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研究
【摘要】自2003年我国发布第一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不合理,跟踪整改不到位,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针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健全法律体系,细化公告程序和准则并加强标准化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切实完善审计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规避审计公告风险。
【关键词】审计结果 公告制度 审计风险 完善策略
Research on Announcement System of Auditing
Findings of Governmental Audit
【Abstract】Since 2003,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sued the audit results first time, announcement of audit findings of governmental audit has been developed, but there existed some problems, such a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 beyond reason, insufficient corre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low enthusiasm of local government, etc. This paper puts off some measures, we should improve announcement of audit findings and legal system, thinning announcement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and strengthening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perfect accountability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mprov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avoid the risk of auditing announcement.
【Key Words】Auditing findings Announcement system Auditing risk Perfect strategy
所谓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通过社
1会舆论促使通过审计查明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纠正与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具有
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它是促进我国审计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它是实现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它是促进审计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而增强审计的透明度,扩大审计的影响力。由于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以及受到我国审计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立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期。
一、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发展情况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归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与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去经营管理。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要接受由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的责任。从根本上说,在国家审计中,人民才是真正的委托人,国家审计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报告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对人民负责与对党委政府负责的一致性,向人民如实地报告审计结果,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审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实行国家审计监督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实现政务公开、权力制衡,督促和保障政府有效达成公共目标的基本要求。 1 百度百科之审计结果公告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2552229.htm
(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审计法及行政规章三个层面。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公民对国家财政财务情况具有知情权。这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2)社会公众关注的;(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审计署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结果公告提出时间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情况
自1996年起,财政预算报告审计的部分内容开始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自1998年起一些重要的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开始公布。1999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受到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从2003年开始,除了向全国人大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不定期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专项审计结果。
2003年6月25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审计工作报告,当天在
审计署的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2003年12月15日,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此正式确立。截至2010年4月29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共发布了61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包括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4份以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情况公告2份。这些被媒体称为“审计风暴”的审计结果公告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逐渐得到认可
在2003年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形成制度并真正的实施。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决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也正逐渐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起来。经统计,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总体上是增加的,自2003年到2009年分别发布了1个、7个、4个、5个、6个、12个、16个,共51个审计结果公告(如图一)。同时,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也正逐年增加。例如,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数量,2004年9个、2005年32个、2006年42个、2007和2008年均为49个、2009年就上升到54个(如图二)。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强,说明我国政府对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视程度在逐渐增加,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图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发展不平衡
1.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审计署审计结果的公告力度比较大,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比较小。同时,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上的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和中央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笔者统计了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安徽、云南6个省截止2010年5月的审计结果公告情况,发现这些地方审计机关总体上的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均不如中央大,其审计的内容与范围与中央审计结果公告相比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下表)。
表一:中央与地方审计公告数量比较
2.地方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根据上表的数据,还可以看出各地方间审计结果公告发展的不平衡性。有的地方只通过当地党报而不通过网站公告审计结果,有的地方甚至还尚未起步,并且其发展状况并非与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相协调。据了解,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至2008年2月,只有17个在网站公告审计工作报告或少
量的审计结果。
(三)公告内容方式单一,未能引起重视
1.政府审计公告内容杂乱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模式,通过分析各年的公告发现,审计公告的内容较为杂乱,表述不够规范,不够完整。
2.政府审计公告的方式单一。分析各年的审计结果公告发现,审计公告仅是通过文字与数字来描述,没有使用表格或图表。这样的审计公告不能给受众以直观的感受,缺乏吸引力。但是通过比较发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公告就能以文字、表格以及图表等多重形式表现,能够较好的吸引读者,给受众较为直观的感受。
(四)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以及整改效果分析2
通过对审计署已经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可以了解到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及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阐述时,80%以上的单位使用了“高度重视”、“非常重视”、“十分重视”、“重视”这四种词语。从审计署已经发布的公告结构可以看出,审计结果公告的问题一般都在公告中单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出来,但对问题资金整改的情况表述有差异。有的只是用文字简单阐述了对问题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措施纠正,对具体整改的金额没有列示,有的只列示了一部分整改的金额。这样就带来一些问题,如只能了解被审计单位现在的整改情况,而对以后的整改情况就比较难把握,甚至无法了解。在已经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2006年单独发布了“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8年发布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9年分别发布了“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和“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已经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进行公告,便于公众了解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2009年9月14日和2010年1月27日还两次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 2 干红芳.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2009,(3)
