少的收入。而劳动者劳动效率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物质生产条件的好坏,个体劳动效率会由于物质生产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而他们的劳动形成的价值就不同,从而造成个体劳动者的收入的差别。由此看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虽然是以劳动收入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包含着资产性收益。就是说个体劳动者的收入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另一部分则是劳动者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收益。

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中,雇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雇工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出现的,由此决定了私营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必然采取按资本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双重分配方式。雇主所得收入除少部分管理劳动报酬(如果雇主参与管理劳动),主要是资本收入。而雇工所得收入则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其高低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的高低,同时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在“三资”企业中,外商所得利润属资本收入,而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较为复杂。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者所得工资收入实质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两重性,职工所得收入具有二重性。从企业具有公有股份、职工具有公有股份所有者的身份看,他们的收入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从职工受雇于外商和企业实行雇佣劳动制度看,企业与职工存在雇佣被雇佣关系,因此他们的收入又具有劳动力价值的属性。总的说来,“三资”企业中,分配方式是二重的或多重的。

居民个人通过持有股票、债券和房物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属于按资产分配,这种分配既不同于按劳分配,也不同于按资本分配。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按资本分配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而按资产分配则根据资产的价格来分配的。

此外,国家要作为宏观收入分配主体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过程,它通过税收等形式从各经济主体那里取得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社会成员从国家再分配收入中获得的转移性支付、福利性收入等,属于调节性收入。显然,调节性收入的分配既非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公平原则分配。

第三节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如前所述,产品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涉

及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还涉及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方式。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实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分配的这两方面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从第一个方面来看,收入分配结构取决于所有制结构,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从第二个方面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各种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无论其归谁所有,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臵再配臵,这种配臵再配臵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须支付与生产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相应要素所有者以其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价格参与收入的分配。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分配状况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必然性。由于生产条件分配具有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相应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把收入分配的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结合。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通行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以劳动为尺度进行收入的分配,物质生产条件不能成为个人参与收入的根据。但在存在非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劳动者的消费倾向小于一的情况下,社会成员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物质生产要素,劳动者既可以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结合,也可以与非公有制生产资料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或提供物质生产要素的社会成员将依据其对其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标准支配着收入分配;非公有制经济中,所有权标准支配着收入的分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中,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二者兼而有之。因此,从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来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其实质就是两个不同分配标准即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的结合。显然,双重标准的确立,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分配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也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这两个标准的结合,对于促使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劳动,促使社会成员创造积累更多的物质生产要素,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结合。由于各种生产条件的分配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的分配联系在一起,因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要借助于价格机制来实现。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蓝说,要素的市场配臵过程,既是所有权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即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获取等于要素价格报酬的过程,在这里按要素分配就是按所有者提供的要素和要素的价格来分配。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虽然公有资源不是个人获得收入的根据,但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同样具有“价格”;由于劳动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交换实现的价格量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尺度;虽然劳动力不是商品,但工资的决定不能不受市场状况的影响。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然借助于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形式实现并受市场化收入分配形式的影响,或者说按劳分配借助于市场按要素分配的形式实现并受市场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影响,因此按劳分配不可能是纯粹的,其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都或多或少地渗透着按要素分配的影响。当然,按要素分配

的这种渗透影响完全不同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按要素分配。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收入分配中通行着所有权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方式能够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补充,有助于形成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结构。

应当指出的是,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意味着劳动和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应当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不取决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而是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状况,这一点前面已作了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社会成员能够通过提供劳动和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积累,而且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利用,促进其使用效率的提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有所不同。第一,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第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而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相应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就会越多,反之,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容就越少。因此企业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主要是工资机制,而不是劳动券。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还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工资形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工资有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之分。货币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实际工资则是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实际工资是用货币工资购买到的实际商品量来衡量的。因而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会由于物价的变动而出现差异。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工资会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第四节 微观收入分配与宏观收入调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总过程和收入分配的结果。

一、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收入分配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在一个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产品,因此,产品一经完

成就会脱离生产者成为社会选择和消费的对象。生产者或生产要素所有者能够从社会取得多少收入或产品,以及他们以何种方式取得这些收入或产品,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本身的分配或者说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无论归谁所有,都要借助于市场分配到生产领域中去,这一过程是通过市场生产要素的买卖实现的。在市场上,作为要素使用者的企业,要取得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就必须支付与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要素的提供者,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些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因此,分配过程首先表现为市场分配过程,这一过程把两种分配即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过程的一个基本特点。由于这一分配过程是企业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把它称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须支付与生产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各种生产要素提供者能够取得多少收入,自然取决于这些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效率的高低,效率高贡献大,获得的报酬就多,效率低贡献小,获得的报酬就少。效率标准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并通过市场竞争强制地贯彻按效率标准分配。市场经济中,企业要通过市场取得生产要素,要通过场出售其产品。由于不同企业生产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因而存在着个别价值的区别,市场竞争把这些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统一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不同的个别价值统一为社会价值,以此作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效率高低的标准,那些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企业按照统一的社会价值出售,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那些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从而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企业就只能获得较少的收益,甚至亏损被竞争所淘汰。不仅个别产品生产上是这样,而且该产品生产总量上也要符合社会必要劳动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在一定时期,社会劳动在各种特定生产领域的分配份额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只有在该生产领域投入的劳动量符合社会需要量才是必要劳动量。如果产品生产总量上耗费的劳动超过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就会有一部分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而得不到补偿,一些企业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标准标准来衡量企业效率的高低,并按这一标准在企业之间进行收入的分配。显然,这一标准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形成的。

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看,任何人要参与收入的分配都必须以提供生产过程所需要的要素为前提。企业按上述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的收入要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不存在物质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之分,劳动成为取得收入的根据,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要在不同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劳动者取得收入的多少,显然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劳动的情况,而且取决于企业联合劳动效率的高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越多,劳动者个人获得的收入相应就越多;反之,劳动者获得的个人收入就越少。由于整个过程中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别,存在个人劳动与企业联合劳动的差异,因此按劳分配要受到劳动所表现的社会价值、价值实现和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完全,只能是近似的。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要素所有者有劳动力所有者与物质要素所有者之分,他们都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收入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的收入要在劳动要素所有者和物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力所有者通常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则为物质要素所有者所拥有。当然,劳动力所有者与物质要素所有者收入分配的比例,不仅仅受制于市场,而且受制于双方力量的对比。

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只是收入分配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总过程还有一个宏观收入的调节过程。微观层次上的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和纠正。在微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把市场化收入分配带来的收入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如前所述,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市场机制特有的功能有助于强化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助于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不能维护社会公平。首先,市场缺陷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微观经济活动的外在经济效应和外在不经济效应的存在造成社会成本与、收益同企业成本、收益不一致,加之垄断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其次,市微观收入分配与要素及其价格相联系,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不仅带来收入分配上的差别,而且使得资本积累的结果趋向于两极分化,造成一方面资产在一些人手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相对穷困化,这不仅会造成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而且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再次,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但是,许多社会经济活动并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和调节,如国防、教育、环保、治安等公益性活动,就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同时老、弱、病、残、孤、寡等弱势群体也不能完全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生存的保障。有鉴于此,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过程必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消除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不合理的收入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通过税收等形式把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手里;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预算支出保障非生产领域发展的需要,利用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其调节的过程和机制是:利用所得税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资金,作为社会范围内收入分配和调节的资金来源,再通过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机制等形式为非生产性领域收入来源,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这样所得税制度、国家预算、转移性支付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构成宏观收入调节制度的基础。

