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实务论文

课程论文

题目: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学院: 经济学院 班级: 国贸2班

姓名: 吴绍夫 学号: 20145129

日期: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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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的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业务经营的舞台上,其必定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在现阶段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业务经营中,其要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行业法律风险有一个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就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上是国际货运代理主体与其他的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其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是指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自然人。从法律上来看,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代理人和当事人,其中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又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行为,例如订舱、报关、装箱等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大多为中、小型,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工具等,也不具备一些要凭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资格和能力。在法律层面,无论这些国际货运代理转委托出去的业务发生什么问题,除去委托人事先确认或事后追认的部分外,都应该由这些国际货运代理向其委托人负责。

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货运委托合同取得部分佣金;可以根据客户的利益进行选择费用偿还请求权滞留权、处理权等。义务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因委托合同关系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二是因委托管理的信任特征而产生的受托信义义务;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日常代理工作

而产生的管理义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1、单据的法律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单据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经营时所签发的运输合同证明或者货物凭证证明,具体包括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单证以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空运单。在货代单据代理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运输代理合同的证明,依据代理合同法律关系,货代必须承担对船公司的选任和指示、对货物的接收保管等代理业务的过错责任和相应的风险;而在货代单据承运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物权凭证证明,货代承担的是比纯粹代理人更多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风险。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无一例外地转移到签单货代身上。

(1)空运单的法律风险

航空货运单(Air Way Bill ,AWB )简称空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间关于运输合同及在运货物的一种单据。由于空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所填写,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因此,空运单不是在运货物的物权凭证,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目前华沙公约体系的规定来看,空运单的作用仅限于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这一事实及货物的状态如何,其本身丝毫不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或货物的归属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在填写空运单收货人栏时往往会写上“to 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等字样。由于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其不能转让,一旦国际航空货运 代理在空运单收货人栏填写了上述字样,在法律上就可能构成无单放货。尽管航空货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但国际货运代理签发了如此的航空货运分单,也就等于国际货运代理自己没有法律依据,却授予了客户航空货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如此,国际货运代理就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的法律风险

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S/L)是指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其客户签发的依法在我国交通部登记的提单,也被称作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起初,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但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无船承运人提单已经

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提单应有的收据、合同、物权功能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货运代理提单的缮制、签发与管理上。一旦货代提单缮制或签发不慎,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载的将是承运人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致使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无疑全部转移到了签发货代提单的国际货运代理身上。由此引发的风险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3)单据交付和错误留置的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空运单制作及无船承运人提单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外, 国际货运代理单据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但却能引起巨大损失的法律风险——交付及错误留置单证的法律风险。

在整个国际货物进出口运输中,报关单、核销单等是国家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进行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的重要单证,这些单证是货物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可以凭此向有关部门进行核销退税的关键依据,对单证权利人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旦国际货运代理未及时交付或交付单据不当,则由此引起的退税损失等相关法律风险应由国际货运代理独自承担。

2、货物的法律风险

货物的法律风险是指因货物本身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具体而言既包括货物灭或损坏的风险,也即货损货差的风险,也包括因货物的迟延交付而产生的风险。

(1)货损、货差的法律风险

货物灭失和损坏本是两个极易理解的概念,但由于对一些介于灭失和损坏之间的损失,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处理方法,因而在此不能不做出一些说明。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出发,承运人一方获取运费的代价是完成运送任务,把货物交给有权接受货物的收货人。如果该当事方不能交付货物,或者说交不出货物,就构成了货物灭失。因此,货物灭失是指货物的全损或者己经毫无价值。但是,如果货物反复受损,构成了所谓组合性的损坏,只要不符合灭失的特征,就不能算作灭失,仍应视为损坏。

至于货物的损坏,则是指货物的品质、外形或完整性遭受破坏致使其价值降低。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与货物灭失的唯一区别在于;它只是价值的降低,

而非完全丧失。所以,暂时性的而又无损其价值的某些货物的表面现象,如反潮等,不能视为损坏,只有持久性的价值降低才能作为损坏。如果货物的组成是不可分割的,货物的部分损坏,也应视为整体损坏。

(2)迟延交付的法律风险

迟延交付既指未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义务,也指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汉堡规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迟延交付为货物损害的一种形式,并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制定了有关迟延交付的一套规定,包括定义、责任、赔偿金额、经济损失、责任限制和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等。

由于航空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也由于航空运输利润与海上货物运输利润的巨大差异,其对时间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有必要对航空货物运输代理迟延交付的风险进行单独分析。由于航空货运代理的发展滞后于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其市场远不及海运市场那样对承运人的主体选择可以多样化,所以在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中,航空运输货物的转委托现象较多。

