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qagri.gov.cn [2011-03-16] ·作者:赵发成 ·来源:开县农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以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县农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依法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一、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开展此项工作。
要保持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的稳定。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上述关于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规定。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但在重庆市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期间,对于整户转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按照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保留其家庭承包地。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户整体消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方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按照《重庆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明确变更、注销登记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范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范围: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
三、严格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程序包括:由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交发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登记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变更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发包方签署意见,并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受理变更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后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和《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确需颁发证书的,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程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条件的,由发包方提交《注销承包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复核属实后,在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四、切实开展证书换发、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组核实并加注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报请县人民政府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县农业委员会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将证书发给承包方。
www.cqagri.gov.cn [2011-03-16] ·作者:赵发成 ·来源:开县农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办法》以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县农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依法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一、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开展此项工作。
要保持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的稳定。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上述关于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规定。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但在重庆市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期间,对于整户转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按照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保留其家庭承包地。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户整体消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方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按照《重庆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明确变更、注销登记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范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范围: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
三、严格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程序包括:由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交发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登记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变更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发包方签署意见,并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受理变更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后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和《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确需颁发证书的,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程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条件的,由发包方提交《注销承包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复核属实后,在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四、切实开展证书换发、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组核实并加注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报请县人民政府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县农业委员会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将证书发给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