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与实践・
论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史平臣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 河北邯郸056001)
OnLegalProtectionoftheNewPlantVarietyRight
SHIPing2chen
中图分类号: S339.2 文献标志码: C文章编号: 100124705(2007)0720116203
,因为《保《最高法院若干承人等。前类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书面独占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以及相应的授权文书来认定权限范围和权限内容。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要依据《继承法》关于遗嘱、遗赠以及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确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性、前,,新隐蔽性强,,维权难度大。为此,全面认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提高权利人和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以下简称《保护条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和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
(以下简称《最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应从授高法院若干规定》
2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认定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让侵权者付出侵权代价,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必须准确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根据《保护条例》和《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2.1 植物新品种已获授权保护
权品种繁殖材料和品种权权利人两个方面认定。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物质基础,它仅指授权品种本身,不包括其亲本材料。譬如已获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它由亲本材料杂交制种而来,如果其亲本自交系未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则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其亲本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范畴。为此,《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规定,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规定,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实践中,育种者为更好保护新品种,往往对新品种的亲本自交系也申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包括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即品种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认定并不困难,依据品种权证书即可;
收稿日期:2007203228
作者简介:史平臣(1972-),男,讲师,主要从事文法系教学工作。
《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可见,植物新品种有无获授权保护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这意味着,如果某植物新品种未获授权保护,则其所有人就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其他人使用该品种也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其他授权;品种权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品种权人许可是除品种权人外,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主要合法根据。实践中,获授权许可使用的种业公司,往往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再允许他人生产、销售本公司获授权许可使用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甚至代理销售链条更长。此种情况,只要这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本公司包装装潢、有合法来源凭证、不违背品种权人许可合同,均应认定为已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116・
2.3 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根据《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和《最高法院若
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一是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是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关键;二是该“使用”包括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亲本另行繁殖其他品种繁殖材料三种行为;三是非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如利用授权品种为育种等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只要不侵犯品种权人署名权、许可权、转让权及其他权利,则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2.4 非强制许可使用
除品种权人外,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合法根据有三个,,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取得实施强制许。根据《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须由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且只有法定的两种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一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即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二是他人申请强制许可,即因为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或者因为重要植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人申请作出的强制许可。
确定;第五种办法中,被侵权人或侵权人不同意以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时,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使侵权物丧失活性不能再用作繁殖材料。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农业或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首先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个人、,;同时说明,这些特殊群体如果既不知道代繁物为侵权物又说明委托人的,即使其代繁行为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排除承担其他侵权责任。3.2 行政责任
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往往同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一般有两类:一是直接性侵权,即直接以他人授权品种为使用的侵权行为;二是假冒性侵权,即以其他品种假冒他人授权品种或用非种子假冒他人授权品种或用授权品种假冒其他品种的侵权行为。这两类侵权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有很大不同。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属于假种子范畴。可见,假冒性侵权实质是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为此要承担更严重的行政责任。根据《种子法》、《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直接性侵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销毁生产中的侵权植物材料、责令其不得销售侵权品种繁殖材料或其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假冒性侵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要承担的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该责任形式仅存在于假冒性侵权当中。《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新品种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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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1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侵权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常用的一种责任方式。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五种办法,一是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可参照品种权许可费的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四是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确定;五是以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但须以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前三种办法有选择请求权,并且只有穷尽前三种办法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
组成部分,但在《刑法》知识产权犯罪中并没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规定,这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之一。目前只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打击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按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该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犯罪的刑事责任最低刑罚为拘役,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起点为使生产遭受2万元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事责任的,赔偿责任。
并可以就侵权赔偿进行协商处理。4.2 行政救济
该救济途径因不同侵权行为而有所不同。对于直接性侵权,品种权利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对侵权所造成损害的赔偿事宜的行政调解。该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且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假冒性侵权,品种权利人可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制止侵权行为。4.3 。在民,,以寻求司法保护;并且,根据情况可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在提出侵权之诉的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证据保全的请求。在刑事追究救济途径中:植物新品种权的被侵权人,对假冒性侵权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以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并可适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4 4.1 自力救济