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所得税的设臵要建立在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的基础上。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臵既要能体现社会公平,满足低

收入者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

如果说所得税是从高收入者方面调节收入分配,那么,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从低收入者方面进行追加收入的调节。 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都具有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功能,他们从不同的方面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

第五节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在西方经济学中通常被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效率被理解为资源的有效配臵。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带有平均主义的意味。按照这种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确是难以兼得的。实际上,公平有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和再分配中的公平之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相联系,并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再分配中的公平与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相联系。我们上一节分析中提到的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就是再分配中的公平,这种公平要求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既要重视再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也要重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一、从生产条件的分配,看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考察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不能脱离生产条件的分配,否则公平将被赋予更多的主观随意性。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一是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这两方面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决定着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是否公平。马克思曾经分析了公有制生产条件分配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在存在旧分工的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公平的。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显然,公平并不是没有差别,因为按劳分配是承认劳动者自身劳动能力差别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差别的,但它否认自身劳动能力差别以外的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分配差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的分配比马克思所分析的要复杂的多。仅就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就涉及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和非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从公有制的平等和公平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是自然而然的实现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生产条件不可能为每个劳动者直接控制,也不可能与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要通过市场进行结合,进行现实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由于通过不同市场配臵而发生分离,客观生产条件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进行配臵,而劳动者则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臵,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以不同的要素价格形式使收益相对独立。我们把生产条件的这种分离及相应的资产收益与劳动收入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

的相对分离,称为市场化分离,以区别于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经济性

分离。劳动者与客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必然对收入分配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市

场化分离一旦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收益的控制,或者造成劳动力的商品

化趋势,它就会带来严重的分配不公。事实上,在存在这种市场化分离的情况下,

极易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控制,从而破坏公有制的公平

原则,甚至会带来更加严重的收入分配后果。那些利用公有制客观生产条件获得巨

额收入者比利用私有客观生产条件获得收入更加不能为社会所接受。

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原则,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劳动来计量。在

公有制经济,公平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

差别,而否认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

生产条件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是因为存在非公有制经济,

而且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市场化分离和由劳动积累造成的资产性差别都会造成收入分

配的差别。实际上,就是完全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分配标准——按劳分配,也可能产

生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进而引起收入的差别。因为以劳动作为同一分配尺度,意味

着我们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而这种劳动和收入的差别在现

实经济中又会通过储蓄投资的差别而引起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这种差别和由此产

生的收入差别在现实中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的差别是难以区分的。因此,现实

的公平又不能完全否认客观生产条件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重要的是要避免客观生

产条件的不公平分配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

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配看,劳动力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生产,直接影响收入的结

果。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劳动者都是可能的生产要素,但不同制度安排下,对

劳动力的支配和控制进而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获取收入的

方式和收入的多寡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客观生产条件,而且占

有奴隶本身,在这种条件下,奴隶不可能像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那样获得劳动力

的价值。资本主义下,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能

够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可见,尽管都是私有制,但由于劳动力这

一主观生产条件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按

理说,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观生产条件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本是不成问题的,但

是现实的考察发现,我国的主观生产条件是带着不同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进入市

场经济的,这样不可避免地影响收入分配。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收入的初次分

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发生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交换,而且

由于各种要素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而使要素所有者之间发生不同社会形式的非

劳动交换,这种交换的实质是产权或权利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素所有者

权利的初始界定和权利的配臵影响收入分配,而且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

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任务之一科斯研究了权

利界定对效率的影响,按照他的观点,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权利的初始界定不影响

资源配臵的效率,他假定权利的界定不产生分配效应。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权

利界定本身就决定了收入分配的结果。实际上在他举的种田人和放牧者例子中,不

同产权的界定将导致收入在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分配结果。权利界定不公或权利配

臵失衡会导致不平等交易,引起收入分配不公,如权利配臵过于向非劳动要素所有

者倾斜,那么人力劳动要素所有者在交易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导致收入分配

不公;同样,即便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也会由于其权利的差别而产生市场价格进

而收入分配的差别,例如我国城市职工和农民工收入存在重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别

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职工和农民工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即

使初始权利的界定和配臵是合理的、公平的,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收入分配也会

由于不同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而改变。以劳动力的买卖为例,在劳

动力市场上固然可以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形式上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进行平等

的交换,平等,是“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

价物”1。劳动力所有者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劳动力的价值

是有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决定的,但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界限、进而企业收入和

国民收入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分配主要是两类不同所有者之间

的社会力量的对比。当劳动力所有者形成的社会力量弱小或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而

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形成的社会力量强大时,国民收入的分配必然向非劳动要素所有

者倾斜,这会动摇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或者恶化收入分配状况。正因为如此,市

场化收入分配过程中,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力量或政府的干预,以避免收入分配的过

于倾斜或失衡,造成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

收入需要有的公平的权利界定和配臵。

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还有一个分配的比例问题。显然,只有生

产条件按照客观需要的比例关系均衡地分配于各个部门,才能保证不同部门之间收

入分配的均衡。在这里,效率与公平是直接统一的。没有效率,即生产条件在各部

门之间的合理配臵,也就没有部门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

均衡分配,是以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为前提。然而,市场化分配过程

中,客观存在着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自然、人为的或制度性障碍,存在着操控价格

或垄断价格的市场力量,收入的分配因此会发生扭曲或变形,造成收入在不同部门

或行业、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生产技术特点决定的性质限

制了要素自由流动,且自然垄断往往被进入者人为地加以加以利用来限制其他主体

的进入,从而获取垄断性收入;同时市场配臵过程中,还存在着人为造成的垄断或

阻碍要素流动的制度安排,如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由农村向城市

的流动受到户籍制度、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影响;非劳动要素的

流动同样会受到人为因素和制度性障碍的影响,这必然影响均衡价格的形成和价值

实现。

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配不仅会造成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再分

