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问题】

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一、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二、录音可能是证人证言吗?

某县环保局

2016年5月31日

【解答】

一、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因此,一般情况下,录音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第3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上述规定,偷录的录音并不是一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二)录音不能有疑点。

(三)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增加录音的证明力。

二、录音可能是证人证言吗?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款规定,录音一般属于视听资料。但是录音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能是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所作的关于案情的陈述录音,虽然以视听资料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还是证人证言。因此,录音如果作为证人证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证人所作的录音,并且证人对其证人的身份是明知的;

(二)录音的内容是证人关于案情的陈述;

(三)录音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通过证人陈述证明案件事实。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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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岸网特别推荐专题讲座: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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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信息公开形式;

了解信息公开职责;

把握信息公开程序;

防范问责风险。

课程背景:

近年来,环保部门面临的问责形势越来越严重,从问责的途径来讲,无非两种:第一是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等直接发现、查处的,第二是由社会公众举报、信访或告状而引起的;但总归来说还是社会公众不了解环保形势、不满执法现状、不知道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干了什么,从而导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建立不起互信,得不到有效沟通,使得积怨越来越深,矛盾越来越尖锐,申请信息公开、举报、信访、告状等层出不穷。社会公众不买账,就得有人买单,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很多环保执法部门诉讼缠身、问责不断。

信息公开是帮助环保部门和公众建立互信的有效平台,是践行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环境执法、尽职免责的根本保障,尤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信息公开工作尤为重要,环保部门不仅要保障自己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同时还要监督、促使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但是部分环保部门不知道、不重视,这本身就是一种渎职的表现。

以下是讲座的部分截图

【问题】

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一、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二、录音可能是证人证言吗?

某县环保局

2016年5月31日

【解答】

一、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因此,一般情况下,录音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第3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上述规定,偷录的录音并不是一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二)录音不能有疑点。

(三)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增加录音的证明力。

二、录音可能是证人证言吗?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款规定,录音一般属于视听资料。但是录音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能是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所作的关于案情的陈述录音,虽然以视听资料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还是证人证言。因此,录音如果作为证人证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证人所作的录音,并且证人对其证人的身份是明知的;

(二)录音的内容是证人关于案情的陈述;

(三)录音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通过证人陈述证明案件事实。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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