三、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其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通过对审计署2003年12月15日至2010年4月29日已经发布的61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信息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法律法规不完善3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力度的不断加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模糊规定。《审计法》第36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中,“可以”的表述使得公开的责任或义务成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权利,导致政府的审计监督仍然限于内部监督的情形,同时弱化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审计法》也没有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其他内容。
其次,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尽管《审计法》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内容粗糙。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应有的强制性。
第三,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不够完整。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都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详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和救济等条文,难以应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形。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上不规范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试行办法中没有规定每类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素。其具体表现在(1)公告审计过程计划的执行结果时的信息的适当披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审计实施过程的计划监督,目前我国的有关规定尚未对这一内容做出相应规定。(2)公告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依3周刚.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透视与完善[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7)
法公告应当是双向结果。既要公告查出问题的审计结果,更要公告经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审计结果。目前,在我国的审计实践中,所公告的审计结果主要是前者。(3)公告审计结果处理意见时,其处理的意见一般包括对审计出问题的处罚决定以及对改进被审计单位工作的审计建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已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审计决定;其次,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再次,明确赋予了被审计单位对所作审计决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不够通畅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这四个阶段。原来的审计终结阶段并没有适应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直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重新撰写审计结果公告后,还是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实际上是加重了审计工作组的负担,并且没有明确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方式和时限,最终给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审计公告的范围过小
从目前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看,审计公告远未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从审计署发布的数量看,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这个数据没有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一方面,大部分被审单位还不能从正面理解审计公告,总是认为会对自己产生负面的影响,尤其是部分权力部门更是阻挠审计结果公告,以维护其形象。另一方面,审计机关本身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态度不够积极,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或出现重大的疏漏等问题,审计机关也将成为公众批评的焦点。因此,各级审计机关也不愿意主动公布审计结果。
(五)不能有效的跟踪整改情况
我国现有的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中缺少对审计结果信息反馈问题的规定和指
引。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检察机关,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审计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查处的情况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这些都给审计机关带来不便,大大降低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国家审计署2006年第五号审计公告显示,历经几年的“审计风暴”的洗礼,国家各个主要部门单位仍然在预算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发改委公款为职工购房,体育总局私自动用彩票资金炒股,教育部应缴未缴四六级考试费等等问题。问题屡屡曝光,但是屡曝屡犯,由此可见,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要求和预期。长此以往,公众将会对审计公告产生一种“知情疲劳”,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将降低,公众对审计机关乃至政府的信任度也会下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流于形式并且失去存在的意义。4
四、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系统,健全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应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使其真正的制度化。制定强制性的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规范,以维护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审计结果公告形成合法的制度并且最大化审计监督的作用。
1.构建科学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在以《审计法》为总纲的指导下完善审计公告准则,准则是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程序的细化,执行指南是根据准则确定的基本条款,用来具体指导实务。5
2.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各类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专门法,譬如《信息法》、《问责法》、《审计信息反馈法》等。明确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定程序,明确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性质及运行机制,明确审计公告的监督救济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细化公告程序和准则,加强标准化管理 4尚兆燕.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会计师,2008,(09)
5吕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障碍与建议[J].科技和产业,2007,(01)
1.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告程序。首先重视审前公告。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盖章确认,说明审计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工作。其次,加强公告实施控制。如果目前的社会环境不适合对审计结果全面实行透明化,可采取定期与单项报告相结合,逐步实现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第三,强化后期的落实工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的跟踪审计,提出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并且公布后续审计的相关信息,完成对国家审计报告整个过程的全面公告。第四,落实公告档案制,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各个程序文件及公告后所产生的反馈意见等进行归档。
2.细化审计公告准则。对于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等进一步细化,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对我公告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使公告程序化,把那些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事项写入准则中。
(三)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突出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
1.提高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意义的认识。政府审计通过确认有关部门是否有效的履行责任,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供信息支持。当政府审计监督有效时,能够显著的提高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应该从权力的源头上最大限度的控制行政权力惟我独尊、无所不在的状态,实现行政主管权和行政责任挂钩的制度体制。其次,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和滥用权力等情形时的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制度,完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者官僚主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责任制度。落实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由于行使行政权力失当而引起的责任问题,用制度约束权力人的自利倾向,这对于树立审计的权威,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健全审计公告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以降低风险。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
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能够有效的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的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政府部门应该指定法制机构牵头,对将要公开的审计公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经政府批准后,按照要求进行公告。
2.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减少风险。一是建立组织控制体系。制定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长远和近期的质量目标,制定审计质量标准,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委员会。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实施公告的部门的审计质量管理项目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要建立制度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检查和考评制度等。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反馈控制体系。要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信息的反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同时,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
虽然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机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风险的防范机制,提高审计透明度,就能使我国的政府审计真正的符合人民的期望,符合社会的需求,真正的臵于“阳光之下”。
参考文献
[1]沈中霞.浅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11~13.