配,而且可能造成生产条件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导致生产条件的

非生产性使用。例如本来用于耕作的土地,被富人买去作为非生产用地或在土地上

造用于享受的别墅,农民可能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了一笔收入,但从此失去了赖以

继续获取收入的生产条件,如果不能转入非农产业,还将面临长期失业之苦,同时

土地也不能发挥生产力,这无疑既损失了公平,也损失了效率。

二、我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现实考察

上述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的双重意义上的合理分

配是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忽视这种微观基础,把公平的实现完全寄托在再分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配过程的调节上,是不现实的想法。通过再分配固然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如果不注意调节和控制生产条件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和不公,单纯依靠再分配环节在去调节,并不能增加收入分配的公平感,而且过度依赖再分配调节,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甚至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效率的损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逐渐分离开来,微观收入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连结在一起,这使得收入所得者收入的多少不仅与提供的劳动和非劳动要素的多少相联系,而且与提供劳动或劳动力、非劳动要素的价格相联系,这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非劳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而且促进了生产要素配臵效率的提高。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迅速上升,社会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与日俱增。应当承认,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些是正常的,合理的,与公平并不矛盾,但也不容否认的是,有些收入差距的扩大则是与公平原则不相容的,甚至也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这种状况与我们忽视了初次分配中的生产条件公平分配有直接关系,由于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存在不公,导致了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平衡,收入再分配已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收入分配的失衡状态。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直接联系在一起,生产条件分配的两个方面都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影响分配公平能否实现。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生产条件两方面分配的不公有直接关系。首先从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是伴随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改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生产条件的再分配与市场机制对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结合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离即公有制经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的经济分离,生产条件的市场化配臵又不断加剧了这种分离的趋势,使得初次分配中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这种分离的,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造成了代理者控制控制客观生产条件和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行政性代理的条件下,变成了现实性。所谓行政性委托代理,就是把公有产权的控制权层层授予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选择的部门或企业代理者。由于行政性委托代理制度下,委托代理的层次多,委托代理的链条长,从而使公有制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弱化,客观生产条件逐渐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则趋于商品化。在这种情况下,各层代理者易于形成对公有资本及收益的垄断性控制,公有资本的收益甚至于生产条件本身都可能成为各级代理者的囊中之物。同时在这种行政性委托代理制中,代理人与行政性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通常能够获得行政性授权形成所在领域的垄断,造成进入障碍,从中获得垄断性收入。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能够垄断性的控制该领域的公有生产条件及公有资本收入,而且能够依靠其行政性授权进行垄断性经营,攫取垄断性收入,一些部门之所以能够持久性的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

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我国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经济性分离是同步进行的,并且两种分离相互交织在一起。在这两种分离过程中,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这两种分离而失去其生产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的职工,他们的收入因此不再与客观生产条件相联系,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生产条件,不再是公有生产条件的共同所有者或占有者,也不拥有自己的生产条件;公有制范围内由于一些劳动者被分离出去,人均占有的公有生产条件因此相对增加,未被分离出去的成员成为不同层次的代理者进而分享公有生产条件带来的收益。另有一些社会成员则事实上取得了相对多的生产条件或获取了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益,集中使得生产条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不仅造成生产条件在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一些领域的集中和垄断,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异,造成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和领域利用客观生产条件形成的优势或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垄断来限制其他成员、其他部门和企业、行业的进入,这其中不仅有自然垄断,更有行政垄断和职位垄断,如一些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的领域和行业,这样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别会由于垄断进一步扩大。

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不仅造成社会成员、部门之间生产条件方面的的巨大差异,而且造成劳动力商品化趋势。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基础上,客观生产条件趋向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趋向商品化,这使得劳动者收入开始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不仅如此,在我国,劳动力的商品化与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造成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和严重不公。所谓身份制、等级制,就是一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身份等级,相应享受不同的

2权利和待遇。在我国这种身份制等级制通过城乡户籍分割和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固定

下来。这种身份等级制度既是职业分工,又是等级分工,不同的身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传统体制下,城市职工可以享受就业、工资、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等权利和待遇,可谓之一般性国民待遇;干部则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可谓之超超国民待遇;而农民则不享受城市职工的一般性国民待遇,更不享受干部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教育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我们原来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用平均主义来概括,这不全面,不准确,平均主义只是对同一身份、同一等级上的社会成员而言的,对于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不是什么平均主义,而是存在由身份等级决定的巨大差别,而且身份等级制下,身份是不能随意转换的,等级是不中国古代社会就是典型的身份制、等级制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旧的身份制、等级制被打破了,劳动者从旧的身份制、等级制中解放了出来。但是身份制、等级制的影响并没有根除,并且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重新作了划分、界定,使不同社会成员具有了不同的社会身份等级,相应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国民待遇。我们把社会成员区分为工人、农民和干部,通过户籍分割和干部身分制度把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使人具有了不同的身份和等级,不同身份等级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2

能靠自己的力量超越的,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是极其稳固的、持久的。改革中我们注重打破平均主义,而对等级制、身份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是平均主义迅速打破了,而身份等级制依然保留了下来。这样劳动力商品化又与这种根深蒂固的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这在市场化分配过程中必然造成严重的不公,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别的不断扩大。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另一种是非劳动形式交换,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不同于劳动交换的结果,非劳动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交换主体权利的界定,二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在我国由于存在身份等级制,城乡劳动者之间事实上存在身份和等级的差异,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或劳动力价格或价值是不同的。假定城市工人和农民工都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通过市场交易应获得劳动力价值。问题在于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在农村和在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价值是不同的,农民工工资是按城市还是按农村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决定?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按道理应按城市生产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然而,事实上我们的农民工并不具有在城市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权利,不享有城市人所享有的待遇,因而他们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不能根据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确定,因而其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低于城市工人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因此,尽管有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每年大约1〃2亿人),但由于他们获得收入原低于城市职工,这样不仅城市就业的劳动者与农村就业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国民收入差异,而且城市就业的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国民收入差异(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这种差异无疑会造成城乡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劳动力趋于商品化的条件下,不仅农村民工,而且城市劳动者,也由于权利配臵向资本的倾斜和劳动者群体力量的弱小及维权机制的缺乏,难以避免企业或行业收入分配向资方或代理者方向的倾斜,以至于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力价值都得不到。马克思曾经分析了平等权利之间的交易中力量的决定性作用,他指出,在劳动力市场上,买者和卖者虽然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3显然,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可以断言,如果主观生产条件拥有者缺乏个人和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的收入不可能与客观生产条件拥有者所得收入同步增长,结果国民收入分配中他们的份额就会下降,从而使国民收入分配发生倾斜。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下降,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反映,也是收入分配状况恶化的一个体现。

我国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分离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大量农民脱离土地。相当部分农民由于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失去生产条件,使本就人多地少的矛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6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盾更加突出。农村土地生产条件减少及其带来的就业的限制,使大量农民流向城市,他们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但不能获得城市居民的国民待遇,劳动力的再生产还不能脱离农村,相当部分最终要返回到农村,回到土地上。在农村由于土地上生产受收益递减率的限制,影响了对土地的投资和土地资本的形成,从而限制了农民生产的客观生产条件的改善,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移到城市和非农产业,必然导致农村人口人均占有的土地和土地资本增长相对缓慢,甚至是相对下降或绝对下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生产条件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其结果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近些年来,农民增收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不仅如此,而且在农业的落后和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规定及其形成的农业产业歧视下,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臵的“脱农”现象。所谓“脱农”现象,就是指各种资源配臵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臵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我国市场化资源配臵中存在的严重的“脱农”现象,使得资源配臵过度向城市倾斜,而这一切又都是发生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大规模城市化、农民难以进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的情况下,这进一步加据了城乡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平衡,自然会引起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可以断言,城乡生产条件的分配如果不能得到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显然,市场化过程中,由于生产条件分配的失衡和无序,造成了国民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从而动摇了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

