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物资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物资的质量管理,规范物资质量管理流程,保证工程物资供货质量,为实现物资从采购进场到使用进行连续、系统、有效的控制,杜绝由于物资质量问题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物资公司实际,在广泛征求物资公司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鄂电二司物资[2008] 05

附件:

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为加强对工程物资采购的质量管理,规范物资质量管理流程,保证工程物资供货质量,为实现物资从采购进场到使用进行连续、系统、有效的控制,杜绝由于物资质量问题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划分

1、物资公司的各级物资负责人、物资计划人员、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负责工程物资在公司各项目内的连续有效控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联系试验检验部门进行物资的试验和相关资料的传递。

2、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物资从领取至使用完毕的质量跟踪工作;按照规定及规程要求,对本专业设备及甲供特殊物资实施委托检验和试验,负责本专业施工物资的过程检验。

第二章 物资采购质量控制

第三条 物资公司及项目物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物资供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对物资供方进行评审、管理,并应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格审查,分级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同时定期对合格供方名单及年评审信息进行公示、下发。按规

定对合格供方进行业绩跟踪、评价,去劣存优,淘汰升级。

第四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物资使用单位向物资公司提供的采购计划信息应准确、全面,且经过工程、计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格的物资申请采购计划至少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材质要求、使用项目、验收(执行)标准等,重要或复杂物资还须有相应的技术协议和图纸。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人员在实施物资采购时,应将所购物资的 相关质量要求信息传递给物资合格供方,并对供方提出的疑义进行答疑,确保所供物资准确。

第六条 物资采购必须在公司通过评审的各级合格物资供方中 进行,优先选用“五星级供应商”。对重要物资供应商应要求取得国家强制认证资质,采购时供方必须提供齐全有效的材质证明、合格证及图纸等资料。

第七条 采购物资过程中,与物资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应 全面、准确反映所购物资信息,同时确定物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明确物资质量责任。当公司或顾客(甲方业主)认为有必要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或现场监造)时,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说明。

第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完毕,项目物资计划人员应建立本批物 资供应情况台帐,跟踪记录物资的供货时间、供货质量、使用项目及供货商的售后服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物资验收与发放控制

第九条 物资验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采购物资到达现场后,由物资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证、

入库、标识、保管工作。各级物资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到货物资进行严格验收,杜绝不合格物资入库。验收检查范围至少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和外观质量、标识、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并对材质证明合格证及图纸等重要资料如数进行验证,并将验证后的资料编号,物资公司库内保存。

2、现场物资验收方式可采用:目测(外观质量)、点数、检尺、过磅、量方和理论换算等,有使用时效性的油、油漆、焊条等物资应在有效期内。

3、验收物资时,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尽量邀请使用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共同把关,及时发现不合格物品。

4、对验收合格的物资,项目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登记建帐,记录验收结果,并分类存放,挂牌标识。

5、按公司内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督促专业施工单位对部分特殊采购物资、甲供特殊物资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

需进行抽样检验的物资包括:保温材料、油料、油漆、高强度螺栓及其连接件、合金钢材、合金管件、合金紧固件等合金材料;对材质有疑义的钢材、业主或监理要求抽检的材料等。

钢材检验可委托公司焊接技术中心进行光谱分析或透视。保温材料、油料、油漆、高强度螺栓及其连接件可联系委托合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并要妥善保管检测报告。

6、各项目现场检查质量不合格或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不得接受入库,特殊情况可另行存放,做好标识,严禁该类物资流入安装环节。抽检不合格的物资执行〈不和格品控制程序〉,单独存

放,加以标识,及时退货、换货或维修。

7、物资公司各级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物资在验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解决在物资质量跟踪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工作应记录。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物资公司领导。

第十条 标识

1、物资公司负责物资采购、运输、仓储期间的标识工作。需用物资部门和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物资领用后的标识工作。

2、物资标识应该保证物资可识别的唯一性,当标识被破坏和所标识物资状态发生分解时,应作好标识的恢复和移植工作,保证物资标识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3、物资标识可采用直接标记、挂牌标记、存放位置定位标记以及可以区分所标记物资的相关质量记录,如账簿、码单、运单、送货单、装箱单、提单等物资清单。物资的质量证明资料可以作为物资的最终标识应用。