[2]彭锐,胡颖森.政府审计制度规则浅析[J].财会月刊,2010,(02) :10~11.
[3]宋兴峰.浅谈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策略[J].现代商业,2009(12) :1~3.
[4]尚兆燕.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会计师,2008,(09) :11~12.
[5]李瑛,孙菲.论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J].北方经贸,2007,(09) :8~10.
[6]韩道琴.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01) :11~13.
[7]龙筱刚.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咨询导报,2007,(07) :4~6.
[8]干红芳.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2009,(3) :12~13.
[9]曾庆勇,胡继荣.各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研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1) :11~13.
[10]钱啸森,李云玲.关于推行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6,(02) :7~8.
[11]吕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障碍与建议[J].科技和产业,2007,(01) :5~7.
[12]范文红.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经济经纬,2006,(06) :10~11.
[13]龚彦宾.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探讨[J].审计与理财,2006,(09) :11~12.
[14]周刚.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透视与完善[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7) :7~9.
[15]高振强.当前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1) :3~5.
[16]邵娟,李京志.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环境的比较及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07) :8~10.
[17] David M. Walker. Addressing fiscal risks: A case for greater truth and tr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 2004,(01) :11~13.
关于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研究
【摘要】自2003年我国发布第一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不合理,跟踪整改不到位,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针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健全法律体系,细化公告程序和准则并加强标准化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切实完善审计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规避审计公告风险。
【关键词】审计结果 公告制度 审计风险 完善策略
Research on Announcement System of Auditing
Findings of Governmental Audit
【Abstract】Since 2003,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sued the audit results first time, announcement of audit findings of governmental audit has been developed, but there existed some problems, such a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 beyond reason, insufficient corre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low enthusiasm of local government, etc. This paper puts off some measures, we should improve announcement of audit findings and legal system, thinning announcement procedures and criteria and strengthening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perfect accountability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mprov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avoid the risk of auditing announcement.
【Key Words】Auditing findings Announcement system Auditing risk Perfect strategy
所谓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通过社
1会舆论促使通过审计查明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纠正与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具有
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它是促进我国审计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它是实现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它是促进审计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而增强审计的透明度,扩大审计的影响力。由于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以及受到我国审计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立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体系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期。
一、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发展情况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归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与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去经营管理。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要接受由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的责任。从根本上说,在国家审计中,人民才是真正的委托人,国家审计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报告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对人民负责与对党委政府负责的一致性,向人民如实地报告审计结果,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审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实行国家审计监督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实现政务公开、权力制衡,督促和保障政府有效达成公共目标的基本要求。 1 百度百科之审计结果公告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2552229.htm
(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审计法及行政规章三个层面。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公民对国家财政财务情况具有知情权。这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2)社会公众关注的;(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审计署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结果公告提出时间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情况
自1996年起,财政预算报告审计的部分内容开始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开。自1998年起一些重要的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开始公布。1999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受到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从2003年开始,除了向全国人大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不定期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专项审计结果。
2003年6月25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审计工作报告,当天在
审计署的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2003年12月15日,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此正式确立。截至2010年4月29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共发布了61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包括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4份以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情况公告2份。这些被媒体称为“审计风暴”的审计结果公告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
(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逐渐得到认可