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初次分配是直接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相联系,初次分配的结果不仅取决于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取决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流动的自然和制度性障碍,更限制了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流动和均衡分配,进而加剧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不公。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必须从生产条件分配入手,构建公平收入分配的微观基础。

第六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能否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果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力不能进行正常再生产或只能在萎缩的条件下进行再生产,社会再生产因此难以顺利进行。因此,社会保障成为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从而保障社会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逐渐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组成。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社会保障不仅有助于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劳动者得以解除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

之忧,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收入保障,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从而起到调节器、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贯彻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的破产相应一部分人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市场不可能为其提供收入来源,同时市场经济由于其功能性缺陷不能保证收入的公平分配,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暂时失去工作的社会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保障,是弥补市场缺陷,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我国来说,尽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特别是从我国的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在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既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强调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正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到他们的日子过得是否安心,能否真正过上小康生活,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项目较完善、水平较适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产业结构低度化、地区产业结构同构化、整个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种战略性调整不是一般的适应性调整,而是整体性、全面性的重大结构性调整,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引起较大规模的职工岗位转换,引起结构性失业的增加和就业竞争的加剧。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能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关系社会的安定,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能否顺利进行。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应对新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到1.26亿人,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600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本世纪30年代左右,我国将达到老龄化高峰时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机制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是由企业承担的,这样社会保障实际上成为“企业保障”。这一方面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新老企业的苦乐不均,如老企业由于退休职工多,相应退休费支出多,因而负担就重,新建企业一般没有这方面问题。这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同时,

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只“保就业、不保失业”,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企业保障”变成真正社会保障,使企业摆脱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负担,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面窄、保障内容不全、筹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依附于企事业单位等问题。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改革探索,我国逐步明确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那就是要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之外,就是要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障”、“单位保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企业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运行不能再依附于企业,社会保障也不再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实现上述“三个化”。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多元”出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对社会保障的各构成部分作出制度安排,并对各项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依法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事务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上述目标实现后,企业从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中解脱出来,不再受“企业保障”的拖累,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政府也相应转变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变成制度建设的组织者、政策制定者,主要职责是负责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保证,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等,均应以社会化的方式去运作,由社会来承担。这种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既符合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首要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相当长时期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口多,底子薄,各项建设任务很重,这些基本国情决定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既要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要考虑提供保障的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水平,而不能追求过高的保障水平,否则就会加重企业负担,超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慎重确定各项保障制度的交费标准、待遇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次,要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主义既需要公平,也需要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

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时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也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受益,因此也应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再次,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保障的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这两条资金来源的渠道稳定了,社会保障的资金就有了保证。同时,还要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无论何种资金筹措方式,都应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筹集到位。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以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有法可依。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做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制定单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尽快出台,并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社会化的科学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支付及运营的规范化、制度化。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体现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上,这是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要抓紧建立管理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保险资金发放系统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的现代化。

为实现向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过渡,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首先,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由于过去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导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我国养老基金面临很大缺口。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扩大资金积累规模。此外,要根据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探索解决个人账户资金筹集、分账管理问题。同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利于促进人员流动。

其次,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从1998年开始,为了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企业为下岗职工设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国家实行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在下岗职工数量巨大,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基金积累和保障水平低,以及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看,这项过渡性措施最终必须与失业保险并轨。为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必须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经济补偿金及债务清偿问题;与此同时,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采取各种措施筹集资金,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做好准备,保证失业人员能按规定领到失业保险金。

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作出了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

推进的决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已经确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最终形成一个满足不同人员需要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第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近年来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生活贫困居民的“最后保障线”。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强化其最后保障线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这一保障线与其他社会保障线相衔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应强化征收力度,确保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弥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与此同时,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如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开征新税种、发行彩票等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同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完善优抚安臵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关键词

按劳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 社会保障 社会公平 生产条件的分配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的调节

思考题:

1、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有何特点?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有何变化?

3、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

4、微观收入分配是如何进行的?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收入调节机制是什么?

6、收入分配的公平与生产条件的分配有何关系?

7、什么是社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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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

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收入分配实现的机制,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了解收入分配的过程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的总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都存在公平与效率问题,重要的是要动态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本章的第一节考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第二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第三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第四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和收入调节分配,第五节考察考察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最后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一节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

一、传统一体化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个人收入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这种经济体制的特征。传统的个人收入收入制度是以国家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就其基本规定来看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首先要交由国家集中控制,国家在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后,直接对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二是收入分配过程不是通过微观主体间的相互等价交换,而是通过纵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国家确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渠道来实现的;三是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收入分配过程和收入调节过程被统一为一个过程,因此,国家确定的收入分配标准即为可支配收入分配的标准,劳动者个人按此标准取得的收入即为可支配收入。由此看来,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带有集中性、统一性、单一性的特点。所谓集中性,就是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集中控制;所谓统一性,就是国家在对国民收入(社会产品)作了统一的社会扣除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所谓单一性,就是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渠道是单一的。因此,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实质上是一体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在一体化收入分配制度下,工资是个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因此工资制度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具有决定性意义。传统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等级制度、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制度、其他辅助工资制度等。而工资等级制度构成整个工资制度的基础,也是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这种工资等级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起来的。解放初期,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相适应,存在多种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1952年前后,全国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工资制度,在各大行政区分别建立了新的职工工资等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把供给制该为工资制。1956年全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部门统一了职工的工资制度。根据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在企业工人中普遍实行七、八级工资制度,在干部中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这种工资等级

制度形成后,一直到我国改革开放之前,都没有大的变动。不可否认,这种工资等级制度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割裂了收入分配与劳动成果之间的联系,以事实上的“大锅饭”工资分配制度替代了按劳分配,扭曲了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因此不仅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经济失去活力。

一体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尽管也存在一些辅助工资形式,如奖励工资、计件工资等,但它们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大,而且曾几度被取消。从理论上讲,奖励工资或奖金是超额劳动的报酬,它可以与计时工资结合,也可以与计件工资结合,以鼓励劳动者更多地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计件工资则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其完成的产品量或作业量直接联系在一起,有利于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奖励工资、计件工资作为必要的工资形式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理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这些工资形式同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并不相容,因为传统的个人收入制度具有集中性、统一性的特点,而奖励工资、计件工资制度则以收入分配的非集中性和非统一性为条件。因而传统收入分配制度下,奖励工资、计件工资制度不可能占据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后,除个别年份外,奖励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基本上被废除了。

二、分配制度的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和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单一的分配方式转变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过去单一的收入分配方式是与传统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或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有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应引起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单一的收入分配方式为多种分配方式所取代。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既存在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有体现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既有体现市场经济一般特性的分配方式,也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收入分配方式。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按劳分配;二是按资分配;三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四是按资产分配;五是其他方式,如国家按公平原则进行的再分配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集中统一的收入分配过程变成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在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生产出来之后由政府集中控制,政府直接决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在调节资源配臵的同时,调节着微观收入的分配,收入分配与生产要素的分配相联系,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收入收入分配的流程;在市场化分配的基础上,政府借助于税收、转移性支付等手段进行再分配,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中,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条件过程是相对独立的,尽管宏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但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在收入分配的规则、标准、方式、调节机制等方面都不同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这一点我们将在之后加以分析。