4、顾客财产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物资的发放

1、采购的物资发放前,仓库保管员应与物资采购计划人员核对,明确所到物资的用途、使用项目及需用单位或需用人,做好记录。

2、物资发放时,仓库保管员应仔细核对需用计划,填写完整到货批号及材质编号和复检编号,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留存物资公司库存档,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3、仓库保管员应对发放结果做好记录,详细注明领用人、领用日期、使用项目等。

4、质量不合格的物资或验收资料、标识不齐全的物资一律不允许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的使用跟踪

1、各项目物资分公司应督促(提醒)各专业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严格核对图纸要求的材质,领取符合要求的材料。对于重要特殊物资应“专资专用”,由所在专业施工单位材料员将材料去向记录在案,填好材料跟踪记录表,不得挪作他用。

2、施工完毕后,由各级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核对施工记录或验评表,依据该项目用料领料单注明的材质编号、批号与物资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核对其准确性。

3、对出库物资未使用完毕或节约的工程物资,具备保存完好的材质证明及各类验收合格资料的,各项目物资分公司仓库可以给予回收保管。

第四章 不合格物资处理

第十三条 不合格物资的处理

1、各项目物资分公司如发现进货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包括甲供设备材料、自购物资等)的,一律退货、换货(或返修),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不和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甲方有规定的亦可按甲方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所在项目仓库保管员应详细记录不合格物资的供货情况,情况严重的应拍照建档,同时逐级上报,属甲方供货的报项目部工程部和甲方物资部门处理;属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报项目物资采购人员和项目物资负责人,经确认后,及时通知供货商退货、换货,同时报

物资公司总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

3、公司物资招标采购中心接到供应不合格物资情况报告后,应对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应商进行专门调查,并定期将供货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供货商登记汇总。

4、物资公司按照《物资供方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应商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等,并一律不得再采购该品牌物资或者终止从该渠道订货。

5、已流入安装过程的有质量问题的物资应全部收回,并由所在项目物资分公司通知供货商更换、返修或退货。属在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的外在质量、资料等问题,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将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验收过程中能及时发现物资质量问题的当事人,物资公司则予以一定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电建二公司物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二公司 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印发《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物资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物资的质量管理,规范物资质量管理流程,保证工程物资供货质量,为实现物资从采购进场到使用进行连续、系统、有效的控制,杜绝由于物资质量问题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物资公司实际,在广泛征求物资公司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鄂电二司物资[2008] 05

附件:

工程物资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为加强对工程物资采购的质量管理,规范物资质量管理流程,保证工程物资供货质量,为实现物资从采购进场到使用进行连续、系统、有效的控制,杜绝由于物资质量问题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划分

1、物资公司的各级物资负责人、物资计划人员、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负责工程物资在公司各项目内的连续有效控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联系试验检验部门进行物资的试验和相关资料的传递。

2、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物资从领取至使用完毕的质量跟踪工作;按照规定及规程要求,对本专业设备及甲供特殊物资实施委托检验和试验,负责本专业施工物资的过程检验。

第二章 物资采购质量控制

第三条 物资公司及项目物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物资供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对物资供方进行评审、管理,并应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格审查,分级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同时定期对合格供方名单及年评审信息进行公示、下发。按规

定对合格供方进行业绩跟踪、评价,去劣存优,淘汰升级。

第四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物资使用单位向物资公司提供的采购计划信息应准确、全面,且经过工程、计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格的物资申请采购计划至少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材质要求、使用项目、验收(执行)标准等,重要或复杂物资还须有相应的技术协议和图纸。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人员在实施物资采购时,应将所购物资的 相关质量要求信息传递给物资合格供方,并对供方提出的疑义进行答疑,确保所供物资准确。

第六条 物资采购必须在公司通过评审的各级合格物资供方中 进行,优先选用“五星级供应商”。对重要物资供应商应要求取得国家强制认证资质,采购时供方必须提供齐全有效的材质证明、合格证及图纸等资料。

第七条 采购物资过程中,与物资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应 全面、准确反映所购物资信息,同时确定物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明确物资质量责任。当公司或顾客(甲方业主)认为有必要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或现场监造)时,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说明。

第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完毕,项目物资计划人员应建立本批物 资供应情况台帐,跟踪记录物资的供货时间、供货质量、使用项目及供货商的售后服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物资验收与发放控制