在2003年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形成制度并真正的实施。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决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也正逐渐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起来。经统计,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总体上是增加的,自2003年到2009年分别发布了1个、7个、4个、5个、6个、12个、16个,共51个审计结果公告(如图一)。同时,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也正逐年增加。例如,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数量,2004年9个、2005年32个、2006年42个、2007和2008年均为49个、2009年就上升到54个(如图二)。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强,说明我国政府对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视程度在逐渐增加,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图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 (二)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发展不平衡
1.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审计署审计结果的公告力度比较大,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比较小。同时,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上的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和中央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笔者统计了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安徽、云南6个省截止2010年5月的审计结果公告情况,发现这些地方审计机关总体上的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均不如中央大,其审计的内容与范围与中央审计结果公告相比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下表)。
表一:中央与地方审计公告数量比较
2.地方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根据上表的数据,还可以看出各地方间审计结果公告发展的不平衡性。有的地方只通过当地党报而不通过网站公告审计结果,有的地方甚至还尚未起步,并且其发展状况并非与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相协调。据了解,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至2008年2月,只有17个在网站公告审计工作报告或少
量的审计结果。
(三)公告内容方式单一,未能引起重视
1.政府审计公告内容杂乱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模式,通过分析各年的公告发现,审计公告的内容较为杂乱,表述不够规范,不够完整。
2.政府审计公告的方式单一。分析各年的审计结果公告发现,审计公告仅是通过文字与数字来描述,没有使用表格或图表。这样的审计公告不能给受众以直观的感受,缺乏吸引力。但是通过比较发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公告就能以文字、表格以及图表等多重形式表现,能够较好的吸引读者,给受众较为直观的感受。
(四)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以及整改效果分析2
通过对审计署已经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可以了解到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及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阐述时,80%以上的单位使用了“高度重视”、“非常重视”、“十分重视”、“重视”这四种词语。从审计署已经发布的公告结构可以看出,审计结果公告的问题一般都在公告中单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出来,但对问题资金整改的情况表述有差异。有的只是用文字简单阐述了对问题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措施纠正,对具体整改的金额没有列示,有的只列示了一部分整改的金额。这样就带来一些问题,如只能了解被审计单位现在的整改情况,而对以后的整改情况就比较难把握,甚至无法了解。在已经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2006年单独发布了“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8年发布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9年分别发布了“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和“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已经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进行公告,便于公众了解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2009年9月14日和2010年1月27日还两次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 2 干红芳.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2009,(3)
三、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越来越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其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通过对审计署2003年12月15日至2010年4月29日已经发布的61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信息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法律法规不完善3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力度的不断加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模糊规定。《审计法》第36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中,“可以”的表述使得公开的责任或义务成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权利,导致政府的审计监督仍然限于内部监督的情形,同时弱化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审计法》也没有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其他内容。
其次,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尽管《审计法》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内容粗糙。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应有的强制性。
第三,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不够完整。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都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详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和救济等条文,难以应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形。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上不规范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试行办法中没有规定每类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素。其具体表现在(1)公告审计过程计划的执行结果时的信息的适当披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审计实施过程的计划监督,目前我国的有关规定尚未对这一内容做出相应规定。(2)公告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依3周刚.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透视与完善[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7)
法公告应当是双向结果。既要公告查出问题的审计结果,更要公告经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审计结果。目前,在我国的审计实践中,所公告的审计结果主要是前者。(3)公告审计结果处理意见时,其处理的意见一般包括对审计出问题的处罚决定以及对改进被审计单位工作的审计建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已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审计决定;其次,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再次,明确赋予了被审计单位对所作审计决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不够通畅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这四个阶段。原来的审计终结阶段并没有适应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直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重新撰写审计结果公告后,还是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实际上是加重了审计工作组的负担,并且没有明确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方式和时限,最终给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审计公告的范围过小
从目前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看,审计公告远未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从审计署发布的数量看,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这个数据没有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一方面,大部分被审单位还不能从正面理解审计公告,总是认为会对自己产生负面的影响,尤其是部分权力部门更是阻挠审计结果公告,以维护其形象。另一方面,审计机关本身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态度不够积极,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或出现重大的疏漏等问题,审计机关也将成为公众批评的焦点。因此,各级审计机关也不愿意主动公布审计结果。
(五)不能有效的跟踪整改情况
我国现有的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中缺少对审计结果信息反馈问题的规定和指