第三,收入分配标准由单一劳动标准改变为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并存。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尽管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其实质依然是以劳动作为收入的分配依据和标准;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劳动不能成为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标准,在这里通行的只能是所有权标准。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相结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理论概括。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生产力还不可能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不可能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同时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在这一阶段上,对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就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①这是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经典说明。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阶段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社会所有的,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劳动成为支配生产资料和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同时在这一阶段上,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还是一种谋生手段,人们的劳动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质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之后,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分配原则,是对各种剥削制度的否定。

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因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转化为社会劳动,而是作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存在着,因而可以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从社会领取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

②消费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很大差异,在所有制关系上,不仅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断趋于多样化,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中,社会不可能按同一劳动标准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不能通过社会直接计算和分配劳动时间来实现,只能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形式以迂回曲折的形式来实现。因而,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情况存在很大。

第一,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第304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

第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而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相应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就会越多,反之,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容就越少。因此企业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主要是工资,而不是劳动券。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还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工资形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工资有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之分。货币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实际工资则是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实际工资是用货币工资购买到的实际商品量来衡量的。因而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会由于物价的变动而出现差异。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工资会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这些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是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和发展,不能把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对立起来,否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可能性和重大意义。应当把按劳分配的本质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按劳分配的实质是以劳动作分配的根据和尺度,它否定剥削,也是对平均主义的否定,它承认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收入差别;按劳分配的形式则涉及的只是这一原则的实现方式问题。从马克思非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发展成为市场型按劳分配不是对按劳分配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型的按劳分配中,一方面,消灭了阶级剥削,消灭了靠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分配关系,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了按劳分配本质的劳动计量方式,使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不仅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单一的分配方式逐步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取代。收入分配方式的这种变化是同我国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首先,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由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存在多种非公有制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应要求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与之相适应。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生产要素或市场化了的要素都有了自己的价格,因此与要素价格相联系的收入分配范畴和分配形式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作为劳动力价值等必然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再次,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使

得同一所有制形式内部不同企业制度也具有了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促进了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可见,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是我国生产条件和资源配臵方式改变的必然结果。

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形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应在分配上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个体经济中,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产品并通过出售产品取得收入。个体经济劳动者收入是由个体劳动者劳动效率决定的。劳动效率高,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劳动者就会由于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取得较高收入,反之,只能取得较少的收入。而劳动者劳动效率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物质生产条件的好坏,个体劳动效率会由于物质生产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而他们的劳动形成的价值就不同,从而造成个体劳动者的收入的差别。由此看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虽然是以劳动收入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包含着资产性收益。就是说个体劳动者的收入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另一部分则是劳动者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收益。

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中,雇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雇工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出现的,由此决定了私营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必然采取按资本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双重分配方式。雇主所得收入除少部分管理劳动报酬(如果雇主参与管理劳动),主要是资本收入。而雇工所得收入则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其高低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的高低,同时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在“三资”企业中,外商所得利润属资本收入,而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较为复杂。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者所得工资收入实质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两重性,职工所得收入具有二重性。从企业具有公有股份、职工具有公有股份所有者的身份看,他们的收入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从职工受雇于外商和企业实行雇佣劳动制度看,企业与职工存在雇佣被雇佣关系,因此他们的收入又具有劳动力价值的属性。总的说来,“三资”企业中,分配方式是二重的或多重的。

居民个人通过持有股票、债券和房物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属于按资产分配,这种分配既不同于按劳分配,也不同于按资本分配。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按资本分配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而按资产分配则根据资产的价格来分配的。

此外,国家要作为宏观收入分配主体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过程,它通过税收等形式从各经济主体那里取得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社会成员从国家再分配收入中获得的转移性支付、福利性收入等,属于调节性收入。显然,调节性收入的分配既非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公平原则分配。

第三节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如前所述,产品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涉

及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还涉及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方式。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实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分配的这两方面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从第一个方面来看,收入分配结构取决于所有制结构,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从第二个方面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各种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无论其归谁所有,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臵再配臵,这种配臵再配臵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须支付与生产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相应要素所有者以其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价格参与收入的分配。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分配状况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必然性。由于生产条件分配具有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相应决定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把收入分配的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结合。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通行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以劳动为尺度进行收入的分配,物质生产条件不能成为个人参与收入的根据。但在存在非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劳动者的消费倾向小于一的情况下,社会成员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物质生产要素,劳动者既可以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结合,也可以与非公有制生产资料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或提供物质生产要素的社会成员将依据其对其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标准支配着收入分配;非公有制经济中,所有权标准支配着收入的分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中,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二者兼而有之。因此,从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来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其实质就是两个不同分配标准即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的结合。显然,双重标准的确立,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分配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也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这两个标准的结合,对于促使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劳动,促使社会成员创造积累更多的物质生产要素,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结合。由于各种生产条件的分配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的分配联系在一起,因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要借助于价格机制来实现。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蓝说,要素的市场配臵过程,既是所有权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即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获取等于要素价格报酬的过程,在这里按要素分配就是按所有者提供的要素和要素的价格来分配。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虽然公有资源不是个人获得收入的根据,但在资源配臵过程中同样具有“价格”;由于劳动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交换实现的价格量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尺度;虽然劳动力不是商品,但工资的决定不能不受市场状况的影响。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然借助于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形式实现并受市场化收入分配形式的影响,或者说按劳分配借助于市场按要素分配的形式实现并受市场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影响,因此按劳分配不可能是纯粹的,其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都或多或少地渗透着按要素分配的影响。当然,按要素分配

的这种渗透影响完全不同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按要素分配。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收入分配中通行着所有权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方式能够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补充,有助于形成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结构。

应当指出的是,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意味着劳动和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应当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不取决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而是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状况,这一点前面已作了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社会成员能够通过提供劳动和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积累,而且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利用,促进其使用效率的提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有所不同。第一,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第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而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相应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就会越多,反之,劳动者个人所取得的收容就越少。因此企业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主要是工资机制,而不是劳动券。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并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量来衡量,还需要价值插手其间,因而不能借助于劳动券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工资形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工资有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之分。货币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实际工资则是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实际工资是用货币工资购买到的实际商品量来衡量的。因而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会由于物价的变动而出现差异。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工资会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第四节 微观收入分配与宏观收入调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总过程和收入分配的结果。

一、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收入分配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在一个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产品,因此,产品一经完

