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基本流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机构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义务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所谓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200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按年度申报债券发行计划
根据该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四、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前者也叫招标发行,后者也叫协议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一次募足,亦可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直至募足。
五、发行系统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可选择三个系统来具体实施: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二是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簿记建档发行;三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方式。
目前,除短期融资券和国际机构债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通过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发行。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债券只有传统的凭证式国债,目前选择这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六、发行流程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与发行流程有关的要点主要有如下几条:
1.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3.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招标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在招标开始时,应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6.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7.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9.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10.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1.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4.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于是,归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点,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招标发行流程大致如下:
1发行准备工作
每次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主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并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
(2)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拟参加债券招标的承销团成员在收到招标公告前后,要对拟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寻找分销对象签订分销协议书。
2.实际投标阶段
在债券发行日投标开始时,债券发行主体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将招标书发送给承销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承销商的投标。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确定中标
投标时间截止后,发行系统对合法投标书进行统计,并按发行主体预先规定的中标规则确定中标。
4.公布中标结果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5.债券的分销
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分销。
6.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7.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基本流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机构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义务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所谓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200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按年度申报债券发行计划
根据该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四、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前者也叫招标发行,后者也叫协议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一次募足,亦可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直至募足。
五、发行系统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可选择三个系统来具体实施: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二是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簿记建档发行;三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方式。
目前,除短期融资券和国际机构债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通过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发行。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债券只有传统的凭证式国债,目前选择这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六、发行流程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与发行流程有关的要点主要有如下几条:
1.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3.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招标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在招标开始时,应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6.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7.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9.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10.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1.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4.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于是,归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点,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招标发行流程大致如下:
1发行准备工作
每次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主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并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
(2)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拟参加债券招标的承销团成员在收到招标公告前后,要对拟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寻找分销对象签订分销协议书。
2.实际投标阶段
在债券发行日投标开始时,债券发行主体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将招标书发送给承销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承销商的投标。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确定中标
投标时间截止后,发行系统对合法投标书进行统计,并按发行主体预先规定的中标规则确定中标。
4.公布中标结果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5.债券的分销
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分销。
6.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7.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