引。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检察机关,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审计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查处的情况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这些都给审计机关带来不便,大大降低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国家审计署2006年第五号审计公告显示,历经几年的“审计风暴”的洗礼,国家各个主要部门单位仍然在预算执行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发改委公款为职工购房,体育总局私自动用彩票资金炒股,教育部应缴未缴四六级考试费等等问题。问题屡屡曝光,但是屡曝屡犯,由此可见,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要求和预期。长此以往,公众将会对审计公告产生一种“知情疲劳”,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将降低,公众对审计机关乃至政府的信任度也会下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流于形式并且失去存在的意义。4
四、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系统,健全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应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使其真正的制度化。制定强制性的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规范,以维护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审计结果公告形成合法的制度并且最大化审计监督的作用。
1.构建科学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在以《审计法》为总纲的指导下完善审计公告准则,准则是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程序的细化,执行指南是根据准则确定的基本条款,用来具体指导实务。5
2.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各类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专门法,譬如《信息法》、《问责法》、《审计信息反馈法》等。明确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定程序,明确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性质及运行机制,明确审计公告的监督救济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细化公告程序和准则,加强标准化管理 4尚兆燕.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会计师,2008,(09)
5吕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障碍与建议[J].科技和产业,2007,(01)
1.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告程序。首先重视审前公告。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盖章确认,说明审计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工作。其次,加强公告实施控制。如果目前的社会环境不适合对审计结果全面实行透明化,可采取定期与单项报告相结合,逐步实现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第三,强化后期的落实工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的跟踪审计,提出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并且公布后续审计的相关信息,完成对国家审计报告整个过程的全面公告。第四,落实公告档案制,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各个程序文件及公告后所产生的反馈意见等进行归档。
2.细化审计公告准则。对于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等进一步细化,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对我公告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使公告程序化,把那些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事项写入准则中。
(三)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突出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
1.提高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意义的认识。政府审计通过确认有关部门是否有效的履行责任,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供信息支持。当政府审计监督有效时,能够显著的提高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应该从权力的源头上最大限度的控制行政权力惟我独尊、无所不在的状态,实现行政主管权和行政责任挂钩的制度体制。其次,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法、失职和滥用权力等情形时的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贪污腐败等行为而受到法律处罚的制度,完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损害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者官僚主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责任制度。落实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由于行使行政权力失当而引起的责任问题,用制度约束权力人的自利倾向,这对于树立审计的权威,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健全审计公告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以降低风险。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
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能够有效的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的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政府部门应该指定法制机构牵头,对将要公开的审计公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经政府批准后,按照要求进行公告。
2.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减少风险。一是建立组织控制体系。制定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长远和近期的质量目标,制定审计质量标准,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委员会。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实施公告的部门的审计质量管理项目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要建立制度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检查和考评制度等。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反馈控制体系。要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信息的反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同时,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
虽然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机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风险的防范机制,提高审计透明度,就能使我国的政府审计真正的符合人民的期望,符合社会的需求,真正的臵于“阳光之下”。
参考文献
[1]沈中霞.浅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11~13.
[2]彭锐,胡颖森.政府审计制度规则浅析[J].财会月刊,2010,(02) :10~11.
[3]宋兴峰.浅谈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策略[J].现代商业,2009(12) :1~3.
[4]尚兆燕.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会计师,2008,(09) :11~12.
[5]李瑛,孙菲.论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J].北方经贸,2007,(09) :8~10.
[6]韩道琴.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01) :11~13.
[7]龙筱刚.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咨询导报,2007,(07) :4~6.
[8]干红芳.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2009,(3) :12~13.
[9]曾庆勇,胡继荣.各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研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1) :11~13.
[10]钱啸森,李云玲.关于推行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6,(02) :7~8.
[11]吕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障碍与建议[J].科技和产业,2007,(01) :5~7.
[12]范文红.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经济经纬,2006,(06) :10~11.
[13]龚彦宾.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探讨[J].审计与理财,2006,(09) :11~12.
[14]周刚.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透视与完善[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7) :7~9.
[15]高振强.当前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1) :3~5.
[16]邵娟,李京志.中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环境的比较及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07) :8~10.
[17] David M. Walker. Addressing fiscal risks: A case for greater truth and tr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 2004,(01) :11~13.