第九条 物资验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采购物资到达现场后,由物资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证、

入库、标识、保管工作。各级物资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到货物资进行严格验收,杜绝不合格物资入库。验收检查范围至少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和外观质量、标识、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并对材质证明合格证及图纸等重要资料如数进行验证,并将验证后的资料编号,物资公司库内保存。

2、现场物资验收方式可采用:目测(外观质量)、点数、检尺、过磅、量方和理论换算等,有使用时效性的油、油漆、焊条等物资应在有效期内。

3、验收物资时,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尽量邀请使用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共同把关,及时发现不合格物品。

4、对验收合格的物资,项目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登记建帐,记录验收结果,并分类存放,挂牌标识。

5、按公司内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督促专业施工单位对部分特殊采购物资、甲供特殊物资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

需进行抽样检验的物资包括:保温材料、油料、油漆、高强度螺栓及其连接件、合金钢材、合金管件、合金紧固件等合金材料;对材质有疑义的钢材、业主或监理要求抽检的材料等。

钢材检验可委托公司焊接技术中心进行光谱分析或透视。保温材料、油料、油漆、高强度螺栓及其连接件可联系委托合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并要妥善保管检测报告。

6、各项目现场检查质量不合格或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不得接受入库,特殊情况可另行存放,做好标识,严禁该类物资流入安装环节。抽检不合格的物资执行〈不和格品控制程序〉,单独存

放,加以标识,及时退货、换货或维修。

7、物资公司各级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物资在验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解决在物资质量跟踪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工作应记录。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物资公司领导。

第十条 标识

1、物资公司负责物资采购、运输、仓储期间的标识工作。需用物资部门和专业施工单位负责物资领用后的标识工作。

2、物资标识应该保证物资可识别的唯一性,当标识被破坏和所标识物资状态发生分解时,应作好标识的恢复和移植工作,保证物资标识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3、物资标识可采用直接标记、挂牌标记、存放位置定位标记以及可以区分所标记物资的相关质量记录,如账簿、码单、运单、送货单、装箱单、提单等物资清单。物资的质量证明资料可以作为物资的最终标识应用。

4、顾客财产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物资的发放

1、采购的物资发放前,仓库保管员应与物资采购计划人员核对,明确所到物资的用途、使用项目及需用单位或需用人,做好记录。

2、物资发放时,仓库保管员应仔细核对需用计划,填写完整到货批号及材质编号和复检编号,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留存物资公司库存档,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3、仓库保管员应对发放结果做好记录,详细注明领用人、领用日期、使用项目等。

4、质量不合格的物资或验收资料、标识不齐全的物资一律不允许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的使用跟踪

1、各项目物资分公司应督促(提醒)各专业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严格核对图纸要求的材质,领取符合要求的材料。对于重要特殊物资应“专资专用”,由所在专业施工单位材料员将材料去向记录在案,填好材料跟踪记录表,不得挪作他用。

2、施工完毕后,由各级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核对施工记录或验评表,依据该项目用料领料单注明的材质编号、批号与物资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核对其准确性。

3、对出库物资未使用完毕或节约的工程物资,具备保存完好的材质证明及各类验收合格资料的,各项目物资分公司仓库可以给予回收保管。

第四章 不合格物资处理

第十三条 不合格物资的处理

1、各项目物资分公司如发现进货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包括甲供设备材料、自购物资等)的,一律退货、换货(或返修),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不和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甲方有规定的亦可按甲方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所在项目仓库保管员应详细记录不合格物资的供货情况,情况严重的应拍照建档,同时逐级上报,属甲方供货的报项目部工程部和甲方物资部门处理;属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报项目物资采购人员和项目物资负责人,经确认后,及时通知供货商退货、换货,同时报

物资公司总部(物资招标采购中心)。

3、公司物资招标采购中心接到供应不合格物资情况报告后,应对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应商进行专门调查,并定期将供货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供货商登记汇总。

4、物资公司按照《物资供方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应商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开除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等,并一律不得再采购该品牌物资或者终止从该渠道订货。

5、已流入安装过程的有质量问题的物资应全部收回,并由所在项目物资分公司通知供货商更换、返修或退货。属在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的外在质量、资料等问题,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将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验收过程中能及时发现物资质量问题的当事人,物资公司则予以一定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电建二公司物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二公司 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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