成就会脱离生产者成为社会选择和消费的对象。生产者或生产要素所有者能够从社会取得多少收入或产品,以及他们以何种方式取得这些收入或产品,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本身的分配或者说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无论归谁所有,都要借助于市场分配到生产领域中去,这一过程是通过市场生产要素的买卖实现的。在市场上,作为要素使用者的企业,要取得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就必须支付与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要素的提供者,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些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因此,分配过程首先表现为市场分配过程,这一过程把两种分配即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过程的一个基本特点。由于这一分配过程是企业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把它称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须支付与生产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各种生产要素提供者能够取得多少收入,自然取决于这些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效率的高低,效率高贡献大,获得的报酬就多,效率低贡献小,获得的报酬就少。效率标准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并通过市场竞争强制地贯彻按效率标准分配。市场经济中,企业要通过市场取得生产要素,要通过场出售其产品。由于不同企业生产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因而存在着个别价值的区别,市场竞争把这些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统一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不同的个别价值统一为社会价值,以此作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效率高低的标准,那些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企业按照统一的社会价值出售,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那些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从而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企业就只能获得较少的收益,甚至亏损被竞争所淘汰。不仅个别产品生产上是这样,而且该产品生产总量上也要符合社会必要劳动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在一定时期,社会劳动在各种特定生产领域的分配份额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只有在该生产领域投入的劳动量符合社会需要量才是必要劳动量。如果产品生产总量上耗费的劳动超过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就会有一部分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而得不到补偿,一些企业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标准标准来衡量企业效率的高低,并按这一标准在企业之间进行收入的分配。显然,这一标准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形成的。

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看,任何人要参与收入的分配都必须以提供生产过程所需要的要素为前提。企业按上述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的收入要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不存在物质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之分,劳动成为取得收入的根据,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要在不同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劳动者取得收入的多少,显然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劳动的情况,而且取决于企业联合劳动效率的高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越多,劳动者个人获得的收入相应就越多;反之,劳动者获得的个人收入就越少。由于整个过程中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别,存在个人劳动与企业联合劳动的差异,因此按劳分配要受到劳动所表现的社会价值、价值实现和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完全,只能是近似的。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要素所有者有劳动力所有者与物质要素所有者之分,他们都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收入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的收入要在劳动要素所有者和物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力所有者通常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则为物质要素所有者所拥有。当然,劳动力所有者与物质要素所有者收入分配的比例,不仅仅受制于市场,而且受制于双方力量的对比。

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只是收入分配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总过程还有一个宏观收入的调节过程。微观层次上的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和纠正。在微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把市场化收入分配带来的收入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如前所述,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市场机制特有的功能有助于强化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助于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不能维护社会公平。首先,市场缺陷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微观经济活动的外在经济效应和外在不经济效应的存在造成社会成本与、收益同企业成本、收益不一致,加之垄断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其次,市微观收入分配与要素及其价格相联系,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不仅带来收入分配上的差别,而且使得资本积累的结果趋向于两极分化,造成一方面资产在一些人手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相对穷困化,这不仅会造成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而且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再次,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但是,许多社会经济活动并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和调节,如国防、教育、环保、治安等公益性活动,就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同时老、弱、病、残、孤、寡等弱势群体也不能完全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生存的保障。有鉴于此,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过程必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消除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不合理的收入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通过税收等形式把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手里;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预算支出保障非生产领域发展的需要,利用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其调节的过程和机制是:利用所得税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资金,作为社会范围内收入分配和调节的资金来源,再通过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机制等形式为非生产性领域收入来源,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这样所得税制度、国家预算、转移性支付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构成宏观收入调节制度的基础。

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所得税的设臵要建立在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的基础上。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臵既要能体现社会公平,满足低

收入者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

如果说所得税是从高收入者方面调节收入分配,那么,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从低收入者方面进行追加收入的调节。 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都具有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功能,他们从不同的方面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

第五节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在西方经济学中通常被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效率被理解为资源的有效配臵。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带有平均主义的意味。按照这种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确是难以兼得的。实际上,公平有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和再分配中的公平之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相联系,并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再分配中的公平与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相联系。我们上一节分析中提到的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要实现的社会公平,就是再分配中的公平,这种公平要求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既要重视再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也要重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一、从生产条件的分配,看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考察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不能脱离生产条件的分配,否则公平将被赋予更多的主观随意性。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一是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这两方面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决定着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是否公平。马克思曾经分析了公有制生产条件分配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在存在旧分工的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公平的。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显然,公平并不是没有差别,因为按劳分配是承认劳动者自身劳动能力差别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差别的,但它否认自身劳动能力差别以外的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分配差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的分配比马克思所分析的要复杂的多。仅就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就涉及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和非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从公有制的平等和公平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是自然而然的实现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生产条件不可能为每个劳动者直接控制,也不可能与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要通过市场进行结合,进行现实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由于通过不同市场配臵而发生分离,客观生产条件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进行配臵,而劳动者则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臵,客观生产条件和主观生产条件以不同的要素价格形式使收益相对独立。我们把生产条件的这种分离及相应的资产收益与劳动收入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

的相对分离,称为市场化分离,以区别于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经济性

分离。劳动者与客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必然对收入分配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市

场化分离一旦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收益的控制,或者造成劳动力的商品

化趋势,它就会带来严重的分配不公。事实上,在存在这种市场化分离的情况下,

极易造成代理者对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控制,从而破坏公有制的公平

原则,甚至会带来更加严重的收入分配后果。那些利用公有制客观生产条件获得巨

额收入者比利用私有客观生产条件获得收入更加不能为社会所接受。

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原则,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劳动来计量。在

公有制经济,公平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

差别,而否认其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

生产条件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是因为存在非公有制经济,

而且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市场化分离和由劳动积累造成的资产性差别都会造成收入分

配的差别。实际上,就是完全按照公有制的公平分配标准——按劳分配,也可能产

生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进而引起收入的差别。因为以劳动作为同一分配尺度,意味

着我们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而这种劳动和收入的差别在现

实经济中又会通过储蓄投资的差别而引起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别,这种差别和由此产

生的收入差别在现实中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的差别是难以区分的。因此,现实

的公平又不能完全否认客观生产条件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重要的是要避免客观生

产条件的不公平分配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

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配看,劳动力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生产,直接影响收入的结

果。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劳动者都是可能的生产要素,但不同制度安排下,对

劳动力的支配和控制进而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获取收入的

方式和收入的多寡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客观生产条件,而且占

有奴隶本身,在这种条件下,奴隶不可能像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那样获得劳动力

的价值。资本主义下,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能

够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可见,尽管都是私有制,但由于劳动力这

一主观生产条件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按

理说,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观生产条件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本是不成问题的,但

是现实的考察发现,我国的主观生产条件是带着不同的社会属性或产权属性进入市

场经济的,这样不可避免地影响收入分配。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收入的初次分

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发生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交换,而且

由于各种要素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而使要素所有者之间发生不同社会形式的非

劳动交换,这种交换的实质是产权或权利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素所有者

权利的初始界定和权利的配臵影响收入分配,而且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

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任务之一科斯研究了权

利界定对效率的影响,按照他的观点,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权利的初始界定不影响

资源配臵的效率,他假定权利的界定不产生分配效应。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权

利界定本身就决定了收入分配的结果。实际上在他举的种田人和放牧者例子中,不

同产权的界定将导致收入在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分配结果。权利界定不公或权利配

臵失衡会导致不平等交易,引起收入分配不公,如权利配臵过于向非劳动要素所有

者倾斜,那么人力劳动要素所有者在交易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导致收入分配

不公;同样,即便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也会由于其权利的差别而产生市场价格进

而收入分配的差别,例如我国城市职工和农民工收入存在重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别

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职工和农民工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即

