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
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7、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六、经营管理
1、村镇银行的营业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2、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3、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4、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6、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7、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七、监督检查
1、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7、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8、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变更组织形式;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2、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2011年7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
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
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7、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六、经营管理
1、村镇银行的营业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2、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3、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4、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6、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7、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七、监督检查
1、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7、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8、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变更组织形式;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2、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2011年7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
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