品种权利人发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后,可通过公证办法固定侵权证据,主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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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史平臣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 河北邯郸05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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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339.2 文献标志码: C文章编号: 100124705(2007)0720116203
,因为《保《最高法院若干承人等。前类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书面独占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以及相应的授权文书来认定权限范围和权限内容。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要依据《继承法》关于遗嘱、遗赠以及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确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性、前,,新隐蔽性强,,维权难度大。为此,全面认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提高权利人和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以下简称《保护条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和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
(以下简称《最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应从授高法院若干规定》
2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认定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让侵权者付出侵权代价,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必须准确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根据《保护条例》和《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2.1 植物新品种已获授权保护
权品种繁殖材料和品种权权利人两个方面认定。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物质基础,它仅指授权品种本身,不包括其亲本材料。譬如已获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它由亲本材料杂交制种而来,如果其亲本自交系未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则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其亲本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范畴。为此,《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规定,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规定,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实践中,育种者为更好保护新品种,往往对新品种的亲本自交系也申请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包括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即品种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认定并不困难,依据品种权证书即可;
收稿日期:2007203228
作者简介:史平臣(1972-),男,讲师,主要从事文法系教学工作。
《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可见,植物新品种有无获授权保护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这意味着,如果某植物新品种未获授权保护,则其所有人就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其他人使用该品种也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其他授权;品种权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品种权人许可是除品种权人外,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主要合法根据。实践中,获授权许可使用的种业公司,往往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再允许他人生产、销售本公司获授权许可使用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甚至代理销售链条更长。此种情况,只要这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本公司包装装潢、有合法来源凭证、不违背品种权人许可合同,均应认定为已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116・
2.3 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根据《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和《最高法院若
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一是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是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关键;二是该“使用”包括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及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亲本另行繁殖其他品种繁殖材料三种行为;三是非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如利用授权品种为育种等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只要不侵犯品种权人署名权、许可权、转让权及其他权利,则不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2.4 非强制许可使用
除品种权人外,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合法根据有三个,,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取得实施强制许。根据《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须由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且只有法定的两种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一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即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二是他人申请强制许可,即因为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或者因为重要植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人申请作出的强制许可。
确定;第五种办法中,被侵权人或侵权人不同意以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时,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使侵权物丧失活性不能再用作繁殖材料。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农业或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首先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个人、,;同时说明,这些特殊群体如果既不知道代繁物为侵权物又说明委托人的,即使其代繁行为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排除承担其他侵权责任。3.2 行政责任
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往往同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一般有两类:一是直接性侵权,即直接以他人授权品种为使用的侵权行为;二是假冒性侵权,即以其他品种假冒他人授权品种或用非种子假冒他人授权品种或用授权品种假冒其他品种的侵权行为。这两类侵权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有很大不同。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属于假种子范畴。可见,假冒性侵权实质是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为此要承担更严重的行政责任。根据《种子法》、《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直接性侵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责令销毁生产中的侵权植物材料、责令其不得销售侵权品种繁殖材料或其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假冒性侵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要承担的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该责任形式仅存在于假冒性侵权当中。《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新品种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
・117・
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1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侵权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常用的一种责任方式。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五种办法,一是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可参照品种权许可费的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四是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确定;五是以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损失,但须以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前三种办法有选择请求权,并且只有穷尽前三种办法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
组成部分,但在《刑法》知识产权犯罪中并没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规定,这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之一。目前只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打击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按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该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犯罪的刑事责任最低刑罚为拘役,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起点为使生产遭受2万元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事责任的,赔偿责任。
并可以就侵权赔偿进行协商处理。4.2 行政救济
该救济途径因不同侵权行为而有所不同。对于直接性侵权,品种权利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对侵权所造成损害的赔偿事宜的行政调解。该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且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假冒性侵权,品种权利人可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制止侵权行为。4.3 。在民,,以寻求司法保护;并且,根据情况可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在提出侵权之诉的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证据保全的请求。在刑事追究救济途径中:植物新品种权的被侵权人,对假冒性侵权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以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并可适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4 4.1 自力救济
品种权利人发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后,可通过公证办法固定侵权证据,主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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