使初始权利的界定和配臵是合理的、公平的,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收入分配也会

由于不同权利主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而改变。以劳动力的买卖为例,在劳

动力市场上固然可以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形式上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进行平等

的交换,平等,是“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

价物”1。劳动力所有者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劳动力的价值

是有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决定的,但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界限、进而企业收入和

国民收入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分配主要是两类不同所有者之间

的社会力量的对比。当劳动力所有者形成的社会力量弱小或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而

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形成的社会力量强大时,国民收入的分配必然向非劳动要素所有

者倾斜,这会动摇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或者恶化收入分配状况。正因为如此,市

场化收入分配过程中,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力量或政府的干预,以避免收入分配的过

于倾斜或失衡,造成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

收入需要有的公平的权利界定和配臵。

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还有一个分配的比例问题。显然,只有生

产条件按照客观需要的比例关系均衡地分配于各个部门,才能保证不同部门之间收

入分配的均衡。在这里,效率与公平是直接统一的。没有效率,即生产条件在各部

门之间的合理配臵,也就没有部门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

均衡分配,是以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为前提。然而,市场化分配过程

中,客观存在着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自然、人为的或制度性障碍,存在着操控价格

或垄断价格的市场力量,收入的分配因此会发生扭曲或变形,造成收入在不同部门

或行业、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生产技术特点决定的性质限

制了要素自由流动,且自然垄断往往被进入者人为地加以加以利用来限制其他主体

的进入,从而获取垄断性收入;同时市场配臵过程中,还存在着人为造成的垄断或

阻碍要素流动的制度安排,如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由农村向城市

的流动受到户籍制度、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影响;非劳动要素的

流动同样会受到人为因素和制度性障碍的影响,这必然影响均衡价格的形成和价值

实现。

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配不仅会造成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再分

配,而且可能造成生产条件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导致生产条件的

非生产性使用。例如本来用于耕作的土地,被富人买去作为非生产用地或在土地上

造用于享受的别墅,农民可能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了一笔收入,但从此失去了赖以

继续获取收入的生产条件,如果不能转入非农产业,还将面临长期失业之苦,同时

土地也不能发挥生产力,这无疑既损失了公平,也损失了效率。

二、我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现实考察

上述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的双重意义上的合理分

配是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忽视这种微观基础,把公平的实现完全寄托在再分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配过程的调节上,是不现实的想法。通过再分配固然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如果不注意调节和控制生产条件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和不公,单纯依靠再分配环节在去调节,并不能增加收入分配的公平感,而且过度依赖再分配调节,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甚至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和效率的损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逐渐分离开来,微观收入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连结在一起,这使得收入所得者收入的多少不仅与提供的劳动和非劳动要素的多少相联系,而且与提供劳动或劳动力、非劳动要素的价格相联系,这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非劳动要素提供者的积极性,而且促进了生产要素配臵效率的提高。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感迅速上升,社会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与日俱增。应当承认,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些是正常的,合理的,与公平并不矛盾,但也不容否认的是,有些收入差距的扩大则是与公平原则不相容的,甚至也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这种状况与我们忽视了初次分配中的生产条件公平分配有直接关系,由于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存在不公,导致了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平衡,收入再分配已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收入分配的失衡状态。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直接联系在一起,生产条件分配的两个方面都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影响分配公平能否实现。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与生产条件两方面分配的不公有直接关系。首先从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是伴随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改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生产条件的再分配与市场机制对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结合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离即公有制经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的经济分离,生产条件的市场化配臵又不断加剧了这种分离的趋势,使得初次分配中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这种分离的,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造成了代理者控制控制客观生产条件和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行政性代理的条件下,变成了现实性。所谓行政性委托代理,就是把公有产权的控制权层层授予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选择的部门或企业代理者。由于行政性委托代理制度下,委托代理的层次多,委托代理的链条长,从而使公有制的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弱化,客观生产条件逐渐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则趋于商品化。在这种情况下,各层代理者易于形成对公有资本及收益的垄断性控制,公有资本的收益甚至于生产条件本身都可能成为各级代理者的囊中之物。同时在这种行政性委托代理制中,代理人与行政性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通常能够获得行政性授权形成所在领域的垄断,造成进入障碍,从中获得垄断性收入。也就是说,他们不仅能够垄断性的控制该领域的公有生产条件及公有资本收入,而且能够依靠其行政性授权进行垄断性经营,攫取垄断性收入,一些部门之所以能够持久性的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

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我国公有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与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经济性分离是同步进行的,并且两种分离相互交织在一起。在这两种分离过程中,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这两种分离而失去其生产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的职工,他们的收入因此不再与客观生产条件相联系,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生产条件,不再是公有生产条件的共同所有者或占有者,也不拥有自己的生产条件;公有制范围内由于一些劳动者被分离出去,人均占有的公有生产条件因此相对增加,未被分离出去的成员成为不同层次的代理者进而分享公有生产条件带来的收益。另有一些社会成员则事实上取得了相对多的生产条件或获取了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益,集中使得生产条件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不仅造成生产条件在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一些领域的集中和垄断,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异,造成一些社会成员、一些部门和领域利用客观生产条件形成的优势或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垄断来限制其他成员、其他部门和企业、行业的进入,这其中不仅有自然垄断,更有行政垄断和职位垄断,如一些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的领域和行业,这样客观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别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别会由于垄断进一步扩大。

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不仅造成社会成员、部门之间生产条件方面的的巨大差异,而且造成劳动力商品化趋势。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分离基础上,客观生产条件趋向资本化,相应主观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趋向商品化,这使得劳动者收入开始与劳动力价值相联系。不仅如此,在我国,劳动力的商品化与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造成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和严重不公。所谓身份制、等级制,就是一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身份等级,相应享受不同的

2权利和待遇。在我国这种身份制等级制通过城乡户籍分割和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固定

下来。这种身份等级制度既是职业分工,又是等级分工,不同的身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传统体制下,城市职工可以享受就业、工资、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等权利和待遇,可谓之一般性国民待遇;干部则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可谓之超超国民待遇;而农民则不享受城市职工的一般性国民待遇,更不享受干部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教育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我们原来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用平均主义来概括,这不全面,不准确,平均主义只是对同一身份、同一等级上的社会成员而言的,对于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不是什么平均主义,而是存在由身份等级决定的巨大差别,而且身份等级制下,身份是不能随意转换的,等级是不中国古代社会就是典型的身份制、等级制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旧的身份制、等级制被打破了,劳动者从旧的身份制、等级制中解放了出来。但是身份制、等级制的影响并没有根除,并且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重新作了划分、界定,使不同社会成员具有了不同的社会身份等级,相应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国民待遇。我们把社会成员区分为工人、农民和干部,通过户籍分割和干部身分制度把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使人具有了不同的身份和等级,不同身份等级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2

