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湖 南 省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节约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防止骗赔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设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快赔中心),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中心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快处快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第四条:在本市道路上7:00——20:00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壹万元以内且双方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第五条:快速处理方式分为两类。
(一)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往快处快赔中心确认;
(二)交通警察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 处置程序
第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需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双方应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
(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保留相关证据(照相、同时体现互碰车辆车牌号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各自向保险公司报案,任何一方未前往快处快赔中心,事故将不予处理。
(二)由快处快赔中心交通警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又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各方车损在2000元 以内的,将运用“模糊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即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二类。
第十条:单方财产损失在贰千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运用简易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到快处快赔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各方车损在2000元以内,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二)各方车损在贰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按照各自所承担责任,由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理赔。
第十二条:符合快处快赔的事故车辆应当在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定损。
第十三条:当事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将不予赔偿。
四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涉嫌骗保案件,可向驻中心交警及长沙市交警支队快处快赔办公室报案;
(二)疑难复杂案件,由快处快赔领导小组组织讨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三)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的;
(四)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
(五)其他情形。
五 附则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八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车辆不是当地保险公司承保的,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适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3月10日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湖 南 省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节约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防止骗赔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设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快赔中心),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中心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快处快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第四条:在本市道路上7:00——20:00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壹万元以内且双方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第五条:快速处理方式分为两类。
(一)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往快处快赔中心确认;
(二)交通警察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 处置程序
第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需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双方应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
(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保留相关证据(照相、同时体现互碰车辆车牌号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各自向保险公司报案,任何一方未前往快处快赔中心,事故将不予处理。
(二)由快处快赔中心交通警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又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各方车损在2000元 以内的,将运用“模糊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即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二类。
第十条:单方财产损失在贰千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运用简易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到快处快赔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各方车损在2000元以内,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二)各方车损在贰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的按照各自所承担责任,由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理赔。
第十二条:符合快处快赔的事故车辆应当在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定损。
第十三条:当事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将不予赔偿。
四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涉嫌骗保案件,可向驻中心交警及长沙市交警支队快处快赔办公室报案;
(二)疑难复杂案件,由快处快赔领导小组组织讨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三)有一方当事人不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的;
(四)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
(五)其他情形。
五 附则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八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车辆不是当地保险公司承保的,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适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