3、法律适用的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适用是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

鉴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性质,以及货运合同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及其利与义务的不同,将会对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处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纠纷造成法律上的困难。

而且由于各地的海关监管、免疫查验、出入境管理以及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而国际货运代理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缺少信息追踪及相关信息调研的部门,极有可能触犯这些规定,从而招致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导致被吊销当地的经营资格。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自己的权益,都制定有自己的外贸、关税、货币与外 汇管制等各种法律规范,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导致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旦选择法律不当,就会落入对方的法律陷阱,从而引起巨大风险。

三、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单据的法律风险防范

(1)空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应该尽力维护、支持客户的合理要求,把服务做到最好。但是国际货运代理也必须谨慎行事,不能没有原则的去同意客户的要求, 对于客户不合法或者风险过高的要求予以拒绝,否则,国际货运代理就要自己承担本不该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来说,在填制航空货运分单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货运委托书填制,并且应该及时核对货物的进仓情况,与货物实际进仓情况相吻合。航空货运分单填制的项目必须完整,如有缺失事项应及时联系托运人确认后补填,比如空运单中的起 运地、经停地、目的地等均须填制完整。

(2)无船承运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无船承运人提单方面的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来说,虽然无单放货目前是航运业中的一种惯常做法,但并不等于合法性已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无单放货仍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无单放货往往发生在故意的情况下,多数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都将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作为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时很可能将面临责任限制的丧失。

因此,为合理规避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不仅要依靠法律的规制,还 应加强对提单的使用与管理,不应为贪小利而违规操作。而且,在加强对提单的使用与管理的同时,还应选择一流的承运人作为自己的分包人。

(3)单据交付和错误留置单证的法律风险防范

支付费用和交付单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没有法律、法规给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权利之前,国际货运代理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依照现行的法院的意见去办。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际货运代理应该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因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产生的相关单证,权利是属于托运人的,必须支付。

另外,在交付单据时同样也需要注意,这是因为交付单据不当同样会导致一

定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1)国际货运代理向托运人交付单证时,应该有该单证权利人书面的签收确认,收据应注意保存备查。

(2)收取单证无法以单位名义确认的,应能证明确认人系托运人单位的员工,比如要有单位名义出具的介绍信。(3)国际货运代理应尽量避免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交付相关单证,不得已时,应与客户约定递送方式,言明责任范围,并应注明单证种类。(4)在 FOB 贸易下,国际货运代理交付单证时还要注意交货方、委托方、提单接受方的关系,确定自己没有交付错误。

2、货物的法律风险防范

(1)货损货差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的身份参与经营时,不论是作为契约承运人还是实际承运人,其都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只要货物在其掌管或负责的期间发生损坏或灭失,其都要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为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货损货差的风险或把此类风险降到最低,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应该未雨绸缪,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国际货运代理应该事先与客户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无船承运运输合同或者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对责任、违约、纠纷解决的方式进行约定,依据协议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义务条款的约定要详尽细致。

其次,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人应与履行实际承运业务的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也应该订立相应的合同,并且充分注明责任范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和运输实务,国际多式 联运中各区段的运输责任与托运人无关,要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

再次,国际货运代理既然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应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尤其是享 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在对客、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2)迟延交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为保证货物能够及时交付,国际货运代理在实务中应做好如下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对于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代理人来说,应积极与实际承运人联系,及时掌握货物动向,如果货物在某一运输区段发生耽搁,就应与该区段实际承运人积极协商,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挽救,以把由迟延交付引发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对于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来说,其必须注意时间问题。众所周知,航空运输的最大优点就在于时间短,也就是说托运人需要时间保证。所以,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具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在接受业务前要向客户说明运递可能需要的时间,尽量了解其对时间的要求。

再次,如同上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样,国际货运代理同样应该熟知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律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以期在因该类风险导致需要承担责任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3)法律适用的风险防范

为了解决国际货运代理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以免陷入法律陷阱之中,一般可采用 两种方法:一是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条款时,则由管辖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庭,按照他们所在的法院地、仲裁地国家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来确定该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中 国法律的情况外,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实体法。因此,一般来说,在订立协议时,国际货运代理应当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法律,避免因适用自己不了解的外国法律而落入对方法律陷阱。

参考文献

[1] 张嘉生、王春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孙家庆编著:《国际货运代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邹勇等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敏等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刘小卉、黄中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金乐闻、武素秋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张清、杜扬主编:《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8] 孙家庆编著:《国际货运代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课程论文