能靠自己的力量超越的,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是极其稳固的、持久的。改革中我们注重打破平均主义,而对等级制、身份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是平均主义迅速打破了,而身份等级制依然保留了下来。这样劳动力商品化又与这种根深蒂固的等级制、身份制相结合,这在市场化分配过程中必然造成严重的不公,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别的不断扩大。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另一种是非劳动形式交换,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不同于劳动交换的结果,非劳动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交换主体权利的界定,二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在我国由于存在身份等级制,城乡劳动者之间事实上存在身份和等级的差异,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或劳动力价格或价值是不同的。假定城市工人和农民工都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通过市场交易应获得劳动力价值。问题在于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在农村和在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价值是不同的,农民工工资是按城市还是按农村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决定?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按道理应按城市生产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然而,事实上我们的农民工并不具有在城市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权利,不享有城市人所享有的待遇,因而他们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不能根据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确定,因而其劳动力价格或价值低于城市工人的劳动力价格或价值。因此,尽管有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每年大约1〃2亿人),但由于他们获得收入原低于城市职工,这样不仅城市就业的劳动者与农村就业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国民收入差异,而且城市就业的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国民收入差异(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这种差异无疑会造成城乡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劳动力趋于商品化的条件下,不仅农村民工,而且城市劳动者,也由于权利配臵向资本的倾斜和劳动者群体力量的弱小及维权机制的缺乏,难以避免企业或行业收入分配向资方或代理者方向的倾斜,以至于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力价值都得不到。马克思曾经分析了平等权利之间的交易中力量的决定性作用,他指出,在劳动力市场上,买者和卖者虽然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3显然,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可以断言,如果主观生产条件拥有者缺乏个人和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的收入不可能与客观生产条件拥有者所得收入同步增长,结果国民收入分配中他们的份额就会下降,从而使国民收入分配发生倾斜。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下降,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反映,也是收入分配状况恶化的一个体现。

我国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分离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大量农民脱离土地。相当部分农民由于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失去生产条件,使本就人多地少的矛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6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盾更加突出。农村土地生产条件减少及其带来的就业的限制,使大量农民流向城市,他们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但不能获得城市居民的国民待遇,劳动力的再生产还不能脱离农村,相当部分最终要返回到农村,回到土地上。在农村由于土地上生产受收益递减率的限制,影响了对土地的投资和土地资本的形成,从而限制了农民生产的客观生产条件的改善,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移到城市和非农产业,必然导致农村人口人均占有的土地和土地资本增长相对缓慢,甚至是相对下降或绝对下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生产条件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其结果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近些年来,农民增收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不仅如此,而且在农业的落后和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规定及其形成的农业产业歧视下,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臵的“脱农”现象。所谓“脱农”现象,就是指各种资源配臵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臵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我国市场化资源配臵中存在的严重的“脱农”现象,使得资源配臵过度向城市倾斜,而这一切又都是发生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大规模城市化、农民难以进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的情况下,这进一步加据了城乡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平衡,自然会引起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可以断言,城乡生产条件的分配如果不能得到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

显然,市场化过程中,由于生产条件分配的失衡和无序,造成了国民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从而动摇了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

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初次分配是直接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相联系,初次分配的结果不仅取决于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取决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流动的自然和制度性障碍,更限制了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流动和均衡分配,进而加剧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的不公。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必须从生产条件分配入手,构建公平收入分配的微观基础。

第六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能否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果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力不能进行正常再生产或只能在萎缩的条件下进行再生产,社会再生产因此难以顺利进行。因此,社会保障成为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从而保障社会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逐渐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组成。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社会保障不仅有助于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劳动者得以解除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

之忧,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收入保障,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从而起到调节器、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贯彻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的破产相应一部分人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市场不可能为其提供收入来源,同时市场经济由于其功能性缺陷不能保证收入的公平分配,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暂时失去工作的社会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保障,是弥补市场缺陷,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我国来说,尽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特别是从我国的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在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既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强调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正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到他们的日子过得是否安心,能否真正过上小康生活,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项目较完善、水平较适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产业结构低度化、地区产业结构同构化、整个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种战略性调整不是一般的适应性调整,而是整体性、全面性的重大结构性调整,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引起较大规模的职工岗位转换,引起结构性失业的增加和就业竞争的加剧。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能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关系社会的安定,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能否顺利进行。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应对新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到1.26亿人,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600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本世纪30年代左右,我国将达到老龄化高峰时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机制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是由企业承担的,这样社会保障实际上成为“企业保障”。这一方面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新老企业的苦乐不均,如老企业由于退休职工多,相应退休费支出多,因而负担就重,新建企业一般没有这方面问题。这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同时,

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只“保就业、不保失业”,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企业保障”变成真正社会保障,使企业摆脱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负担,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面窄、保障内容不全、筹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依附于企事业单位等问题。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20多年改革探索,我国逐步明确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那就是要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之外,就是要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障”、“单位保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企业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运行不能再依附于企业,社会保障也不再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实现上述“三个化”。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多元”出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对社会保障的各构成部分作出制度安排,并对各项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依法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事务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上述目标实现后,企业从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中解脱出来,不再受“企业保障”的拖累,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政府也相应转变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变成制度建设的组织者、政策制定者,主要职责是负责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保证,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等,均应以社会化的方式去运作,由社会来承担。这种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既符合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首要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相当长时期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口多,底子薄,各项建设任务很重,这些基本国情决定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既要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要考虑提供保障的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水平,而不能追求过高的保障水平,否则就会加重企业负担,超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慎重确定各项保障制度的交费标准、待遇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次,要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主义既需要公平,也需要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

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时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也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受益,因此也应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再次,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保障的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这两条资金来源的渠道稳定了,社会保障的资金就有了保证。同时,还要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无论何种资金筹措方式,都应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筹集到位。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以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有法可依。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做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制定单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尽快出台,并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社会化的科学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支付及运营的规范化、制度化。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体现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上,这是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要抓紧建立管理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保险资金发放系统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的现代化。

为实现向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过渡,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首先,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由于过去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导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我国养老基金面临很大缺口。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扩大资金积累规模。此外,要根据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探索解决个人账户资金筹集、分账管理问题。同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利于促进人员流动。

其次,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从1998年开始,为了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企业为下岗职工设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国家实行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在下岗职工数量巨大,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基金积累和保障水平低,以及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看,这项过渡性措施最终必须与失业保险并轨。为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必须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经济补偿金及债务清偿问题;与此同时,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采取各种措施筹集资金,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做好准备,保证失业人员能按规定领到失业保险金。

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作出了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

推进的决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已经确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最终形成一个满足不同人员需要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第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近年来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生活贫困居民的“最后保障线”。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强化其最后保障线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这一保障线与其他社会保障线相衔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应强化征收力度,确保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弥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与此同时,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如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开征新税种、发行彩票等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同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完善优抚安臵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关键词

按劳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 社会保障 社会公平 生产条件的分配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的调节

思考题:

1、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有何特点?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有何变化?

3、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

4、微观收入分配是如何进行的?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收入调节机制是什么?

6、收入分配的公平与生产条件的分配有何关系?

7、什么是社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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