题目: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学院: 经济学院 班级: 国贸2班

姓名: 吴绍夫 学号: 20145129

日期: 2017年10月10日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 教师签名:

摘 要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的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业务经营的舞台上,其必定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在现阶段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业务经营中,其要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行业法律风险有一个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就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上是国际货运代理主体与其他的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其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是指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自然人。从法律上来看,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代理人和当事人,其中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又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行为,例如订舱、报关、装箱等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大多为中、小型,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工具等,也不具备一些要凭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资格和能力。在法律层面,无论这些国际货运代理转委托出去的业务发生什么问题,除去委托人事先确认或事后追认的部分外,都应该由这些国际货运代理向其委托人负责。

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货运委托合同取得部分佣金;可以根据客户的利益进行选择费用偿还请求权滞留权、处理权等。义务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因委托合同关系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二是因委托管理的信任特征而产生的受托信义义务;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日常代理工作

而产生的管理义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1、单据的法律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单据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经营时所签发的运输合同证明或者货物凭证证明,具体包括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单证以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空运单。在货代单据代理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运输代理合同的证明,依据代理合同法律关系,货代必须承担对船公司的选任和指示、对货物的接收保管等代理业务的过错责任和相应的风险;而在货代单据承运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物权凭证证明,货代承担的是比纯粹代理人更多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风险。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无一例外地转移到签单货代身上。

(1)空运单的法律风险

航空货运单(Air Way Bill ,AWB )简称空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间关于运输合同及在运货物的一种单据。由于空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所填写,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因此,空运单不是在运货物的物权凭证,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目前华沙公约体系的规定来看,空运单的作用仅限于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这一事实及货物的状态如何,其本身丝毫不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或货物的归属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在填写空运单收货人栏时往往会写上“to 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等字样。由于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其不能转让,一旦国际航空货运 代理在空运单收货人栏填写了上述字样,在法律上就可能构成无单放货。尽管航空货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但国际货运代理签发了如此的航空货运分单,也就等于国际货运代理自己没有法律依据,却授予了客户航空货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如此,国际货运代理就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的法律风险

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S/L)是指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其客户签发的依法在我国交通部登记的提单,也被称作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起初,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但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无船承运人提单已经

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提单应有的收据、合同、物权功能的法律性质。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货运代理提单的缮制、签发与管理上。一旦货代提单缮制或签发不慎,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载的将是承运人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致使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无疑全部转移到了签发货代提单的国际货运代理身上。由此引发的风险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3)单据交付和错误留置的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空运单制作及无船承运人提单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外, 国际货运代理单据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但却能引起巨大损失的法律风险——交付及错误留置单证的法律风险。

在整个国际货物进出口运输中,报关单、核销单等是国家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进行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的重要单证,这些单证是货物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可以凭此向有关部门进行核销退税的关键依据,对单证权利人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旦国际货运代理未及时交付或交付单据不当,则由此引起的退税损失等相关法律风险应由国际货运代理独自承担。

2、货物的法律风险

货物的法律风险是指因货物本身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具体而言既包括货物灭或损坏的风险,也即货损货差的风险,也包括因货物的迟延交付而产生的风险。

(1)货损、货差的法律风险

货物灭失和损坏本是两个极易理解的概念,但由于对一些介于灭失和损坏之间的损失,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处理方法,因而在此不能不做出一些说明。

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出发,承运人一方获取运费的代价是完成运送任务,把货物交给有权接受货物的收货人。如果该当事方不能交付货物,或者说交不出货物,就构成了货物灭失。因此,货物灭失是指货物的全损或者己经毫无价值。但是,如果货物反复受损,构成了所谓组合性的损坏,只要不符合灭失的特征,就不能算作灭失,仍应视为损坏。

至于货物的损坏,则是指货物的品质、外形或完整性遭受破坏致使其价值降低。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与货物灭失的唯一区别在于;它只是价值的降低,

而非完全丧失。所以,暂时性的而又无损其价值的某些货物的表面现象,如反潮等,不能视为损坏,只有持久性的价值降低才能作为损坏。如果货物的组成是不可分割的,货物的部分损坏,也应视为整体损坏。

(2)迟延交付的法律风险

迟延交付既指未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义务,也指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汉堡规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迟延交付为货物损害的一种形式,并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制定了有关迟延交付的一套规定,包括定义、责任、赔偿金额、经济损失、责任限制和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等。

由于航空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也由于航空运输利润与海上货物运输利润的巨大差异,其对时间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有必要对航空货物运输代理迟延交付的风险进行单独分析。由于航空货运代理的发展滞后于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其市场远不及海运市场那样对承运人的主体选择可以多样化,所以在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中,航空运输货物的转委托现象较多。

3、法律适用的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适用是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

鉴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性质,以及货运合同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及其利与义务的不同,将会对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处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纠纷造成法律上的困难。

而且由于各地的海关监管、免疫查验、出入境管理以及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而国际货运代理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缺少信息追踪及相关信息调研的部门,极有可能触犯这些规定,从而招致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导致被吊销当地的经营资格。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自己的权益,都制定有自己的外贸、关税、货币与外 汇管制等各种法律规范,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导致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旦选择法律不当,就会落入对方的法律陷阱,从而引起巨大风险。

三、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单据的法律风险防范

(1)空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应该尽力维护、支持客户的合理要求,把服务做到最好。但是国际货运代理也必须谨慎行事,不能没有原则的去同意客户的要求, 对于客户不合法或者风险过高的要求予以拒绝,否则,国际货运代理就要自己承担本不该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来说,在填制航空货运分单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货运委托书填制,并且应该及时核对货物的进仓情况,与货物实际进仓情况相吻合。航空货运分单填制的项目必须完整,如有缺失事项应及时联系托运人确认后补填,比如空运单中的起 运地、经停地、目的地等均须填制完整。

(2)无船承运提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无船承运人提单方面的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来说,虽然无单放货目前是航运业中的一种惯常做法,但并不等于合法性已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无单放货仍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无单放货往往发生在故意的情况下,多数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都将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作为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时很可能将面临责任限制的丧失。

因此,为合理规避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不仅要依靠法律的规制,还 应加强对提单的使用与管理,不应为贪小利而违规操作。而且,在加强对提单的使用与管理的同时,还应选择一流的承运人作为自己的分包人。

(3)单据交付和错误留置单证的法律风险防范

支付费用和交付单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没有法律、法规给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权利之前,国际货运代理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依照现行的法院的意见去办。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际货运代理应该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因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产生的相关单证,权利是属于托运人的,必须支付。

另外,在交付单据时同样也需要注意,这是因为交付单据不当同样会导致一

定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1)国际货运代理向托运人交付单证时,应该有该单证权利人书面的签收确认,收据应注意保存备查。

(2)收取单证无法以单位名义确认的,应能证明确认人系托运人单位的员工,比如要有单位名义出具的介绍信。(3)国际货运代理应尽量避免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交付相关单证,不得已时,应与客户约定递送方式,言明责任范围,并应注明单证种类。(4)在 FOB 贸易下,国际货运代理交付单证时还要注意交货方、委托方、提单接受方的关系,确定自己没有交付错误。

2、货物的法律风险防范

(1)货损货差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的身份参与经营时,不论是作为契约承运人还是实际承运人,其都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只要货物在其掌管或负责的期间发生损坏或灭失,其都要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为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货损货差的风险或把此类风险降到最低,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应该未雨绸缪,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国际货运代理应该事先与客户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无船承运运输合同或者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对责任、违约、纠纷解决的方式进行约定,依据协议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义务条款的约定要详尽细致。

其次,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人应与履行实际承运业务的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也应该订立相应的合同,并且充分注明责任范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和运输实务,国际多式 联运中各区段的运输责任与托运人无关,要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

再次,国际货运代理既然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应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尤其是享 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在对客、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2)迟延交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为保证货物能够及时交付,国际货运代理在实务中应做好如下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对于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代理人来说,应积极与实际承运人联系,及时掌握货物动向,如果货物在某一运输区段发生耽搁,就应与该区段实际承运人积极协商,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挽救,以把由迟延交付引发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对于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来说,其必须注意时间问题。众所周知,航空运输的最大优点就在于时间短,也就是说托运人需要时间保证。所以,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具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在接受业务前要向客户说明运递可能需要的时间,尽量了解其对时间的要求。

再次,如同上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样,国际货运代理同样应该熟知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律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以期在因该类风险导致需要承担责任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3)法律适用的风险防范

为了解决国际货运代理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以免陷入法律陷阱之中,一般可采用 两种方法:一是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条款时,则由管辖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庭,按照他们所在的法院地、仲裁地国家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来确定该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中 国法律的情况外,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实体法。因此,一般来说,在订立协议时,国际货运代理应当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法律,避免因适用自己不了解的外国法律而落入对方法律陷阱。

参考文献

[1] 张嘉生、王春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 孙家庆编著:《国际货运代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邹勇等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敏等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刘小卉、黄中鼎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金乐闻、武素秋主编:《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张清、杜扬主编:《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8] 孙家庆编著:《国际货运代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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